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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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名

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名

机构名称:西南政法⼤学司法鉴定中⼼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西南政法⼤学新校区 机构负责⼈:易旻许 可证号:500005001 电话:023-******** 邮编:40112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医科⼤学附属第⼀医院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1号 机构负责⼈:任国胜 许可证号:500005002 电话:023-******** 邮编:40001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法医验伤所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 机构负责⼈:卓恺能 许可证号:500005003 电话:023-******** 邮编:400016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路101号 机构负责⼈:陈迅 许可证号:500005004 电话:023-******** 邮编:400042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法正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路312号(中⼭医院内) 机构负责⼈:叶元熙 许可证号:500005005 电话:023-******** 邮编:400013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书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与计划⽣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村五号 机构负责⼈:刘鸿 许可证号:500005006 电话:023-******** 邮编:40002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液中⼼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1号 机构负责⼈:余梅贵 许可证号:500005007 电话:023-******** 邮编:400015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邮电学院司法鉴定中⼼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堡上园 机构负责⼈:邱业伟 许可证号:500005008 电话:023-******** 邮编:400065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黔江中⼼医院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九路169号 机构负责⼈:⽥维贤 许可证号:500005009 电话:023-******** 邮编:4090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南岸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道6号 机构负责⼈:杨存裕 许可证号:500005010 电话:023-******** 邮编:40006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巴南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巴县⼤道68号 机构负责⼈:王跃荣 许可证号:500005011 电话:023-******** 邮编:40132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段 机构负责⼈:胡宗学 许可证号:500005012 电话:023-******** 邮编:4040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阳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阳县钟多镇西⼭路12号 机构负责⼈:⽯敦国 许可证号:500005013 电话:023-******** 邮编:4098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柱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柱县南宾镇⼆环路51号 机构负责⼈:马建容 许可证号:500005014 电话:023-******** 邮编:4091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永川⽯油路39号 机构负责⼈:罗容 许可证号:500005015 电话:023-******** 邮编:40216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忠县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 机构负责⼈:刘云华 许可证号:500005016 电话:023-******** 邮编:4043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丰都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都⼤道西段229号 机构负责⼈:李晓岚 许可证号:500005017 电话:023-******** 邮编:4082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合川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合川市将军⽀路公正巷28号 机构负责⼈:杨劲 许可证号:500005018 电话:023-******** 邮编:40152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武隆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武隆县巷⼝镇建设东路136号 机构负责⼈:王岩 许可证号:500005019 电话:023-******** 邮编:40850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巫⼭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巫⼭县巫峡镇净坛路 机构负责⼈:张青 许可证号:500005020 电话:023-******** 邮编:4047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梁平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梁平县梁⼭镇 机构负责⼈:魏太和 许可证号:500005021 电话:023-******** 邮编:40520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綦江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龙⾓路52号 机构负责⼈:王江 许可证号:500005022 电话:023-******** 邮编:40142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彭⽔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彭⽔县汉葭镇⿎楼街60号 机构负责⼈:杨绍和 许可证号:500005023 电话:023-******** 邮编:4096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奉节夔州⼤道 机构负责⼈:陈光兴 许可证号:500005024 电话:023-******** 邮编:4046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江津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江津⼏江街道办事处 机构负责⼈:王志德 许可证号:500005025 电话:023-******** 邮编:40226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云阳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道1566号 机构负责⼈:朱耀辉 许可证号:500005026 电话:023-******** 邮编:4045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民医院 机构负责⼈:刘卫东 许可证号:500005027 电话:023-******** 邮编:40830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荣昌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桂花街119号 机构负责⼈:官仁辉 许可证号:500005028 电话:023-******** 邮编:40246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南川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南川东城办事处北街7号 机构负责⼈:卓仁顺 许可证号:500005029 电话:023-******** 邮编:4084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秀⼭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秀⼭县中和镇解放路42号 机构负责⼈:曾庆富 许可证号:500005030 电话:023-******** 邮编:4099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西路18号 机构负责⼈:曹勇 许可证号:500005031 电话:023-******** 邮编:40236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重庆市潼南司法鉴定所 住所:重庆市潼南县梓潼镇⼤同街269号 机构负责⼈:唐云书 许可证号:500005032 电话:023-******** 邮编:40266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说明:一、根据本案案情和角色安排,这个案子有如下角色:1、当事人: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2、诉讼代理人:(1)原告余某的诉讼代理人2名(2)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1名(3)第三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1名3、审判员:3名4、证人:(1)原告方证人许某某(医院护工)(2)原告方证人余某某乙(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的大哥)5、鉴定人:(1)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人1名(2)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1名6、书记员:1名7、法警:1名二、最好当场判决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余某,汉,男,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许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甲,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俞烈威,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求及其证据原告余某诉称: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我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

2014年2月3日18时57分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病逝于某某县人民医院。

2013年4月4日,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亲笔书写一份《赠送书》,载明赠送人余某某甲将其死后剩余资金和位于某某镇某街143号1单元5号住房赠送给其侄子(即我)所有,并将其个人银行存款密码和其母亲李某某(我和被告之祖母)的基金卡密码写在赠送书上,告知了我。

临终前,余某某甲将该《赠送书》及其银行卡、医保卡、基金卡等财产凭证悉数交由其护工许某某保管,并告知许某某在其逝世后帮助安排后事,请求许某某要当着农行某某县支行领导、大哥余某某乙、兄弟余某某丙及女儿王某的面,才能将其保管的《赠送书》及各种凭证和委托书交由余某某丙保管和执行。

在交接中,被告王某却违背其父意愿,将银行卡等各种凭证拿走,只有《赠送书》、《委托书》及住院医疗票据等由被继承人余某某甲工作单位封存、保管。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华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川05民终12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野陈靖马金川【审理法官】李野陈靖马金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华明珍;张远彬;张建【当事人】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华明珍张远彬张建【当事人-个人】华明珍张远彬张建【当事人-公司】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颖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聂富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杨洪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邹浩然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颖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聂富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杨洪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邹浩然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颖聂富建杨洪邹浩然【代理律所】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被告】华明珍;张远彬;张建【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在张玉明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扩大的损失?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本院进行如下评述:一、关于上诉人在张玉明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鉴定意见,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对张玉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张玉明并发感染性休克疝内容物坏死、全腹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等一系列并发症,该过错系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

上述并发症未全部治疗终结,最终张玉明因感染性休克导致死亡。

王鹏、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鹏、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鹏、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37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鹏;湖南省人民医院【当事人】王鹏湖南省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王鹏【当事人-公司】湖南省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黄吉祥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何迎健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黄婉萍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吉祥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何迎健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黄婉萍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吉祥何迎健黄婉萍【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鹏;湖南省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采信问题和责任划分问题;2、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问题。

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一审法院酌定王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采信问题和责任划分问题;2、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问题。

关于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采信问题。

本院认为,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第一篇:专家证人制度简介专家证人制度情况的说明一、我国法律对于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二、专家证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它涵盖了四方面的内容:专家证人出庭说明制度、专家证人接受询问制度、专家证人对质制度和专家证人询问鉴定人制度。

这在《规定》中六十一条都作出了规定。

三、专家证人的证明力根据《民诉法》和《规定》的精神及具体规定,一个证据比如专家证人、鉴定结论抑或能直接反映案情的物证,都只是证据的不同形式,其证明力的大小,是由其客观关联合法之三性所决定的。

专家证人的证言,在现今的诉讼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因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专业意见,具有明显的客观真实性。

在专家证人运用专业知识发表专业意见,并作出推论或结论后,审判人员还会对按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以此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大小作出判断。

四、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情况《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这对于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一个重大突破。

在现在的民事诉讼中,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附件:运用专家证人制度的经典案例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发表时间:2007年03月26日关键字:专家证人制度,案例阅读次数:843 案件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天津市肿瘤医院、唐明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肿瘤医院、唐明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肿瘤医院、唐明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4【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35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欣李国敏任士强【审理法官】王欣李国敏任士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市肿瘤医院;唐明明【当事人】天津市肿瘤医院唐明明【当事人-个人】唐明明【当事人-公司】天津市肿瘤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陈正昕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正昕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正昕【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津市肿瘤医院【被告】唐明明【本院观点】医疗纠纷作为涉及医疗专业知识的纠纷领域,法院在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方面,主要依靠医疗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疗纠纷作为涉及医疗专业知识的纠纷领域,法院在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方面,主要依靠医疗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本案中,鉴定机构的选取流程、鉴定流程均合法,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

上诉人虽对本案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本案的鉴定存在需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不能采信的情形,故本院对医疗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相应责任比例并计算相关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天津市肿瘤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肿瘤医院负担。

实习个人鉴定范文(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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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个人鉴定范文(精选16篇)实习个人鉴定范文篇1为了丰富自己的实践经历,也为了了提高哦自己的能力,我参加了实习,在这次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下面我进行自我鉴定:所谓物料仓储管理制度体系,是指按照物料仓储管理系统构成的要求,将指导工作的原则性准则与方法进行高度概括性的汇总,从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

物料仓储管理制度是确保物料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坚实基础。

建立物料仓储管理制度体系的思路最初来源于ISO9000标准的管理方法。

ISO9000文件系统中的重要文件之一就是质量手册,物料仓储管理制度体系实际上就是ISO9000质量手册在制造企业物料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它清晰、明确地规定了企业进行物料仓储管理的总原则。

物料仓储管理系统是按照物料仓储管理的系统构成,汇总了指导性准则的管理制度。

物料仓储系统的构成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物料分类、存量控制、成品仓储、滞料和废料、采购等五种管理和验收、仓储、物料收发等三种作业。

物料仓储管理系统的各方面都具体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目标。

其中,进行物料分类管理可以将物料规划得有条不紊,存量控制使得仓储的物料所占用的资金最少,对采购回来的物料进行验收后储存进仓库,完成负责物料的领发作业,如图所示。

我在公司的工作职位是仓库现场操作工,我对该公司也有了明确的了解,公司是一个物流方面的公司,本人在学校学习的专业是报关与国际货运,工作类型可以说是与我所学专业对口的,在这个公司实习正是对我所学知识的补充也是我在学校所学知识的进一步升华,对我踏入社会、步入人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时间不长,我来公司已经有3个多月了,在实习期间,领导和同事们不仅认真指导我们的工作平时还特别关心我们的生活,给予了我足够的宽容、支持与帮助。

在这里,我想感谢所有在这段时间里帮助过我的人。

感谢他们让我不断进步,我不会辜负他们对我的期望,努力工作、努力学习,将来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这次实习中,我对于物流行业有了深入的了解,在没有参加实习之前,我根本不知道这是怎能么一回事,在实践中,我的见识也随之增长了,看到了很多以前从未接触过的东西,我相信这次是很珍贵的财富,为我以后工作会提供很大的帮助。

衡阳市中心医院、王建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衡阳市中心医院、王建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衡阳市中心医院、王建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24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润成滕小松王海华【审理法官】罗润成滕小松王海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衡阳市中心医院;王建华【当事人】衡阳市中心医院王建华【当事人-个人】王建华【当事人-公司】衡阳市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谢涛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王浩铭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涛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王浩铭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涛王浩铭【代理律所】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衡阳市中心医院【被告】王建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双方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王小红2016年3月18日因十二指肠穿孔入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王小红术后效果不好,再次手术后病危,并于2016年7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在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双方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王小红2016年3月18日因十二指肠穿孔入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王小红术后效果不好,再次手术后病危,并于2016年7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衡阳市中心医院未提供医学影像资料及部分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且衡阳市中心医院在双方共同封存病历的情况下,单方开启病历,存在一定过错。

但鉴于衡阳市中心医院单方启封病历的行为发生在双方已经共同启封病历后以及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封存病历资料发表质证意见后,且王建华亦不能证明衡阳市中心医院在单方启封病历后对病历存在篡改、伪造行为,故一审判决衡阳市中心医院承担80%的责任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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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主,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哲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高等政法学府之一。

建校60 余年来,学校共为国家培养了各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10 多万人,是全国培养法学专门人才最多的学校。

学校现有渝北回兴校区和沙坪坝歌乐山校区,占地总面积XX余亩,全日制
在校学生近XX0人。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托西南政法大学设立。

西南政法大学从上世50 年代中期即从事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教学、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教学和实践的基矗dna亲子鉴定独具特色,经常承担国内外复杂、疑难dna检测测
序。

1986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1987年被司-法-
部授予司法鉴定权,XX年10月荣膺国家级十大司法鉴定机构,且为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长期以来,西政司法鉴定中心坚持以科研为龙头、教学为基储检案为支撑的指导思想,在物证技术教学、科研及面向社会的检案服务等活动中,做出了应有的努力,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成为国内有影响的物证技术实验室和鉴定机构。

西政司法鉴定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子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

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 人的学缘、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西政司法鉴定中心开展以物证类鉴定为主、鉴定种类基本齐全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中,笔迹和文书检验有多位知名专家教授,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其特色。

西政司法鉴定中心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 检查机构认可(cnas认可),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文书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司法效力,并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48 个国家的58 个成员组织多边互认。

单位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2号长乐楼(亲子鉴定设市区)。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托西南政法大学设立。

西南政法大学从上世50 年代中期即从事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教学、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教学和实践的基矗1986 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1987年被
司-法-部授予司法鉴定权,XX年10月荣膺国家级十大司法鉴定机构,且为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长期以来,中心坚持以科研为龙头、教学为基储检案为支撑的指导思想,在物证技术教学、科研及面向社会的检案服务等活动中,做出了应有的努力,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成为国内有影响的物证技术实验室和鉴定机构。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

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 人的学缘、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中心开展以物证类鉴定为主、鉴定种类基本齐全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中,笔迹和文书检验有多位知名专家教授,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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