广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

附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勘察招标文件》适用于工程勘察招标。
二、《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综合评估法。
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勘察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勘察招标文件》为2017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写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81(项目名称)勘察(招标编号:)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第一卷 1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2)1. 招标条件 (2)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3. 投标人资格要求 (2)4. 招标文件的获取 (2)5. 投标文件的递交 (3)6. 发布公告的媒介 (3)7. 联系方式 (3)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4)1. 招标条件 (4)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3. 投标人资格要求 (4)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6. 57. 联系方式 (5)附件:确认通知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1. 131.1 招标项目概况 (13)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1.3 招标范围、勘察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3)1.5 费用承担 (15)1.6 保密 (15)1.7 语言文字 (15)1.8 计量单位 (15)1.9 踏勘现场 (15)1.10 投标预备会 (15)1.11 分包 (16)1.12 响应和偏差 (16)2. 招标文件 (16)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6)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6)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7)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17)3. 投标文件 (17)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7)3.2 投标报价 (18)3.3 投标有效期 (18)3.4 投标保证金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9)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9)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0)4. 投标 (21)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5. 开标 (22)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22)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22)5.2 开标程序 (22)5.3 开标异议 (23)6. 评标 (23)6.1 评标委员会 (23)6.2 评标原则 (23)6.3 评标 (24)7. 合同授予 (24)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24)7.2 评标结果异议 (24)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24)7.4 定标 (24)7.5 中标通知 (24)7.6 履约保证金 (24)7.7 签订合同 (25)8.纪律和监督 (25)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5)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5)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5)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6)8.5 投诉 (26)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26)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6)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7)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28)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29)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30)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31)附件六:确认通知 (3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3)评标办法前附表 (33)1. 评标方法 (36)2. 评审标准 (36)2.1 初步评审标准 (36)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6)3. 评标程序 (37)3.1 初步评审 (37)3.2 详细评审 (37)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9)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40)1. 一般约定 (40)1.1 词语定义 (40)1.2 语言文字 (41)1.3 适用法律 (42)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42)1.5 合同协议书 (42)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42)1.7 联络 (43)1.8 转让 (43)1.9 严禁贿赂 (43)1.10 知识产权 (43)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43)1.12 发包人要求 (44)2. 发包人义务 (44)2.1 遵守法律 (44)2.2 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44)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44)2.4 支付合同价款 (44)2.5 提供勘察资料 (44)2.6 其他义务 (45)3. 发包人管理 (45)3.1 发包人代表 (45)3.2 监理人 (45)3.3 发包人的指示 (45)3.4 决定或答复 (46)4. 勘察人义务 (46)4.1 勘察人的一般义务 (46)4.2 履约保证金 (47)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7)4.4 联合体 (47)4.5 项目负责人 (48)4.6 勘察人员的管理 (48)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48)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49)5. 勘察要求 (49)5.1 一般要求 (49)5.2 勘察依据 (49)5.3 勘察范围 (50)5.4 勘察作业要求 (50)5.5 勘察设备要求 (51)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2)5.7 安全作业要求 (52)5.8 环境保护要求 (53)5.9 事故处理要求 (53)5.10 勘察文件要求 (53)6. 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 (53)6.1 开始勘察 (53)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54)6.3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54)6.4 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54)6.5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54)6.6 完成勘察 (55)6.7 提前完成勘察 (55)7. 暂停勘察 (55)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 (55)7.2 勘察人原因暂停勘察 (56)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56)8. 勘察文件 (56)8.1 勘察文件接收 (56)8.2 发包人审查勘察文件 (56)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文件 (57)9. 勘察责任与保险 (57)9.1 工作质量责任 (57)9.2 勘察文件错误责任 (57)9.3 勘察责任主体 (58)9.4 勘察责任保险 (58)10. 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 (58)10.1 设计期间配合 (58)10.2 施工期间配合 (59)11. 合同变更 (59)11.1 变更情形 (59)11.2 合理化建议 (59)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60)12.1 合同价格 (60)12.2 定金或预付款 (60)12.3 中期支付 (60)12.4 费用结算 (61)13. 不可抗力 (61)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61)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61)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61)14. 违约 (62)14.1 勘察人违约 (62)14.2 发包人违约 (62)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62)15. 争议的解决 (63)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64)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65)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66)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68)第二卷 (69)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70)一、勘察要求 (71)二、适用规范标准 (71)三、成果文件要求 (71)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72)(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72)(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2)(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72)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72)六、勘察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73)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73)第三卷 (7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5)目录 (77)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8)(一)投标函 (78)(二)投标函附录 (8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1)二、授权委托书 (82)三、联合体协议书 (83)四、投标保证金 (84)五、勘察费用清单 (85)六、资格审查资料 (86)(一)基本情况表 (86)(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87)(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88)(四)正在勘察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9)(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90)(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91)(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92)(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 (93)七、勘察纲要 (94)八、其他资料 (95)第一卷1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项目名称)勘察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
关于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的流程须知

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是在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区域或有可能影响文物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的程序。
以下是相关流程须知:
1.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
●申请:开发商或建设单位需向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考古调查申请,
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审批: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如获得批准,由专业考古机构或团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包括
实地勘察、挖掘、记录和保存文物遗址等。
●报告和评估:考古工作完成后,编制考古报告并呈交给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评估
和备案。
2.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申请: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出炉之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需要向文物保护主管部门
提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
●审批: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评估建设项目对文物的影响,并提出相
应的要求和条件。
●许可颁发:如满足保护要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将颁发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证书,
确认允许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
在整个流程中,需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配合考古调查工作。
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政策,确保建设过程中对文物的合理保护和管理。
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的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20
•【字号】粤建科商〔2023〕213号
•【施行日期】2023.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我厅立项,由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技术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
请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s:///)下载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组织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年12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科技信息处。
附件:1.广东省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0日。
广州市内文保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及保护区保护规划、骑楼保

广州市内文保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及保护区保护规划、骑楼保护规划、近现代优秀建筑、工业遗产名录广州市规划局2010年1月目录一、文物保护单位 (3)1、市级以上法定文物保护单位 (3)1.1 第一到六批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 (3)1.2 2008年第七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03处) (16)1.3 与现有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名单(共7处) (22)2、广州市登记保护文物单位 (22)2.1 二〇〇二年九月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登记保护文物单位 (22)2.2 广州市第四次文物普查第一批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名单(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公布) (26)3、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原县级或县级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31)二、历史文化保护区 (34)1、广州市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共16片) (35)2、广州市内部控制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共21片) (36)三、骑楼 (37)四、近现代优秀建筑 (42)五、工业遗产 (43)六、战略规划核心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文物保护单位1、市级以上法定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处(其中历史城区11处)、广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0处(其中历史城区16处),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253处(其中历史城区49处);1.1 第一到六批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荔湾分区序号名称级别年代地点类别公布时间国7 陈家祠堂国家级清光绪中山七路恩龙里34号革命史迹1988.1第三批国15 广州沙面建筑群国家级清沙面特色建筑1996.11第四批省34 广雅书院旧址省级1889 西湾路1号广雅中学内特色建筑2002.7第四批省36 广东邮务管理局旧址省级1913 沿江西路43号特色建筑2002.7第四批省37 粤海关旧址省级1914 沿江西路29号特色建筑2002.7 第四批省锦纶会馆省级清代下九路西来新街21号古建筑及民居2008.12第五批市7 华林寺罗汉堂市级清下九路华林寺前31号古建筑及民居1963.3第一批市11 沙基惨案纪念碑市级1950 六二三路革命史迹1963.3第一批市23 仁威庙市级明、清泮塘仁威庙前街20号古建筑及民居1983.8第二批市47 黄氏宗祠市级清中山七路320号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48 旧当铺市级清末华贵路26号特色建筑1993.8 第四批市50 泰华楼市级清多宝坊27号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53 西关大屋建筑市级清末民初沙地一巷36号逢源大街21号逢源大街8号逢源北街13号逢源北街84号逢源北街87号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75 西门瓮城遗址市级明代中山七路口古遗址1999.7 第五批市84 南方大厦市级1922 沿江西路49号特色建筑1999.7 第五批市87 中山七路旧当铺市级民国初中山七路22号后座特色建筑1999.7第五批市88(2)旧民居建筑(2)市级清末民初长寿西路鸿昌大街22号宝源路8-34号、5-23号多宝路201-221号*旧民居建筑(1)在海珠分区特色建筑1999.7第五批市135 黄宝坚石屋市级1912 荔湾分区文昌南路敬善里13号特色建筑2002.7第六批市159 五眼井市级清荔湾分区下九路西来初地西来后街古井及其他2002.7第六批越秀分区序号名称级别年代地点类别公布时间国4 广州公社旧址国家级1927 起义路200号之一革命史迹1961.3第一批国5 光孝寺国家级五代—明光孝路109号古建筑及民居1961.3第一批国12 怀圣寺光塔国家级唐、宋光塔路56号古建筑及民居1996.11第四批国13 广州圣心大教堂国家级1888 一德路旧部前56号特色建筑1996.11第四批国16 秦代造船遗址南越国宫署遗址南越文王墓国家级秦西汉西汉中山四路316号中山四路316号解放北路867号古遗址1996.11第四批国17中山纪念堂(中山纪念碑)国家级1931东风中路295号越秀山特色建筑2001.6第五批六榕寺花塔国家级宋六榕路87号古建筑及民居省2 “三 二九”起义指挥部旧址省级1911 越华路小东营5号革命史迹1962第一批省7 清真先贤古墓省级唐解放北路901号古墓葬1962第一批省10 中山纪念碑省级1931 越秀公园内革命史迹1962第一批省16 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省级明惠福西路西斋巷古建筑及民居1989.6第三批省17 镇海楼省级明越秀公园内古建筑及民居1989.6第三批省22 广州古城墙省级明越秀公园内古遗址1989.6第三批省24 药洲遗址省级南汉教育路80号古遗址1989.6 第三批省38 广东财政厅旧址省级1915 北京路376号特色建筑2002.7第四批省39 中央银行旧址省级1924 沿江中路193号特色建筑2002.7第四批省大佛寺大殿省级清惠福东路惠新中街21号古建筑及民居2008.12第五批市6 广州解放纪念像市级1959 海珠广场中心革命史迹1963.3第一批市9 绍武群臣冢市级清解放北路越秀公园内古墓葬1963.3第一批市10 王兴将军墓市级清解放北路越秀公园内古墓葬1963.3第一批市14 (2)邓仲元墓(含仲元图书馆)市级1929图书馆在越秀公园镇海路*墓在东山分区革命史迹1983.8第二批市19 海员亭市级1932 解放北路越秀公园内革命史迹1983.8第二批市20 越王井市级秦、汉连新路171号古井及其他1983.8 第二批市29 光复纪念亭市级1928解放北路越秀公园内革命史迹1989.12第三批市31 解放军进城式检阅台旧址市级1949府前路市政府大楼楼台基革命史迹1989.12第三批市34 三元宫市级清应元路11号古建筑及民居1989.12第三批市42 濠畔街清真寺市级清天成路濠畔街387号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43 城隍庙市级清中山四路忠佑大街48号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46 庐江书院(何家祠)市级清西湖路流水井29号之一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54 永安堂市级现代沿江西路149号特色建筑1993.8 第四批市56 爱群酒店市级1937 沿江西路113号特色建筑1993.8 第四批市66 东亚酒店市级现代长堤326号特色建筑1993.8第四批市86 越秀山水塔市级1931 越秀公园内特色建筑1999.7第五批市90 四方炮台遗址市级1653 越秀公园内革命史迹1999.7第五批市98 五羊石像市级1959 越秀公园内特色建筑1999.7 第五批市99 汉水闸与城墙市级汉越秀分区惠福西路光明广场古遗址2002.7第六批市106 回教坟场市级清解放北路兰圃西侧古墓葬2002.7 第六批市123 豫章书院和潮州会馆市级清沿江路市第九中学内特色建筑2002.7第六批市139(1)拜庭许大夫家庙(含许应嵘墓)市级近代家庙在越秀分区高第街许地*墓在天河分区特色建筑2002.7第六批市144 叶剑英商议讨逆旧址市级1922西湖路小马站15号(曾家祠)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市149 “孙逸仙博士开始学医及革命运动策源地”纪念碑市级1935 沿江西路107号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东山分区序号名称级别年代地点类别公布时间国2 黄花冈七十二烈士墓国家级1911 先烈中路79号革命史迹1961.3第一批国3 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国家级1926 中山四路42号革命史迹1961.3第一批国9 国民党“一大”旧址(包括革命广场)国家级1924 文明路215号革命史迹1988.1第三批国11 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国家级1925 越秀南路89号革命史迹1988.1第三批省3 中共广东区委员会旧址省级1924 文明路194-200号革命史迹1962第一批省4 广州起义烈士陵园省级1927(建于1957)中山三路92号革命史迹1962第一批省5 广东贡院明远楼与省级文明路特色建筑1962第一批中山大学天文台旧址省9 省港罢工委员会旧址省级1925 东园横路3号革命史迹1962第一批省11 中共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省级1923 东山恤孤院路3号革命史迹1979.12第二批省12 广东省农民协会旧址省级1925中山三路东皋大道礼兴街6号革命史迹1979.12第二批省13 周恩来同志主持的中共两广东区委员会旧址省级1926 万福路190号革命史迹1979.12第二批省14 白云楼鲁迅故居省级1927 白云路2号革命史迹1979.12第二批省35 广东咨议局旧址省级1909陵园西路2号大院之二特色建筑2002.7第四批省越南青年政治训练班旧址越南青年革命同志会旧址省级1925文明路246、248号三楼革命史迹2008.12第五批市2 庚戌新军烈士墓市级1910 先烈中路革命史迹1963.3第一批市3 史坚如墓市级1913 先烈中路79号革命史迹1963.3 第一批市4 四烈士墓市级1911 中山二路烈士陵园内革命史迹1963.3第一批市12 万木草堂市级1891 中山四路长兴里3号革命史迹1983.8第二批市13 冯如墓市级1921 先烈中路79号黄花岗公园内革命史迹1983.8第二批市14(1)邓仲元墓(含仲元图书馆)市级1924墓在先烈中路79号黄花冈公园内*图书馆在越秀分区革命史迹1983.8第二批市15 华侨五烈士墓市级1924先烈中路29动物园旁革命史迹1983.8第二批市16 杨仙逸墓市级1924 先烈中路79号黄花公园内革命史迹1983.8第二批市17 邓荫南墓及兴中会坟场市级1926 先烈南路25号革命史迹1983.8第二批市18 张民达墓市级1926 先烈中路动物园旁革命史迹1983.8 第二批市36 黄埔军校驻省办事处、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国青年军人联合会旧址市级1924 沿江中路239号革命史迹1989.12第三批市55 陈济棠会馆市级现代梅花村3号特色建筑1993.8第四批市57 旧民居建筑区春园简园葵园明园市级现代新河浦路22、24、26、28号恤孤院路24号恤孤院路9号之三培正路12、14号特色建筑1993.8第四批市61 广东造币厂旧址市级清黄华路4号省党校内革命史迹1993.8第四批市70 血泪洒黄花碑市级1946 黄华路中约外街革命史迹1993.8第四批市72 抗战时期日军细菌试验遗址市级中山二路58号革命史迹1993.8第四批市74 文德楼市级1925 文德东路文德里1号、3号、2号革命史迹1999.7第五批市80 中山医学院校本部市级民国初年中山二路中山医科大学内特色建筑1999.7第五批市81 执信中学文物建筑市级近代执信南路执信中学特色建筑1999.7第五批市82 美洲华侨纪念堂市级1929 东山培正中学内特色建筑1999.7第五批市83 东山浸信会旧址市级1909 东山寺贝通津9号特色建筑1999.7第五批市85 隅园市级1930 寺贝通津42号特色建筑1999.7 第五批市127 整理东濠下游碑记市级民国越秀北路石刻2002.7第六批市137 范鸿泰墓市级1924 黄花岗公园内革命史迹2002.7 第六批市141 颐养园旧址市级民国东山分区二沙岛特色建筑2002.7第六批市142 广州市消防局旧址市级民国文明路49号特色建筑2002.7第六批市147 市立中山图书馆旧址市级1933 文德北路71号特色建筑2002.7第六批海珠分区序号名称级别年代地点类别公布时间国14 广州大元帅旧址国家级1917 纺织路东沙街18号革命史迹1996.11第四批省18 琶洲塔省级明新港东路琶洲村古建筑及民居1989.6第三批省26 廖仲恺、何香凝纪念馆省级现代纺织路东沙街24号革命史迹1989.6第三批省30 纶生白公祠含“乐善好施”牌坊省级清广州市新滘镇龙潭村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四批省40 康乐园早期建筑群含岭南大学建筑群(马丁堂、格兰堂)、岭南大学附小建筑群、马岗顶洋教授建筑、模范村中国教授住宅群、孙中山铜像、七进士牌坊省级1924 新港西路中山大学特色建筑2002.7第四批省(1)邓氏宗祠(包括邓世昌衣冠冢)省级清祠在海珠分区龙涎里直街2号*墓在天河分区古建筑及民居2008.12第五批市8 纯阳观市级清海珠分区漱珠岗五凤村古建筑及民居1963.3第一批市22 十香园市级清江南大道中隔山怀德大街3号古建筑及民居1983.8第二批市24 古海岸遗址市级五、六千年海珠分区七星岗古遗址1983.8第二批市33 赤岗塔市级明海珠分区赤岗古建筑及民居1989.12第三批市41 海幢寺大雄宝殿塔殿市级清南华中路188号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45 卫氏大宗祠市级清海珠分区沥滘镇大浦头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51 云桂桥市级清前进路146号晓港公园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88(1)旧民居建筑(1)市级清末明初南华西路*旧民居建筑(2)在荔湾特色建筑1999.7第五批市89 李福林庄园中心区住宅建筑市级1921海珠分区新滘镇广州园艺农工商联合公司特色建筑1999.7第五批市117 南溟黎公祠市级清海珠分区新滘镇伦头乡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32 波楼市级1910海珠分区洪德路海天四望街波楼3号特色建筑2002.7第六批市138 广州市界碑市级1930海珠分区新滘镇小洲村特色建筑2002.7第六批市156 杨孚井市级东汉海珠分区新港西下渡路东约大街古井及其他2002.7第六批市158 黄埔古港遗址和黄埔村早期建筑市级明至清海珠分区黄埔材古遗址2002.7第六批天河分区序号名称级别年代地点类别公布时间省41 十九路军凇沪抗日将士坟场省级1933 水荫路113号革命史迹2002.7第四批省云从龙墓省级元天河分区沙河镇五仙桥云家山古墓葬2008.12第五批省刘氏家庙省级1900 沙河大洲地12号革命史迹2008.12 第五批市1 朱执信墓市级1921 先烈东路127号执信南路152号革命史迹1963.3第一批市25 陈恭尹墓市级清天河分区龙眼洞祥云岭古墓葬1983.8第二批市27(2)邓氏宗祠(包括邓世昌衣冠冢)市级清天河分区公园*祠在海珠分区革命史迹1989.12第三批市32 冼星海墓市级1985 麓湖公园内革命史迹1989.12 第三批市67 粤军第一师诸先烈纪念碑市级现代燕塘革命史迹1993.8第四批市69 新一军印缅阵亡将士公墓市级1944 广园东路沙河段1号革命史迹1993.8第四批市71 沙基惨案烈士墓市级1925 银河公园内革命史迹1993.8第四批市94 旧金山华侨千人墓市级1887 横枝岗古墓葬1999.7第五批市100 朱澄墓市级元天河分区龙眼洞华南植物园内古墓葬2002.7第六批市139(2)拜庭许大夫家庙(含许应嵘墓)市级近代墓在天河分区龙洞村*家庙在越秀分区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市148 中山大学石牌旧址建筑市级1935-1952天河分区石牌五山路、东莞庄特色建筑2002.7第六批市150 胡汉民墓市级1936 天河分区龙眼洞阴平岭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市155 毛泽东视察棠下农业生产合作社旧址市级1958天河分区棠下达善大街27号、49号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芳村分区序号名称级别年代地点类别公布时间省通福桥省级明芳村分区石围塘五眼桥古建筑及民居2008.12第五批市52 毓灵桥市级清芳村分区冲口杏花大街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63 车歪炮台市级清广州造船厂区东南面革命史迹1993.8 第四批市124 聚龙村民居市级清芳村分区冲口街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30 惠爱颠医院旧址市级1898芳村分区明心路36号特色建筑2002.7第六批市134 明心书院市级1912芳村分区花地街明心路特色建筑2002.7第六批市136 真光书院市级1917 芳村分区白鹤洞岗顶特色建筑2002.7第六批白云分区序号名称级别年代地点类别公布时间国1 三元里平英团旧址国家级1841 广园西路抗英大街革命史迹1961.3第一批省1 升平社学旧址(包括义勇祠)省级1841 白云分区石井镇革命史迹1962第一批省31 石井桥省级清白云分区石井镇革命史迹2002.7 第四批省玉喦书院(包括萝峰寺)省级清白云分区萝岗镇古建筑及民居2008.12第五批省卢廉若墓省级1927 白云山双溪寺后古墓葬2008.12 第五批市5 广东人民抗英斗争烈士纪念碑市级1950 广花一路35号革命史迹1963.3第一批市26 梁佩兰墓市级清白云分区柯子岭古墓葬1983.8 第二批市38 宋名贤陈大夫宗祠市级明白云分区石井镇沙贝村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58 姑嫂坟市级南宋云台花园内古墓葬1993.8 第四批市59 柯子岭六榕寺和尚墓塔群市级明清白云分区柯子岭和顺岗古墓葬1993.8第四批市60 简文会状元之墓市级明清白云分区太合镇白云山乡岭;盘福路98号古墓葬1993.8第四批市62 戴鸿慈墓市级1910 白云山索道出口处古墓葬1993.8 第四批市96 许氏黄太淑人墓市级1845白云山同合镇长红村凤凰山古墓葬1999.7第五批市97 刘永福“虎”字摩崖石刻市级1898 白云山能仁寺石刻1999.7第五批市101 凤鸣古冢市级宋白云分区新市镇红路水库东侧古墓葬2002.7第六批市103 华林寺祖师墓群市级明至清白云分区白云山二龙谷古墓葬2002.7第六批市107(2)宋防御使钟公祠市级明至清两墓分别在太平镇飞鹅岭和广州白云山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12 曾氏大宗祠市级明白云分区钟落潭龙岗村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13 卢氏大宗祠市级明至清白云分区神山镇中八村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14 圣裔宗祠市级清白云分区萝岗镇暹岗村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15 周氏大宗祠市级清白云分区龙归镇南村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28 联升社学旧址市级1838白云分区太合镇上北街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市129 东平公社旧址市级1843位于同合镇沙梨园,现为东平村沙园六巷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市133 揽翠山房市级清白云分区新市镇萧岗村北门大街15号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市146 古应芬墓市级1931白云分区同合镇云东小区东侧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市157 岭南第一泉市级明白云分区飞鹅岭下政民路77号古井及其他2002.7第六批黄埔分区序号名称级别年代地点类别公布时间国10 黄埔军校旧址(包括东征烈士墓)国家级1924 黄埔长洲岛革命史迹1988.1第三批省6 南海神庙(包括浴日亭)省级明、清(始建于隋)黄埔庙头村古建筑及民居1962第一批省33 外国人公墓省级近代长洲镇深井村竹岗古墓葬2002.7 第四批市30 万人坑市级1938 黄埔牛山革命史迹1989.12 第三批市64 鱼珠炮台市级清黄埔港前站293号革命史迹1993.8 第四批市65 乌涌清官兵合葬墓市级清黄埔红山革命史迹1993.8第四批市78 横沙民居建筑群市级清代黄埔横沙村横沙大街罗氏宗祠一带古建筑及民居1999.7第五批市79 长洲炮台市级清代黄埔长洲岛革命史迹1999.7 第五批市92 柯拜船坞遗址市级1845 长洲黄埔造船厂革命史迹1999.7 第五批市104 巴斯教徒墓地市级清黄埔分区长洲镇古墓葬2002.7第六批市105 庄有恭状元墓市级清黄埔分区大沙镇飞鹅岭古墓葬2002.7第六批市140 长洲黄埔军校史迹(黄埔公园、济深公园的教思亭和花架、北伐纪念碑等与黄埔军校有关的旧址、遗迹)市级近代黄埔分区长洲镇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番禺分区序号名称级别年代地点类别公布时间国6 虎门炮台(番禺部分)国家级1841番禺上下横档岛大角山革命史迹1982.2第二批国18 余荫山房国家级近代番禺分区南村镇北大街特色建筑2001.6第五批国19 莲花山古采石场国家级西汉至清番禺分区莲花山旅游区山顶北古遗址2001.6第五批省19 莲花塔省级明、清番禺分区莲花山古建筑及民居1989.6第三批省20 莲花城省级明、清番禺分区莲花山旅游区山顶北古建筑及民居1989.6第三批省23 留耕堂省级清番禺分区沙湾镇北村承坊里古建筑及民居1989.6第三批省25 屈大均墓(包括八泉亭、屈氏宗祠)省级明番禺分区新造化龙古墓葬1989.6第三批市35 黎氏宗祠市级清番禺分区南村镇板桥上街古建筑及民居1989.12第三批市37 愉园市级清番禺分区南村镇南村北街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68 植地庄抗日战役纪念碑市级1944番禺分区南村镇里仁洞村革命史迹1993.8第四批市91 番禺沙头东汉墓群市级东汉番禺分区沙角镇古墓葬1999.7第五批市110 陈氏宗祠市级明番禺分区石楼镇一村西街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11 孔尚书祠与阙里南宗祠市级明番禺分区石基镇大龙村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18 鳌山古建筑市级清番禺分区沙湾镇三善村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19 屈氏大宗祠市级清番禺分区化龙镇莘汀村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51 广游二支队司令部旧址市级1938番禺分区沙湾镇涌边村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市152 群园建筑市级1941 番禺分区市桥镇海傍路特色建筑2002.7第六批花都分区序号名称级别年代地点类别公布时间国8 洪秀全故居国家级1814花都分区新华镇大抪村革命史迹1988.1第三批省8 冯云山故居遗址省级1814花都分区新华镇大抪村革命史迹1962第一批省32 资政大夫祠建筑群省级清花都分区新华镇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四批市109 谭氏宗祠市级明花都分区炭步镇文岗村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20 高溪村民居市级清花都分区花东镇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22 进士第市级清花都分区赤坭镇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31 中国同盟会广东番花分会旧址市级1909花都分区新华镇三华村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市145 花县第一界农会旧址市级1924花都分区花东镇九湖村王氏大宗祠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从化市序号名称级别年代地点类别公布时间广裕祠国家级明-清从化市太平镇钱岗村古建筑及民居省28 五岳殿省级明-清从化市神岗镇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四批市44 从化学宫大成殿市级清从化市街口镇从化市中学内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107(1)宋防御使钟公祠市级明至清祠在从化市太平镇屈洞村*墓在白云分区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08 邓氏祠堂市级明从化市神岗镇邓村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53 陆军第六十二军一五七师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市级1942 从化市良口镇牛背脊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市154 陆军六十三军抗日阵亡将士公墓市级1946从化市良口镇石榴花山革命史迹2002.7第六批增城市序号名称级别年代地点类别公布时间省21 万寿寺大殿省级明增城市荔城镇前进路21号市工人文化宫内古建筑及民居1989.6第三批省27 湛若水墓省级明增城市永和镇陂头村天蚕山麓古墓葬2002.7第四批市39 雁塔市级明增城市雁塔新区古建筑及民居1993.8第四批市77 湛怀德祠市级明末增城新塘古建筑及民居1999.7第五批市93 霍韬墓市级1540 增城永和镇九和乡龙山古墓葬1999.7第五批市116 崔太师祠市级清增城市中新镇坑背崔屋村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21 熊氏祠堂市级清增城市派潭镇腊田布村古建筑及民居2002.7第六批市125 飞泉洞摩崖市级北宋增城市荔城镇五星村周山石刻2002.7第六批市126 百花林摩崖市级南宋咸淳年间增城市荔城镇百花林罗浪村石刻2002.7第六批市143 宁远楼市级民国增城市新塘镇瓜岭村特色建筑2002.7 第六批1.2 2008年第七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03处)古遗址(共计8处)顺序号名称时代地点备注1 狮象遗址代至商时期从化市吕田镇狮象村东南2 大通烟雨井遗址北宋荔湾区花地街芳村大道中344-360号恒荔湾畔内3沙边窖遗址宋番禺区南村镇沙边村包括沙边村东的大岗、子子窖岗、陈岗、底岗等遗址。
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0]2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陆地和海洋生态空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途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一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划定第五条【划定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协调好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8月26日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将于10月下旬进行第二次审议。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意见于2009年9月15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子邮箱:***************地址:无锡市永和路8号(邮编214023)2009年8月31日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以物质形态保留的历史遗存,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镇(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地下文物埋藏区、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含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和庆典、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等以及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第四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保护生态与环境,维护河道的综合功能,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江河及其入海河口、湖泊湿地、人工水道、行洪区、水库库区和沟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原则)管理、保护、治理、利用河道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维护河道功能,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河道管理体制)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求设立的河道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权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权限根据流域统一规划依法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公民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河道治理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13届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万庆良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市政府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保留275项行政审批事项、89项备案事项,取消、改变管理方式566项行政审批事项、200项备案事项。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对公布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落实和监督工作;对转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转给行业组织;对转一般业务管理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落实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实行分级管理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除外),市政府各单位不再实施审批、备案,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对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转报;对公布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要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省委托、下放的事项,要按照委托和下放的要求开展好审批、备案工作。
市法制办要在其门户网站(www gzlo gov cn)上建立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布保留、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备案事项及法律依据,并对公布保留、按程序转报省或国家审批、以及省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逐项编号,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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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说明:删除原名称中的“暂行”二字。
因该项规定已经实施3年,各方面都已比较成熟)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及《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制定本规定。
(说明:原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的建设工程。
(说明:原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在出让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说明: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土地出让或工程建设6个月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说明:原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除“并协助提供考古工作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考古工作条件,并对考古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
(说明:原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与原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并协助提供考古工作条件”合并。
)
第四条申请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时,应当提供资料,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函。
申请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供应方式;
2、是否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项目,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拟申请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等相关情况说明;
(说明:原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二)规划条件或规划复函及电子版附图;
(说明:原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三)比例不低于1:2000的地形图及电子版文件,并标注拟申请地块的四至范围。
(四)国有土地使用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并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
(说明:第四款为新增部分,部分单位在土地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提出考古申请,导致考古工作无法开展。
)
第五条凡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工程项目,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齐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考古发掘单位实施所报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业务。
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省文物行政部门确定的考古发掘单位。
其他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受理及确定考古发掘单位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相应的考古发掘单位。
(说明:原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为考古工作提供如下条件:
(说明:明确考古工作条件应由申请单位来提供。
)
(一)完成用地红线范围的边界桩点确定;
(说明:将“考古勘探区域”改为“用地红线范围”,范围更加具体。
)
(二)完成考古勘探区域的建(构)筑物拆迁,地表清理,居民、用户迁出,果木、青苗补偿及山坟迁移;
(说明:原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三)完成勘探区域地下管网的迁移;
(说明:第三款为新增部分,考古工作会对地下管网造成破坏,在考古工作前,申请单位必须完成勘探区域内地下水管、电网、通讯网络、煤气管道、人防设施、地铁等的迁移,无法迁移的,要提出书面说明)
(四)完成地铁、人防、国防通信等地下设施的摸查,并与相关负责单位沟通;
(说明:第四款为新增部分,在地铁、人防、国防通信等地下设施有安全范围、保护管理要求,需申请单位事先沟通排除,以避免造成危险后果。
)
(五)不存在妨碍考古工作的其他权属纠纷。
(说明:原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第七条申请单位在收到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文件后,应当及时与考古发掘单位联系协助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申请单位联系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并提出考古勘探工作计划。
(说明:原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对具备文物勘探条件的,由考古发掘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合同。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明确考古工作量、工作经费、工作时限等内容,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具备考古勘探工作条件的工作区域和必要的协助,并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在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考古发掘单位进驻建设用地现场并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说明:原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协议或确认书”改为“合同”)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对考古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在考古工作开展前负责完成勘探区域的围闭工作;
(二)在考古工作开展前完成勘探区域内混凝土地面和建筑废弃堆积等清障工作,必要时清运余泥。
(三)为考古发掘单位提供考古工作所需的临时建筑设施(包括值班和临时住房等)及必要的生活用水、电等设施。
(四)负责做好考古发掘单位与当地街道、村镇、原业
主、施工单位等第三方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五)负责做好工地的安全保卫,并协助做好考古工作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说明:第八条为新增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建设单位在开展考古工作前,应完成工地的围闭、清障,提供临时建筑设施、水、电,做好考古单位与其它的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第九条考古勘探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考古发掘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
凡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工程项目,市文物行政部门收到考古发掘单位提交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和文物保护意见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
其他工程项目,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考古发掘单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和文物保护意见函告申请单位。
(说明:原规定第八条,删除》《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的书名号,将“下一步考古工作计划”修改为“文物保护意见”。
)
第十条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埋藏,无需开展考
古发掘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可以组织土地供应。
(说明:原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化遗存,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进行考古发掘,并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考古发掘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考古发掘审批手续。
(说明:原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新增“由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进行考古发掘,”。
)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说明:原规定第九条第三款)
第十一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考古发掘单位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编制经费预算。
(说明:原规定第十条第一款,〔1990〕改为(90))
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建设工程,根据管理责任分工,按照分级财政负担原则,其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分别在市或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未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区,从区财政支付;属于国有土地划拨的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说明:原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增加“未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区,从区财政支付”,依据《广州市文物管理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纪要》)第十二条在具备文物考古勘探工作条件和不存在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下,每万平方米需考古勘探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一般考古勘探项目所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50万平方米以上考古勘探面积的特大项目除外。
如需考古发掘的,时间另外计算。
(说明:原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
第十三条2013年5月1日《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实施前已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建设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工程建设前完成,考古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说明:原规定第十二条。
)
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根据《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正在进行或尚未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说明:原规定第十三条。
)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说明:原规定第十四条,有限期3年改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