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
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提升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建设水平,推动船舶改造与更新,加快推动绿色低碳航运发展,根据《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监管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应符合航运相关资质要求,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2.申请船舶应属于长江干线航行范围内的现有船舶,或符合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要求;3.申请船舶应具备合理安装船舶自动化设备的条件,并通过船级社的鉴定和认证。
四、补贴资金标准1.根据船舶类型和吨位进行分类确定补贴资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并实时调整;2.补贴资金标准根据船舶性能、运力改善情况、环境保护贡献等指标进行评估分级;3.补贴资金实行资金一次性发放制度,按照船舶改造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
五、申请流程1.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将予以退回;3.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制定评审意见;4.评审结果提交给补贴资金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审核并按照审定金额发放补贴资金。
六、管理监督1.相关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管理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定期对使用补贴资金的船舶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予以停止补贴或追回补贴资金;3.对补贴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奖励激励1.对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激励;2.优秀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改造工作质量、投资效果、环保贡献等方面的突出表现;3.奖励措施可采取表彰、奖金、荣誉称号等形式。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机构所有。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10•【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8号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延续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31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24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现将结果公告如下:一、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最终结果(一)原油船运力。
1.6000载重吨及以下小型原油船。
(1)浙江海之润海运有限公司,4200载重吨;(2)浙江恒晖海运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3)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5500载重吨。
2.1万~2万载重吨原油船。
(1)宁波甬旺航运有限公司,12000载重吨;(2)宁波市恒兴船务有限公司,11210.6载重吨。
(二)成品油船运力。
1.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2.上海建桥国际航运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3.舟山建桥船务有限公司,6500载重吨;4.安徽宁申船务(集团)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
(三)化学品船运力。
1.5000载重吨及以下盐酸专用船。
(1)天津东疆中石海运有限公司,5000载重吨;(2)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3)浙江密尔克卫航运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
2.14000载重吨及以下并取得船检机构授予的甲醇燃料加注船舶附加标志的化学品船。
(1)舟山金海岸航运有限公司,14000载重吨;(2)中燃航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7800载重吨。
3.其他10000载重吨及以下高端不锈钢化学品船。
关于全面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对寺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应对疫情和外部环境影响,进一步服务我市航运业发展,推动产业稳进提质,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我市纾困助企政策结合航运业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支持航运企业落户对新设立航运企业,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含)至10万载重吨,奖励50万元;开业运力在10万载重吨(含)以上的,奖励70万元。
二、支持新增船舶运力对财务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航运企业,新建自有运力船舶或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单船2万载重吨(含)以上的,或I(X)O标箱(含)以上的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船龄10年(含)以内,给予60元/载重吨的奖励,单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上述企业自有运力奖励船舶要求在依法合规经营6年以上,6年内转让或报废的收回补助。
三、支持扩大运输生产鼓励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
对于企业申报的上年度末运力规模在市水路运输企业中排名前10名(含)并水路运输周转量达到50亿吨公里且水路运输周转量同比增长7%以上的航运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水路运输周转量增幅每提高7%,增加奖励10万元,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达到10亿吨公里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水路运输周转量增幅每提高20%,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上两项不相互累加。
四、强化要素保障支持航运物流园区、航运总部大楼等项目建设,积极打造航运业发展核心平台,吸引航运物流要素集聚,对有发展需求的航运企业在土地要素及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予以保障,按湾经济开发区、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五、加强海洋人才激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或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六、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资格。
在市内依法合规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交通部、交通等官方网站上无黑名单记录的航运企业(含现有企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关于新增运力的请示5篇

关于新增运力的请示5篇第一篇:关于新增运力的请示关于新增运力的请示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我公司从2009年元月至2010年元月为止,已报废车辆共计36辆(详见附表)。
现因2010年春运即将来临,为方便旅客出行,保障公路运输畅通,我公司要求新增运力46辆,分别为:XX新线3台;XX。
当否,请批示。
二O一O年元月十二日第二篇:新增公交运力可行性报1新增公交车可行性论证报告随着我县公共交通的不断发展,居民对公共交通的依赖性越来越强,需求也越来越高。
尤其是近年来县政府结合我县“节点城市”的功能定位,着力打造“宜居宜业宜商宜游人居环境”,大力发展绿色公交,支持县城重心南移,方便群众,照顾低收入人群出行,对构建我县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客运体系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新增公交的目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及上班职工人员日益增多,人员的流动密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客运需求与日俱增。
再加之南部开发区步伐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初具规模,路网框架已经形成,新增公交车辆是为了更好地配合南部开发建设、解决干部职工和广大居民的出行方便、提升我县名藩古镇品位的重要举措和全面落实“民生工程”的具体体现,对于改善县城交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县城公交运行现状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公共交通事业,作为一项重点民生工程来抓。
县公交服务中心现有公交车13辆,分别运营2条线路,即魏家庄—三厂(6KM)、七号楼—蔡河(9KM)。
公交运行为居民提供了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提高了县城和群众生活的品位,增强了幸福感,已成为县城一道绿色的风景线。
政部《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精神,“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为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换燃油公交车步伐,对于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中央将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新增国内水路运力审批办法

【项目名称】(一)新增液货危险品船、客船运力审批(二)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登记(三)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办理依据】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第8号)第十二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购置或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交通部批准。
(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取得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应申报下列机关审批:省内运输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分别申报所在省、地(市)的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水路运输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减少运力,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附表九),并抄报单位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主管部门。
各抄报单位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天内对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或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办理条件】1、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2、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运力采集表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车辆(船舶)增减变化情况表
我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我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新增车辆(船舶) 运输类型(公 路货物运输、 车辆行 船舶所 序号 油运、散杂货 驶证号 有权号 运输、集装箱 码 码 运输、其他) 苏 B98898 苏 公路货物运输 B98899 公路货物运输 是否通 过二手 车市场 购置 (是、 否) 运输工 具权属 (自有 、经营 业性租 赁、融 资性租 赁、划 拨、其 2015年 3月15 日 减少车辆(船舶)
载重吨 挂车号牌 船舶营运 位(载 车辆营运证 号码 证号码 货吨 位)
购置日期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车辆行 船舶所 驶证号 有权号 码 码
挂车号 牌号码
载重吨 位(载 备注 货吨 位)
1 2 合计
苏B5917挂 苏B5958挂
法人代表(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说明:“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应统一填写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但租赁运输工具应录入相关合同的有效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泉政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和《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3〕173号)要求,持续推动我市航运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新增优质运力(一)新增自有运力奖励。
航运企业新增(不含省内过户)船龄在10年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承诺在企业连续运营5年以上,按每载重吨分层级给予奖励。
其中,5万载重吨以上的,每载重吨奖励110元;2万至5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5元;5000至2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0元。
新增船舶取得船检机构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增加5元。
船龄在6个月(含)至5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5元;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10元。
(二)新增光租运力奖励。
从省外(含境外)光租的船舶,且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船龄在5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0.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时间:年月日(盖章):
填表说明
一、本条款中所指的自有船舶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
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船舶也视为自有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为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我省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增的自有船舶为建造或者购买在航具有经营资质的自有船舶,向船厂购买在建或者已建成船舶按建造船舶认定,其中购买的船舶必须来自于省外或境外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且船龄须至少在26年以内,船龄以所有权登记时船龄为准。
液化气船1立方米按1载重吨换算核定。
二、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港口发展的行动纲要(2014-2018)》(闽政〔2014〕31号)及《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新增船舶运力奖励申请表,并随附“申报资料”;
三、省属航运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其他的向辖管的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转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财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五、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核实原件,
并盖章确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
六、提交的文件及证件的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