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习题案例分析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30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6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30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6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2)理由:①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②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2。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解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
进出口贸易实务习题及解答

第八章货物的保险一、填空题1.投保人在投保一切险后,根据需要还可加保__。
2.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不同在于__和__。
3.海上货物运输可保的风险主要有__和__。
4.海损按照损失程度不同,可分为__和__;按照损失的性质,可分__和__。
5.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__、__和__三种。
6.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许多国家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__,简称__。
7.按照国际惯例,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__作为保险金额。
8.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__。
二、单项选择题1.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共同海损( )。
A.是部分损失的一种B.是全部损失的一种C.有时是全部损失,有时是部分损失D.既是全部损失,又是部分损失2.在国际贸易运输保险业务中,单独海损仅涉及受损货物所有人单方面授利益,因而仅有受损方单独承担损失。
这种损失是()。
A.部分损失B.全部损失C.单件损失D.有时是全部损失,有时是部分损失3.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涉及单方面利益的损失,达到全部损失程度时,()。
A.按全损处理B.按单独海损处理C.按推定全损处理D.按共同损失处理4.按照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条款》,保险公司对I.C.C.(A) 、 I.C.C.(B)及I.C.C.(C) 三种基本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最大的是()。
A. I.C.C.(A)B. I.C.C.(B) C. I.C.C.(C)5.某货轮在航行途中,A舱失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同时失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A舱共有两批货物,甲批货物全部焚毁,乙批货物为棉织被单,全部遭受水浸;B舱货物也全部遭受水浸。
那么()。
A.A舱乙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单独海损B.A舱乙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共同海损C.A舱乙批货物属共同海损,B舱货物属单独海损D.A舱乙批货物属于单独海损,B舱货物属于共同海损6.我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我公司应负责替国外客户投保,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的规定,应投保()。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参考答案:表示商品质量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就不再同时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
如果有些商品确需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本案例中卖方在合同里使用的是用文字说明表示,但实际成交则是以样品表示,而文字说明和样品存在不相符的状况,因此引起争议。
卖方辩解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成立。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案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 B C D 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的情况,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参考答案:《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本案例中卖方相当于在A货物上多交了货物,因此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官应根据《公约》规定支持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
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材计算及案例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计算及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邵渭洪第一章第一节1、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甲出售200箱蕃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发货时,却为每箱24罐,每罐200克,且价格不变。
问买方是否应收下这批罐头,为什么?答案:不能收下。
因为:(1)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海关报关时要作为走私处理;(2)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销售时可能不符合顾客需求而形成滞销。
处理: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合同中的商品品质为合同要件,货约品质不符,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并向卖方索赔损失。
2、我国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应该接受理赔?为什么?答案:处理:必须接受索赔,因为此交易应定为凭样品与文字说明买卖,依据是:(1)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而且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2)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相似是指成交货物与样品之间只能有微小差异;(3)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4)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如果货物凭样品成交,货物的质量应该与货物样品相同,否则即为货约不符;(5)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2)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否则即为货约不符;教训:(1)大豆作为初级产品,货物质量难以一致,不适宜以样品成交;(2)在销售商品时,不要同时用样品与文字说明两种方式表示商品质量。
3、我国向国外出口一批玉米。
在合同中对品质条款作了以下规定: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超过2%时,每超过1%,价格折让5%,不够1%时按比例折算,若货物杂质超过5%,买方有权拒收。
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解答-10

1.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答;仲裁机构应判定由买方自己解决。
因为FOB合同为装运合同。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买方应承担受领货物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买方应根据货到后商品检验部门的报告,根据投保险别向保险公司理赔。
2.案例分析: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有无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3.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答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是;CIF合同为装运合同,在这类合同下,卖方须保证按时完成装运但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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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习题案例分析答案国际贸易实务练习三案例1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 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 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 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 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 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案例2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 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 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
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案例3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国进口商按每公吨500 美元的FOB价格于大连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包装条件为每25 千克双线新麻袋装,信用证付款方式。
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
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
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
要求: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我方拒绝退款的做法不正确。
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若合同中没有明确采用毛重还是净重时候,应该采用净重作为该批货物的重量标准。
我方实际交货不足200公吨,应该退回多收的货款。
案例4案情简介:某笔交易合同订明由我方提供双层旧麻袋装,装船时,因缺这种麻袋就自行换成单层新麻袋,也没有要求对方额外支付费用,但对方认为我方包装不符规定,向我方索赔。
请问对方是否有理?对方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提供的包装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包装方式,属于违约,对方可以就此提出索赔。
案例5案情简介:有一份CIF 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 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
案例6案情简介: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
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 千克。
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 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
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 千克而是20 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 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 吨。
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 吨。
议付货款时也按24.9 吨计算,白送5.1 吨驴肉给客户。
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
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
但多装5.1 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
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要点评析: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案例7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 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案例8案情简介: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 英尺、8 英尺、10 英尺、12 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6 英尺,70M/T;8 英尺,80M/T;10 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未超过420M/T 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要点评析: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
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
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案例9案情简介: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 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 月30 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 日才到。
正巧10 月3 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
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案例10案情简介:我某公司以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订舱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订舱。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由于船期比较紧张,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订到合适的舱位,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订舱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要求买方必须付款。
因为FOB 项下办理运输是买方义务,卖方只是代为办理,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案例11案情简介: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 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要点评析: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
按照有关FOB 的风险转移规定,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12案情简介: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 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
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 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 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 发现大米生虫。
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 据此向卖方A 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 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 支付延误时期A 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A 要求B 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 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要点评析: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 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在本案中,B 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 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 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A 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 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 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