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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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四章: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通过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程序的审查,提供对管理层的独立意见和建议,帮助保险公司监督和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效率。

一、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和业务特点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并为其配备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部门应直接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报告,保证其独立性和独立性。

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审计计划的制定:根据公司的风险评估和内控评价结果,制定本年度及长期内部审计计划,以保证各项关键风险和关键控制点的覆盖度。

2.审计工作的实施:执行内部审计计划,通过审查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手续和管理行为,评估其合规性、风险状况和内控效力,并发表审计意见和建议。

3.审计结果的报告:将审计结果及时、准确地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提供,包括主要风险和问题、不符合业务规范和公司政策的行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内部审计程序和方法内部审计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风险评估:根据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本年度需重点审计的业务领域和关键控制点。

2.审计计划制定:根据风险评估和内控评价结果,制定本年度的内部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和重点,并保证计划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3.审计程序和方法:根据审计计划和目标,确定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包括查阅和核实相关资料和记录、面谈被审计人员、实地查看业务场所等。

4.审计调查与测试:采取适当的审计调查和测试手段,验证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手续和管理行为是否符合业务规范和公司政策,是否存在风险和问题。

5.审计意见和报告:根据审计调查和测试结果,对保险公司的合规性、风险状况和内控效力发表审计意见,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和要求内部审计人员是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实施者,他们的素质和要求直接关系到内部审计的效果和价值。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全文)_1.doc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全文)_1.doc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全文)-保险公司应当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缮制保单,采取适当校验和监控措施,确保保单内容准确,及时确实送达客户。

第十七条理赔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主动向客户提供简便、明确的理赔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理赔的理算标准、分级处理权限、作业要求和理赔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现场查勘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要求,采取查勘与理算、理算与复核操作人员分离及利益相关方回避等措施,防止理赔错误和舞弊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复核调查制度,明确其识别标准和处理要求,防范虚假理赔或错误拒赔。

第十八条保全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保全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合同续期收费、合同内容及客户资料变更、合同复效、生存给付和退保等控制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各项保全管理措施的操作流程、审查内容及标准、处理权限和作业要求等,防范侵占客户保费、冒领保险金、虚假业务和违规批单退费等侵害公司和客户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收付费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收付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费的管理流程、作业要求和岗位职责,防止侵占、挪用及违规支付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保险公司原则上实行收付费岗位与业务处理岗位人员及职责的分离。

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方式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保险公司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并确保将相关资金汇入保险合同确定的款项所有人或其授权账户。

确有必要采取现金方式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保险公司收付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及实际领款人的身份,确认其是否具备收付费主体的资格。

第二十条再保险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再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再保险计划、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再保险人资信跟踪管理等控制事项,完善业务风险分散和保障机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1. 什么是内部控制?说到内部控制,首先得跟大家聊聊这是什么东东。

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一家保险公司的“安全带”,没错,就是那种在车里坐着时系上的安全带。

它的作用是保护公司免受风险、损失和各种潜在麻烦。

就像开车的时候,安全带可以让你稳稳当当,不至于在急刹车时东倒西歪。

内部控制也是如此,它帮助公司确保每一步都走得稳,避免了那种“踩空”的尴尬。

1.1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就像老话说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没有好的基础,后面的事儿也没法顺利进行。

保险公司处理的钱财、数据和信息那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果管理不当,损失可就大了去了。

就像大海里的航船,没有稳固的船身,再风平浪静的日子也难免会有翻船的风险。

1.2 内部控制的目标那内部控制到底想达到啥目标呢?首先,得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你想啊,如果公司的资金像“无头苍蝇”一样乱飞,那可真是要命了。

其次,内部控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试想,如果你的数据错误,结果就像开会时把“支出”说成“收入”,那就尴尬了。

最后,它还要帮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毕竟谁也不想在“法律的阴影”下生活,对吧?2. 内部控制的基本准则说完了什么是内部控制,我们接下来就聊聊它的基本准则,这些可是“致胜法宝”哦!2.1 分工与协作首先,分工与协作是基础中的基础。

就像一支篮球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前锋、后卫、中心各司其职,才能打出漂亮的配合。

保险公司也是如此,工作不能“一个人包揽”,得合理分配,避免一个人“背锅”。

这不仅提高了效率,还能降低错误率,让每个人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闪闪发光。

2.2 监控与评估接下来,监控与评估也是重要一环。

就像看着自己煮的汤,时不时得尝一尝,不然搞不好就成了“咸汤”或者“淡水”。

公司内部的各项工作也需要实时监控,定期评估,确保一切都在“正轨”上。

要是不关注,难免会出现偏差,等到发现时,可能已经错得离谱了。

3. 如何落实这些准则?说了这么多,具体怎么落实这些准则呢?这可是个大问题。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

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

在制衡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效率,避免相互推诿或工作遗漏。

(三)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绩效考核和问责相挂钩,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内部控制程序。

在确保内部控制权威性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和定期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使之不断适应经营环境和管理要求的变化。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

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

在制衡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效率,避免相互推诿或工作遗漏。

(三)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绩效考核和问责相挂钩,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内部控制程序。

在确保内部控制权威性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和定期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使之不断适应经营环境和管理要求的变化。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指导原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指导原则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了加强管理,防范保险风险,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是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基本的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一)确保国家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执行和实施;(二)保证保险公司董事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出资人)谨慎、稳健的经营方针能够贯彻执行;(三)识别、计量、控制保险业务经营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四)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项报表、统计数字的真实和及时;(五)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六)提高工作效率,按质按量完成公司的各项既定工作任务。

第五条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保险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保险公司在制订内部控制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有效性原则,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其各项措施应符合本公司实际,确保有关制度有效执行。

(三)全面性原则,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各个业务管理流程和环节、各个业务部门和岗位。

(四)系统性原则,保险公司应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对待,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产生矛盾和冲突。

(五)预防性原则,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重在预防,防患于未然,避免、防范或减少经营风险。

在设立新机构和开办新业务时,应当树立内部控制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3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3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8〕6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一O年八月十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

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

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

在制衡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效率,避免相互推诿或工作遗漏。

(三)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绩效考核和问责相挂钩,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内部控制程序。

在确保内部控制权威性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和定期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使之不断适应经营环境和管理要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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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四章)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管
第四十九条内控评价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每年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编制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第五十条内控评价制度的内容。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实施内控评价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范围、频率、上报路线以及报告所揭示问题的处置和反馈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内控评价的实施主体和过程。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分工协作,配合完成。

保险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评价作为对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点进行梳理排查和整改完善的持续性、系统性工作。

第五十二条内控评估报告。

保险公司实施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后,应当编制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指定内部审计部门或内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五十三条内控评估报告的内容。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标准、方法和依据;
(二)本公司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情况,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在内部控制建设所做的具体工作;
(三)本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政策;
(四)本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影响;
(五)本公司上一年度发生的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六)对内控缺陷及主要风险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和风险应对方案;
(七)对本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的评价结果,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评价标准,得出自评得分及等级。

第五十四条评价结果分类。

保险公司内控评价结果分以下四类:
(一)合格。

合格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健全、合理、有效。

(二)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基本合理,基本覆盖重要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但无法保证有效执行,存在运行缺陷。

(三)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未能完全覆盖重要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且无法保证有效执行,同时存在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四)实质性漏洞。

实质性漏洞是指保险公司因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的严重缺陷,导致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舞弊行为,造成公司财务或声誉损失,严重影响经营目标实现。

第五十五条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议和报备。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上报中国保监会的内控评估报告应当附董事会声明,声明内容包括:董事会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履行了指导和监督职责。

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不报、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的内控评估报告的,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至一百七十三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内控评估报告的鉴证和披露。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在内控评估报告报送前,取得外部审计机构的鉴证结论。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披露内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五十七条抽查和监管评价。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方式包括对部分内控环节或业务单位进行抽查以及组织进行全面评价两种。

中国保监会采取全面评价方式,可以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检查结果处置。

中国保监会对经检查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及实质性漏洞的保险公司,应当下发监管意见函,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并反馈。

对内控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公司内控存在严重问题,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成员负有责任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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