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制造一个方便,干净的车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
1、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停车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否决违规车辆进场。
2、凡进入广场及写字楼的非机动车须遵守本管理规定,车辆须有序的按区域停放至指定位置,严谨乱停乱放。
3、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内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
4、全部人员应安息车场内设施及设备,损坏须照价赔偿。
5、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6、进入非机动车辆停车场的车辆须加好锁,谨防走失。
7、对非机动车辆停车场,物业只提供服务,不负看守责任,车辆走失由车辆全部人自行负担。
8、进入广场及写字楼的车辆应自觉听从管理,凡违背本规定发生的事故,造成人员损害或广场内公共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人承担。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一、凡在非机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车主,请遵守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本停车场可以停放自行车、电瓶车和摩托车。
三、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开放,无人值守,请车主自负车辆保管责任。
四、不同类型的车辆请按照停车场指示的分区域按顺序整齐停放。
五、停车人应确保车辆性能完善,避免自身车辆状况异常给其他停车人带来不良影响。
六、非机动车在园区内需限速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进出非机动停车场及在园区内与机动车并行时,非机动车辆必须推行。
七、因非机动车车主行驶及存放车辆导致园区公共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车主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清洗车辆。
九、请自觉维护停车场卫生环境,禁止吐痰和乱扔烟蒂杂物。
十、请自行妥善保管私有物品,锁好车辆。
如有车辆损坏或车辆丢失事件,车主应及时报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十一、本非机动车停车场禁止为电瓶车充电,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
十二、对长期不用1个月以上的非机动车,大厦可以将其集中存放,并在现场通知。
如通知超过一个月未能找到车主,将其作为无主车进行清理。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存车人自行承担。
十三、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大厦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对车辆进行扣留或拖走。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2024年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2024年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非机动车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在市区道路上的行车和交通行为。
第三条成都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非机动车指非电动的和电动的两轮、三轮车辆。
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
第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一)机件存在故障,影响行车安全的;(二)车辆未按规定年检的;(三)违反规定改装的;(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携带的物品妨碍安全行车的。
第七条所有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并不得假冒、污损或者遗失车辆号牌。
第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章非机动车行车规则第九条非机动车行驶应当靠道路右侧,不得逆向行驶。
第十条非机动车行驶应当尽量靠近道路右侧边缘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第十一条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行驶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不得载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牵引、推车或被牵引、推动。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夜间、雨雾等气象恶劣条件下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尾灯。
第三章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第十五条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不得与机动车并行。
第十六条允许行驶的机动车道上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道不设专用道的,非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且不得与机动车并行。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推到非机动车道右侧路肩处,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
第十九条对于违法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掉头、逆行等行为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交警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没收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并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是成都市对非机动车管理的主要规定:
1. 非机动车行驶规则:
-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路口等区域行驶,不得逆行、乱穿车道。
- 行驶时应当手持或安装手机支架,避免使用手机、耳机等影响安全驾驶。
- 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的规定,停车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不得堵塞交通、消防通道。
- 不得在禁止鸣笛的区域鸣喇叭,不得发生追逐、抢行、竞速等危险行为。
2. 非机动车停放规则:
- 非机动车停放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不得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停放时应当使用车锁等固定装置,保持车辆稳定。
- 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否则可能被交管部门进行处罚或拖移。
3. 非机动车装载规则:
- 载货时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确保货物不会影响行车安全和其他车辆通行。
- 不得在非机动车后座上搭载乘客。
4. 非机动车使用规则:
- 非机动车驾驶人年满16周岁方可上道行驶。
- 使用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规定安装前、后灯、制动装置等安全设备。
- 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后灯光。
-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仅是部分规定,具体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还需根据成都市相关法规进行参考。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是指对非机动车的使用、行驶、停放等方面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1. 颁发牌照:一些地区要求非机动车主在经过注册、审核后领取牌照,并在非机动车上悬挂牌照,以方便管理和追踪。
2. 安全要求:非机动车主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要求,包括车辆的整体稳定性、制动性能、灯光、反光设备等。
3. 骑行规则: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如遵守交通信号、限速、不在机动车道上逆行或穿行、避让行人等。
4. 执法措施:对于违反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执法部门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如罚款、扣分、暂扣车辆等。
5. 停放管理:一些地区对非机动车的停放有一定管理要求,如禁止占用人行道、道路障碍物等。
6. 安全设施:一些地区要求提供非机动车专用道、停车架、交通标志等,提高非机动车出行的安全性。
以上规定只是一些常见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如果需要了解本地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请查阅当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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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2023年非机动车管理规定____年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的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机动车是指未装有发动机以及其他非动力辅助装置的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等。
第三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并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非机动车登记牌的申领和悬挂。
登记牌应当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车辆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高速城市快速路。
特殊情况下需要通过机动车道的,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并确保行车安全。
第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遵守以下交通规则:1. 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机动车让车比赛、竞速活动。
2. 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寻找指定的停车区域。
3. 不得携带超过载荷限制的物品,不得改装非机动车。
4. 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第七条:非机动车应当装备鸣笛器、前后灯光、制动器、反光装置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修保养,确保安全可靠。
第八条: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车辆稳定,不得超速行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等违章行为。
第九条: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当与道路规划、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相适应,保证非机动车的通行安全。
第十条: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应当保持安全的距离,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的盲区内行驶。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不得横穿道路、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需要饮酒的,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当及时将车辆移至靠边停放,不得阻碍其他车辆通行,并立即报警或报告交通执法部门。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5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给业主创造一个温馨、优美的生活环境,维护园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防止发生非机动车被盗和乱停乱放的现象,特制定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定义本规定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瓶)车、摩托车、三轮车(含老年车)等。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非机动车的管理。
4管理职责4.1各物管中心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4.2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4.3各物管中心应将制定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经本项目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5管理办法5.1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按照方便业主的原则,设置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场地。
5.2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合理配置停车器械和灭火器材。
5.3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专人管理。
5.4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在现场张贴《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5.5各物管中心应指派专人对非机动车辆停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6各物管中心应对非机动车辆实施挂牌管理,严禁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5.7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参照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并于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公示,严禁乱收费。
5.8各物管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应签订《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
6其他6.1本规定由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甲方: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为保证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以下简称“本场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停放非机动车的相关设施设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是指对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等行为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行驶规则:规定了非机动车的行驶路线、速度限制、操纵要求等,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秩序。
2. 交通信号:规定了非机动车应当遵守的交通信号,包括红绿灯、交警手势等。
3. 通行证申领:规定了某些地区或道路对非机动车通行的限制,以及申领通行证的程序和要求。
4. 非机动车道建设:规定了非机动车道的设置、标线、标志等,以提供给非机动车独立的通行空间。
5. 行驶记录:规定了部分地区或交通路段对非机动车行驶进行记录和监控的要求。
6. 违章处罚:规定了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罚款标准。
7. 停放规定:规定了非机动车在停放时的地点、方式、时间限制等。
8. 安全装备:规定了非机动车应当配备的安全装备,如前后灯、反光装置等。
9. 治安管理:规定了非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需要遵守的治安管理规定,如不得占用行车道、阻塞交通等。
以上是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具体需根据当地的交通法规来遵守。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行驶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行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非机动车是指人力、畜力驱动,不利用燃烧机械进行运行的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手推车等。
第四条制定和修改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同时应与公安、城管、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协商,征求意见,并报成都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行驶的监管和管理,保障非机动车行驶的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确保行驶安全,文明驾驶。
第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遵守交通信号,不得违反交通规定。
第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违规穿行人行横道、禁止通行的道路、桥梁、隧道,不得逆行、压线行驶。
第九条非机动车停车时,应当遵守停车规定,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第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积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了解交通法规并遵守。
第二章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第十一条非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登记程序及相关手续由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明、车辆购买证明、非机动车照片等。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登记完成后,应当悬挂非机动车号牌,未悬挂号牌的非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号牌的规格、制作和安装由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号牌遗失或损毁时,应当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购买或出售非机动车时,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报废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交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章非机动车行驶规定第十九条在城区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应当尽量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和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范围
2.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小区内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等。
三、停放管理
3. 小区内非机动车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内,不得乱停乱放;
2)非机动车停放时应保持整齐有序,不得占用行人通道和紧急通道;
3)非机动车停放时应上锁,防止被盗或损坏;
4)禁止在楼道、电梯口等禁止停车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四、骑行管理
4. 小区内非机动车骑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1)非机动车骑行应保持适当的速度,不得超速行驶;
2)禁止在楼道、人行道上骑行;
3)禁止在小区内任意竞速、追逐;
4)禁止搭载他人或携带过多物品骑行。
五、装饰管理
5. 非机动车装饰应遵守以下规定:
1)非机动车的装饰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禁止使用与车身颜色相似的涂料、帖纸等;
2)非机动车的装饰不得妨碍驾驶员视线和正常行驶。
六、维护管理
6. 小区内非机动车的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1)非机动车应定期保养,确保安全使用;
2)非机动车故障或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七、处罚措施
7. 对不遵守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暂扣非机动车;
4)罚款。
八、附则
8. 根据具体情况,可对本管理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
以上为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希望各位居民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环境。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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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天辰大厦一、凡在非机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车主,请遵守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本停车场可以停放自行车、电瓶车和摩托车。
三、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开放,无人值守,请车主自负车辆保管责任。
四、不同类型的车辆请按照停车场指示的分区域按顺序整齐停放。
五、停车人应确保车辆性能完善,避免自身车辆状况异常给其他停车人带来不良影响。
六、非机动车在园区内需限速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进出非机动停车场及在园区内与机动车并行时,非机动车辆必须推行。
七、因非机动车车主行驶及存放车辆导致园区公共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车主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清洗车辆。
九、请自觉维护停车场卫生环境,禁止吐痰和乱扔烟蒂杂物。
十、请自行妥善保管私有物品,锁好车辆。
如有车辆损坏或车辆丢失事件,车主应及时报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十一、本非机动车停车场禁止为电瓶车充电,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
十二、对长期不用1个月以上的非机动车,大厦可以将其集中存放,并在现场通知。
如通知超过一个月未能找到车主,将其作为无主车进行清理。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存车人自行承担。
十三、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大厦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对车辆进行扣留或拖走。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篇: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xx0207(颁布时间)xx0207(实施时间)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xx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xx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燃油助动自行车的牌证申领、检验、过户、转让、报废及其管理,按照《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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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非机动车的通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本市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交通、商业、建设、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注册登记)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总量调控)本市根据公交优先、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除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便民服务等特殊需要外,本市停止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
人力三轮车号牌发放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对非机动车的通行,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分隔通行时间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领材料)申领非机动车牌证,应当向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合法有精心收集精心编辑精致阅读如需请下载。
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效的身份证明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非机动车来源合法证明。
其中:(一)申领人力三轮车牌证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营业执照;(二)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须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证明;(三)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的,须提供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
申领本市助动车牌证的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
第八条(牌证的发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领非机动车牌证条件的车辆,发给非机动车牌证。
非机动车号牌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非机动车牌证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第九条(非机动车检验)助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定期检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转让和过户)转让自行车、助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应当由受让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精心收集精心编辑精致阅读如需请下载。
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二)拼装非机动车;(三)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
第十二条(无主非机动车处理)因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的非机动车,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
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暂扣的非机动车作为无主车处理。
对群众拾交、公安部门查获失窃或者长期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找车主。
公安部门查明车主的,应当在15日内通知车主前来认领,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作为无主车处理;公安部门在15日内未能查明车主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后6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以作无主车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将认定无主非机动车的情况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信息管理)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网络。
非机动车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车主、车辆的基本资料;(二)非机动车的过户、转籍资料;(三)非机动车的丢失、失窃资料;(四)无主非机动车的处理资料;(五)市公安局认为应当采集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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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第十四条(停车场地设置)火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地铁、轻轨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大中学校、大型商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场所单位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第十五条(停车场地管理)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二)对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三)发现无号牌或者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四)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停车人义务)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停车场地各项管理规定;(二)接受停车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精心收集精心编辑精致阅读如需请下载。
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三)不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交易管理)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的,应当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修理管理)从事经营性非机动车修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登记。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修理摊点。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管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征求市容管理部门的意见。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修理摊点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不得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综合管理)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修理、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
对擅自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无证修理摊点和非法交易市场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除按照精心收集精心编辑精致阅读如需请下载。
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处理外,对能够提供车辆来源合法凭证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或者转借、涂改、伪造牌证的,对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三)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上道路行驶的,对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对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四)非机动车擅自加装动力装置、拼装非机动车或者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的,对驾驶人员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财物;(五)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六)擅自占用道路设立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修理摊点的,对当事者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七)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的,予以取缔,对当事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未按规定做好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修理摊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处理。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拍卖或者修精心收集精心编辑精致阅读如需请下载。
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理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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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1职责:1.1行政人事部负责非机动车进入公司的综合管理,包括查处不按规定区域停放的车辆,及车棚卫生的管理。
1.2门卫负责非机动车的出入管理,引导非机动车进入公司的停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