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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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第五条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第二章资产、负债清查第六条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七条对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集体企业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6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6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6号1992年3月28日)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现将《清产核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在一期试点工作中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的建议和决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核实国有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的工作。

第三条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确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建立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奠立基础。

第四条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等;以及上述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他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乡镇企业、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轻工系统中的集体企业,只进行资产清查登记,有关所有权界定和国有资金核实等工作,放在清产核资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清查中方原投资的国家股份或国有资本金数额及其增殖部分。

境外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另作部署。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是:清查资产状况,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有资金占用量,核定国有资本金总额和登记国有资产产权。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集体资产清查第七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

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

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文件)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

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上,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1、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2、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3、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4、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清产核资管理办法是指对企业或个人在破产、重组、清算等情况下的资产进行核查和清算的具体规定。

本管理办法包含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破产、重组、清算等情况下的企业和个人的资产清产。

同时,所有参与资产清产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资产清单资产清单是资产清产的基础性文件。

资产清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资产种类及其数量:明确资产种类和数量,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权益。

2.资产市场价值:核定资产市场价值。

3.权属证明:提供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4.权属变更记录:提供资产权属变更的记录。

5.处置情况:表明资产的处置情况,包括让与、抵押、供销合同、租赁协议等。

6.其他信息:关于资产的其他必要信息。

三、资产清产程序资产清产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资产清单的制定:在行使清产职责的情况下,第一个步骤是确定要清产的资产。

2.核实资产:对资产进行核实和评估。

3.拍卖:确定清理资产的方法,包括拍卖、变卖等。

4.收费:对于清理资产的手续费用进行支付。

5.资产存储:将清理出的资产存储于安全、保密的地方。

6.资产处置:尽快处置清理出的资产,以便回收债权。

四、资产清产的监督和管理资产清产过程必须能够受到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符合法律规定。

本管理办法规定清产委员会应当监督和管理清产过程,向清产人员提供指导和售后服务。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组织,要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处罚。

以上是清产核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应当加强资产清产的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清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一、清产核资的概念及作用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前期会计记录等进行审查,共同核实企业的资产状况和负债状况,以便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现状。

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拟定科学、合理的经营计划,控制资产的负债风险,确保企业健康、稳健的运营。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原则1.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会计准则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清晰的原则,确保核算数据的可靠性;2. 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信息资源,核实各项收入、费用等各项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3. 严格把关资产清单和负债清单的编制,完整的收集、汇总和登记所有资产和负债,确保资产评估的全面;4. 公正,公平的审查企业现有的利润和税收,确保核算结果公正、准确;5. 以上原则都是以科学、合理、认真、周密的态度来贯彻执行的。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法1. 手工清理法:采用手工逐一记录存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数量及账面价值,并逐一盘点,并在核实完成之后进行清理,实现数据的精准性和完整性;2. 现金流量表法:采用企业现金流量表,查清现金流的各项进出口情况,了解企业现有的现金运转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3. 财务报表分析法:深入理解财务报表的各项内容,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损益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从而进一步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4. 采集交叉核查法:以常规清产核资的核算数据信息入手,并在现场进行实地察访、交叉比对,将获得的各种信息建立起来,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参考的报告数据。

四、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流程1. 执行前的准备:明确清产核资的目的、原则和程序,确定核算的范围及要素,确定参与核算的人员及责任;2. 现场核算:将模拟情境转化为现场实践,并将数据采集与现场记录作进一步核对,对现场核算实行全过程记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操作规范;3. 合法审查:对核算结果进行落实并审查,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完整、准确;4. 编写清产核算报告:对核算结果进行整理、分类、梳理,并撰写清算报告和财务报表;5. 汇报、制定措施:将核算结果及清产核算报告与参与者进行讨论,提出管理建议和调整措施;五、清产核算结果的处理1. 资产负债表:根据资产负债表的结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从而为企业经营决策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2.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了解企业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3. 资产收回申请:对企业不必要的资产进行处置申请,实现资产收回;4. 确定企业的信用风险:根据企业负债的状况,确定该企业的信用风险,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5. 制定经营计划和决策,使企业能快速、有效地恢复发展。

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四篇)

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四篇)

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对,并编制清产核资报告,从而及时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对于做好农村经济工作、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服务“三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1、全面、准确清查每个村庄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类型、数量、状况等信息。

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长效机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

三、工作内容和步骤1、组织实施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

制定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

同时,确保清查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2、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

通过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掌握村庄内各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情况,包括土地、房屋、设备、资金等各类资产信息。

3、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登记表。

根据资产摸底情况,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登记表,清晰记录每个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情况。

4、核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售出情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对,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支出和债务情况。

同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售出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资产流转的清晰和合法。

5、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报告。

根据清查和核查的结果,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报告,详细介绍各个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提出规范发展的建议和措施。

6、公示和审核。

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意见,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和准确。

7、建立长效机制。

在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

四、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两个统筹”,由县领导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防范资产流失,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结合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各下属成员单位。

第二章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第三条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如遇特殊情况,经控股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可随时进行。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2.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四条接受清产核资的单位所有财产均属清查范围,具体包括:账务清理、财产清查、资金核实、损溢认定、价值重估等方面内容,通过清查确保资产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1.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3.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4.损溢认定是指依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三章清查组织及程序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由控股公司清产核资小组具体负责,各产业集团和所属子公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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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
财务状况,防范资产流失,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结合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各下属成员单位。

第二章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如遇
特殊情况,经控股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可随时进行。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四条接受清产核资的单位所有财产均属清查范围,具体包括:
账务清理、财产清查、资金核实、损溢认定、价值重估等方面内容,通过清查确保资产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1.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3.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4.损溢认定是指依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三章清查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由控股公司清产核资小组具体负责,各产业集团和所属子公司配合。

清产核资小组组长由控股公司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担任,其他成员由控股公司财务总监、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各产业集团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财务中心总监、审计法务部经理组成。

清产核资小组负责制定清产核资的方案,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审批;监督检查清产核资工作进展;对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上报的重大资产损溢认定、审批。

第六条清产核资采取各产业集团或子公司自查和控股公司清产核资小组核查相结合、账
内与账外对比审查方式进行。

第七条清查工作流程
1.各实体单位自查
(1)首先由各产业集团或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行政部门进行自查,逐一登记公司所有财
产并核实资产的价值,填制详细的资产清点表。

(2)《资产清点表》由接受清产核资的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其第一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3)如涉及工程项目应注明合同号,如果是货币资金或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应当附资金盘点表,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说明账龄并估计回收的可能性。

(4)各项对外投资应当注明被投资方、投资期限、投资金额。

2.各实体单元上报工作结果、报告、需处理的资产和相关证明资料等,各公司总经理签字,上报直接管理机构。

3.各产业集团接到相关资料后,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批,出具处理意见和说明,上报控股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4.控股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汇总、整理、审查清查结果,出具《清产核资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

5.审计委员会根据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出具处理意见,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后下发。

6.接受清查的各单位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的清查报告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八条分清工作责任,对于资产具体保管人员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解释、补充。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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