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办法
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单位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市民⼯作⽣活环境的重要元素。
为激励社会各界重视单位绿化,营造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态⽂明建设,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指导思想坚持绿⾊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评定表彰的激励作⽤,激发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爱绿护绿意识,进⼀步提⾼全市单位绿化整体⽔平,营造良好的⽣态环境。
⼆、评定项⽬(⼀)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上海市花园单位(以下简称“花园单位”)三、评定周期每三年组织⼀次评定,两项评定⼯作错年开展。
获评称号在评定周期内有效。
四、评定原则(⼀)坚持科学、规范原则。
根据单位绿化⼯作的任务和特点,在评定机制、评定程序等⽅⾯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将评选条件、评定程序、考评办法公之于众,⼊选单位名单向社会公⽰,接受公众监督。
(三)坚持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以单位⾃愿申报为主,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推荐相结合。
(四)坚持⾼标准、严把关的原则。
按照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好中选优,确保评选的单位绿化名副其实,起到⽰范引领作⽤。
五、参评单位本市范围内的法⼈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六、参评条件(⼀)申报单位必须拥有申报地块的产权证或整体租赁合同。
(⼆)申报单位应以绿化建成区域的四⾄范围作为参评范围整体申报;同⼀单位在不同区域拥有多块⽤地的产权或整体租赁权的,应根据不同区域地址按照属地化分别申报参评。
(三)单位绿地建成验收满3年(含3年)以上,可参评“合格单位”;单位绿地建成验收满5年(含5年)以上,并获评“合格单位”,⽅可参评“花园单位”。
(四)申报单位每年应组织发动职⼯参与各类⽣态科普教育和绿化尽责活动达4次以上,单位职⼯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0%以上,单位⽣态⽂化普及推⼴⼯作成效显著。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沪绿[2007]0189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沪绿[2007]0189号)各园林绿化企业:根据建设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的通知》(建城园函[2007]73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资质就位工作通知如下:一、就位依据:《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7]27号)。
二、就位的企业范围:本市所有城市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
三、就位标准:见附件。
四、报送材料:(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http://(二)投资协议书与公司章程(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与验资证明(包括附件)(四)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养老金证明,工程、经济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有外聘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和聘用二年以上的合同书(限68周岁以下)(五)工程、经济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审阅(六)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等级证书(七)园林绿化施工主要业绩证明及经营手册复印件(八)企业苗圃地拥有证明(九)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企业应严格依照新的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做好申请工作,本次资质就位,每家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我们将根据标准对申请就位的企业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并予以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六、材料报送时间:2007年7月1日至10月30日。
七、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其中周一、周二为贰级企业,周三至周五为叁级企业)。
联系人:蔡星联系电话:52567188 52567162地址:胶州路768号一楼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标准二○○七年六月十二日附件: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标准一、二级企业就位标准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沪绿容[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1〕18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为配合《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质量和水平,现将《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试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公共绿地处联系沟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管理,提高养护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公共绿地和行道树。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共绿地的分类第三条依照《上海市绿化条例》,根据公共绿地的功能和规模等属性,将其分为三类,即公园绿地、街旁绿地和道路绿地。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街旁绿地是指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地等。
(三)道路绿地是指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第三章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的划分条件第四条对照《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确定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取费标准,结合公共绿地所处区域、功能、属性等特性,将公共绿地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养护等级。
第五条一级养护公共绿地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位于市级重点区域(附件1)周边的公共绿地;(二)位于市级重点道路(附件2)两侧的公共绿地;(三)位于市、区(县)行政、商业、旅游中心等区域的公共绿地;(四)四星级以上的公园(含四星级);(五)其它需一级养护的公共绿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沪绿容[2012]316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2〕316号)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项目上报、审批、计划、实施、资金、决算、验收等环节管理,提高城市维护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0月11日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保证绿化市容行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简化管理程序,提高设施维护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常态长效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是指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或自筹资金的绿化林业、市容环卫、景观灯光等列入《市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目录》的和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
第三条(定义)(一)工程类。
指对存量设施进行改造及大中修,其中改造项目主要是提升设施技术等级、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在设施原有规模范围内,对主体结构或建(构)筑物进行布局调整、整体(布局)功能改善、拆除重建的土木工程等;大中修项目主要是按照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对老化、损坏较为严重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进行更新,以恢复原技术等级、设施设备功能、运营服务水平等工程。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办法(2014年8月修订)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逐步建立开放、有序的园林绿化养护市场,培养绿化养护专业队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在参加公共绿地养护项目投标时,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提供养护能力的认定。
本办法中所称的园林绿化养护,是指从事对已建成的绿地、行道树的日常养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养护管理。
具有养护能力认定的园林绿化企业,可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投标和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
三、办理机构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的认定工作,由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四、认定条件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的,并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内容的企业;(二)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或绿化高级养护师不少于1人,绿化养护师不少于1人;尚无绿化养护师的申请企业,可由园林绿化助理工程师过渡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企业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3人,其中:高级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3人(其中植保高级工不少于1人);中级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草坪工等相关工种。
尚未配备植保高级工,花卉、植保、草坪中级工等人员的,可由现有同级的绿化工参加花卉、植保、草坪等专项培训后,过渡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以上人员不得重复,并由申请企业缴纳养老金或为申请企业聘用的协保人员。
(五)具有上树工上岗证人员不少于2人,并由申请企业缴纳养老金或为申请企业聘用的协保人员。
(六) 技术负责人及所提供的技术工人需同时持有《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合格证。
(七)养护企业应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的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工具(如洒水车、药水泵、轧草机、车辆等);五、申请需提供材料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经营负责人的任职证明;(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四)专业技术工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五)上树工上岗证;(六)《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合格证;(七)上述(三)、(四)、(五)项中各类人员的企业注册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申办当月的社保明细证明;(八)养护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九)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十)养护能力认定续办企业需提供近两年的养护项目合同。
上海市单位绿化等级评定标准

上海市单位绿化等级评定标准1 总则1.0.1为了使本市的单位绿化能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也能让单位绿化起到应有社会效应,根据有关法规、上位技术标准,制定本评定标准。
1.0.2本评定标准按常规绿化要素进行编写,按照植物配置、景观效果及养护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达到基本水准的为绿化合格单位,达到优良水准的为花园单位。
1.0.3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各类单位(不包括绿化生产等专业单位)的绿地等级评定。
1.0.4本评定标准未涉及的或国家、地方性现行标准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国家或地方性标准为准。
2 术语2.0.1绿地率绿化占地占单位总面积的百分比。
(本标准可包括各类非占地种植绿化所则算的面积)。
2.0.2绿化覆盖率绿化投影所覆盖的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百分比。
2.0.3绿化的形式指地面种植绿化、水生植物、棚架绿化、屋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檐口窗阳台垂挂绿化等不同形式的绿化。
2.0.4绿化配置为满足生态、景观等要求,以不同种类的植物相互搭配,形成的合理的植物群落。
2.0.5园林小品指亭、台、楼、阁、雕塑、棚架、喷水池、假山等元素(不包括栽种攀援植物的棚架及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
2.0.6特色绿化指屋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檐口阳台垂挂绿化、透绿围墙等绿化形式。
3 评定3.0.1单位绿化等级评定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绿化合格单位、花园单位标准续表3.0.13.0.2 特殊标准制药、精密仪器仪表、微电子等行业限制某些植物或栽种形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考评部门另行核定标准。
3.0.3 绿地面积的折算1 内环线内单位认建公共绿地的,按认建面积的30%折算面积折算为单位绿地面积;2 内环线内单位认养公共绿地5年以上,按认养绿地面积的30%折算为单位绿地面积;3 开放式屋顶绿化面积100m2以上按50%折算计入绿地率;4 草坪式屋顶绿化面积100m2以上按30%折算计入绿地率;5 栽种水生植物的生态自然循环水体按绿地计算。
上海市绿化养护标准

上海市绿化养护标准
上海市作为一座现代化大都市,绿化工作一直是市政工作的重点之一。
为了保障城市绿化的质量和效果,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绿化养护标准,以确保城市绿化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对于绿化植物的选择和配置,上海市明确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在城市绿化中,应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品种,并根据不同的绿化区域和功能进行合理的配置。
同时,还要求植物的数量和密度要符合相应的规定,以确保绿化效果的美观和实用性。
其次,对于绿化养护的周期和方式,上海市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来说,城市绿化需要进行定期的修剪、浇水、施肥和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以保持植物的生长健康和景观效果。
同时,还要求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绿化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上海市还对于城市绿化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绿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绿化养护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还要加强对绿化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对绿化的重视和参与度。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绿化养护标准是为了保障城市绿化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和要求,才能确保城市绿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
【原创版】
目录
1.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的背景和意义
2.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的申请标准
3.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的颁发机构
4.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的有效期和检查
5.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的作用和价值
正文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
发的一种证书,旨在加强对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的管理和监管,提高园林绿化养护企业的养护能力和服务质量。
申请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的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
首先,企业需要有注册资金 2000 万元以上,并且具备 8 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 3 年以上。
此外,企业还需要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或花木的法人企业,并且在近 3 年承担过不少于 5 个 5 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 450 万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的颁发机构是上海市建设和交
通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颁发认定证书。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的有效期为 5 年。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需要接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养护能力和服务质量始终符合标准。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对企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首先,认定证书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
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其次,认定证书可以增强企业的养护能力和服务质量,有助于企业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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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办法
(2014年8月修订)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逐步建立开放、有序的园林绿化养护市场,培养绿化养护专业队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参加公共绿地养护项目投标时,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提供养护能力的认定。
本办法中所称的园林绿化养护,是指从事对已建成的绿地、行道树的日常养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养护管理。
具有养护能力认定的园林绿化企业,可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投标和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
三、办理机构
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的认定工作,由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四、认定条件
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的,并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内容的企业;
(二)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或绿化高级养护师不少于1人,绿化养护师不少于1人;
尚无绿化养护师的申请企业,可由园林绿化助理工程师过渡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企业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3人,其中:高级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3人(其中植保高级工不少于1人);中级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草坪工等相关工种。
尚未配备植保高级工,花卉、植保、草坪中级工等人员的,可由现有同级的绿化工参加花卉、植保、草坪等专项培训后,过渡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以上人员不得重复,并由申请企业缴纳养老金或为申请企业聘用的协保人员。
(五)具有上树工上岗证人员不少于2人,并由申请企业缴纳养老金或为申请企业聘用的协保人员。
(六) 技术负责人及所提供的技术工人需同时持有《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合格证。
(七)养护企业应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的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工具(如洒水车、药水泵、轧草机、车辆等);
五、申请需提供材料
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经营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四)专业技术工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五)上树工上岗证;
(六)《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合格证;
(七)上述(三)、(四)、(五)项中各类人员的企业注册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申办当月的社保明细证明;
(八)养护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九)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十)养护能力认定续办企业需提供近两年的养护项目合同。
六、办理期限
对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行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实行有效期
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实行有效期,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在“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有效期内的,可根据投标条件持证参加投标。
行业协会对符合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条件的企业,在审核后重新发给“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作出书面说明。
八、不予认定条件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将不予以认定其养护能力:
(一)连续二年不符合重新认定条件的;
(二)申请歇业或经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接受重新认定而视为歇业的;
(三)二年内没有承接养护项目的;
(四)企业从业人员不参加或不接受相关的行业和岗位培训的;
(五)有不良记录和其它违规行为并有事实证明的。
九、有关解释
(一)中级职称:必须是地级(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原人事局、中央各部委评审、中央管理的大型(省部级)国有企业等部门评审核发的职称证书,部分(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类专
业中级职称下放到部门(如省建设厅)进行考核评定的,需提供该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发布的或人事部门授权委托的文件。
地级以下城市或非公组织、乡镇企业等其他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需提供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授权证明。
评审部门同时需具有该专业职称的评审资格。
(二)专业技术工人:必须是县级(含)以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它被授权部门考核核发的证书,证书统一印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
原各区、县劳动局撤销前核发的技术岗位证书,原事业单位岗位证,农业部、建设部等部门颁发的技术岗位证书有效。
(三)企业申报人员中若存在一人多证,审查时只能认定一种身份一种证书(上树工上岗证除外);一人多证的也不得在其它申报企业中重复使用。
十、实施日期
本办法已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第三届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