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咨询评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咨询评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京安监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咨询评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11〕28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现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咨询评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咨询评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并特指标准化三级)咨询评审机构的管理,规范标准化咨询评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标准化咨询评审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划内从事标准化咨询评审活动的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咨询评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咨询评审机构应当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后,方可从事标准化咨询评审活动。
第二章咨询评审机构具备的条件第四条标准化咨询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北京市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且其业务范围包含第一类4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三)具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从事安全评价服务1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化咨询评审过程控制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六)具有6名以上专职人员(国家安监总局咨询评审员管理办法发布后,应取得咨询评审员资格证书)。
咨询评审机构可聘请专家参与咨询评审工作。
第五条申请标准化咨询评审服务的机构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材料审查及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确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创建模式不统一、监管措施不严格、评审质量不高和标准化企业问题多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企业的主要工作及分工,标准化建设程序及要求、达标企业持续改进等方面要求。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标准化建设包括企业创建、标准化评审和公告发证三个部分。
企业创建是指企业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过程,主要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照评定标准自评整改并形成自评报告备查。
标准化评审包括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及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的复核工作。
标准化达标是指企业完成创建及自评报告,通过评审化评审,经有关部门公告并取得标准化牌匾及证书。
第三条企业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社会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标准化创建任务指标,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内容。
安监总办〔2014〕4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是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程序与要求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组织评审、实地勘察、评审意见汇总、评审结果确认和报送等环节。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的范围和内容,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包括制度的编制、宣贯和执行情况,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二)安全生产工艺流程的规范性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工艺流程的设计和改进情况、风险评估和管控情况等;(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包括设备设施的保养和检修情况、防护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等;(四)应急救援准备和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应急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综合评价上述内容,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可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企业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整改,并进行复评。
第四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由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组织负责实施,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组织应对其评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组织的监督,并对其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核。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评审结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报送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组织,以完成整改工作,争取达到合格等级。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周期性复评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2: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周期性复评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周期性复评工作,指导督促企业达标后保持并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动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已达标的二级、三级企业的周期性复评工作。
第三条【咨询评审原则】周期性复评工作要坚持咨询单位、评审单位分离制度,对企业进行咨询指导的单位,不得对该企业进行评审。
咨询工作采取自愿原则,评审工作必须由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评审单位完成。
第四条【工作重心】周期性复评评审工作重心在于过程评定,重点由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现场硬件条件的具备,过渡到企业生产过程中标准化运行情况以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机制建立的考评。
对于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等高危行业以及白酒、存在爆炸性粉尘、液氨、使用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工作重在对照评定标准有效控制危险源,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而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对于工艺设备简单、规模小的企业,各区可以明确周期性复评评审的核心要素和关键的文件材料,在确保标准化运行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复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鼓励达标企业创建更高级别的标准化企业。
第二章周期性复评申请第五条【申请条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申请复评:(一)自取得等级证书之日起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并网上提交;(二)建立并运行企业内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三)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四)行业管理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第六条【申请材料】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期满前3个月,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续延复审:(一)达标后每年的自评报告;(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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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安发〔2014〕5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强评审员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员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评审单位负责评审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并配合开展评审员工作业绩考评。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奉公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熟悉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够按标准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任务,自觉接受评审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的评审质量考评。
第六条申报评审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样表附后),经所在评审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协会。
第七条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登记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二寸白底近期彩照一张及电子版一份。
第八条根据评审员任职条件,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协会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第九条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理论、工作标准、信息平台使用、评审工作程序规则等内容。
培训时间为12学时,考试采用百分制,合格分数为80分。
第十条考试合格的,由协会统一制发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评审员须参加协会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一次,经考试合格方可继续开展评审工作。
继续教育学时不得低于8学时。
第十二条评审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本人所在评审单位统一向协会提出延续申请,并参加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评审员证书丢失、损坏或信息变更的,本人须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证书补(换)发登记表(样表附后),由所在评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审核后补发证书。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评审员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相关制度、纪律,严肃认真开展评审各项工作。
(二)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范进行现场检查,仔细查阅评审对象相关文件、资料。
遇有争议时,应及时与评审对象充分交换意见,不得主观臆断。
(三)评审员对评审工作中所做出的各项意见、结论负全责,遇有问题时不得推诿卸责。
(四)评审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评审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培训,认真研究评审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理论知识和素质能力。
第十五条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评审员在评审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独立实施评审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评审员对评审现场发现的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问题,有权向企业提出意见并要求整改。
(三)评审单位应维护评审员的合法权益。
评审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员业绩考评制度,对评审技能、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等情况实施年度业绩考评并填写评审员工作业绩考评表(样表附后),对考评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过失者,应提出撤销资格的建议,并向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协会建立评审员队伍管理数据库,定期维护更新评审员信息,并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队伍管理动态。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质量考评督导机制,成立督导组,采取定期抽查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对评审员工作质量进行考评。
对在标准化评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且考评获得优秀的评审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协会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黑名单。
对因个人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或评审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评审员,协会将对其提出批评、通报直至撤销资格。
凡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协会将其列入评审员黑名单管理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3年内不得申请评审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由评审单位向协会提出注销评审员资格的建议,经审核后注销其资格、收回其证书。
第二十一条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员,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向市安全生产协会举报(电话:63522105)。
一经查实,将按照本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