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国市监法〔2019〕244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 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 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了《辽宁省渔业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养殖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种类、规模、方式,并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港口、水路运输及防洪等规划相衔接。
养殖生产应当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保护生态环境。
对超出自然承载能力,危害湿地等水域、滩涂生态系统的,应当逐步退出。
辽宁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罚意见,报厅领导集体讨论批准 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担,并处一万元以 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
经立案、调查取证及听证程序
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抗拒检查,妨碍公 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对检举
并处罚款十万元。
。
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抗拒检查,妨碍公 务,。
经立案、调查取证及听证程序 后,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 罚意见,报厅领导集体讨论批准
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证属实的。
序 法律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号 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 责令停止违 下罚款。 法行为,限
经立案、调查取证及听证程序 后,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 罚意见,报厅领导集体讨论批准 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条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违法行为比较严重;不听劝阻,多次实施 期恢复原状
第 域管理机构依据职
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被处罚之后继续实 。
二 权,责令停止违法行 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在行政机
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证属实的。
序 法律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号 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 被发现的。
辽宁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区别 以下情况:(1) 违法行为轻微的可 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万元以下 罚款;(2) 违法行为较重的可以没 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3) 违法行为严重 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三十万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没收渔船;二、构成犯罪的,依法
罚款。
执法 机构 同意 报主 管领 导批 准
元以下罚款。
2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渔业 法》
第三十九条:偷捕、 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 品的,或者破坏他人 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的,责令改正,可以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偷捕、抢夺 他人养殖 的水产品 的,或者破 坏他人养 殖水体、养 殖设施的, 责令改正
一、(1) 使 用炸鱼、毒 鱼、电鱼等 破坏渔业 资源方法 进行捕捞 的.(2) 违 反关于禁 渔区、禁渔 期的规定 进行捕捞 的。(3) 使 用禁用的 渔具、捕捞 方法和小 于最小网 目尺寸的 网具进行 捕捞或者 渔获物中 幼鱼超过 规定比例 的。二、制 造、销售禁 用的渔具
的
一、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区 别以下情况:(1) 违法行为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 违法行为 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3) 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三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渔具,有 捕捞许可证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 没收渔船;(4)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收非法制造、 销售禁用的渔具和违法所得,罚款区 别以下情况:(1) 违法情节轻微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2) 违法情 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一、责令改正,罚款区别以下情况: (1)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执法 的不予罚款;(2) 违法行为较重的 机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 同意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违 报主 法行为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 管领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 导批 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构成犯罪的, 准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正文:----------------------------------------------------------------------------------------------------------------------------------------------------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渔业污染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造成较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计算罚款。
造成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计算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占用海域情节严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15倍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4、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围、填海情节严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20倍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5
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涉案材料和有关线索,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行为。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当事人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消除或者减轻海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其他非法占用海域情节较轻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3、部分改变使用用途,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1、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但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
2、未申请办理新的海域使用手续。
3、能够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指导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辽商发[2008]8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商发〔2008〕89号)
各市商业局(委):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业经省法制办同意,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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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够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占用海域情节较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10倍的罚款。
1、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占用的海域或围、填海面积巨大,违法行为对当地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等。
5、其他非法围、填海情节较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15倍的罚款。
1、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围、填海域面积巨大,违法行为对当地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等。
3、未作任何申请,擅自进行围、填海,同时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4、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围、填海情节严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20倍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5
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5、所有处罚均适用听证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前均告知被处罚方有听证的权利和听证申请时限、联系方式和听证组织机构,听证由执法机构的法制机构组织,并报上一级法制机构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
1、非法占用海域面积较大,情节严重。但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等。
2、已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擅自进行用海活动的。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但经警告立即办理相关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继续使用海域的,经警告依然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
2、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对个人处罚10000元以上、单位处罚50000元以上,执行会审制度,由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提出拟处罚意见,经会审后做出处罚决定,执行一般程序并构备案。
4、凡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和使用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注销海域使用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均执行会审制度。
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涉案材料和有关线索,坦白自身违法事实或揭发、检举其他违法行为。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当事人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消除或者减轻海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其他非法围、填海情节较轻的。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一、海洋部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2
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下的罚款。
1、非法围、填海海域面积较大,情节严重。但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等。
2、未获批准进行围、填海的。
3、超批准面积围、填海的。
4、非法围、填海情节较重但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适用第42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6
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1、已积极申报新的海域使用手续。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未作任何申请,同时所用海域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擅自进行用海活动。
4、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占用海域情节严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15倍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倍以下的罚款。
1、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围海型项目的,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
2、未申请办理新的海域使用手续。
3、能够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3、部分改变使用用途,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1、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但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
2、未申请办理新的海域使用手续。
3、能够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涉案材料和有关线索,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行为。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当事人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消除或者减轻海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其他非法占用海域情节较轻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下的罚款。
1、对个人处罚50元以下、单位处罚1000元以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备案。
2、对个人处罚5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单位处罚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提出拟处罚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一般程序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