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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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婚姻法司法解释释义

2004婚姻法司法解释释义

2004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各位记者、各位朋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天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本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新修改的婚姻法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对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进行了较大修改。

它不仅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而且增设了一些新的制度。

在法律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如何根据立法的本意,正确地将新的法律适用于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指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新婚姻法,我们在新的婚姻法通过不久,便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于2001年12月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解释(一)》主要是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

《解释(一)》的公布,对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起到重要的作用。

但是,审判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又组织力量进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由于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司法为民的要求出发,对《解释(二)》的起草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2002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调研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当年的十大课题之一;2003年,《解释(二)》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当年必须出台的十项司法解释之一。

反腐倡廉典型案例

反腐倡廉典型案例

反腐倡廉典型案例1、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罪、滥用职权案:严惩腐败彰显决心陈良宇被判刑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39万余元;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2004年,陈良宇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舆论认为,陈良宇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决不姑息手软。

2、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情妇现象又一例证2008年10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定,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情妇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

刘志华受贿的财物大部分是通过情妇王建瑞收取的。

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390万余元。

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真相大白】最高法四把利剑直指司法腐败

【真相大白】最高法四把利剑直指司法腐败

最高法四把利剑直指司法腐败“从黄松有案案发到现在已经一年了,痛定思痛,我们对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不敢有丝毫松懈。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中央纪委立案调查。

该案不仅在社会上影响大,也在整个法院系统产生了很大震动。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态度鲜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决拥护和支持中央纪委的决定。

该案促使法院系统开始反思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到法院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

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举措不断推陈出新:“五个严禁”规定出台、重新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举报网站、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建立司法巡查制度……众多举措直指司法腐败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

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全国各级法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长51%。

“这是人民法院近年来查处干警违纪违法力度最大、落实反腐倡廉举措力度最大的一年。

”张建南颇有感触地说。

“五个严禁”防治司法腐败的猛药去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前不久,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决定给予黄松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贪廉一念间,荣辱两重天。

”身边的人和身边的事,震撼着每一位法官的心灵,更是发人深省:应汲取哪些教训?有哪些远离司法腐败的好办法?去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给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负责同志写了一封信。

在这封信里,王胜俊要求:请你们于近日组织本单位人员集中围绕“司法廉洁”进行讨论,可结合有关案例,在受到警示教育的同时,重点查找人民法院存在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原因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廉洁的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

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前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出台了“五个严禁”的规定。

黄松有案

黄松有案

“黄松有案”带来震惊引发深层思考从198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民事与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整个1990年代,司法改革曾是中国的一道非常引人注目的改革风景线。

但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似乎有所淡化,人们对于司法的现状则有不少议论。

一方面,每天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大量关于诉讼的报道、评论,说明审判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了;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等问题引起群众不满,很容易诱发法律秩序的危机。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今年3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此案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波。

“黄松有案”令人震惊之处至少有三点。

第一、像黄松有这样的大法官居然走上了被告席,人们感到不可思议。

这就提出了如何定位法官、如何理解司法独立原则的问题。

第二、黄松有犯罪主要是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律师的贿赂,左右下级法院的决定。

这反映了中国司法仍在审执不分、审辨勾结、审级串通的现象。

如何限制和监督法官的裁量权,是该案提出的另一个问题。

第三、黄松有主导的2001年8月13日司法解释,以宪法司法化著称,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一次重要尝试。

如何理解司法能动性,如何妥当协调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是该案提出的第三个问题。

大家都觉得,中国这样的司法腐败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如果法官有身份保障,腐败就不会发生。

但十天前台湾揭露的司法官集体渎职案件,构成了反例。

仔细分析问题的背景就可以发现,台湾与大陆的审判机关其实有着同样的欠缺,例如庭长享有对判决事先进行审查的特权,这有文化上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

所以,仅靠法官的特殊待遇,不足以在中国社会保障司法公正。

我们需要推动更有针对性的、深层次的司法改革。

海峡两岸的司法腐败,是危机、也是转机。

在我看来,新一轮司法改革正蓄势待发。

以下我就“黄松有案”提出的三个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中西法官定位不同:独立与监督大家都知道,在西方,正义女神Themis蒙着眼睛,她只按照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判断做决定。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有何意义?答: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许多条文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但是,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不够详细、具体,加之对一些问题未作规定,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失范,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查封规定》。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贯彻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考虑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注意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成果;既要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被执行人已占有或登记的财产可以查封问: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如何认定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答:这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的问题。

反腐倡廉典型案例

反腐倡廉典型案例

反腐倡廉典型案例1、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罪、滥用职权案:严惩腐败彰显决心陈良宇被判刑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39万余元;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2004年,陈良宇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舆论认为,陈良宇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决不姑息手软。

2、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情妇现象又一例证2008年10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定,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情妇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

刘志华受贿的财物大部分是通过情妇王建瑞收取的。

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390万余元。

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反腐大案要案盘点

2010年反腐大案要案盘点

2010年反腐大案要案盘点回首2010年中国反腐路,一大批旨在肃贪倡廉的新规不断出炉,剑指各类腐败现象。

同时,对于贪腐官员,以毫不手软的态度查办惩治。

据媒体报道,这一年共有4名省部级高官落马,分别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家盟,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宋晨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卓志。

此外,黄松有、陈绍基、王华元等12名省部级官员也在今年领刑。

四名省部级官员落马浙江省人大副主任张家盟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4月3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家盟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张家盟籍贯舟山,过往仕途稳健。

1977年进入普陀县物资局工作,后步步升迁,从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到普陀区副区长,嵊泗县副县长、县长,舟山市副市长兼市交委主任。

2008年1月,由舟山市市委书记升任浙江省大人副主任,浸淫舟山政界31年。

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6月13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张敬礼,男,汉族,1955年6月出生,安徽砀山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曾任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助理员;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保健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局长;2003年10月起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宋晨光涉嫌违纪接受调查7月11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宋晨光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宋晨光,男,汉族,1952年12月出生,江西高安人,在职研究生学历。

江西省政协副主席。

1989年至1994年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

此后历任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长,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党组书记,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春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刘卓志涉严重违纪接受调查12月15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卓志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黄松有就

黄松有就

黄松有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问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

新的婚姻法在内容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某些方面对原来的法律做了重大修改。

由于立法技术和语言等原因,法律不可能规定得非常详细。

但是,社会生活是复杂、具体的。

因此,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就很有必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将较为抽象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和细化。

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婚姻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决定对婚姻法采取分批制定司法解释的做法。

2001年底,第一批司法解释公布施行,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去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将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我院。

在整理、归纳各地书面意见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后,我们草拟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初稿,并在多次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不断地对解释稿进行修改。

其间,先后到黑龙江、吉林、广东、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高院院长会议上,《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作为会议材料,征求各高院领导的意见。

同时,我们还召开了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军事法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其对《解释(二)》的意见。

为慎重起见,就涉及军人离婚及财产归属及分割问题,还专门与军方、妇联进行了个别协调。

由于社会各界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关注程度较高,为更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我们决定将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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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发布时间: 2005-07-29 13:28:08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司法审判能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解释》的出台是农民维权的迫切需要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您谈谈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答:我国有9亿农民,“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

以往,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的规定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又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社会各界包括广大农民,对《解释》的出台都报以热切的期望。

《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专门行文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尽快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

为切实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实践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依据,为农民维权提供更为明确、具体、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解释》。

其目的在于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以及相关具体争议的处理规则,以期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解释》稿系统修改了39次问:据我们所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基层,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接触的较少,而《解释》是针对处理此类纠纷所作的司法解释,其难度可想而知,请您谈一谈《解释》制定的过程?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实践性极强、牵涉面极广,也十分复杂。

所以,在《解释》的起草工作中,我们时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司法为民要求为指导思想,高度重视调查调研,坚决杜绝闭门造车。

在此基础上,调动和发挥了各方面的力量收集问题和分析论证。

在起草制定过程中,《解释》起草小组曾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初稿形成后,2003年9月19日及11月4日,我们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和第二次全体会议。

11月21日,为充分听取中央及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对《解释》稿的意见,我们会同农业部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

全国人大法工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单位派员参加了会议。

12月12日,又在京召开了有关民法、民诉法学专家学者参加的专家论证会。

为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农民群众接触《解释》稿的可能性,我院于2003年12月31日将《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农民报以及人民网、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同时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此举在全社会引起了普遍关注。

特别是在人民日报上全文刊发,在我院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尽管各界对《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各种修改意见,但都认为《解释》的起草是我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司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希望《解释》尽快出台。

2004年4月中旬,我院民一庭会同农业部经管司分成两个调研小组,分赴山东、湖南、广西等地进行了专项调研。

两个调研小组行程跨越济宁、潍坊、长沙、常德、张家界、南宁、株州、桂林等地市,深入听取了各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经管部门、妇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志的意见,特别是走进农民家中和田间地头听到了农民最真实的呼声。

6月28日,我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其中对下级法院提出了“要注意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带普遍性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必要时应当逐级层报我院”的明确要求。

在《解释》稿已经进入攻坚阶段的情况下,10月10日至12日,我院在重庆市召开了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志参加的座谈会。

11月10日至12日,又赴安徽参加了该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座谈会。

通过这两次座谈会,我们对《解释》稿再次作了修改,并于2004年11月下旬,在京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全国妇联、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解放军军事法院等单位派员参加了论证会。

会后又在中央党校政法部的大力支持下,专赴中央党校听取了十位县委书记的意见。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我院就《解释》稿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全国妇联、公安部、劳动部等部门的书面意见,还专门到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进行了沟通。

从《解释》制定工作启动至今,我们共在四川、安徽、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广西、重庆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

召开专项调研座谈会27次,参会人员共计近650人。

加上报送综合书面材料的北京、广东、河南、上海、陕西、河北、辽宁、吉林、内蒙古等,共辐射了具有代表性的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通过以上途径共收集报刊登载资料、下级法院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农业经管部门)专报材料、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征集来信和网上意见以及整理会议记录等计160余万字。

在此基础上,对《解释》稿进行成系统修改39次。

回顾整个起草制定过程,我们始终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因此可以说《解释》的出台是各界大力配合与协调的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解释》的公布是对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最好回报,也是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民主化的集中体现。

三、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前一段时间,涉及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问题引起社会关注,《解释》的出台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什么意义?答: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布实施前,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调整主要是通过落实中央有关政策措施来进行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布实施后,如何确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日益凸显。

为切实解决农民打官司难的问题,对农民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其承包经营权被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其中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等纠纷案件。

此外,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因其同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四、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不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应支持问:近一段时间以来,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十分突出,《解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保护是怎样规定的?答:前些年,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不是很高。

在有些地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盲目推行退耕还林或者规模化经营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或者调整。

此外,因税费负担沉重,农民种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所以弃耕撂荒承包地外出务工的现象也十分普遍。

自2003年以来,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大大提高,返乡要求拿回承包地的纠纷呈现出激增态势。

而被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经由发包方另行发包给了他人,甚至业已承包经营多年。

如何处理这些纠纷,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

对此,《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该规定的基本考虑是: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其权利性质应属于物权,这也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重点所在。

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是对物权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基于物权人的地位寻求法律保护,要求返还承包地。

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

此外,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有其深刻复杂的背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做了严格的限定,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的考虑出发,弃耕撂荒承包地的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亦应予以支持。

2004年3月30日和4月30日,国务院相继以国办发明电(2004)15号和21号发出《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以及《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从行政角度作出了与《解释》立场一致的规定。

五、无法定理由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影响合同效力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除外条款的理由是什么?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因此,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只要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他人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即为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做此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流转自主权,而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承包方的权益。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而言至关重要,一旦转让,在承包期内就无法再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更应看到的是,不能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主权。

基于此种考虑,《解释》第十三条后段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解释》实际是运用了立法目的解释的方法论,其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六、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无效问:《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定中并未禁止设定抵押,《解释》第十五条为何要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行为无效?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方是否可以采取抵押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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