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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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编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4)商业贿赂罪与一般贿赂罪的区别
犯罪主体;侵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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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假宣传 (1)行为表现 ①经营者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对商品质量、 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因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②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为经 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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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 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 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 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 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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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30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 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 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 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 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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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其他单位”, 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 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 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 设性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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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贿赂与正当馈赠的区别 《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 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 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 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市场竞争是当前社会中经济运行的基础,而实践中不少公司在商业活动之中会采取了一些非正当竞争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究竟哪些行为是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我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包括: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经法-思维导图

商经法-思维导图

商经法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梳理】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试中一般给出一个行为,问是否正当,若是不正当行为,构成了什么。

重点在于区分各个行为的表现形式。

2.混淆行为:(1)擅自使用,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网站名称。

(2)标准认定:引人误认,如我们常见的大白兔奶糖,现出现“小白兔”奶糖,与“大白兔”非常相似,购买时很容易买错。

混淆行为在生活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山寨货”和“高仿货”,如“康帅傅”“雷碧”。

3.商业贿赂:(1)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财物手段如给钱,其他手段如升职机会。

目的: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贿赂对象:①贿赂交易相对方:如乙是交易相对方,为了让乙多购买货物,送钱给乙,或者给乙吃回扣。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如李某委托张三代购女装,此时贿赂张三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③贿赂一些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如有一些专家和官员,影响力较大,企业愿意相信他们说的话,此时贿赂有影响力的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3)工作人员的行为视为商业贿赂,但有例外。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一般情况下认定是经营者的行为,若是经营者能够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如某公司工作人员甲贿赂行为相对方,一般情况下认定是公司进行商业贿赂,若是能证明甲的行为不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是为了给女儿找个好学校,此时不构成商业贿赂。

(4)折扣佣金要入账:折扣和佣金是明示的、入账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虚假宣传行为:(1)对自己的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如对商品的销量、评价作假,如某某网,为了促进销量,雇人刷好评、刷单,欺骗消费者。

(2)帮助他人也不行,指不能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别人刷单、刷好评,如大家常收到的刷单消息,“由于你的淘宝信誉良好,邀请你刷单,每单X 钱”,起组织的作用,也不被允许。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指权利人采用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如老干妈的配方,是秘密,不得随意侵犯,如果盗窃,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六)

反不正当竞争法(六)

2、商业贿赂
(1)商业贿赂的概念与特征 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 其它有价报偿等手段收买客户的能影响市场交易的 有关人员的行为。
主 体
特征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经营者
故意、自愿 违反法律规定,秘密给付报酬及其他财物
形式
回扣等
某百货公司销售电冰箱,在门口广告牌上写 明:“凡在本商店购买冰箱者,惠给总价款 百分之二的折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 分之一的佣金。”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 门,经调查发现该商店给付的折扣、佣金, 在帐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的行为是 ( ) A、降价排挤行为 B、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变向行贿行为 D、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





江苏徐州某漆厂是生产水性漆的企业,该厂生产的一种 新型水性漆具有防腐、无味、性能好的特点,深受用户 好评,1993年被铁路部门推荐使用,并且被大连、青岛、 上海、宁波等多家船厂采用,并于2002年初建立了自己 的网页。 2002年10月该厂在办公室上网时无意中发现,徐州市某 装饰公司在网上宣传自己公司生产的一种水性漆的网页 内容竟然和他们厂的网页内容完全相同,包括漆的各项 性能指标、获得的各种荣誉和销售的区域,所不同的是 漆的型号、联系电话和网址。 厂方马上意识到对方盗用了自己的宣传资料在作虚假宣 传,该厂生产的水性漆曾经获得过国家级荣誉证书和省 级科技成果奖,对方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及时 电话通知该装饰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宣传行为。 但直到2003年2月18日装饰公司网上宣传的内容仍未删除。 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厂一纸诉状将徐州某装饰公司 告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 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费人民币 1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不良竞争的例子

不良竞争的例子

不良竞争的例子不良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十个例子,说明了不同领域中的不良竞争行为。

1. 虚假宣传:某家电企业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超过市场同类产品的性能,但实际上产品并没有这些特点。

这种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对其他竞争对手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2. 价格倾销:某家电子产品企业在市场上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产品,以吸引消费者,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

这种价格倾销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破坏了市场秩序。

3. 恶意诋毁:某餐饮企业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和卫生条件,以此来抹黑竞争对手,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4. 侵犯知识产权:某化妆品企业盗用其他企业的产品配方,仿制其产品,并以较低价格销售,侵犯了原企业的知识产权,损害了其经济利益。

5. 贿赂行为:某企业为了获取订单或获得有利政策,向政府官员行贿。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扭曲了市场秩序。

6. 公司间串通:某几家竞争对手在竞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商定价格和条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以此来垄断市场,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7. 非法抄袭:某科技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抄袭了其他公司的技术和设计,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创新成果,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8. 低价倾销:某超市为了打压竞争对手,有意地将某些产品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以此吸引消费者,削弱其他超市的市场份额。

9. 恶意拖欠货款:某企业在与供应商合作时,故意延迟付款,以此给供应商带来经济损失,迫使其降低价格或提供更多优惠。

10. 窃取商业机密: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携带了公司的商业机密,转而加入竞争对手,将这些机密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以此给原公司造成损失。

第五章__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章__反不正当竞争法

搭售行为必须在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情况下 才为法律所禁止。
(七)违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但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式奖售行为 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进行有奖销售行为。 2.不法推销行为 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 3.巨奖销售行为 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问题
(八)商业诽谤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陈述, 损害同业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构成要件 (1)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 (2)以竞争为目的 问题1 (3)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问题2

(九)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1)一致抬高标价; (2)一致压低标价; (3)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串通。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招标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密给内定投标者; (2)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者差别对待; (3)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投标时压低标价, 中标后再给招标者以额外补偿; (4)招标者向特定投标者泄露其标底等。
(一)假冒混淆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产地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二)商业贿赂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 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2.特征 (1)行贿人特定:经营者

概念与特征。 3.各种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概念、特征及 构成要件。
案例1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引言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参与主体之一、多个或者多方之间的行为或者交易,违反消费者利益保护、破坏市场秩序等原则和规则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与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是指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2.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恶意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包括盗窃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商业机密等行为;4.不正当价格手段:包括恶意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5.不正当竞争协议:包括限制竞争协议、垄断协议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竞争秩序的维护: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界定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禁止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欺骗性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机密被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4.执法机构的设立:法律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和职责,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5.赔偿机制的建立: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方式,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与经济紧密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2.原则灵活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这些原则的具体适用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特殊情况进行灵活调整;3.多层次的法律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涵盖了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等,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4.执法与司法并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既强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也注重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及其例外情形。

为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三、条文释义:第一,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

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来分析,主要法律特征有:(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3)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4)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第二,成本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总和。

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开支范围也有所不同。

目前,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的成本核算,主要依照或参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有些情况下,即使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一些困难,则在法律上不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本条规定的以下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

经营者在销售新鲜的水果、蔬菜或有生命而存活期短的活鱼、活虾等商品时,可以根据天气、购买力的变化而改变价格。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经营者在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罐头、饮料等商品或者因为产销不对路等原因积压的老式球鞋、袜子等商品时,可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

(3)季节性降价。

如服装行业的季节性非常强。

对于过了季节的服装,经营者可以降价销售。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当经营者遇到负债累累需要清偿、产销不对路被迫转产、经营不善不得不歇业等等经营上的重大困难时,只有降价销售商品,才能尽量减少库存,加快资金周转,变“死钱”为“活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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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的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

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

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

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利用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低价销售,如果是销售鲜活产品、处理到期积压产品、因为季节性因素销售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些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

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作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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