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法与自由 法理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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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自由(共30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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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生自发的秩序以及强制的不存在乃是自 由的本质。
❖ 自由的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并不是人为的刻意 设计或者构建的产物,而是有机的缓慢进化 的、因而是一种无意识的开展的结果。
❖ 制度的起源并不出于理性的设计,而是人的 行为相互调适、相互作用并且积淀而成的, 即使是那些最为复杂、外表上看起来是出于 人为设计的各种制度,实际上也并不是人为 设计或者政治智慧的产物。
法国传统——思辩的唯理主义的自由 传统
❖ 代表人物为卢梭、重农学派、孔多塞 ❖ 人的理性能力是自足的,全能的,可以
洞察一切,构建一切。
自由就是要获得解放,把人从传统的奴役和枷 锁中解脱出来。
❖ 特别强调制定法对于实现自由所具有的积极 作用,更为关注的是一种整体的自由、绝对 的自由,从而实际上往往是从自由出发,却 走向了强制乃至专制。
律秩序并不是某个或者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与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某些天才的人物〔立法 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与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三、法律自由
* 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 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 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 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1.法律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2.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 进行的。
〔现代人希望每个人享有自己的权利,每个 人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最喜欢的 方式开展其才智〕
2.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实现对公民的自由的限 制和保护。

法理学完整版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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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法理学的特点及其学科地位 9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 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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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0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2.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考 题
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 度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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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上编 法和法律调整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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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 总称。
法律现实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 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文件、条款) 、法律关系(包括由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等等法 律现象。
法学研究的对象也有不同层次的划分。最深的层次是法的规律性 ,次深的层次是法学原理、原则,最浅的层次是创制和适用法的方 法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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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2
资料链接 比克斯:为什么学习法理学参见[美]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 语境》,邱继昭译,第4版序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二、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是马克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
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可以把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比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三、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四、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联系 五、法学、法理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

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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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下自由与秩序的协调
实行紧急状态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人 权和自由,国家为了处理紧急状态而采取恢 复秩序的紧急措施与公民自由之间会有矛盾 和冲突。为解决自由与秩序的冲突,使公民 自由与国家秩序价值得以协调。 1.比例原则。
紧急状态法的比例原则是指紧急状态措 施与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的比例适当,紧急 状态措施的危害性不能大于紧急状态本身的 危害性。是实现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协调的 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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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协调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利益衡量 原则就是指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 即通过相应的价值准则,值尺度来衡量价值冲突 各方的利益大小,保障利益较大的价值,舍弃利 益较小的价值,从而尽可能保护所有利益而尽可 能少的损害利益全体,或者说尽可能少地损害整 体利益体系的完整。
功利原则,也就是避苦求乐的原则。是以自 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量化分析为最终依据,以最 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唯一标准来消解法的自 由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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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位阶原则。法的价值通常意义来说是指 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以及人对法的绝对超越,其主 要包括自由、秩序、公平、效率等。法的价值为结论 就是指对法的价值按照其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 程度分为不同的层次,当面对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的 时候按照其所处的位阶来决定法的价值的取舍,即选 择位阶高的法的价值而舍弃位阶低的法的价值,从而 消解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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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原则。
一旦国家可以不受约束而任意宣布和实 施紧急状态法,则法治和民主秩序就会受到 极大的威胁,专制与独裁政体随时有可能到 来。程序原则是民主、法治国家对抗专制的 最有效的工具。程序原则要求对紧急状态的 宣布、紧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公民权利和 自由的保护、紧急状态实施和正常秩序恢复 的期限等有明确的程序规范,从程序上保障 紧急状态权力不被滥用。

法理学精品课件—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法理学精品课件—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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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的效果的各项指标之间存在着联系 六、研究法的效果对改善法律调整有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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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意识,则贯穿于法律调整的全过 程;而法治、依法办事的原则,是法律调 整各个环节的指导原则,是贯穿整个法律 调整过程或机制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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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思考题:
1、怎样理解法律调整的科学概念? 2、什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它有何特征? 3、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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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调整的社会机制、心理机制
(一)法律调整的社会机制 从法、法的运作与社会环境联系的角度来分析
法律调整的社会机制,可以把社会学的方法引入, 进行法社会学的研究,研究社会条件、社会环境、 社会传播工具、法律信息的性质和水平等等社会 因素对法的运作和实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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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调整的心理机制 从法、法运作的心理方面分析法律调整的心理机
法律调整按其作用于人民行为的基 本 方式,可分为三种:
1.积极义务的方式,即要求人们做 出某种行为,承担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2.允许的方式,即赋予人们为某种 行为的权利;
3.禁止的方式,即要人们承担不为 一定行为的义务。 这三种调整方式都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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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这三种法律调整的方式各有所 用,缺一不可。
(二)加深意味着法律调整的质的提高,要求法 律上有更为准确、细密的规定,可操作性更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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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调整的方法、方式和类型
一、法律调整的方法
(一)法律调整的方法的含义 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指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方 法、方式、类型的总和。
(二)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调整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三)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可表现在以下方面:

法理学第章专题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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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旳概念
一、法制 (一)法制旳含义 1.把法制同法律、制度联络起来。 (1)指国家旳法律和制度简称。 (2)指国家旳法律制度旳简称,涉及国家
旳立法、执法、司法、遵法诸方面旳制度。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2.把法制同民主制联络起来。 3.共同特点 (1)反映一定社会中掌握政权阶级旳意志和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本章推荐阅读材料
1.秦德君:《法治:我们究竟少了什么 》 2.谢晖:《法治旳法律:人化旳道德 》 3.张千帆:《法治理念旳不足与超越》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本章习题 1.思索:目前在建设法治国家旳过程中,还存在
如下某些观念或困惑: (1)“法治、法治,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治理,岂 不是仍离不开人治吗?” (2)“法治不是万能旳,法律手段难道能替代其 他一切手段吗?” (3)“推行法治会不会减弱党旳领导,强调法律 权威会不会损害党旳权威?” 针对上述观点或困惑,请你谈谈自己旳看法。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2.分析 1997年前后,中共中央将“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请从法理学角 度分析这一改动旳理由。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法制与法治旳区别 首先,法治确立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事务旳管理中
具有最高权威性。法制也注重法律旳约束力,但 是,法律是否具有最终旳和最高旳权威,则法制 无法回答。 其次,法治显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旳广泛性。法制 无法拟定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旳介入程度。 最终,法治意味着法律治理旳正当性和正义性,具 有明显旳目旳性和价值色彩。而法制则没有这么 旳含义,且往往使法律沦为统治旳工具。

法理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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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特(道德、宗教、习 行为规范(道德、宗教、习 惯、纪律等也是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的特殊逻辑结构:行为模式(可 为、勿为、当为)+法律后果(肯定、否 为、勿为、当为)+ 定)
法律的特征
第三:普遍适用性 第三: 法律的适用对象:确定地域内的不特定人 任何仅对特定个体的行为规范,其本身都 不是法律 不是法律 这种普遍适用、普遍有效的法律之概念, 主要是用来约束专制的个人和专制的权力
法的本质
视角二(内容):法律应当是什么? 自然法的核心主张——“ 自然法的核心主张——“恶法非法” 法律乃理性,世俗的立法之上还有崇高的 自然法,它是一切立法和法律的标准 实在法(实证法)和自然法的分野 实在法(实证法)和自然法的分野 社会法学派(现实主义):静止的法/活法 社会法学派(现实主义):静止的法/
第五章法律移植和法制现代化
法律移植的含义(功能主义的比较) 法律移植的结构分析:母体→植体→ 法律移植的结构分析:母体→植体→受体 移植的内容(植体):法律理念/ 移植的内容(植体):法律理念/原则、法 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技术 移植的类型或样式:主动型/ 移植的类型或样式:主动型/被动型 移植的效果:成功或失败 有关法律移植的理论争论
法制现代化
前现代(pre-modern): 农业型社会— 前现代(pre-modern): 农业型社会— —现代( modern ):工业型社会——后现 ):工业型社会——后现 代(post-modern):后工业/ 代(post-modern):后工业/知识型社会 法制现代化的内涵 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内发型(内生型)/ 外发型(外生型) 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西方中心主义”问 题
法律不是万能的(局限性)
法律不调整思想(仅调整行为) 法律只调整人们的部分行为 法律永远存在漏洞(不周延性) 法律平等很难真正实现 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有时会丧失实质和理 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文化等)

法理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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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具有 普遍性、规范性和可诉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 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 律行为是 指具有法 律意义的 行为,包 括合法行 为和违法 行为。
特征:
(1)具有 法律意义: 法律行为 对法律关 系产生影 响,具有 法律效力。
(2)以意 思表示为 核心:法 律行为需 要行为人 通过意思 表示来表 达自己的 意愿和目 的。
法治国家建设的内涵与意义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问题分析 完善法治国家建设的对策建议 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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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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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普遍性、可诉性、可预测性、可操作性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定义 和特点
法律原则的种类 和作用
法律原则与法律 规则的关系
法律原则在实践 中的应用
法律概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具有阶级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规范体系
法律渊源
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公约
宪法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际惯例
法律部门与法律关系
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刑 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程 序法等
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相互联 系、相互制约
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权力 与责任
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客体、 内容、变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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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12章法律责任

法理学 第12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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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不同的分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 可以把法律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 任。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
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约定义务。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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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 财产、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 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 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 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 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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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责任论 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 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 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 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 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 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
确定和强制履行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 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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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律责任 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行政相对人是负有遵守行政法义务的普通公民、法人。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
的特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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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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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节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一、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1)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 (2)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3)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
保障
三、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1)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 以及实现方式
(2)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3)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 救济
四、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一)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二)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非干预) (三)公益干预原则
(四)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有限干 预)
北京理工大学
法理学
人文学院法律系 于兆波 博士
二、自由的实质与条件 (一)实质 是人与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的一种
自主状态或自为状态。 (二)条件 一是主体自身条件 二是外在条件
三、自由对于人的价值
首先,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 性的表现。
其次,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第三,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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