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恢复
PCT实施细则修改

Recentdv03-7
EISPE 系统: 第II章
• 如果申请人请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成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 (例外 情况: 国际初审单位决定不接受某些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 除细则66.4之二规定,根据条约34条进行的修改和/或答辩应当随 初审要求书一起在细则54之二.1(a)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 修改澄清了只有申请人在国际检索前提交了初步审查要求 书时才能请求推迟国际初步审查开始的时间,并且初审开 始的时间只能推迟到根据条约第19条提交修改的期限届满 时
WIPO
Recentdv03-24
生效; 过渡安排
• 一般地,2019年4月1日当日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都适 用所有的修改
• 但有关第II章程序的某些修改(向IPEA提出的异议程序 ,向IPEA后提交序列表,推迟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间等等 )适用于2019年4月1日当日及以后提出初审要求书的申 请,而不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 如果提交的国际申请不包含: – 一份符合标准的纸件序列表,和/或 – 一份符合标准的电子形式序列表, ISA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符合标准的序列表(以某一格式),除非 该序列表已经能够获得,并且在适用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缴纳后 提交费(细则13之三.1(a)和(b))
•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要求的序列表并且没有 缴纳任何后提交费,国际检索单位只需对国际申请在没有序列表的 情况下可以进行的有意义检索范围内检索(细则13之三.1(d))
WIPO
Recentdv03-12
0-12 月
EISPE 系统
提交国际申请
16
条约19条修改
国际检索报告
ISA对专利性 的意见标准
优先权的放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优先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享有的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权利时,可以享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申请该项权利的申请日或创作日的优先权。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会选择放弃其优先权。
本文将详细探讨优先权放弃的法律规定。
一、优先权的基本概念优先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某一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权利时,可以享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申请该项权利的申请日或创作日的优先权。
这种优先权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权利时因时间差而导致的权利丧失。
二、优先权放弃的法律依据1. 国际条约在国际层面,最著名的优先权规定是《巴黎公约》。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在公约成员国之一提出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人,或者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内容的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2. 国内法律在国内层面,各国的专利法、商标法或著作权法都对优先权的放弃做出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 商标法: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 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的副本。
三、优先权放弃的条件1. 时间条件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优先权的放弃期限为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在我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优先权放弃期限均为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
2. 程序条件权利人要求放弃优先权,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相关机构提出书面声明。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13)四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题十三四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一、对优先权的审查本部分结合《专利法》第30条以及《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2节中的重点内容对要求优先权的初步审查进行归纳解析。
1.要求优先权声明时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无补正机会,不能恢复)2.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内容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原受理机构名称为中国)。
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可以请求恢复)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①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②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③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无补正机会,但可以恢复)④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需要再提交纸件复本。
⑤当事人在提交外文优先权证明文本时,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
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1)外国优先权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PCT申请的主要程序

(3)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 推迟决策时间 • 准确投入资金 • 完善申请文件 •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 有利于技术传播
(4) 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 受理局(RO):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 国际检索单位(IS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
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AT、AU、CN、EP、ES、JP、KR、RU、SE、US、CA、FI 、 XN、IN、BR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 际初步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 国际局(I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 指定局(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 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2) 形式审查
a、PCT/RO/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
b、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
• 检查提及的文件或附图是否提交、对缺少附图的处理: (细则20.3)
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或按审查员
要求的期限补交,以补交附图日为国际申请日。
c、2007年4月1日 遗漏部分补充的规定 • 申请日2个月内援引加入(细则20.5、20.6) • 国家的保留(细则20.8)
(5) 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
• 发明专利 • 发明人证书 • 实用证书 • 实用新型 • 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 • 增补发明人或增补实用证书
• 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 地区专利:是指有权授予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的专利
的国家机关或政府间机关所授予的专利,如 EP、EA、AP、OA
4、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
d、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条约第14条(1)) • 受理局依职权改正 • 通知申请人改正(细则第26条)
PCT申请的实用技巧

(二)国际申请内容遗漏时的处理 1、由申请人主动发现或由受理局通知,期限为首 次提交日起2个月或受理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 2、在优先权期限内可以考虑补交遗漏部分重新确 立国际申请日;或者
(二)国际申请内容遗漏时的处理 3、使用2007年新细则的援引补充遗漏程序 如果所遗漏部分在所要求的优先权文件中存在, 可以在期限内通过该程序将遗漏部分加入国际 申请,并维持原申请日不变 注意部分国家局作为指定局不接受该条款 中国 古巴 捷克 德国 西班牙 匈牙利 印尼 日本 韩国 立陶宛 墨西哥 菲律宾 土耳其
2、批准的效力 如错误发生在所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则自国际 申请日起生效 如果错误发生在其他文件中,比如修改文件、 改正文件,自文件提交日起生效 批准对已经进入的指定局不产生效力 进入国家阶段时该更正可能遭到质疑 (细则 91.3(f))
(二)缴纳附加检索费通知的答复
1、分析缴纳附加检索费通知书附带的部分检索结 果(如果有) 2、缴纳全部附加检索费,可以得到针对所有发明 构思的检索报告
(二)国际申请内容遗漏时的处理 4、如果决定撤回错交的国际申请,应当尽快向 受理局提交撤回声明,受理局在登记本传送 前可以退回国际申请费,在启动国际检索前 可以退回检索费
(三) 优先权期限的错失
1、受理阶段的优先权恢复程序 优先权期限已过12个月,但在14个月之内提交 请求、声明或证明文件、恢复费(1000RMB) 注意部分国家局作为指定局不接受该条款 巴西 加拿大 中国 哥伦比亚 古巴 捷克 德国 阿尔及利亚 西班牙 匈牙利 印尼 印度 日本 韩国 立陶宛 墨西哥 挪威 菲律宾 土耳其 美国 非故意和合理理由两个标准
(一) 国际申请费的控制 2、个人申请的费用减免 国籍和居所为中国(或满足条件的其他国家) 的个人申请人可以享受90%的减免; 多个个人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条件; 随后可以将个人申请人变更为法人申请人 (注意国际公布的影响);
传-新专利法及专利申报中涉及的期限(按时间排序)

5日1)侵权纠纷处理国知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承办人员(≥3),对于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2)驳回纠纷处理请求期限对于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国知局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
7日1)复审或无效宣告口头审理回执当事人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曰起,7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回执15日1)邮寄收文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文日。
2)缴纳申请费(通知日起)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必要的申请附加费。
3)侵权答辩书提交在收到国知局发出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
4)行政处理侵权起诉期限对于国知局认定侵权成立,责令停止判决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5)复审请求形式审查补正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补正通知书起15日内补正6)无效宣告请求形式补正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7)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补正《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形式不台格的,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8)电子发文自发文日起15日内,申请人未接收到电子版的通知书或决定的,国知局发出纸件形式的副本1个月1)公告送达日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视为己送达。
2)无效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请求人)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并具体说明,1个月后增加、补充的,不予考虑。
3)著录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著录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自提出申请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费用,否则视为未提出。
4)前置审查意见期限原审查部门收到“复审请求书”和案卷后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国际专利申请(PCT)基础知识测试题

第一章一、单项选择1.中国是在哪一天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A.1993年10月1日•B.1994年1月1日•C.1993年1月1日•D.1994年10月1日【答案】B2. 以下哪种叙述不正确?•A.申请人可以使用一种语言提交PCT申请•B.申请人可以向一个主管受理局提交PCT申请•C.国际初步审查是一个必经的程序•D.国际检索是一个必经的程序【答案】C3. 以下哪项不属于PCT国际阶段的程序?•A.国际检索•B.国际公布•C.国际初步审查•D.国际申请的授权【答案】 D4. 以下哪项不属于国际局的职责•A.国际申请的受理•B.国际检索•C.国际公布•D.向指定局或选定局进行文件的传送【答案】B二、多选题1. 利用PCT途径的好处是:•A.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B.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C.完善申请文件•D.有益技术传播【答案】ABCD2.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组成的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在哪些内容进行了合作:•A.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B.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检索•C.保护发明的申请的审查•D.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授权【答案】 ABC3. 《专利合作条约》可以指定的保护类型有哪些?•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商标【答案】 AB4. 对申请人具有法律效力的PCT文件包括:•A.《专利合作条约》•B.《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C.《PCT行政规程》•D.《PCT申请人指南》【答案】 ABC5. 关于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下面叙述不准确的是?•A.PCT途径是对巴黎公约途径的一个有益补充•B.PCT是在巴黎公约之下,仅对巴黎公约成员国有效的协议•C.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比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节省费用•D.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比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授权更快【答案】CD6. PCT体系给申请人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A.可以充分利用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B.自动指定所有成员国,且保留选择的余地•C.有更多的时间准备高质量的译文供国家阶段使用•D.可以更好的筹划国家阶段的费用【答案】 ABCD第二章一、单项选择1.某PCT国际申请只有一个申请人。
国际专利申请(PCT)基础知识测精彩试题

第一章一、单项选择1.中国是在哪一天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A.1993年10月1日∙B.1994年1月1日∙C.1993年1月1日∙D.1994年10月1日【答案】B2. 以下哪种叙述不正确?∙A.申请人可以使用一种语言提交PCT申请∙B.申请人可以向一个主管受理局提交PCT申请∙C.国际初步审查是一个必经的程序∙D.国际检索是一个必经的程序【答案】C3. 以下哪项不属于PCT国际阶段的程序?∙A.国际检索∙B.国际公布∙C.国际初步审查∙D.国际申请的授权【答案】 D4. 以下哪项不属于国际局的职责∙A.国际申请的受理∙B.国际检索∙C.国际公布∙D.向指定局或选定局进行文件的传送【答案】B二、多选题1. 利用PCT途径的好处是:∙A.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B.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C.完善申请文件∙D.有益技术传播【答案】ABCD2.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组成的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在哪些内容进行了合作:∙A.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B.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检索∙C.保护发明的申请的审查∙D.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授权【答案】 ABC3. 《专利合作条约》可以指定的保护类型有哪些?∙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商标【答案】 AB4. 对申请人具有法律效力的PCT文件包括:∙A.《专利合作条约》∙B.《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C.《PCT行政规程》∙D.《PCT申请人指南》【答案】 ABC5. 关于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下面叙述不准确的是?∙A.PCT途径是对巴黎公约途径的一个有益补充∙B.PCT是在巴黎公约之下,仅对巴黎公约成员国有效的协议∙C.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比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节省费用∙D.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比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授权更快【答案】CD6. PCT体系给申请人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A.可以充分利用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B.自动指定所有成员国,且保留选择的余地∙C.有更多的时间准备高质量的译文供国家阶段使用∙D.可以更好的筹划国家阶段的费用【答案】 ABCD第二章一、单项选择1.某PCT国际申请只有一个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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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请求援引方式补入的处理
受理局的处理 如果上述所有条件都满足,有关遗漏内容将被补入 申请文件,申请日得以保留。即,有关内容视为在 申请日已经提交 如果补交内容并不全部包含在优先权文件中,则重 新确定申请日,以收到补交内容之日为申请日。在 部分遗漏时,申请人在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还可以 反悔,请求不考虑遗漏部分从而恢复原申请日
国际阶段的特殊程序(1)
- 优先权的恢复 - 通过援引加入遗漏内容 - 明显错误更正
俞志龙 PCT法律司高级法律官
优先权恢复
优先权恢复
目的:在申请人错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在一定条件 下允许恢复优先权从而使其权利得到救济 两种途径: 请求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细则26之二.3); 请求指定局恢复优先权(细则49之三.2)。
如何请求更正? 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26个月内向主管局提出更 正请求 标明待更正的错误以及请求的更正结果 申请人如果愿意,可以附加简要说明
更正不同文件的主管局
向谁提出:“主管局” 请求书及其补正中的错误:受理局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及其补正中的错误: 国际检索单位(除非有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及其补正,条约19或 34条修改等中的错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适用 时) 其他文件中的错误:接收该文件的局
受理局或指定局的处理
受理局(或指定局)应当对优先权恢复请求及时进 行审查 如果需要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会通知申请人 在合理时间内补正 审查是否满足适用的标准 如果打算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优先权恢复请求,在 决定前会先将该意图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陈述意 见的机会 将作出的决定及其所基于的标准通知申请人
明显错误更正的效力
更正明显错误的效力 对于原始国际申请中的错误,自申请日起有效 对于其他文件中的错误,自该文件提交日起有效 国际局将对被批准的国际申请中的错误更正进行公布 主管局已批准的更正在以下情况下指定局可以不接受: 在收到通知前该指定局已经开始处理和审查;或者 该指定局认为若其为主管局则不会同意有关更正
对援引加入提出的保留
由于与国家法不兼容,以下国家或者地区提出了保留: 作为受理局予以保留(细则20.8(a)): CU,CZ,DE,ID,IT,KR,MX 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细则20.8(b)): CN,CU,CZ,DE,ID,KR,MX,TR
参见:http://www.wipo.int/pct/zh/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html
明显错误更正的限制
更正明显错误的限制 以下错误不能通过该程序更正: 国际申请部分遗漏(可通过其他程序) 摘要中的错误 条约19条修改中的错误(除非有IPEA) 导致优先权日发生变更的更正
如果主管局拒绝批准更正,申请人可以在2个月内请求国际 局将该更正请求、主管局的拒绝理由以及申请人的意见陈 述予以公布。如果国际申请尚未公布,则一起公布;如果 国际申请已经公布,则单独公布
明显错误更正的判断依据
判断依据: 对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或其补正或 修改)中的错误,应当仅考虑说明书、权利要 求书以及附图(及其补正或修改)中的内容, 而不考虑优先权文件中的内容 对于其他文件中的错误,除考虑申请文件外, 还考虑优先权文件以及在有关日期主管局的国 际申请文档中包含的所有其他文件
优先权恢复应满足的条件
3. 符合适用的理由: “适当注意(due care)”标准:已经采取了有关情势所 要求的适当注意,仍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 (参考受理局指南第166J段) “非故意(unintentional)”标准:未在优先权期限内 提交国际申请是非故意的(参考受理局指南第166I段) 每个受理局或者指定局都应当至少采用一个标准,也可 以两个都采用,除非已提出保留。指定局还可以根据国 家法采用对申请人更为宽松的标准 4. 支付需要的费用 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由各受理局和指定局自定,但会 由国际局统一予以公布
明显错误更正
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91)
什么是“明显错误”(细则91.1(c)) 对于主管局来说,如果在有关日期,申请人明 显是指与有关文件中表面所述内容不同的其他 内容,而且除所提交的更正之外不可能别有所 指,则可以允许更正 也就是说:错误本身应明显;所提交的更正也 应明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如何请求更正明显错误
优先权恢复应满足的条件
2.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提供原因说明,并 提交必要的支持文件 规定的期限: 向受理局: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 优先权恢复请求;向指定局,必须在进入国家阶段期 限届满之日起(提前进入时自进入日起)1个月内提出 优先权恢复请求 优先权恢复请求及原因说明 申请人应清楚地表明其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意愿,同时 最好写明所要求的标准(一般同时要求两个标准) 在原因说明中具体说明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 申请的原因及事实经过 必要时,提供声明或证据支持(也可应要求后提供)
优先权恢复的效力
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的效力: 如果满足“适当注意”标准而恢复优先权,则对所有 指定局都具有效力 如果仅满足“非故意”标准而恢复优先权,则仅对采 用该标准的指定局具有效力;对采用“适当注意”标 准的指定局不产生效力 如果指定局认为某条件并不满足,可以拒绝受理局允 许恢复决定的效力,但应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受理局拒绝恢复优先权的决定对指定局没有约束力 指定局恢复优先权的决定仅对该指定局有效
申请时的援引加入声明
援引加入声明:PCT请求书中已经包含有该格式化声明, 只要使用标准的请求书即可 如果国际申请的某项目、或者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 图的某部分不包含在本国际申请中,但是全部包含在本 申请的在先申请中,所述项目或者部分,在根据细则 20.6加以确认后,通过援引方式加入到本国际申请中。 “项目(element)”:全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 “部分(part)”: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部分页,附 图的全部或者部分页 必须在申请日已经要求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申请日 后增加的优先权不能作为依据
参见:http://www.wipo.int/pct/zh/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html
中国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
如果国际申请选择SIPO作为受理局(RO/CN): RO/CN既采用“适当注意”也采用“非故意”的标准 优先权恢复请求费1000元人民币 如果国际申请选择IB作为受理局(RO/IB): RO/IB既采用“适当注意”也采用“非故意”的标准 不需要支付费用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不能请求恢复优先权,但是进入其他 国家或者地区的国家阶段时,多数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 关于是否提出保留、适用标准以及可能的收费情况,具体 参见:http://www.wipo.int/pct/zh/texts/restoration.html
优先权恢复应满足的条件
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条件: 国际申请必须在优先权过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提供原因说明, 并提交必要的支持文件;以及 符合适用的理由 支付需要的费用
优先权恢复应满足的条件
1. 国际申请必须在优先权过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 对于优先权要求在12个月之外但是在14个月之内的 国际申请,即使受理局没有允许恢复其优先权,优 先权也不会被宣布无效 该优先权仍将作为计算国际阶段各种期限的依据。 但是,在进入国家阶段后,除非优先权得到恢复, 指定局将不会基于此优先权对申请进行审查
对优先权恢复提出的保留
由于与国家法不兼容,以下国家或者地区提出了保留: 作为受理局予以保留(细则26之二.3(j)): BR,CO,CU,CZ,DE,DZ,GR,ID,IN,IT,KR,NO,PH 指定局对受理局决定效力的保留(细则49之三.1(g)): BR,CA,CN,CO,CU,CZ,DE,DZ,ID,IN,KR,LT,MX,NO,PH,TR 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细则49之三.2(h)): BR,CA,CN,CO,CU,CZ,DE,DZ,ID,IN,KR,MX,NO,PH,TR
援引加入在国家阶段的效力
对于受理局允许援引加入的决定,在进入国家阶段时, 指定局(或选定局)如果发现有关条件并没有得到满足, 可以决定将申请日改正为收到全部有关文件的日期(细 则82之三.1(b)) 但是,指定局在决定前应当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的 机会;申请人可以选择请求不考虑遗漏部分从而保 留原申请日 对于提出保留的指定局,有关援引加入的规定均不适用; 受理局作出的允许援引加入的决定在其国家阶段将没有 效力
通过援引加入遗漏内容
通过援引加入遗漏内容
目的:当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 全部或者部分发生遗漏时,允许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 通过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将遗漏部分补入申请文件, 从而保留原申请日 需要满足的条件: 申请时的声明(细则4.18) 申请时已经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遗漏内容必须在优先权文件中全部含有 在规定期限内确认(细则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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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CT的一般性问题,请咨询:PCT信息服务 电话: (+41-22) 338 83 38 传真: (+41-22) 338 83 39 电子邮件: line@wipo.int
联系本人 电话: (+41-22) 338 71 79 电子邮件: zhilong.yu@wipo.int
申请人对援引加入的确认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受理局提交书面通知,对遗漏部 分通过援引方式补入国际申请加以确认。并应同时提交: 在先申请中包含有全部遗漏项目或者部分的涉及页面;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尚未提交优先权文件的); 在先申请文件的译文(如果不是国际申请的语言); 注明遗漏内容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及其译文中的何处 (在部分遗漏时) 规定的期限: 相应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 无相应补正通知书时,自申请提交之日起2个月内; 当某项目全部遗漏时,在受理局作出拒绝受理决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