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摘自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读本P103页】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划分,主要是根据违纪党员的隶属关系、党员的职务、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来划分的。
根据《党章》和中纪委《批准权限》,给予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有的由党的各级委员会批准,有的由党的各级纪委批准,具体职权范围如下:一、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批准权限1、给予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批准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3、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批准权限(苏木乡镇党委)。
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
4、特殊情况下,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特殊情况是指:(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与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而其所在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8)由于党员外出较多,无法召开支部大会的。
5、处理严重违纪的党组织。
根据党章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该给予改组或解散。
给予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纪律处分,由该组织的上一级党委作出处分决定,并需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
6、改变同级纪委、下级党委、纪委违纪案件所作的决定。
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权限1、批准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有何不同?
通报中7名省部级干部涉及立案审查调查、深刻检查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方式。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
具体如下:
组织处理在不同文件中不同提法,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
一般实际而言,组织处理主要方式有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同时提出“政务处分”的概念,将适用对象范围扩展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因为案件的性质不同,危害程序不同,有些案件不仅违反了党纪、政纪,而且触犯了刑律,还应当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务处理。
二是先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是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
从反腐败视角,浅析监察法与公务员法的关系

从反腐败视角,浅析监察法与公务员法的关系王薇淇摘要:在反腐败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等腐败犯罪中,很多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主体——公务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该群体中反腐也是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其所规定的所要监督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公务员”之间联系如何值得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势必会对2018年底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产生的影响,厘清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联合该两部法律对于反腐败事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一、前言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2018年3月20日,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对于中国开展反腐败工作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其颁布也影响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第三条中特别强调了开展反腐败工作,《监察法》的颁布对反腐败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首先,《监察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行使监察的机关及其职责,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和管辖范围、监察权限和进行监察所遵循的程序。
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监察体系,相较于之前比较杂乱的对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主体或者监督过程,《监察法》的颁布使得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范围、权限以及程序方面更加明确;使得监察从机关到程序都有法可依,即保证了实体正义,也保障了程序正义。
同时在对以上监察内容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并非监察机关及其监察人员就可以不受法律制约“为所欲为”,从执法人员的角度为《监察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行政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有何区别-

行政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有何区别?具体区别如下:区别一:警告对象不同。
行政警告处分针对的是公务员,而党内警告处分针对的是党员。
区别二:受到处罚不同。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扩展资料:行政处分分为六种:1、警告。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
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
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
降低其工资等级。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
撤销现任职务。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
取消其公职。
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党纪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规范纪律审查做好纪法衔接(下)—...

规范纪律审查做好纪法衔接(下)—...展开全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以党章为遵循,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
新《条例》虽将与《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在分则部分删除,但是对党员违法、涉嫌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违法、违反行政纪律、违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规定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第四章进行了规制,即设定了纪法衔接等相关条款。
然而,一些纪检机关在办理党员犯罪情节轻微,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和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势,导致审理程序非规范性问题频发,影响实体认定、程序履行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各级纪检机关在执行新《条例》时,应进一步精准把握纪法衔接条款,规范对“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及党员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党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的”应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纪律审查、执纪审理,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合法。
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应通过纪律审查、执纪审理追究党纪责任新《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给予党纪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上述条款表明,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纪律审查、执纪审理是新《条例》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法定职责,并对判处刑罚的党员,给出了开除党籍的界定标准,即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类别、处分时效、处分运用表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处分期内又受党纪处分的,应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有党外职务的,建议撤销党外职务。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若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开除党籍的,即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政纪处分处分类别、处分时效、处分运用表
事项
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处分
类别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处分
时效
1、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处分期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处分
运用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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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党员与普通人不同的是党员在入党之前是经过党组织严格考察的,不仅仅要行动上入党,在思想上也要入党,如果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在党内也是会受到党纪处罚的,行政处罚不仅仅是针对普通人才有约束力,任何人违反了行政法规都应当受到处罚,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让小编来告诉大家。
一、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和处分的,一般都跟着相应的党纪处分,要轻都轻,要重都重。
只不过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⑷责令停产停业;⑸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⑹行政拘留;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特征: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
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2019年整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年12月31日)(二)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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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
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
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
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
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
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
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
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
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
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
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4)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
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
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
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