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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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是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

随着电力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电力负荷的增加,电力系统面临的安全稳定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严峻。

因此,针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电力系统安全是指在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基础上,防止电力系统发生事故和故障,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性。

安全稳定控制技术是指通过对电力系统的监测、分析和控制,及时发现系统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在各种异常情况下仍能稳定运行。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的核心是电力系统的监测和分析。

通过对电力系统各个节点的电压、电流、频率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可以获取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

在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电力系统的分析,可以判断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确定应采取的控制策略。

在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中,最常用的控制策略是发电机控制、负荷控制和线路控制。

发电机控制是指通过调节发电机的输出功率和无功功率,使电力系统的频率和电压保持在安全范围内。

负荷控制是指通过调节负荷的消耗或供给,使电力系统的负荷与发电平衡,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线路控制是指通过调节线路的输送功率和无功功率,保证电力系统的传输能力和稳定性。

除了上述控制策略外,还可以采用电力系统的自动控制和远动控制技术。

自动控制技术是指利用计算机和自动化装置,对电力系统的各个部分进行自动监测和控制。

远动控制技术是指利用通信技术,实现对电力系统的远程监测和控制。

这些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减少人为因素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还需要考虑电力系统的运行模式和运行环境。

不同的运行模式和环境对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性有不同的要求。

因此,在制定安全稳定控制策略时,需要综合考虑电力系统的运行特点和环境条件,以及各种可能的故障和事故情况。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DL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Guideonsecurityandstabilityforpowersystem2001-04-28发布2001-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对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科学试验中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

同时,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要鼓励采用新技术,例如,紧凑型线路、常规及可控串联补偿、静止补偿以及电力电子等方面的装备和技术以提高电力系统输电能力和稳定水平。

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修订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等。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员:赵遵廉、舒印彪、雷晓蒙、刘肇旭、朱天游、印永华、郭佳田、曲祖义。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次1.范围2.保正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3.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标准4.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5.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管理附录A(标准的附录)有关术语及定义l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系统安全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参照执行。

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2.1总体要求2.1.1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

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2001-04-28发布2001-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对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科学试验中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

同时,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要鼓励采用新技术,例如,紧凑型线路、常规及可控串联补偿、静止补偿以及电力电子等方面的装备和技术以提高电力系统输电能力和稳定水平。

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修订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等。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员:赵遵廉、舒印彪、雷晓蒙、刘肇旭、朱天游、印永华、郭佳田、曲祖义。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l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系统安全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参照执行。

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2.1总体要求2.1.1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

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2.1.2合理的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

在电网的规划设计阶段,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也要注重电网结构的合理性。

合理的电网结构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a)能够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能适应系统发展的要求;b)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他元件超过规定的事故过负荷和电压允许偏差的要求;c)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有关各项安全稳定标准;d)满足分层和分区原则;e)合理控制系统短路电流。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 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各网省电力公司: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已由国家经贸委批准发布,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电力工业部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1]409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国家经贸委通知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学习、贯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研究落实各项电网安全措施,认真执行《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管理的若干意见》(另发),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对用户的可靠供电。

附件:关于发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通知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言本标准对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科学试验中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

同时,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要鼓励采用新技术,例如,紧凑型线路、常规及可控串联补偿、静止补偿以及电力电子等方面的装备和技术以提高电力系统输电能力和稳定水平。

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D131-84 电力工业部 1984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SD131-84电力工业部 1984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编制说明SD131-84电力工业部 1984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修订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员:赵遵廉、舒印彪、雷晓蒙、刘肇旭、朱天游、印永华、郭佳田、曲祖义。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指导电力系统的规划、计划、设计、基本建设、生产运行和笠研试验等部门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特制定本导则、各部门应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第三条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基本建设、生产运行和笠研试验等部门,必须进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分析研究工作,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加强电网结构和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章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为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基本要求如下:1.为保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和频率、电压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节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乍发振荡。

2.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

在规划设计中、应从全局着眼、统期待考虑,合理布局,搞好电网结构,加强主干网络,满足如下要求:(1)能够适应发展变化和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他元件超过事故过负荷的规定;(3)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各项有关要求;(4)实现分层和分区原则。

主力电源一般应直接接入高压主电网。

3.在正常运行方式(包括正常检修运行方式)下,系统中任一元件(发电机、线路、变压器、母线)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主系统发生非同步运行,不应发生频率崩溃和电压崩溃。

4.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仍应有按规定的静态稳定储备。

其它元件允许按规定的事故过负荷运行。

5.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必须有预定措施,缩小事故范围,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电力系统在运行中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并满足如下要求:1.在正常运行方式和正常检修运行方式下按功角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p%≥15~20%,按无功电压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p%≥10~15%。

38755标准

38755标准

38755标准
GB 38755-2019《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用于规定和指导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这项标准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并计划在2020年7月1日生效。

其目的在于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预防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导致的电力系统不稳定和停电事故。

该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基本要求、安全稳定标准等级、安全稳定极限以及安全稳定运行规定等内容。

它要求电力系统在各种运行工况下都能够保持稳定,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同时,也规定了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应遵循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预防和控制设备故障、优化调度和运行方式、加强应急管理等。

这项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电力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标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指导电力系统的规划、计划、设计、基本建设、生产运行和笠研试验等部门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特制定本导则、各部门应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第三条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基本建设、生产运行和笠研试验等部门,必须进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分析研究工作,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加强电网结构和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章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为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基本要求如下:1.为保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和频率、电压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节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乍发振荡。

2.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

在规划设计中、应从全局着眼、统期待考虑,合理布局,搞好电网结构,加强主干网络,满足如下要求:⑴能够适应发展变化和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他元件超过事故过负荷的规定;⑶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各项有关要求;(4)实现分层和分区原则。

主力电源一般应直接接入高压主电网。

3.在正常运行方式(包括正常检修运行方式)下,系统中任一元件(发电机、线路、变压器、母线)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主系统发生非同步运行,不应发生频率崩溃和电压崩溃。

4.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仍应有按规定的静态稳定储备。

其它元件允许按规定的事故过负荷运行。

5.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必须有预定措施,缩小事故范围,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电力系统在运行中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并满足如下要求:1.在正常运行方式和正常检修运行方式下按功角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p%^15〜20%,按无功电压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p%N10〜15%。

(整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1

(整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1 范围 (2)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 (2)2.1 总体要求 (2)2.2 电网结构 (3)2.2.3电网分层分区 (4)2.2.4电力系统间的互联 (4)2.3无功平衡及补偿 (5)2.4 对机网协调及厂网协调的要求 (5)2.5 防止电力系统崩溃 (5)2.6 电力系统全停后的恢复 (6)3 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标准 (6)3.1电力系统的静态稳定储备标准 (6)3.2 电力系统承受大扰动能力的安全稳定标准 (7)3.3 对几种特殊情况的要求 (8)4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 (9)4.1 安全稳定计算分析的任务与要求 (9)4.2 电力系统静态安全分析 (10)4.3 电力系统静态稳定的计算分析 (10)4.4 电力系统暂态稳定的计算分析 (11)4.5 电力系统动态稳定的计算分析 (11)4.6 电力系统电压稳定的计算分析 (12)4.7 电力系统再同步的计算分析 (13)5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管理 (13)有关术语及定义 (15)A1 电力系统的安全性 (15)A2电力系统稳定性 (15)A3 N-1原则 (16)A4 枢纽变电站 (17)A5 重要负荷(用户) (17)A6 系统间联络线 (17)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系统安全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参照执行。

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2.1 总体要求2.1.1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

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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