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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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案件评析(3篇)

学校法律案件评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对学校在法律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评析。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中学发生一起学生伤害事故。

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被另一名学生推倒,导致其头部受伤。

受伤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1.案件事实:(1)事故发生时,双方学生在课间休息,未在规定区域活动。

(2)事发前,学校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未强调课间休息时需在规定区域活动。

(3)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并积极配合家长处理后续事宜。

2.争议焦点:(1)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2)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评析1.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中,学校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未强调课间休息时需在规定区域活动,导致学生违反规定,发生事故。

因此,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忽。

2.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受伤学生为未成年人,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学生受伤。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本案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学校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2.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3.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法律资讯频道 13:27 法律常识[导读]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

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以下案例仅做参考,希望能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

案例分析(1)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

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

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

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评析】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解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解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解析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

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

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 4-1 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

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

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

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

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

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1醒学生注意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

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

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

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不断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旨在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校园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二)案件发生地点:某中学操场(三)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甲(学生)、加害人乙(学生)、学校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操。

课间操结束后,学生甲和乙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乙不慎将甲推倒,导致甲头部撞击地面,造成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

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甲父母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学校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乙的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拒绝了甲父母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二)法律途径甲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父母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乙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将甲推倒;2. 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甲因事故造成脑震荡;3. 医疗费用单据,证明甲在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学校则认为,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已经尽到职责;2. 学校日常巡查记录,证明学校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巡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但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甲父母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件分析(一)学校责任分析1. 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学生作为校园中的一部分,由于年龄、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更容易在校园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中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甲同学(13岁)在课间休息时,与乙同学(14岁)发生口角,甲同学一时冲动,拿起旁边的凳子向乙同学头部砸去,导致乙同学头部受伤,缝了3针。

事后,乙同学家长要求甲同学家长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同学家长认为甲同学年龄小,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甲同学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同学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乙同学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管理学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甲同学与乙同学之间的冲突,存在管理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解决建议(1)甲同学家长与乙同学家长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甲同学家长与学校协商解决甲同学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甲同学家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同学家长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不容忽视,本案通过分析一起学生伤害事故,揭示了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法律问题的发生。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探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刚(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与学校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小明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疏忽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小明和小刚发生争执。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争执,未能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忽。

(2)小明受伤的原因小明受伤的原因是自身过错,但学校的管理疏忽也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小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和小刚的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学校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名中学生张某因在校期间与同学发生争执,导致对方受伤,双方家长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以下是案例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基本情况1. 原告:王某,男,15岁,中学生,系张某同学。

2. 被告:张某,男,15岁,中学生,系王某同学。

3. 第三人:李某,男,16岁,中学生,系张某同学。

(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张某与王某在课间休息时间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铅笔戳伤王某眼部,导致王某受伤。

事后,王某家长要求张某及张某家长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王某家长将张某及张某家长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张某及张某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件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因争执用铅笔戳伤王某眼部,存在过错,侵害了王某的人身权益,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张某及张某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2. 本案中,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园内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件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1. 张某及张某家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学校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赔偿金额根据王某受伤程度、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综合考虑。

学校法律案件事例分析(3篇)

学校法律案件事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学校法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学校法律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学生伤害事故、校园侵权、教师权益保护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为例,对学校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9年3月,某中学一名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因与同学发生争执,被推倒在地。

该学生头部受到撞击,造成脑震荡,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该学生脑震荡后遗症严重,需长期治疗。

事后,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件分析1. 事实认定(1)学校存在管理不善。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未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

(2)学生与同学发生争执。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学生自身过错、他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本案中,学生与同学发生争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 法律适用(1)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学校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学生自身过错。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学生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中,学生与同学发生争执,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3. 责任划分(1)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学校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2)学生自身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学生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中,学生与同学发生争执,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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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学校与幼儿园就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就是片祥与、充满生机的土地,但就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

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

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课堂本来就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就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4-1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

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

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瞧,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

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与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她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

受伤的老师与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与多名学生受伤。

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瞧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与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

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就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

学生就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就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

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就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次实验,应该不就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就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瞧。

恰恰相反的就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瞧,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正就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

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

案例4-2 生物实验课,违规操作酿火灾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学有一节生物课。

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就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瞧个仔细。

没想到烧杯很烫。

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

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

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呆了。

学生小红瞧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

一位同学也迅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

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

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

纱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

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

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法律评析】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在这个案例中,事故的起因就是那名男同学的违规操作。

实验之前,老师已经反反复复地强调了安全事项与操作规程,所以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在法律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

虽然那位男同学有过错,但因为就是未成年人,不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中小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很容易接触到化学药品、酒精灯、电、酸类溶液等高度危险物品。

并且由于学生年龄特点与生理特征,很容易就因为好奇忘记可能存在的危险,同时因为没有枯燥课本的束缚,学生的好奇心得到解放,在一种极度兴奋的状态下,很可能听不进去老师讲解操作实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以致发生事故,甚至导致死亡。

所以任课教师要特别提醒学生注意,同时还要做好安全预案。

另外,有的学校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很多实验仪器缺乏及时的更新或维修,这也就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教师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帮助学校做好安全设备的检修。

此外,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这就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与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

体育教师与班主任要特别注意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课间、课外中的人身伤害事故上面我们谈论了课堂上的一些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但就是课间与课外也就是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一个高发时段。

课间活动中,由于放松的神经与学生活泼好动的天性,在学生相互打闹时很容易发生意外。

并且,课间教师经常不在教室,很难对打闹进行及时的劝阻与制止。

学生因为觉得不在教师的视线之内,便更加自由与大胆,可能会进行一些与自己的年龄与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课间与课外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安全隐患也就相应增加了。

案例4-3跳起接球跌伤引起的事故这就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

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

同学把她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

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

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她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她,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

第二天, 她仍到校上课, 也没与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她又与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

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她送至附近医院, 后又转至脑科医院, 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 一面抢救, 一面通知家长, 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法律评析】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她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就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就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

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就是一起学校意外事故。

属于学校意外事故的情形有多种,其中就包括: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所致的学生受到人身伤亡的事故。

而本案正就是属于上述情形的学校意外事故。

学生王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就是在前一日的课外活动时因其踢球突然跳起却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这就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二就是在次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况,因前一日的跌伤而头晕,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最终导致其因脑部积血而死亡,这就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

可见,前一日王某跌伤纯粹就是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致;而次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学行为又并无不当,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

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课间就是事故频繁发生的时段,应该引起学校、家长与学生的有关重视与警惕,根据对众多案例的总结,课间事故具有一些普遍的特点:课间休息安排在两节课之间,这时学生刚上完课,十分疲劳,想放松,所以打闹玩耍得特别厉害。

同时课间休息地点多在走廊,场地狭窄,人群密集,容易发生事故。

课间课外大多处于教师的视线之外,学生容易做一些危险的动作,很可能引发事故。

因此教师在平时班会以及其她班级活动中,应提醒学生提高警惕,增强危险意识:(1)课间活动要做到一讲安全,二讲文明。

(2)课间活动应尽量到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

(3)活动强度要适当,不做强烈的或具有危险性质的活动。

(4)活动方式要简便易行,注意安全。

(5)课间严禁进行篮、足、排等球类活动。

(6)值日生发现本年级学生不文明、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向教师反应。

(7)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做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事情。

(8)一旦发生意外,及时与老师、家长取得联系。

三、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的教室、体育场馆与其她建筑设施就是学生学习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但就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必不可少的条件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倒塌,危及的往往不就是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而就是多个人的安全与健康。

学校建筑物的安全与否,关系到在学校生活、学习的学生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

学校与具体的施工单位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下面从几个方面谈一下校园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问题。

案例4-4四川通江小学生踩踏案2005 年10 月25 日,晚上8 ∶00 左右,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某镇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踩踏事故,导致该小学四年级与五年级的8 个学生死亡, 27 人受伤住院。

中心校一共有近2000 名学生,发生踩踏事故的就是四年级与五年级学生的教学楼,死伤的孩子都就是下晚自习的住宿生,而起因则就是孩子搞恶作剧。

发生事故的现场就是二楼的楼梯处。

这个楼梯大约有1 5 米宽,从上到下有10 级台阶,二楼与三楼的500 名学生都要经过这个楼梯上下楼。

事故发生的晚上7 ∶50 ,学生下了晚自习开始下楼回宿舍。

当走到二楼的这个楼梯口时,突然有人开始大喊“屈飞来了!”。

原来,就在这起踩踏事故发生前一周,该镇小学有一个叫屈飞的孩子误喝农药导致死亡,所以那天晚上当有人喊屈飞来了的时候,大家便有些害怕,争相拥挤。

有的同学就被挤倒在二楼的楼梯上,而踩踏事故也就因此而发生了。

【法律评析】最近一个时期因教学设施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内蒙古、江西、四川都因楼道狭窄、灯光昏暗发生踩踏事故,重点就是各学校楼梯、走廊、护栏存在问题等。

因此,教师要对学生集体活动上下楼进行巡查与疏散,以确保学生不会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除此之外,学校要定期检查校内的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与体育设施、教具就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楼道、走廊及其她通道就是否安全通畅。

各类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要教育孩子在学校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追逐。

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

目前,一些学校放学时间已错开,学生放学由班主任统一带队,并护送至校门前。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与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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