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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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海州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海州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海州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落实中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我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特征的薪酬制度,健全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海州区人民政府出资的、在市相关部门备案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的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科学发展观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建立与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监管企业所处行业、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分类确定符合企业个性化要求的考核指标,增强考核工作的可计量性、可核查性、可操作性。

(三)统筹兼顾原则。

按照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体系,维护出资人、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考核与奖惩挂钩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将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其薪酬挂钩,使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企业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相适应。

(五)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

建立企业负责人重大失误追索扣回绩效年薪等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机制。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激励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提高企业运营效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职权划分、管理创新等方面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具有决策和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定义和术语1.企业负责人: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具有决策和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2.绩效:指企业在指定时期内实现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各项目标的完成程度和质量。

3.薪酬:指企业按照一定方式和标准支付给负责人的金钱和非金钱报酬。

第二章薪酬管理原则第四条公正性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岗位职责和风险承担等因素,确保薪酬与负责人的贡献相匹配。

第五条绩效导向原则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负责人个人的绩效水平相挂钩,激励负责人努力工作,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六条安全性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当合理控制风险,防范负责人通过薪酬渠道搞权色交易、违法违纪等行为,确保薪酬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薪酬管理制度第七条薪酬结构1.薪酬结构主要包括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

固定薪酬:是企业负责人根据职位级别和工作年限确定的稳定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等。

绩效薪酬:是根据负责人个人和企业绩效考核结果,给与相应奖励,包括年度奖金、绩效工资等。

2.薪酬调整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负责人的绩效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如有调整,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薪酬考核1.负责人的薪酬考核主要分为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两部分。

定性考核:通过对负责人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领导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考核等级。

定量考核:根据企业绩效指标和具体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形成绩效评分。

2.考核结果将作为薪酬管理的重要依据,考核等级和绩效评分将直接影响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水平。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责任书内容)市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奖惩办法;(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类型,其负责人的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结合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分别从企业负责人薪酬和经营业绩考核两个方面来探讨相关管理办法。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1. 薪酬结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应当注重平衡性,首先要保证基本工资的合理性,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性奖金和绩效分红等变动性收入安排。

此外,应当考虑薪酬带来的激励作用,如认股权、股票期权等,以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

2. 薪酬水平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应当与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经营业绩等因素保持一定的匹配度,不能仅凭个人权限来确定薪酬水平。

同时,应当考虑企业资金状况和股东期望等因素的影响,制定公平、稳定、合理的薪酬水平。

3. 薪酬透明度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当具有透明度,通过内部公示、公司公告等途径向全体员工披露薪酬构成和具体金额,避免因薪酬不公引起员工不满的情况发生。

此外,还要结合企业文化和员工特点,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使员工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有更好的了解和认同。

二、经营业绩考核1. 考核标准经营业绩考核应当以企业利润为核心指标,并结合市场份额、客户满意度、品牌价值、员工贡献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同时要考虑市场走势和行业变化对企业业绩的影响,为企业制定合理的业绩目标和考核标准。

2. 考核频率经营业绩考核的频率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灵活调整,并要求在一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考核和结果反馈。

在考核标准和频率的设定上,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特点,达到全员参与和共同努力的目的。

3. 考核结果运用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囊括两个方面,一是奖惩制度,即通过一定的激励措施提高优秀员工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同时也通过惩罚机制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二是决策依据,即通过业绩考核结果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和指导,从而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国资委是国家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管辖国有企业,保证其经营活动进入正确的轨道,提升企业的经济利润和整体实力。

为了在企业工作中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一、业绩考核标准国资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年度业绩考核,以营收、利润、市场地位等作为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1. 营收能力:公司的年度营业额或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情况。

2. 利润水平:公司年度净利润或净利润率与去年相比的增长情况。

3. 经营风险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信用风险、品质控制等风险管理情况。

4. 市场地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口碑、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5. 公司治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等管理模式。

6. 社会责任:公司对环境、安全、公益等的关注和实践。

二、薪酬核定办法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国资委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公司优秀负责人的薪酬应该高于同行业的平均薪酬,良好和及格负责人的薪酬相应适中,不及格负责人薪酬应该相应下调或撤职。

具体的核定办法如下:1. 优秀负责人:年度薪酬可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20%。

2. 良好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10%。

3. 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10%。

4. 不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相应下调或撤职。

三、考核评估和公示国资委在制定薪酬核定办法之前,要通过业绩考核评估,确保考核结果客观且不会存在私心和偏见。

评估的评价标准应该严格公正,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

评估完成后,评估报告要进行公示,让公司的职工、股东、媒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考核过程和结果。

同时,对考核过后的业绩表现优秀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发创造性和凝聚力。

总之,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表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业绩,国资委通过制定业绩考核标准和薪酬核定办法,提高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青岛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鼓励企业创新提质增效,引导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按照中央企业、省管企业、青岛市直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下统称为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分类原则。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分类明确不同考核导向”实行差异化薪酬管理。

(二)对标原则。

与同行业优秀企业进行业绩及薪酬对标,鼓励企业打造领先优势, 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收入水平。

(三)效益原则。

突出发展质量效益,推动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如目统一。

第二章业绩考核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重点考核全市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公共服务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及服务保障能力,引入社会评价。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考核扌旨标包括基本指标和个性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融资总额。

禾!]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收益以及其他不归属当年经营业绩的收益。

企业当年度科技创新投入以及实施转型升级、扶贫开发等增加的费用支出,经同意可视同实现利润。

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具体按国务院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等有关规定计算。

融资总额是指控制融资成本的融资额年度累计数,其中中票、融资租赁、基金等涉及内部收益率的,单笔融资成本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银行贷款类原则上单笔融资成本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5% ,超出融资标准的不得计入融资总额。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5篇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5篇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5篇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篇1)一、总则为了规范LOL公司对员工的考察与评价,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目的1、在公司造就一支业务精干的高素质的、高境界的、具有高度凝聚力和团队精神的人才队伍。

并形成以考核为核心导向的人才管理机制。

2、及时、公正地对员工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肯定成绩,发现问题,为下一阶段工作的绩效改进做好准备。

3、为公司中层管理、技术类员工的职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员工的薪酬待遇以及相关的教育培训提供人事信息与决策依据。

4、将人事考核转化为一种管理过程,在公司形成一个员工与公司双向沟通的平台,以增进管理效率。

三、考核原则1、以公司对员工的经营业绩指标及相关的管理指标,和员工实际工作中的客观事实为基本依据;2、以员工考核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操作准则;3、以全面、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核心考核理念。

四、适用对象本制度主要是为LOL公司总部职能部人员设计。

另有下列情况人员不在考核范围内:1、试用期内,尚未转正员工;2、连续出勤不满六个月或考核前休假停职六个月以上;3、兼职、特约人员。

五、改善计划,新的绩效目标共同进行讨论的时间1、人事复核时间主要由人事决策委员会对有争议的考核结果及员工申诉的事件进行调查了解和仲裁;2、考核终定时间是人力资源部将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新的绩效目标进行备案归档的时间;3、年度考核是公司对全体(正式)员工年度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年中考核是对年度考核评分“有待提高”及“急需提高”二类人员的考核。

六、考核体制考核实行直接主管评估部属,部门主管复评制。

人力资源部对员工考核有政策制度咨询、执行监督、申诉调查等职能。

人事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相关副总裁、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及相关部门主管组成)是LOL公司员工考核政策的最终仲裁机构。

具体权限如下:七、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考核标准人事考核不能用统一的标准来评价不同岗位的任职人,LOL公司在设计考核标准的核心理念是(员工)分层分类考核、客观评价过去着眼将来。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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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3月27日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印发《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建总发[2009)44号]),从今年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质量和效益,强化企业管理,建立有效的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甘国资考核[2005]69号),结合总公司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总公司推荐和任命的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第三条总公司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绩效考核,每年与所属企业签订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确定的指标进行严格考核。

企业年度绩效考核必须在核算体系健全、管理规范、成本准确、报表真实、资产清晰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收入实行年薪制,以年度为单位依据各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年薪标准。

第五条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 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二) 年薪的增长与企业发展一致的原则;
(三) 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 维护出资人权益与维护职工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五) 分类考核的原则;
(六) 年薪收入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是根据各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由总公司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核定的工资标准。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薪酬是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确定的不同等次和不同职级的现行月工资标准。

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以各企业现行月工资标准作为发放依据,年初报经总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核定后按月预发,预发总额年底上报备案。

今后各企业调整负责人工资时,须征询总公司意见,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对擅自调高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八条绩效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年薪扣除预发的基本薪酬后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以各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作为兑现依据,并综合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标准。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年薪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总公司成立由总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 制定企业发展考核指标。

(二) 确认年度企业发展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 考核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年度绩效进行考核评估。

(四) 对年薪制执行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五) 制定和修改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除总公司核定的年薪外,不得在本单位以任何理由领取其他费用(通讯费除外)。

如违反经核实后,追回所领取的其他费用,对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致使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实的,除追回已兑现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外,予以严肃处理,还要对其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任。

第十四条对在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部门或个人,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绩效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七项内容,主要分为资本保值增值、资金上缴、生产发展、质量安全、职工收入增长、社会保障及稳定、财务状况(见附表1)。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管理的主要程序:
(一) 总公司指标管理部门编制年度考核指标计划。

(二) 总公司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核年度考核指标计划,报经总公司党政领导会议同意后,总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

(三) 企业经营年度终了,财务决算报出后,即向总公司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上报年度企业发展考核责任书总结报告和次年度企业发展计划指标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1、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发放情况;
3、年度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5、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6、次年度企业发展计划指标建议。

(四)各企业监事会或财务负责人对本企业年度完成考核指标责任书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写出书面评价意见,随同总结报告上报。

(五)总公司审计部门对各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财务管理及负责人个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年终审计。

(六)总公司指标管理部门依据具体标准,考核各企业年度指标的完成情况。

(七)总公司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核指标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和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发放情况,制定年薪标准。

(八)总公司党政领导会议审定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的考核结果和年薪标准。

(九)公布考核结果和年薪标准,一个月内兑现年薪标准的70—80%,其余20—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和离任审计情况进行兑现。

第十七条党群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开展,其工作绩效考核的重点与企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挂钩。

第十八条总公司对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履行职责,完成责任指标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检查,实
施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工作的配套制度。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与总公司签订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后,在经营年度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由总公司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企业副职按照正职年薪收入的60—80%兑现。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责任书指标,造成企业严重亏损的,视其情节,经总公司党政领导会议研究决定,降免所属企业负责人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由所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纳入企业成本核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或修改均经过总公司有关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总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办法》及《企业负责人工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公司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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