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汇总与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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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1[5篇]

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1[5篇]

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1[5篇]第一篇: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1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杨某之女于2012年于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其情况并不乐观,但由于家属坚持自然分娩,医生也未充分估计后果至胎儿在出生后生命体征微弱。

、后转入其他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夭折。

杨某认为这属于医疗事故,要求生产医院赔偿。

二、争议焦点杨某认为生产医院的行为属医疗事故,应予以赔偿。

但医院认为产妇在住院前就自身存在问题,并且家属坚持自然分娩,胎儿的死亡与医院无关,不应赔偿。

三、法律分析1、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处理。

关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何法律进行赔偿。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按照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执行。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对于医疗纠纷也有相关规定。

2、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参照,但是,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赔偿项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包括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一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当然应当予以赔偿。

这样才能更加全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诊所案例总结(3篇)

法律诊所案例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服务模式,旨在为学生提供实践锻炼的机会,同时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本文将以某法律诊所的典型案例为例,总结法律诊所案例的特点、处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某市居民李某,因家庭矛盾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导致王某受伤。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李某拒绝赔偿,王某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该法律诊所负责该案。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1. 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从事个体经营。

2. 王某,男,45岁,某市居民,无业。

三、案例处理过程(一)了解案情1. 接案后,法律诊所工作人员与王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2. 与李某取得联系,了解其对案情的看法和诉求。

(二)调查取证1. 调查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

2. 收集王某的医疗证明、病历等证据。

3. 收集李某的经营状况、收入情况等证据。

(三)法律分析1. 分析双方在案件中的责任。

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四)调解与协商1. 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争取达成和解。

2. 协商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五)案件执行1. 负责监督双方履行调解协议。

2. 对未履行义务的一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案例总结(一)案例特点1. 案件涉及民生,具有普遍性。

2. 案件双方均为普通民众,法律意识较强。

3. 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宗旨。

(二)处理过程及启示1. 处理过程(1)充分了解案情,掌握案件基本情况。

(2)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3)进行法律分析,确定赔偿数额。

(4)组织调解,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5)监督履行调解协议,确保案件执行。

2. 启示(1)法律诊所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2)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3篇)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50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张先生因感冒到某药店购买药品。

药店店员根据张先生的症状推荐了“复方氨酚烷胺片”和“维生素C片”两种药品。

张先生按照店员的推荐购买了这两种药品,并按照说明书上的剂量服用。

服用药品三天后,张先生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皮疹、发热等症状。

张先生意识到可能是药品引起的过敏反应,于是停止服用该药品,并前往医院就诊。

经医院检查,张先生被诊断为药物性皮炎,需住院治疗。

张先生认为,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未告知其可能存在的过敏风险,导致其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因此,张先生将药店告上法庭,要求药店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是否存在过错?2. 药店是否应当对张先生的药物不良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是否存在过错?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对其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指导。

在本案中,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应当向张先生了解其过敏史和病情,并告知其药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然而,店员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药品。

因此,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存在过错,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药店是否应当对张先生的药物不良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药店店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药品,从而造成了张先生的损害。

因此,药店应当对张先生的药物不良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张先生因药物不良反应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2)误工费:张先生因住院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所产生的损失;(3)护理费:张先生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4)营养费:张先生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营养费用;(5)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张先生遭受的痛苦和损失,法院酌情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诊所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于2019年6月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租赁李先生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月租金为人民币3000元,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等内容。

张女士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板松动等,于是多次与李先生协商维修事宜,但李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

二、争议焦点1. 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应由李先生承担维修责任?3. 李先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2.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出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李先生仍未履行维修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3.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未履行维修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处理结果1. 李先生应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

2. 李先生应向张女士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弥补张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如李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张女士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诊所案例研讨分析(3篇)

法律诊所案例研讨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某市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后,李某应向王某支付房屋过户手续费及相关税费。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王某遂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2. 李某是否应当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 如李某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王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 李某是否应当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如李某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王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诊所案件总结(3篇)

法律诊所案件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2021年10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被告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5000元。

租赁期间,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张先生要求李女士退还押金,但双方因押金退还问题产生争议,进而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押金退还问题:张先生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押金应如数退还。

而李女士则认为,在租赁期间,房屋内部分设施因张先生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因此扣除相应费用后,仅能退还部分押金。

2. 房屋损坏赔偿问题:张先生认为,房屋内的损坏系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应由李女士负责维修或赔偿。

而李女士则认为,房屋损坏系张先生使用不当所致,应由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解除问题:张先生认为,因李女士未按时缴纳物业费,导致其房屋被物业公司停水停电,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故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而李女士则认为,其已及时缴纳物业费,停水停电系物业公司原因所致,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前准备: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押金退还、房屋损坏赔偿等问题达成初步一致意见。

2. 庭审调查:庭审中,法官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房屋内的损坏系张先生使用不当所致,但损坏程度较轻,未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关于物业费问题,经核实,李女士已按时缴纳物业费,停水停电系物业公司原因所致。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辩论环节,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张先生认为,其已尽到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则认为,张先生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庭审判决: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张先生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房屋部分设施损坏,但损坏程度较轻,未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法律诊所课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课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李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系邻居关系。

2020年,被告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个铁架棚,用于存放杂物。

然而,该铁架棚距离原告的房屋仅有一米之隔,且未采取任何隔音措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铁架棚的噪音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搭建铁架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2. 如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原告应如何维权?三、案例分析1. 被告搭建铁架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被告在自家的后院搭建铁架棚,距离原告的房屋仅有一米之隔,且未采取任何隔音措施,导致噪音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原则,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2. 如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原告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针对本案,原告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被告协商:原告可以与被告进行友好协商,要求被告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如加装隔音设施、调整铁架棚的位置等。

(2)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原告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寻求第三方的帮助。

(3)诉讼:如果调解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搭建铁架棚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相邻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相邻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诊所作业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作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甲公司决定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首先,需要确认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行为其次,需要判断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4. 损失赔偿此外,甲公司还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诊所作业1. 法律文书制作作为法律诊所的学生,我们需要根据案例分析结果,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清单、代理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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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汇总与典型案例分析案件汇总表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AA县政府在某村修建污水处理厂,为了能够顺利排水,把管道修到了南渡江里。

这项工程是承包给市的一家建筑公司的。

南渡江边原本地势很平缓,因为这一工程使得原本平缓的地势变得很陡峭,并且人可以在延伸到南渡江里的管道上面走,在不下雨南渡江水位比较低的时候管道是露在水上面的。

工程尚未竣工,施工队也没有在工程所在的南渡江边设置任何的预防措施,也没有任何的警示牌。

该村一家村民的两个孩子,一个十六岁一个十三岁从管道上面走到南渡江里玩水,不慎两人都掉到南渡江里全部淹死。

死者的亲属首先找到了工程的承包者即市某建设公司要求赔偿,市某建设公司拒绝赔偿,后又找到了AA县政府但是县政府只愿意每个死者赔两万即总共赔四万。

死者亲属不愿意并发动了同村的二三十个村民组织了多次的上访,最后县政府愿意每个死者赔五万总共赔十万。

死者亲属依然觉得这个赔偿数额太低因此找到了诊所,期待能得到帮助。

案例分析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通过和县政府协商及多次上访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再者事情发生在国庆前夕,事情影响比较大,在这个事情的处理上得到了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觉得有进一步协商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因此我们鼓励当事人继续和县政府协商,我们这边也做好一旦协商不成就起诉的准备。

案件的处理结果是进一步的协商达成了共识,县政府愿意赔12万。

虽然这个赔偿数额不一定符合依据法律得出的数据,但是当事人接收了,毕竟这件事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件及其痛苦的事。

上面就本案的处理经过做了简要的介绍,虽然这个案子最后并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但我们小组也对本案在法律层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如下:
首先是定性问题,是以行政损害赔偿起诉还是以民事损害赔偿起诉。

我们的第一印象是这是个行政案件因为被告是县政府,在查了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后发现这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本案被告是在为民事行为时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因此该案应该以民事损害赔偿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是过错责任的分担问题。

县政府的行为造成了安全隐患,并且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来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责任。

死者的父母负有监护责任而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存在过错,也要担负一定的责任。

再次,在被告的认定上,我们建议把县政府和市某建设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是在赔偿数额的计算上。

因为本案最后没有进入诉讼阶段,本组对当年的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等一些数据没有做进一步的调查。

但是总额算出来后还要看法院根据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合作探索责任——法律诊所学习心得
不知不觉中已经接近期末,诊所的学习也即将结束。

有很多的感触也有很多的收获。

进诊所学习学到的不仅仅是办案技巧,还有处理事情的心理素质,与不同的人群接触的处事方法和处世态度,作为一个社会人尤其是在别人的高度信任下应有的强烈的责任心。

一. 合作
进诊所之前我们也都知道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也时常告诉自己要学会与人合作,严于律己宽于待人。

而到了诊所才发现要真正的发挥团队的作用其实是一门很有学问的艺术。

希望自己的观点被采纳是人之常情,人总以为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我也不例外。

在诊所我深刻的体会到了不同观点的冲击力,辩论利于得出更好的结论,而掌握不好辩论的过程很容易由争辩变成争吵,最后既浪费时间又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因此及时的疏导辩论中出现的堵塞,调节好各个参与者的情绪就变得非常重要,当然在此之前自己一定要保持一颗理智、以大局为重的心,放平心态,争论不是为了展现自我,而是为了在争论中得出一个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案。

取长补短是我的信念,要认清自己的不足和有点还要主动的去分析各个组员的不足和优点,也只有这样无论是在分工还是在共同做事情时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 探索
一学期的诊所学习接触了不少的当事人,真正的发现了自己有限的知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显得更加的杯水车薪。

在平时的学习中我们所学的所记的都是一些大致的框架,就像在脑子里种了一颗只有主干没有枝干也没有叶子的树,而接待当事人帮助当事人出具处理意见正是无形中督促自己给这个树添枝加叶。

在诊所学习期间我看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最高院给各省高院的回函,以及类似案件以前的判决,真的是收益匪浅。

以前学习部门法可能后面为了应付期末考试会看一些主要的法律条文,但是不会去追究那些细节,印象也不会这么的深刻。

正是当事人把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才督促我们去把各类的法律规定找齐穿成一起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的珍珠。

面对当事人的难题我毫无经验,但是我们能进一步的学习法律以一颗全心全意的心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三. 责任
这里提到责任是我感触非常深刻的。

虽然到了大学但是觉得自己并没有真正的成长,因为我们还没有真正体会到责任二字的分量。

在诊所作为小组长有对组员的责任,作为诊所的学员有多诊所的责任,作为法科大学生有对法律对当事人负责的责任。

在这些责任下我们做事情都要有根据,尤其是在和当事人接触时,在当事人的眼里,我们代表着法律,代表着法学院整体的形象。

对于我们说出的话做出的事都要有法律依据,必须让当事人从心底里认可我们,因为我们直接代表着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在社会上的声誉。

在即将走出诊所时觉得自己不仅在法律知识上有了更有实际作用的收获,也觉得自己真正的成长了。

感谢各位老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自己宝贵的经验无私的传授了给我们,也感谢同学的配合使得我能在诊所期间成长并快乐着。

体验现实,感悟法义——法律诊所学习心得
早在大一的时候就听说海南大学法学院有个法律诊所,很希望有天能和学长学姐们一样在法律诊所自己办案子。

大二下学期我很荣幸经过申请和面试进入法律诊所,又很荣幸的被选为法律诊所网页的管理员,心理那个激动啊。

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和参与办案,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更好地领悟了法律的真谛。

现将心得简要地陈述如下:
一、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人是社会动物,不可能离开群体做任何事情,一个好的团队合作有利于事半功倍。

一进入法律诊所我们就被三人分一组,很荣幸我和我们年级十分优秀的两个同学分在一起。

因为组长以前参加过民事诉讼模拟审判,所以我们组外号“芳芳律师事务所”。

每个人的性格各异,磨合需要一段时间,其间也会有观点不一致的小冲突。

办案的时候不断的讨论,观点博弈,碰撞出不少思想的火花,更有利于解决当事人所遇到的问题。

想想以后在真的律师事务所,面对一个团队,难免会有冲突,团队合作就很重要了。

通过一学期的小组合作,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团队之间的沟通很重要,不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思很可怕,造成成员之间的不和谐。

在坚持自己观点的同时,也要充分参考其他成员的意见,改正不足。

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之下,可以适当妥协。

二、理性的法律
在接触案件中,由于都是听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尤其当事人声泪俱下时,难免有些恻隐之心,导致办案过程的冒进,不利于事情的解决,犯了律师的大忌。

老师教导我们千万不要太投入感情,否则容易把自己当作当事人,从而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解决。

法律是理性的,在从事具体司法实务活动中一定要保持理性,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是一个不错的方法。

我们可以与当事人成为朋友,但是要公私分明,在认定案件事实上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不迷信当事人。

当然我们办案也不能完全按法理而不依靠情理,例如离婚案件,我们是劝和不劝离,实在要离婚我们也建议先协议再诉讼。

我们组办理的一个离婚案子,当事人因为丈夫不爱做家务、不关心自己就想离婚,在我耐心地劝说下当事人终于决定不离婚了。

虽然我们很想接个比较完整诉讼程序的案子,但是为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我们还是让当事人维持婚姻状态。

三、实践出真知
由于朋友的关系,一家正在创业阶段的企业老总找到了我,请我们组帮他写两份合作合同。

对于一些领域我们是很陌生的,通过和当事人的交谈,了解了一些相关知识。

为了更好地帮助当事人,我合同写得很详细。

可是,交给当事人的当天,当事人很委婉地建议我删掉一些他不想要的条款。

原来我总以为合同越全越好,经过第二轮的修改合同,明白了合同一定要按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不能想太多。

通过接触不同类型的案件,在办理案件中也学到了许多课本上学不到的各类知识和宝贵的社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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