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流程及纳税指导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流程及纳税指导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由自愿组成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其目的是为了提供公益服务,并以回报社会为目标,因此其会计制度和纳税指导与营利性组织有所不同。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流程和纳税指导。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流程1.会计政策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根据国家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定适合自身的会计政策,包括会计核算方法、计算机会计系统等。
2.财务会计记录:组织应按照会计政策,对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和核算。
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收入、支出、资产变动、负债变动等。
财务会计记录的形式可以是纸质账簿、电子文档等。
3.财务报表编制:根据财务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其中,资产负债表展示了组织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状况;利润表展示了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支出和净收益;现金流量表展示了组织的现金收入和支付情况。
4.财务报表审计:为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组织可以选择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审计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以确认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联合财务报表编制:对于下属机构较多的大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编制联合财务报表,以反映整个组织的财务情况。
6.财务报表披露:组织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财务报表,以便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组织的财务状况。
7.财务分析与评价:分析和评价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组织的经济状况和运营情况,以及对其增值活动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纳税指导1.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例如对于公益性组织的来自捐赠的收入可以免税。
2.税务登记: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登记时需提交相关资料,如组织章程、审计报告等。
3.税务申报:组织应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由个人、群体或社区自发组织的,以提供公益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相对于营利性组织来说,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和操作实务存在一些特殊性和差异性。
下面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进行详细介绍。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
1.会计准则选择
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常用的有《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在会计准则的选择上,民间非营利组织需要根据其自身的性质、规模和活动类别等因素进行权衡,并结合政府监管要求进行选择。
2.会计核算对象
3.会计制度的完备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需要具备完备性,包括现金流量表、捐赠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项目经费的管理等内容。
在完备性的基础上,会计制度还应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殊需求,如对项目支出的追踪、对项目经费的限制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操作实务
1.捐赠收入的核算
2.项目经费的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通过项目筹款来实现经费的管理。
在会计实务操
作中,需要建立项目账户,对项目筹款的金额和使用情况进行核算。
此外,还需要将项目经费与捐赠收入进行对账核对,确保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符合规定。
3.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4.内部控制的强化。
2023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

2023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2023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本准则制度旨在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本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总则本制度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基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报告各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科目设置与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编制与披露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及时披露财务报表,供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与披露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及时披露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供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监督与执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监督和执行。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计职责。
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修订与解释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推动社会进步和促进社会公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其财务透明度,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建立适合其特点的会计制度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探讨。
二、会计制度的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这是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社会捐赠,必须保证这些捐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具备可信度。
同时,在财务管理方面,会计制度也致力于提高组织的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三、基本会计制度1. 记账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遵循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应根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记录,确保资金的流向可追溯和审计可行。
2. 会计科目设置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和行业要求,设置适合其运营活动的会计科目,包括捐赠收入、项目支出、日常管理费用等。
会计科目设置应与业务活动紧密结合,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
3. 会计核算方法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核算方法。
例如,可以采用现金制度核算或权责发生制度核算。
四、报表制度1. 财务报表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
这些报表反映了组织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动情况,有助于监督与评估组织的财务状况和发展趋势。
2. 会计报告会计报告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的主要形式。
会计报告应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以便于理解和评估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五、财务管理与监督1. 财务管理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监督。
这包括对捐赠资金的管理、预算编制与执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范。
2. 财务审计为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可信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d1529576eeaeaad1f33077.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财政部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于2004年8月18日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附件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引言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们致力于慈善事业、社会公益和文化教育等领域,在为社会提供各种帮助的同时也需要建立透明、规范的会计制度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基本原则和规范。
第一部分: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特点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指由个人或团体自愿组织起来,以实现某种公益目标而非追求经济利益的组织形式。
它们通常是为了满足社会特定需求而存在,并且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与商业企业不同的是,民间非营利性组织通常依靠捐赠、补贴和赞助等形式获得资金。
第二部分: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会计制度对于保证组织内资金的合法性、稳定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要在各种社会资源的有序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需要一个规范的会计制度来管理组织的财务活动。
1.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建立可以基于捐赠者的权益保护,确保捐赠资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合理的财务报告系统,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充分向捐赠者和公众展示其财务状况,增强信任感并吸引更多的捐赠。
2.规范组织内部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可以帮助组织规范内部财务管理流程,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财务不端行为。
它需要确保资金流向符合组织的宗旨和承诺,并且在各项开支中确保公平合理。
第三部分: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与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有所不同。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原则和规范。
1.核算原则和基础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会计制度应基于现金会计和权责利发生制度。
这意味着只有当款项实际收到或支付时才能进行记账,资金的计划和承诺不应作为收入或支出的依据。
2.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分析报告会计制度应建立明确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分析报告,以便监控组织内外的资金流动情况。
这有助于捐赠者和监管机构对组织的财务状况有更清晰的了解。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被称为非营利组织或慈善组织)的会计制度与营利性企业的会
计制度有一些不同。
下面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特点:
1. 会计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通常是向外界提供关于组织活动的透明度和
可靠性的信息。
2. 会计原则:民间非营利组织遵循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或国际会计准则(IFRS),但可能会根据其特殊目的和监管要求进行一些调整。
3. 记账方法:与营利性企业不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通常使用基金会计法,将组织的
资金分为不同的基金,以跟踪和报告相应的捐赠和支出。
4. 捐赠收入:非营利组织依靠捐赠者的慷慨捐赠来支持其活动。
会计制度将捐赠收入
按照捐赠的特定目的分类,以确保捐赠款项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5. 成本分类:除了一般的收入和支出分类,非营利组织还可能需要进一步分类其支出,以便更好地展示组织的活动和项目成本。
6. 财务报表:非营利组织需要编制特定的财务报表,如收入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
量表,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和活动。
总而言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旨在确保透明度和可靠性。
这些组织需要向合
作伙伴、捐赠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准确和及时的财务信息,以保持其公信力和信任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益事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作为支持这些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备受人们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1.1 会计制度概述会计制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础,其主要目的是实现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和完整。
在会计制度构建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独特性和公益属性,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
1.2 会计制度的特点相比于营利性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责任性。
其核心特点包括资金的募集、使用和公开透明、责任的追踪和问责等方面,这些特点为其会计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在规范性、实操性和透明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缺乏统一的会计制度标准导致了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性,另会计处理方式的多样性也增加了会计制度的实施难度。
二、相关税收政策2.1 税收政策支持为了鼓励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税、减免税和税收优惠等措施。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2 税收政策出现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未能充分享受到这些政策带来的红利。
其中包括政策的宣传不到位、实施细则不清晰等问题,都制约了税收政策的实际效果。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这些组织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清晰透明的会计制度可以为组织的管理、监督和外部评估提供有力保障,另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也有助于为这些组织节省成本、提高效益。
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不断加强对这两方面政策的研究和改进,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日期:2019/11/18 来源:人事司字号:[ 大中小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
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
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