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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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财预〔2019〕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财预〔2019〕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财政部2019年5月9日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生态县域。

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级市、市辖区、旗、林业局等)。

(二)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包括:"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京津冀(对雄安新区及白洋淀周边区县单列)、海南以及长江经济带等相关地区。

(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

(五)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

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财预[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2、购置异地医疗费手工报销审核终端,将异地报销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 为10个工作日内。
3、购置大厅自助服务机、意外伤害调查业务设备,建立医保电子档案管理 信息系统和医保服务电话平台,加强医保政策宣传,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水平。
级标 一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指标值Biblioteka 绩效 指标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社区定点医疗机
构23家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平度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度)
转移支付名 称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中央主管部 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市级财政部 门
青岛市财政局
市级主管部门青岛市医保局
资金情况 (万元)
年度金额:
39
其中:市级补助
39
区市资金
年度总体目标
1、采购基金监管设备、升级改造基金监管系统(药店监控系统、刷脸系统)。 对辖区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保基金监管全覆盖。
实现医保稽查全覆盖,医保 基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提高医保经办能 力
补齐短板和弱项,医保经办 综合能力不断提升
满意度指 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指标
群众满意度
达到90%以上
每家每年稽查次数21,合 计稽查次数三23次
住院定点医疗机
构58家
每家每年稽查次数21,合 计稽查次数与58次
质量指标
定点医疗机构核 查率
100%
定点医疗机构稽 查档案入档率
100%
医保基金安全方 面
稽查预计追回医保基金2120万元
时效指标
异地医疗费手工 报销时间
至10工作日
效益 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医保基金监管力 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吉政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8号),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以下统称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推进市县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财政困难市县的转移支付;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充分发挥省和市县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分步推进实施。

在中央顶层设计框架下,以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分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将转移支付制度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衔接,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支出责任。

合理划分省级事权、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和市县事权,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强统筹使用能力。

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清理、整合、压缩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扩大市县自主分配权限,增强市县财政的统筹能力。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04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分析
绩效评价结果概述
总体评价结果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呈现良好态势,大部分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完成,且资 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
主要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在实施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主要指标基本完成,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逐步提升 ,重点人群中医药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的投入和支持,鼓励中 医药企业加大科研力度,推动中医药现代 化进程。
加强中医药医疗机构建设,提高中医药医 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 药服务的需求。
展望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
中医药事业发展迎来新的机遇
01
随着国家对中医药事业的重视和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中医药事
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的含义
中医药资金的含义
中医药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中医药资金。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的含义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是指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地方政府,用于支持中医药 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的历史和发展
综合指数法
运用综合指数法将各项绩效指标数据进行标 准化处理,计算出综合得分,反映中医药资 金的总体绩效水平。
横向比较
将各地中医药资金的绩效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分析 各地中医药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纵向比较
将不同年份的中医药资金绩效数据进行纵向 比较,分析政策实施的效果和演变趋势。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
投入类指标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
汇报人: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是《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详情,大家敬请关注和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确定的实施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一)财政部。

负责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总体组织指导工作;制定总体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工作要求;审核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确定或下达有关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应用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2019年5月9日附件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规范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和补助期限。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

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市县延续补助5年。

两轮补助政策到期后,以退坡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数逐步退坡。

(二)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

按省测算,下达到省,由省级财政根据省以下情况分配。

(三)祁连山等国家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阶段性补助。

第三条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资源枯竭城市应当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矿业权退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

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所在县(市、区)应当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化解民生政策欠账等方面。

第四条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

选取影响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

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国家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以下简称卫生健康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卫生健康补助资金预算进行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和调整,对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项目产出和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统一,分级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应用。

各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负责设定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应用工作。

(二)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规范的工作流程,对项目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三)追踪问效,激励约束。

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奖优罚劣。

第二章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和监控第四条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卫生健康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省级区域内,卫生健康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五条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

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六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的依据:(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二)各级政府关于卫生健康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方针政策、事业专项发展规划;(三)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有关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预算指标文件和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五)卫生健康行业政策、标准、历史数据、专业技术规范及项目管理方案;(六)卫生健康项目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项目执行的财务和业务资料;(七)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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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2020)
各市州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中医药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各项目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规财函〔2020〕68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吉财绩〔2020〕201号)要求,现将我局制定的《吉林省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吉林省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
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决定对全省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特制定本方案。

一、自评工作安排及时间进度
(一)组织项目单位自评。

1、自评单位。

2019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具体执行单位。

2、自评项目和内容。

所有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

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填写“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自评表”并按时上传佐证材料。

3、自评方式。

项目单位通过“中医药数据中心—中医药项目绩效管理系统(网址略)在线填报,上报自评表。

用户名:项目单位首位拼音字母
初始密码:123456。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调查项目,由所在县、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完成。

为了便于绩效工作联系,新项目单位负责绩效自评人员,加入“吉林中医药绩效评价2”QQ群(群号:658422108)。

4、自评时间及审核方式
各项目单位4月30日前完成在线填报所有项目单位自评上报,经地市级审核上报省级,由第三方机构完成网上审核工作。

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审核工作分别由延边州、四平市和通化市完成。

(二)开展第三方现场抽查
在各项目单位提交自评表及相关材料后,2020年5月6日-5月25日(含休息日),省局将委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对项目单位自评表及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抽样,于6月10日前编制完成全省《绩效评价报告》及绩效评价表。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中医药管理局、各项目执行单位,局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自查自评的组织实施,并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价机构完成我省自评工作。

(二)中央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将与今后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分配直接挂钩。

(三)各市州、市(县、区)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各单位务于2020年4月22日前将自查人员联络表报送省局办公室(电子件)。

(四)工作中有何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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