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doc

合集下载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1. 引言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规划与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土地规划等方面,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该工作的合法、公正、公开、有序进行。

本文就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相关规范作出详细解释和说明。

2. 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最主要的法规,本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条例》为依据。

具体规定如下:2.1 拆迁依据拆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它合法利益服务,经征收决定或协议达成后,执行区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规划,依法变更用地,并报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

2.2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于征收房屋时约定,应当达到法定标准;若无法达到法定标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期内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或裁决,并依法向征收者支付拆迁补偿款项。

2.3 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必须体现城市规划提出的要求和功能定位,避免因拆迁造成的不利影响。

拆迁定点也应当渗透市民的参与,保护被拆者的合法权益。

2.4 拆迁补偿金支付征收房屋后,补偿金应当及时支付,并开具票据。

若拖欠支付,相关政府部门应当马上启动法律程序,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3. 拆迁程序拆迁程序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按照法律程序把房屋拆迁出去的行为,下面介绍拆迁程序:3.1 准备工作政府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的城市规划和城市更新战略,拟定优秀的拆迁执行方案,并根据城市更新规划图按区域分别规定拆除房屋时间表及拆迁顺序。

3.2 发送征收通知征收部门应当向征收范围人员发出提前通知,明确具体范围和拆迁时间,征收通知书需要在拆迁前60至90日给与当事人签收,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3.3 协议签署当事人自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到区县征收部门签署征收协议书。

3.4 款项支付征收部门需要根据征收协议和签定购房协议的价格支付应有的款项。

房屋拆除工作制度

房屋拆除工作制度

房屋拆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房屋拆除工作,保障房屋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拆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房屋拆除工作的主体和职责1. 房屋拆除工作的主体:房屋拆除工作的主体包括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

拆迁人是指需要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拆迁实施单位是指承担房屋拆除工作的企业或者机构。

2. 拆迁人的职责:拆迁人应当向拆迁实施单位提供拆除房屋的相关资料,并按照约定支付拆除费用。

3. 拆迁实施单位的职责: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拆迁人的要求,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拆除房屋,并承担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责任。

三、房屋拆除工作的程序1. 签订拆除合同: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拆除合同,明确拆除房屋的具体事项、拆除费用、拆除时间等内容。

2. 办理拆除手续: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办理拆除手续,并提交拆除方案、安全措施等材料。

3. 拆除前的准备工作: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提前做好拆除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拆除房屋进行勘查、评估,制定拆除计划和应急预案等。

4. 拆除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拆除合同的约定,对房屋进行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周边安全,防止对周边环境和设施造成损害。

5. 拆除后的处理: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将拆除后的场地清理干净,并按照约定将拆除后的材料交付拆迁人或者进行妥善处理。

四、房屋拆除工作的监管1. 相关部门的监管:房屋拆除工作应当接受政府的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房屋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自律: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约定履行拆除合同,保障拆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违规处理1.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拆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拆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规章制度范本

拆迁规章制度范本

拆迁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拆迁范围和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房屋拆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迁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第三条拆迁许可拆迁人应当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拆迁的决定。

准予拆迁的,发给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拆迁公告拆迁人应当在取得拆迁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标准等。

第五条拆迁补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向被拆迁人支付相应的货币。

安置补偿是指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拆迁安置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内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安置地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第七条拆迁期限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拆迁工作。

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拆迁纠纷处理拆迁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的拆迁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建住房[2005]20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类别】房地产/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建住房[xx]145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建设部【发布日期】xx.08.24【实施日期】xx.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61236【全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xx]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xx年八月二十四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享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1.健全管理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89号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89号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89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拆迁办):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文件。

各市、县建设和房管(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对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

未经行政裁决的项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被拆迁总户数50%以上的项目,房管(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省建设厅将抓紧制定召开听证会的程序和办法印发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略)广东省建设厅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结束——。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拆迁前、拆迁中和拆迁后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坚持“安全、有序、公开、合法”的原则,尊重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做到信息共享、责任厘清、工作规范,共同推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准备工作第五条拆迁准备工作应从规划、设计、审批、补偿等环节着手,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拆迁前,责任单位应与拆迁户进行沟通,了解其基本情况,并通知其相关权益,如安置政策、经济补偿政策等。

第七条拆迁准备工作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拆迁目标、拆迁时间、拆迁经费等,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拆迁准备工作应落实相关证照的办理,如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在拆迁工作前应做到证照齐全。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九条拆迁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的要求,按照程序进行,逐一报批、逐级审批,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拆迁程序包括拆迁计划的编制、公告的发布、补偿协议的签订、动迁的安置等环节,各环节应按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拆迁程序中涉及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的调查和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拆迁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拆迁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需要征得拆迁户的同意时,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拆迁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拆迁户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对于被拆迁户的住房、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应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应注重合理安置,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拆迁户应提供合适的居住条件,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过程中涉及的争议应及时处理,妥善解决,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住房[2005]200号
发布日期:2005-10-31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
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
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九条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

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院起诉。

但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
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