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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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范本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范本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一、背景介绍二、保险合同的定义准则 25号对保险合同进行了明确定义,即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特定风险的合同。

保险人向投保人承诺,在发生特定风险事件时,将支付给投保人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三、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 如果保险合同具有金融工具特性当保险合同具有金融工具特性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金融工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应当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

2. 如果保险合同不具有金融工具特性•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费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准则 25号的要求,按照保费收入的发生方式进行核算和确认。

保险合同中的保费收入可以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算术平均法、合理估计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企业应当根据准则 25号的规定,按照保险合同的实质和风险特征,选择适当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应当充分考虑保险合同的风险特征和相关统计数据等因素。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准则 25号的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实际赔付情况进行核算和确认。

赔付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赔付情况进行核算,并及时进行记录和确认。

四、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原则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实质,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不论保险合同是否符合传统的保险行业标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的真实意图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2. 谨慎性原则在进行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并将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充分考虑到会计处理中。

3. 充分揭示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准则 25号的要求,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核算过程进行充分的揭示。

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总结准则 25号对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企业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提供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人身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2)财产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

1.2 具体保险条款及保险金额等事项,详见附件。

第二条保险期间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2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费3.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险费,按照附件约定的标准和金额计算。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____(现金、转账、支票等)。

3.3 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续保费按合同约定的缴费周期支付。

第四条保险责任4.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发生保险事故的,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2 甲方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应当依法审查乙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4.3 乙方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实告知甲方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

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书面协议。

5.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不得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退还保险费。

5.3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与乙方协商一致。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保险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1.1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拥有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进行保险,并承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1.2 乙方应将需要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详细列明于附件中,并确保所列明的财产及利益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险费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详见附件。

2.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期限3.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3.2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如需要变更保险范围或保险金额,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和理赔4.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报案后,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履行理赔义务。

4.3 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保险事故的调查和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便利条件。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在保险期限内,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如需要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的手续办理。

5.3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 保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保险标的)。

二、保险范围1. 乙方承担对甲方因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2. 乙方承担对甲方因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三、保险期间1.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止。

四、保险费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五、赔偿方式和免责条件1.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赔偿。

2. 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其他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乙方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失。

六、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dr2[财会考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3

dr2[财会考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3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dr2[财会考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景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签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景》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景》、《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O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景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AS BE25)规定了对于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换取保险公司承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风险损失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A SBE25的内容及会计处理要求。

二、定义和范围A S BE25中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原保险合同应具备以下要素:(1)保险公司同意承担未来特定经济损失的义务;(2)被保险人同意支付保费;(3)保险合同的经济损失应与保险期间内的特定事件相关。

三、会计处理方法3.1.原保险合同的确认根据AS BE25的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确认原保险合同的存在,并将保费作为应收款项列入资产负债表中。

3.2.原保险合同的计量根据AS BE25的要求,保险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时,应按照保费确定原保险合同的计量基础。

对于未发生的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应确认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3.3.原保险合同的变动和解除如果原保险合同发生变动或解除,根据AS B E25的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相应的会计处理。

变动和解除对于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都有一定的影响。

四、披露要求根据AS BE25的规定,企业应对原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以提供对原保险合同及其财务影响的充分理解。

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原保险合同的数量、保费收入、保费预收、保险责任准备金等。

五、实施细则在实施A SB E25时,企业应遵循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确保准确地应用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还应及时更新和披露对A SB E25进行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的变更。

六、结论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AS BE25)为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规定和指导。

企业在遵循AS BE25的同时,还应密切关注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的变化,以确保正确地应用会计处理方法,并进行准确的财务披露。

以上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的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第原保险合同协议书

企业会计准则第原保险合同协议书

企业会计准则第原保险合同协议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签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 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3篇

新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3篇

新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3篇篇1保险合同协议甲方(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新会计准则25号的规定,就甲方提供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 保险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保险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5.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信息:乙方为甲方员工,投保人为公司,被保险人为员工个人。

二、保险责任与义务1. 甲方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身故等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与保险有关的一切事项,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

三、保险金额与费率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需求及甲方的规定,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

2. 费率:保险费率为____%,保险费用为____元人民币。

3.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保险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保险事故处理1. 事故通知:乙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索赔处理: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索赔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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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
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围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硕确定,
(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很益。

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条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
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己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
性侧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侧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第十五条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报益.
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
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九条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一)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六章列报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保费收入;
(二)退保费;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已赚保费;
(五)手续费支出;
(六)赔付成本;
(七)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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