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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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体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体系》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刑罚的体系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的体系死刑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主刑与附加刑的使用方法:1、对具体犯罪,既可以单独适用主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2、对一个犯罪或犯罪人一次最多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可以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多个。

一、管制1、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一种的刑种。

2、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39条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劳动报酬:同工同酬4、期限:(1)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003-2-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对管制刑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

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点: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中国新刑法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多少年 中国新刑法

中国新刑法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多少年 中国新刑法

中国新刑法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多少年中国新刑法中国新刑法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多长时间一、中国新刑法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多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罚要注意什么(1)由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实行犯,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应处以刑罚。

因此,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次数、煽动面的大小以及用于煽动的载体数量的多少(如传单、书籍的数量、网页的数量等)、文字的多少等,都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换言之,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的行为,即便是只演讲一次、传播一份传单、发送一条信息。

亦应处以刑罚。

(2)注意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是指多次对多人进行煽动,或者一次煽动面非常广,或者对多名未成年人进行煽动,或者因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注意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运用。

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刑应附加于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的任何主刑。

但是,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对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这种情况就不存在附加问题。

(4)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犯罪行为的,依照煽动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

此为法定从重处罚条款,应在煽动分裂国家罪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5)注意财产刑的运用。

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刑法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解读

刑法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解读

刑法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解读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毁坏或损坏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交通工具,而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该罪行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行,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利益。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74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故意破坏或者损坏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交通工具的主观心态,即明知故犯、有意为之。

2. 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以毁坏或者损坏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交通工具为目的,并且产生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3. 客体方面:破坏交通工具的客体指的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包括自己所有的交通工具。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形式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破坏交通工具罪可以分为直接破坏和间接破坏两种形式。

1. 直接破坏:直接破坏是指犯罪嫌疑人亲自实施的破坏行为,例如使用凿子划伤别人的汽车、故意砸坏他人的自行车等行为。

2. 间接破坏:间接破坏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非直接亲自实施的手段,对交通工具进行损坏或破坏。

例如,在他人使用的汽车上放置破坏装置,导致汽车失去驾驶能力,或者潜入停车场,偷窃汽车的零部件等。

尽管犯罪嫌疑人并非亲自实施,但他的行为仍然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罚及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74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罚范围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

具体的刑罚幅度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犯罪手段、造成的损失程度等因素来决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的财产损失较低,或者只是轻微损坏交通工具,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而如果犯罪的行为极具危害性、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可能会被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甚至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行为还可能引起民事赔偿责任。

被害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二)每日一练试题C卷 含答案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二)每日一练试题C卷 含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二)每日一练试题C 卷 含答案 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

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 闹市区展示。

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B 、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 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

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

乙构成虚假广告罪C 、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 获利 400 万元。

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 、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 500 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

丁尝到甜头后,多次 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丁构成非法经营罪2、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 、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 、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3、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B 、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C 、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D 、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4、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B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C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D 、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5、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 、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B 、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C 、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D 、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6、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破坏交通工具罪》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破坏对象不仅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家汽车。

关键是该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如果涉及公共安全,对其进行破坏,就会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甲故意破坏乙上下班用的私家汽车,因为乙驾驶汽车行驶在道路上会涉及公共安全,所以甲的破坏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工具是否涉及公共安全,有两个条件:(1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例1,甲的汽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发动机,致使车辆无法修好。

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车没有被修好,就不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例2,甲的卡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发现甲是自己的情敌,便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输油装置,但其他功能都修好了,然后交付甲使用。

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车辆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2使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领域。

例如,破坏大学校园里的公交车,也构成本罪。

2.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这表明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如何判断危险的程度?一般说来,破坏得越厉害,危险越大,但是如果破坏得过于厉害,就可能没有危险了。

例如,甲欲破坏乙的汽车,砸碎了几片车窗玻璃,不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甲如果破坏了刹车装置或方向盘,则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危险,构成本罪;甲如果将车轮全部卸掉,汽车躺在地上,则不会有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既遂与未遂就具体危险犯而言,产生具体危险是犯罪成立的条件,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的条件。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妨害公务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童的:(1)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2)聚众阻碍解救的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对没有实施聚众行为的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定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1、冒充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不包括冒充军人,冒充军人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如果行为人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高干亲属、烈士子弟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其它犯罪。

2、骗取的内容:非法利益。

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招摇撞骗罪与相类似的犯罪:(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条);(2)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1、处罚的对象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二)转化犯2、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性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性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暴力性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_百度文汇总

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一、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或物。

注意: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有些犯罪有多个行为对象。

例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物。

行为对象与以下内容的不同。

1.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

例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罪的对象。

2.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

行为人伪造的文书、伪造的假币、制造的毒品不属于伪造公文罪、伪造货币罪、制造毒品罪的行为对象。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例如伪造的货币可以成为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的对象,制造的毒品可以成为运输、贩卖、走私犯罪的行为对象。

3.与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不同。

例如,行为人杀人后从雇请者处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就不是行为对象。

4.与犯罪工具不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罪中的钥匙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的“驴牌”包,就是行为对象。

二、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

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一定有危害后果。

所以,危害后果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后果的特征:1、侵害法益性危害结果一定是侵害法益所造成的结果。

该法益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保护的法益。

2、客观现实性(1危害结果属于客观要件,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例如,甲误以为给人静脉注射空气没有危险,便给乙的静脉注射空气,导致乙死亡。

甲虽然有认识错误,但是不影响危害结果的存在。

(2危害结果有时不受被害人的主观承诺影响。

例如,强奸罪,妇女如果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就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

3、因果性:危害后果一定由危害行为引起,但危害行为不一定引起实害结果。

【2008-2-1】关于危害后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背诵之三

刑法分则背诵之三考试通宝典昨天背诵提示:今天的背诵罪名很多,因为明天不会推送,明天要推送所有人都可以看到的注意事项。

所以,这篇推送,可以分两天背!特别要注意其中的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01名解、06简答)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仅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实施破坏,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的危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所谓恐怖组织,顾名思义,是指为进行恐怖活动而建立的组织,关于其具体定义,学者之间有多种不同的表达。

我们认为,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犯罪组织。

其主要特征:(1)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

(2)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要件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实施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仍按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故意。

明知是恐怖组织而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

如果因不明真相,被骗加入了恐怖组织,一旦了解真相即行退出,没有参与实施恐怖行为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法条仍是第114、115条。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具有相当性,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因为本罪的行为类型规定得不明确,属于兜底罪名。

为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3.根据上述理由,下列情形不应定本罪:
(1)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2)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4.根据上述理由及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应定本罪: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4)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故意传播非典病原体。

注意: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不同。

(5)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

(6)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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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破坏对象
不仅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家汽车。

关键是该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如果涉及公共安全,对其进行破坏,就会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甲故意破坏乙上下班用的私家汽车,因为乙驾驶汽车行驶在道路上会涉及公共安全,所以甲的破坏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工具是否涉及公共安全,有两个条件:
(1)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例1,甲的汽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发动机,致使车辆无法修好。

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车没有被修好,就不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例2,甲的卡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发现甲是自己的情敌,便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输油装置,但其他功能都修好了,然后交付甲使用。

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车辆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2)使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领域。

例如,破坏大学校园里的公交车,也构成本罪。

2.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
这表明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如何判断危险的程度?
一般说来,破坏得越厉害,危险越大,但是如果破坏得过于厉害,就可能没有危险了。

例如,甲欲破坏乙的汽车,砸碎了几片车窗玻璃,不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甲如果破坏了刹车装置或方向盘,则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危险,构成本罪;甲如果将车轮全部卸掉,汽车躺在地上,则不会有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 既遂与未遂
就具体危险犯而言,产生具体危险是犯罪成立的条件,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的条件。

本罪的成立条件是足以产生倾覆危险,既遂条件是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如车毁人亡)。

在既遂之前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构成未遂;主动消除危险,构成中止。

例如,甲夜晚潜入公交车总站,破坏了公交车的刹车装置,但又后悔便又修好,成立中止;破坏刹车装置后,第二天早上司机检查出问题及时维修好,甲成立未遂。

4.罪数问题
(1)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劫持火车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2)窃取交通工具的零部件,不会发生倾覆危险,定盗窃罪;如果会发生倾覆危险,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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