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企业委托书

企业委托书企业委托书15篇企业委托书1__________单位: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__________作为我企业合法委托收款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
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企业,与本企业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企业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委托。
代理人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委托人: __________日期:X年X月X日企业委托书2XXX有限企业:本人XXX(与贵企业签订《XX协议书》,现委托贵企业将本次贰拾万进度款汇入如下账号:企业名称:XXX有限企业账号:XXXXXXX开户行:中国银行XXX支行贵企业将该笔款项汇入此账户本人即视为收到进度款,此后如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与贵企业无关,均由本人全权负责!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致:xxx公司我单位现委托xx(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xx设计工作。
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xxxx活动有关的事务。
在整个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代理人签字样本)日期:xx年xx月xx日竞标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委托书4我单位现委托_____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工作。
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代理人签字样本)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委托单位名称:宁波海曙创新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43弄5号303室。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名称)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填写代表或代理人名称)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名称变更、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其他手续。
2.同意或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或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或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或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填写起始日期)至(填写终止日期)签字:(代表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信息固定移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填写说明: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注明其他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8.30•【文号】主席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立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 投资人身份证明;(三) 企业住所证明;(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 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实施日期】2019.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的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书范本

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书范本【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书范本】经投资人与代理人协商一致,投资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向记录机关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记录事宜。
投资人: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个人独资企业申办程序】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8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二)《个人独资企业记录治理方法》(XX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条件一、必需具有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标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记录费,收取三百元;变更记录收取一百元;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取工本费十元;因证、照遗失、损坏等缘故,需从头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治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收到全数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记录或不予记录的决定。
【如何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性质】(一)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投资人个人财产仍是夫妻共有财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能够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记录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
夫妻共有财产固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照上述规定,除非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记录时明确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出资,不然该部份出资应推定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4号颁布时间:2000-1-1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2000年1月13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独资企业登记提交的材料有哪些?那么,下⾯就随⼩编⼀起来看看吧。
【1】个⼈独资企业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份证明。
3.投资⼈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投资⼈的委托书和代理⼈的⾝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
6.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2.申请⼈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登记申请的⼈。
【2】个⼈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投资⼈的委托书和代理⼈的⾝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件,以及变更后投资⼈的⾝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
7.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2.申请⼈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
【3】个⼈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或者清算⼈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机构的个⼈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