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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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肇庆高新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扎实推进肇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上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15万元,属规下企业的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对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落户后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5万元补助(补助当年如高企资格到期须通过重新认定,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必须完成评价入库方可申请上述奖补)。

对经向区报备并辅导区内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1家奖励0.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

引导区内企业加强与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对接,对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20%,每年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创新券补助总额和补助比例。

三、企业创新积分支持。

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和培育一批优秀科技企业,从科技扶持、高层次人才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024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2024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2024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干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24〕1号;(二)《深圳市科技安排项目管理方法》,深科技创新规〔2024〕9号;(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深财规〔2024〕10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采纳事后资助方式。

支持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托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创新券兑现需满意下面全部条件: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24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表1.2024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表2.2024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允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1.未按要求供应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运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允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5.服务机构供应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7.供应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
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1.20
•【字号】冀科资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
施细则》的通知
冀科资规〔2020〕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券的作用,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2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docx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冀政办字〔2021〕161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促进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促进更多科技成果来我省转化孵化,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为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评价导向。

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和价值发现作用,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评价核心,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激发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引导我省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孵化。

坚持科学多维的评价体系。

健全多维度、分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科学确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可转化和产业化成果等的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积极性,在我省营造科技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河北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冀科资〔2018〕36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是为更好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发展战略需要,由省级财政资金资助,旨在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创新型河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五类。

第三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原则上按照“专项—项目”两个层级设置和管理,不同类计划,根据支持对象特点和资金用途可相应调整。

专项是科技计划组织的载体,专项设置以目标为导向,聚焦科技创新的重大任务、重大需求,注重全链条设计和组织实施;项目是专项实施的基本单元,按照专项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专项目标。

本办法适用于基础研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三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管理。

技术创新引导和创新能力提升两类科技计划中,按照“专项—项目”两个层级设置,以项目为基本单元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项目管理要以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为主线,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着力完善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实现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评估评审专家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简称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冀政办字〔2024〕43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27日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共享智造”赋能特色产业集群,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突破,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全力把工业立起来,厚植县域经济财源,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到2025年,打造5个“共享智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10家共享“领跑者”企业,建设15个“共享智造”工厂(车间),“共享智造”理念得到普遍认可,模式应用逐步深化,集群资源配置和生产组织效率明显提高,“共享智造”集群营业收入年增长8%以上。

到2028年,培育25家共享“领跑者”企业,建设35个“共享智造”工厂(车间),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实现“共享智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全覆盖,共享生态基本完善,共享模式深入应用。

“共享智造”集群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10%左右,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提升15%,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达到40%左右,企业上云比例达到60%左右,对县域经济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创新发展方向(一)“共享智造”1.0,制造能力共享。

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生产设备、专用工具等制造资源协作共享。

搭建集聚共性制造需求的共享工厂,发展以租代售、按需使用的设备共享服务,实现制造能力共享。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2月2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一、验收范围省级科技计划中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及其他按照科技计划规定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管理的各类项目。

二、验收时限(一)提前验收:在项目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按期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完成验收程序是指省科技厅完成最终的验收证书审核)。

(三)逾期验收或不验收: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证书审核的,将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惩戒。

三、验收程序及验收形式(一)在线提交项目科技报告(部分指定的专项需要提交科技报告,专项类型见附件1,科技报告撰写规范见附件2)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申报时使用的用户名、密码登录项目平台,在线呈交科技报告,由河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进行形式审核。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张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张家口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创新张家口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1.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采取常年申报、定期备案的方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

对入库企业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开展精准服务,促使其尽快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对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

2.鼓励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

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引进京津高科技企业落户。

对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直接认定,通过国家备案后,补助30万元。

3.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不同阶段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1万元,通过复审的补助1万元。

4.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加强宣传、解读和培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涉税处理不规范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指导,确保“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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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积极性,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并可以抵押贷款。

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单位兑换。

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

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和审核兑付机构的服务费,但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8%。

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省科技厅负责公开征集、遴选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审核发放机构,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考核评价与监督,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

第六条审核发放机构。

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

审核发放机构由省科技厅公开征集,通过组织评审的方式择优选取。

审核发放机构的遴选标准如下:
(1)从事技术转移等相关服务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在产学研合作中能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

(2)有能力配备3—5名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硬的工作人员开展创新券审核及相关工作;
(3)拥有自身业务宣传平台并具备一定的会务组织培训能力,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创新券政策宣传、推广活动。

第七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第八条创新服务中介机构。

负责对接撮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为双方合作研发、技术转移等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创新服务中介机构遴选标准如下:
(1)拥有自身的网络平台;
(2)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

第九条审核兑付机构。

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由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负责。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
第十条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营业收入2000万以下,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二是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对符
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在近两年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前三名的创新创业团队,优先发放。

第十三条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相关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登录“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网址),填写电子版《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第十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十六条创新创业团队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二)入驻众创空间证明;
(三)其他证明文件。

如该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每年可多次申领。

在每
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首次申请不超过3万,申领额度使用过半后可再次申请。

第五章使用
第十九条创新券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1:1使用,仅限其申领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条创新券使用时,必须在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领的创新券若3个月内仍未使用,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若6个月内未用完,剩余创新券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

创新券是否使用以创新服务合同在工作平台登记备案为判断依据。

第六章兑付
第二十二条创新券应在创新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申请兑付,逾期不再受理兑付,相应的创新券作废。

第二十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购买省内科技创新服务,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在工作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使用金额;跨省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则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
团队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工作平台申请兑付。

第二十四条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的创新服务合同;
(三)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四)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省科技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清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兑付机构集中兑付,如有异议,省科技厅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对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

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依据创新券发放与使用的情况对审核发放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当年的经费补贴额度挂
钩,并作为今后遴选依据;根据创新券兑付情况对省内创新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兑付数量对其发放一定数额补贴,并作为省内各级各类创新平台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根据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签约情况对创新服务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额度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审核发放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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