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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实施的PSC检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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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的检查1.法律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
附则Ⅴ第2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一切船舶。
附则Ⅴ第3条规定:在特殊区域外,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能入海;垫舱物料、材料和包装材料要尽量远离陆地处理入海,且不得在距最近陆地25海里处形成可见漂浮物;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12海里以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入海。
附则Ⅴ第5条规定: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1989年修正案确定)、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确定)、泛加勒比海区域(1991年修正案确定)。
在特殊区域内,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及塑料垃圾袋)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均不能入海;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入海,而且必须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
1995年9月IMOMEPC.65(37)决议通过附则Ⅴ修正案,新增第9条。
修正案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建造的船舶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
该修正案第9条规定:总长12米及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展示有关垃圾处理的要求;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按IMO制定的导则编制的《垃圾管理计划》,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管辖下的港口或装卸站的船舶还要有按附则Ⅴ中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用本船船员工作语言编写,其内容包括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程序,船上垃圾加工处理设备管理、使用要求,计划实施时各类人员职责等;当向海里排放垃圾、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垃圾、在船上焚烧垃圾、意外地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排放垃圾都要记入《垃圾记录簿》。
CCS船舶PSC检查总体情况介绍及典型滞留案例分析付治深

2019年上半年CCS级滞留船舶统计、分析
7)滞留船舶船龄分布 除5-10年船龄的船舶滞留艘次较少以外,其它各段船龄船舶滞留艘数
基本均布。
2019年上半年PSC检查情况与2019年同期对比
指标项目
2019年上半年
2019年上半年
2019年与2019年 同比
二、2019年上半年CCS船舶PSC检查情况
综合上述情况,三大PSC组织共检查CCS检验、审核约1781艘次,滞留 21艘次,折算滞留率1.18%,CCS责任滞留率为0. 00%
在三大PSC组织以外,有5艘CCS级船舶被滞留(未包括台湾滞留2 艘)。
2019年上半年在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地有30余艘船舶经过与PSC交涉 避免了被滞留或取消滞留。但各公司不应过分依赖与PSC机构的沟通,要从 根本上提高船舶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水平。
3. 要跟踪船上的抵离港检查效果,增强公司管理人员监控技能和登轮检 查效果,对涉及PSC检查的关键项目和关键部位、特别是对PSC高发 缺陷项目,建议公司要求船上拍照发回公司
4. 公司的检查要特别关注船上维护保养、船员操作和SMS管理状况,发 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妥善解决
案例二
某轮,1990年建造散货船,2019年10月24日在新加坡PSC检查中被滞 留,PSC检查开出23项缺陷,涉及消防、救生、主辅机械、航行安全等多 类PSC高发缺陷,其中主要缺陷有: 1. 主甲板消防管路靠舱口围侧锈蚀严重 2. No.3货舱右舷处消防管路在进行出水试验时发现严重腐蚀和泄漏 3. 机舱通风挡板卡住 4. 火警探头丢失 5. 燃油增压泵漏泄严重用钢板围住防喷出
作并列 5、载重线/主推进及辅助机
械并列
2019年上半年CCS级滞留船舶统计、分析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PSC检查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检查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及尺度的相应增加,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威胁日趋严重。
船舶油水分离器作为船舶主要的防污染设备之一,在减轻船舶对海洋污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油水分离器及相关设备的工作状态,是P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必查项目。
加强防船舶污染设备的检查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重要措施,但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防止船舶对水域造成的污染,要靠船东、船员、船级社和海事部门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要大家在思想上有足够的重视,特别是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环保意识,“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目标就一定能达到。
1.法律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I第9条规定: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不包括货油泵舱的舱底)的排放(但不得混有货舱的残油),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第16条规定: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且应保证通过该滤油设备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15PPM时能发出的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第4条规定: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应加以维护,使其能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从而保证该船在各方面保持适合出海航行而不致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当的危害威胁;根据附则I的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过检验的结构不得改变。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以国发[1983]202号文颁布施行。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从1998年7月6日起,所有通过油水分离器后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中含油量不得超过15PPM。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PSC检查

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及尺度的相应增加,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威胁日趋严重。
船舶油水分离器作为船舶主要的防污染设备之一,在减轻船舶对海洋污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油水分离器及相关设备的工作状态,是PSC 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必查项目。
加强防船舶污染设备的检查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重要措施,但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防止船舶对水域造成的污染,要靠船东、船员、船级社和海事部门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要大家在思想上有足够的重视,特别是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环保意识,“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目标就一定能达到。
MARPOL73/78 公约附则 I 第 9条规定:对于 400 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 不包括货油泵舱的舱底 )的排放( 但不得混有货舱的残油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 15PPM ;第 16 条规定:凡4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 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且应保证通过该滤油设备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 15PPM ;凡 10000 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15PPM 时能发出的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第4条规定: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应加以维护,使其能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从而保证该船在各方面保持适合出海航行而不致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当的危害威胁;根据附则 I的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过检验的结构不得改变。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1983 年12 月29 日以国发[1983]202 号文颁布施行。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 ) ,从 1998 年 7月6日起,所有通过油水分离器后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中含油量不得超过 15P PM 。
船舶PSC检查表(全船)

5、每月检查救生设备的情况;
6•标注本轮的工作语言,船长、值班船员的签字。
《医疗指南》
(HMS0002)
船上应保存最新有效的《医疗指南》。
GMDSS岸基协
GMDSS岸基维修协议应由船公司与主要设备生产厂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
议
或船级社认可的机构签署,应保持有效,内容应与实船一致。
提岀的缺陷应及时纠正和报告,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复发生。
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演习(客船为每周一次),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
应急
演习
弃船演习
上的上个月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该项演习。当船舶在经重
大改建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每
艘救生艇3个月内至少一次降落水面进行操纵训练;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每6
装置结构完好,开关活络,能有效开启和关闭,开” 关”方向及舱名标志
清晰。
载重
线设
备
空气管
空气管及管头结构(特别是管子根部及背部不易保养的部位)良好,无明显 锈迹及破损洞穿。浮球活络水密,工作正常,防火网无破损。
风雨密门
风雨密门结构良好,无明显锈迹及破损;门及门框无变形,能有效关闭;橡
皮胶条完整且有弹性,表面无油漆,密性效果良好,无明显漏水痕迹。
和登乘装置
活动部件润滑正常,绑扎符合要求,降落时可能产生的危险警告标示已张贴。
救生艇筏降落/
救生艇筏绞车外观良好、润滑正常。降落时艇筏降速平稳、刹车立即有效,
救生
回收装置
钢丝绳状况良好,回收时动力充足,限位灵活有效。
设备
引水员登离船
引水员梯的绳及踏板,无破裂或腐烂。通道附近安放的带有回收索和自亮浮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查海洋和沿岸不仅随时可能被航行在本国海域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而造成污染。
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增加,船舶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对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
国际上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用三个指标来评定,其标准为:生化耗氧量≯50mg/l;悬浮固体量≯50mg/l;大肠杆菌≯250mg/100ml。
如何保证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满足以上标准,是船舶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P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经常检查的项目。
1.法律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中第二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
现有船舶,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适用。
第四条规定:凡从事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检验后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规定:(1)除本附则第九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但下列情况除外:(1.1)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4海浬以外,排放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设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柜中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排放。
(1.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
且此装置经主管机关验证符合IMO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实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ISPP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会使水变色。
(c)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2)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PSC检查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PSC检查一、船舶油水分离器的作用和组成舱底水是船舶机舱处所内各阀闸、管路及泵浦中漏出的水与机器在运转过程中跑、冒、滴、漏的润滑油、燃料油及加油溢出的油和洗涮时流入油等混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油水混合物。
对舱底水的处理主要有两处途径:一种是将污油水暂时保留在船上,待以后排至港口接收设备进行处理;另一种就是用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进行分离,将符合标准的处理水(经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过的舱底水)按规定条件排放入海。
油水分离设备能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直接关系到处理水能否满足排放标准,是否对海洋造成污染。
机舱油水分离器主要由油水分离装置、自动排油装置、油份浓度监测装置、报警和排放自动停止装置等组成。
其中油水分离装置的主要形式有重力—聚结组合式或重力—吸附组合式和真空式三种。
二、油水分离器的PSC检查1.证书的检查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附页,除查看证书是否有效外,还需了解证书附页的相关内容,例如:油水分离设备的滤油型式是15PPM的滤油设备;是否有报警装置;是手动停止排放还是自动停止排放;油水分离设备是经过第几次海大决议案所认可的及系统的最大排量是多少等。
在掌握了该船所配备的油水分离设备的上述情况后,在现场检查时逐一核对,如有不满足公约证书要求的情况,则可作为缺陷,如所配设备,公约证书并未对此提出要求,而该设备存在缺陷时,在船方愿意的前提下,可要求其修理,相反,在不影响整体预定功能的前提下,可不作为缺陷,可要求其封存或拆除该故障设备。
2.设备的检查油水分离设备主要有:分离器(内有滤板、滤芯等)、专用配套泵、管路、电控箱、自动排油监控系统及有关附属设备,如排油电磁阀、加热器、压力表、温度表及探头等组成。
检查油水分离设备总的要求是看整体油水分离设备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果系统的任何一部分存在问题会影响设备的性能及分离效果时,就可视作为缺陷。
(1)专用配套泵检查油水分离器专用配套舱底水泵在供电后能否正常运转,所附连的压力表、真空表或混合型的压力、真空表是否有指示,根据泵的出口压力来判断泵的工作状态。
PSC_检查项目--船舶自查表(中文)

PSC检查项目------船员自查表
1.4 1.4.1 1.4.2 1.4.3 1.4.4
检查项目 ITEMS TO BE CHECKED 其他证书 OTHER CERTIFICATES 救生筏及其静水压力释放器拆检 证明 固定CO2系统/固定灭火器药剂检 查或换药证明保存在船上。 卫星示位标的船级社证书及其输 码证明书 GMDSS设备的岸基维修协议
救生筏抛投说明 机舱固定CO2系统释放说明 防止垃圾污染的告示 (垃圾排放规则) 药品及医疗器械(担架等) 救生筏、压力释放器及附件 救生筏的固定 登乘梯 登乘扶手 压力释放器 救生(助)艇 艇体及结构
张贴在艇甲板每舷救生筏抛投处所,且保证 应急照明能照射到该说明。 张贴在CO2间。 张贴在驾驶台、生活区每层走廊、餐厅。 大副职责 按照标准配备清单配备; 药品品牌清楚,并有有效说明和在有效期内。 固定方式正确,禁止用钢丝捆绑,左右丝保 持活络,搬运时释放的绳索要与船体脱离。 梯板和边绳无损坏、霉烂,梯板禁止油漆。 (对499型船舶软梯长度不小于8米) 扶手牢固且安全可靠,无锈蚀。 与筏体捆绑钢索可靠、正确连接。 检查有无破裂、受损、变形、钢结构(特别 是艇钩及坐板)无过度腐蚀; 螺旋桨应有保护罩。 检查连接情况应良好。 检查状况应良好,无老化,无霉烂。 平时钢索经常加油,防止生锈。 (钢丝索每2.5年掉头,每5年更换,记录在 《安全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中) 确保脱扣器无锈蚀,能迅速脱扣。 遥控钢丝使用不锈钢丝,所有滑轮定期加 油活络,确保遥控释放顺利。 至少每季度一次;检查记录。 船名、船籍港、船长、标准成员等标志清楚、 完整;
1.5.11
1.5.12
1.5.13
1.5.14
1.5.15 1.5.16 1.5.1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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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查
海洋和沿岸不仅随时可能被航行在本国海域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而造成污染。
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增加,船舶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对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
国际上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用三个指标来评定,其标准为:生化耗氧量≯50mg/l;悬浮固体量≯50mg/l;大肠杆菌≯250mg/100ml。
如何保证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满足以上标准,是船舶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P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经常检查的项目。
1.法律依据
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中第二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
现有船舶,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适用。
第四条规定:凡从事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检验后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规定:(1)除本附则第九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但下列情况除外:(1.1)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4海浬以外,排放
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设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柜中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排放。
(1.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
且此装置经主管机关验证符合IMO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实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ISPP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会使水变色。
(c)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2)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第九条规定:本附则第八条不适用下述情况:(1)从船上排放生活污水,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
(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污水,如果在发生损坏以前或以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根据附则Ⅳ中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过检验所涉及的设备、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重大的改变。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以国发[1983]202号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从1983年10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排放区域项目内河沿海
距最进陆地4海里以内距最进陆地4-12海
里浬
生化耗氧量不大于
50mg/l
不大于50mg/l
悬浮物不大于150mg/l 不大于150mg/l 无明显悬浮固体大肠杆菌不大于
250/100ml
不大于250/100ml 不大于1000/100ml
2.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种类及工作原理
船舶生活污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厨房、医务室等排放的污水,这
一类污水只要过滤出固体物质再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即可排出舷外;另
一类为含有粪便的厕所冲洗水,需要处理的多属此类。
为满足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及我国法规的要求,目前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
装置基本分两种:一种是收集、储存、集中排放的设备;一种是生化处
理装置,即船上处理后直接排出的设备。
2.1收集储存装置(集污舱设备)
该装置主要由污水柜、污水泵、粉碎机和污水管路组成。
污水柜内壁涂有防腐层,柜底倾斜利于排空。
其工作原理如下:污水和废水经粉碎机处理后流入污水柜,然后由污水泵排至露天甲板的标准排放接头送到岸上接收设备,或当船舶航行到允许排放海域时再排出舷外。
当船舶航行到禁排水域或在无接收设备的港口时,污水储存在柜内,而废水借重力排出;当船舶航行到非限制水域时,则所有泻水都借重力排往舷外。
2.2生化处理装置
生化处理装置主要是利用好氧菌为主的活性污泥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质进行分解处理。
一般生化处理装置由曝气室、沉淀室、加器、消毒杀菌室、扩散器、压缩机、鼓风机、排水泵等组成。
其工作原理如下:生活污水由曝气室顶部进入曝气室,由于有压缩机及鼓风机的空气吹入,好氧菌为主的活性污泥能将污水中的有机物质进行分解,其中一部分变成无机物(如二氧化碳、水),另一部分转化为自身的营养质、供其生长繁殖。
曝气室中无机物和新的活性污泥流入沉淀室。
在沉淀室中,由于没有空气的扰动,活性污泥形成团状沉淀到室底,并在空气的吹送作用下和顶部的浮渣一起返回曝气室以保持该室内活性污泥的浓度。
沉淀室中处理过的清水流过加器并溶解其中的次化钙药片,对处理水进行消毒杀菌,然后流入消毒杀菌
室。
当消毒杀菌室水位升高时,在浮子水位计控制下,启动排水泵将水排出。
3.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
机舱常见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有数种型式,但其工作原理基本相似,现结合收集储存装置(集污舱设备)及生化处理装置就生活污水处理装置PSC检查作一些探讨。
3.1初步检查
检查船上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号、额定处理量是否与ISPP 证书上所列一致;设备的外观是否整洁;是否有说明其操作步骤及其使用注意事项的告示牌;管路、阀门标示是否清楚;布置是否与生活污水处理管路图(一般船上该图就挂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附近)相同;若为生化处理装置是否处于自动运转状态;如这些检查均满意则可初步判定该轮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于正常使用中,否则,很可能存在着非法偷排生活污水,应进一步检查。
3.2操作检查
询问船员是否了解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过程,让船员口述或实际操作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看其口述或实际操作是否正确、熟练。
如这些检查均满意则可判定该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统处于正常使用中。
否则,很可能存在着非法偷排生活污水,应进一步检查。
3.3设备维护保养检查
若怀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长时间未用(即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海中),可要求打开集污舱顶部投药孔或曝气室顶部观察盖观察,如内壁干燥、堵塞、均可判断该集污舱或生化处理装置长时间未用或未曾使用过;查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维修保养记录,看看其是否有记录定期检查曝气室内活性污泥的浓度(以污水颜色为巧克力色为佳来判断)及调整通风量、定期补充消毒剂(一般3个月一次)等。
有条件的话,可在其运转约半小时后从出口取样阀处取样,化验检查出水中生化耗氧量、悬浮固体量、大肠杆菌是否与排放标准相同。
3.4排放管路检查
两舷边生活污水排放接头法兰是否为标准尺寸;生活污水的处理管路中污水直接排放通海阀是否关闭上锁。
为了使检查项目更加明了,现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经常检查项目列
表如下: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PSC检查表
日期:检查官:
检查港口:船籍港:
船名:呼号:
总吨:IMO No:
参加船员人数名是否发现操作性缺陷是否
操作性缺陷涉及人员名其中管理级人员名操作级人员名
序号检查项目是否备注
1 船舶的ISPP证书是否过期
2 船舶的ISPP证书所记载的设备型号、参数是
否同实际一致
3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外观是否整洁
4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旁是否悬挂操作指南或
操作说明
5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旁是否悬挂生活污水处
理管路图
6 生活污水处理管路图是否和实际管路、阀门
布置一致
序号检查项目是否备注
7 管路、阀门标志是否清楚
8 船员是否熟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操作
9 生化处理装置是否处于自动运转状态
10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维修保养记录是否记
录管理措施
11 是否记录定期添加消毒剂
12 消毒剂存量是否足够
13 两舷边生活污水排放接头法兰是否为标准
尺寸
14 生活污水的处理管路中污水直接排放通海
阀是否关闭上锁
4.缺陷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结合MARPOL73/78公约和有关国内法规的规定,本着“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所查出的缺陷进行处理。
对于中国籍船舶的缺陷,对查出来的缺陷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规定要求,热情帮助船舶分析缺陷的原因及可能的纠正方法。
对于设备存在的问题,要报告给船东和有关验船机构,并限期纠正,该配备的要配备,该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同
时对于故意弄虚作假、违章排放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船舶按章处罚,对责任船员给予处罚并把处罚和扣分结果记入其船员服务簿,并要船舶按有关防污染规定纠正后才准予开航。
对于外轮检查出的缺陷则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规定要求纠正后才准予开航,并通知有关船级社和船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