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妹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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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矛盾两难案例(3篇)

法律矛盾两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80岁,退休教师,住本市A区。

被告乙,女,60岁,退休干部,住本市B区。

被告丙,男,40岁,乙之子,住本市C区。

被告丁,女,35岁,乙之女,住本市D区。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丙与丁系兄妹关系。

甲乙二人于1950年结婚,婚后共生育丙、丁二人。

2000年,甲乙共同购置一套房产,位于本市E区,该房产证登记甲乙二人共有。

2005年,甲乙离婚,离婚后,甲乙均各自生活,房产仍登记在甲乙二人名下。

2010年,甲去世,未留遗嘱。

甲去世后,乙、丙、丁三人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乙认为,甲去世后,其应享有该房产的一半份额,故要求丙、丁共同支付其一半的房产款。

丙、丁则认为,甲乙离婚后,乙已取得该房产的一半份额,甲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由丙、丁继承,故乙无权要求分得房产份额。

二、争议焦点1. 甲乙离婚后,乙是否已取得该房产的一半份额?2. 甲去世后,乙是否仍享有该房产的一半份额?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案例分析1. 关于甲乙离婚后,乙是否已取得该房产的一半份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在本案中,甲乙离婚时,双方未就房产进行分割,房产仍登记在甲乙二人名下。

因此,乙在离婚后并未取得该房产的一半份额。

2. 关于甲去世后,乙是否仍享有该房产的一半份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甲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乙作为甲的妻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份额。

离谱的法律现实案例分析(3篇)

离谱的法律现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总有一些案件因为各种原因,使得法律显得荒诞不经。

本文将以一起离谱的法律现实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以期引起社会对法律公正性的关注。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邻里纠纷,将邻居王某告上法庭。

李某声称,王某在自家院墙外搭建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李某的采光和通风。

王某则辩称,自己搭建的违章建筑并未影响李某的生活,且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自家院墙外搭建违章建筑,侵犯了李某的采光和通风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判决王某拆除违章建筑,并赔偿李某损失。

2. 二审法院判决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确有邻里纠纷,但王某搭建的违章建筑并未对李某造成实质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反思1. 法律与现实脱节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

在实际生活中,邻里纠纷时有发生,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往往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2. 法律适用争议本案中,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存在争议。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而这样的判断往往带有主观性,容易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3. 社会舆论影响本案中,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关注,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舆论压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

同时,社会舆论的介入也使得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三、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现实案例分析,揭示了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56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兄妹关系。

其父李某某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原告张某某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其生活,而被告李某某则在外地工作。

父亲去世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2. 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三、案例分析一、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为其父亲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

因此,原告张某某具有继承权。

二、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某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2.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对其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房屋继承法律法规案例(3篇)

房屋继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6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

张某的妻子于五年前去世,张某一直独自居住在位于我国某市的房产一套。

张某的哥哥和姐姐均已去世,张某的侄子小王是他的侄子,从小由张某抚养长大。

张某一直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王,但由于对房屋继承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担心自己去世后房产无法顺利传承给小王。

二、法律问题张某在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时,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问题:1. 房屋继承的方式有哪些?2. 房屋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3. 房屋继承中存在哪些特殊情况?三、法律分析1. 房屋继承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房屋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定继承:即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2)遗嘱继承:即遗嘱人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3)遗赠:即遗嘱人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房屋继承的顺序房屋继承的顺序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房屋继承中的特殊情况(1)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四、案例分析张某在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定继承:张某的侄子小王作为张某的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不能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张某的房产。

2. 遗嘱继承:张某可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

在遗嘱中,张某可以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小王,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3. 遗赠:张某可以立遗赠,将房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侄子小王。

五、法律建议针对张某的情况,以下是法律建议:1. 张某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房屋继承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去世后房产能够顺利传承给侄子小王。

2. 张某可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

法律真实案例版(3篇)

法律真实案例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65岁)与被告乙(女,55岁)系兄妹关系。

甲与妻子丙(已故)共生有一子丙某。

丙某于20年前去世,留有一女丙女。

乙与丈夫丁(已故)共生有一子丁某。

丁某于15年前去世,留有一女丁女。

甲与乙的房产位于某市中心,面积共计100平方米。

甲与乙的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因此甲将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对房产的继承权。

甲主张,由于丙某和丁某均已去世,丙女和丁女作为其子女,对房产享有继承权。

乙则认为,丙女和丁女并非甲的直系血亲,无权继承该房产。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的房产系甲与丙共同财产,丙某去世后,丙女依法继承丙某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丁某去世后,丁女依法继承丁某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甲与乙的房产分割,应当考虑丙女和丁女对房产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丙女和丁女作为甲的子女,对甲的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甲与乙的房产分割时,应当将丙女和丁女所继承的财产份额从甲与乙的共同财产中扣除。

扣除后,剩余的财产份额由甲与乙共同继承。

法院判决如下:1. 丙女和丁女对甲的房产享有继承权,继承份额为各自父母所继承份额的一半。

2. 甲与乙的房产分割后,甲享有剩余房产份额的60%,乙享有剩余房产份额的40%。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财产继承权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在本案中,丙女和丁女作为甲的子女,依法享有对甲的财产的继承权。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丙女和丁女的继承权。

在扣除丙女和丁女所继承的财产份额后,剩余的财产份额由甲与乙共同继承。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还反映了以下法律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是甲还是乙,在继承问题上都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权益。

2. 法律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丙女和丁女作为妇女和儿童,依法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财产纠纷案例范本

兄弟姐妹财产纠纷案例范本

兄弟姐妹财产纠纷案例范本# 兄弟姐妹财产纠纷案例。

一、案例背景。

老李家有三个孩子,大哥李强,二姐李梅,小弟李刚。

老李夫妇一辈子勤勤恳恳,在老家有一套房子,还有一些存款。

可这原本应该是亲情温暖的一家人,却因为财产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 (一)房子的争议。

1. 大哥李强的想法。

李强觉得自己作为大哥,这么多年一直照顾着家里。

家里的大事小事他都操心,父母生病的时候,也是他跑前跑后。

那套房子应该归他,毕竟他对家庭的贡献最大。

他说:“我就像这个家的顶梁柱,这房子我住是理所当然的。

”2. 二姐李梅的看法。

李梅心里可就不平衡了。

她觉得自己虽然是女儿,但对父母也很孝顺。

出嫁之前,她帮着家里做家务,照顾弟弟们。

出嫁之后,也经常回来看望父母,每次都带不少东西。

她觉得房子也应该有她的一份,她气呼呼地说:“难道就因为我是女儿,我就不能分房子啦?这也太不公平了吧。

”3. 小弟李刚的态度。

李刚呢,他认为自己是最小的,父母最疼他。

而且他现在还没成家,经济条件也不太好。

他觉得房子应该留给他,这样他将来结婚就有个地方住了。

他可怜巴巴地说:“大哥、二姐,你们都有自己的家了,我还啥都没有呢,这房子就给我呗。

”# (二)存款的纷争。

1. 李强的盘算。

对于父母的存款,李强觉得自己照顾父母花费了不少钱,这些存款应该先把他花的钱补上,剩下的再分。

他还拿出了一摞子账单,说:“你们看看,这些都是我为爸妈花的钱,我这要求不过分吧。

”2. 李梅的意见。

李梅觉得存款应该平分,她不管大哥花了多少钱,大家都是父母的孩子,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她皱着眉头说:“大哥,你照顾爸妈是应该的,我们也没少关心爸妈啊,这存款就得平分。

”3. 李刚的想法。

李刚也想多拿点存款,他说自己还年轻,需要钱来打拼事业。

他振振有词地说:“我现在正是创业的时候,大哥、二姐,你们就多让着我点呗,让我拿大部分存款。

”三、纠纷发展过程。

1. 家庭会议变战场。

为了解决财产问题,一家人开了个家庭会议。

法律大于亲情的案例(3篇)

法律大于亲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张老汉,男,65岁,张某某的父亲,同样居住在某市某区。

张老汉在生前,有一套位于市区中心的房产,市值约200万元。

张老汉去世后,张某某与张老汉的其他子女张小某、张三某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张某某认为法律大于亲情,坚决主张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割房产。

二、案情概述张老汉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张某某、张小某和张三某。

张老汉去世前,由于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

张老汉在生前,曾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张某某,但未留下任何书面证据。

张老汉去世后,张某某、张小某和张三某三兄妹得知房产的消息,对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张某某认为,父亲生前曾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他,且他一直承担家庭的经济负担,应该获得房产的全部继承权。

而张小某和张三某则认为,房产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法院审理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张小某和张三某均为张老汉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

由于张老汉生前未留下书面遗嘱,且口头承诺缺乏证据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房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某、张小某和张三某三兄妹各继承房产的三分之一。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认为法律大于亲情,坚决主张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割房产。

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1.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保障了张某某、张小某和张三某三兄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继承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兄妹关系。

王某的父亲老王于2020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在老王去世前,其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

然而,在老王去世后,李某认为遗嘱无效,要求与王某共同继承房产。

双方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老王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

2. 遗嘱中未提及李某的继承权,李某在老王去世后得知遗嘱内容。

3. 李某认为遗嘱无效,主要理由如下:(1)遗嘱中存在笔误,导致其姓名被遗漏;(2)遗嘱系在老王病重期间所立,可能存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3)遗嘱未经过法定程序公证。

4. 王某辩称:(1)遗嘱系老王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笔误或欺诈;(2)遗嘱已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无需公证;(3)李某作为老王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三、法律分析1. 遗嘱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真实、合法;(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王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

关于遗嘱形式,虽然遗嘱未经过公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未经过公证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 遗嘱笔误问题:关于遗嘱中存在的笔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中存在笔误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遗嘱中存在笔误,导致其姓名被遗漏,但该笔误并不影响遗嘱的整体意思表示,因此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 遗嘱订立时间问题:李某认为遗嘱系在老王病重期间所立,可能存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

然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遗嘱系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下订立。

因此,李某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4. 法定继承人继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老王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李某虽然也是老王的子女,但由于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李某的继承权受到遗嘱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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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继承案件纠纷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遗产继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吴勇与王菲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子女,分别是长子吴珏、长女吴琣、次女吴莲。

王菲于2000年7月1日去世,吴勇于2006年6月12日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

1993年2月12日,吴勇在北京机械厂原有承租公房。

2004年11月22日,房屋按成本价出售,吴勇出资购买诉争房屋,前后共交纳购房款、维修基金、中介费共计28000元。

2006年5月10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32号诉争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吴勇。

现吴琣起诉要求析产继承该房屋。

另查,吴琣及其女儿的户口均在诉争房屋内。

吴琣主张自1995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此,吴珏认可吴琣1995年前后至2000年左右,吴琣为了女儿上学,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认可吴琣自2006年父亲去世一直居住至今。

在双方母亲去世之后,吴琣曾于2000年左右对房屋进行过简单装修,2012年,吴琣对诉争房屋又进行了装修。

对装修款,吴琣主张第一次花费2.5万,第二次花费3.8万元。

吴珏认可装修过,但对花费不认可,不同意将装修费先行析出。

双方认可在母亲去世之后,父亲的收入全部由吴珏管理支配。

对诉争房屋的价值,双方均表示不申请评估鉴定,双方一致认可按照每平方米6500元计算。

吴珏原有房屋一套,于2014年3月4日卖出。

吴琣主张吴珏卖出房屋系作假,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考虑到吴琣户口在涉案房屋内,所以房屋归吴琣,吴琣将房屋的折价款给吴珏和吴莲,至于装修费用,第
一次装修为添附,视为赠与,第二次装修因为未取得其他人的同意,法院也不予支持。

判决后,吴珏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主要理由为:1、诉争房屋由吴珏出资购买,且单位要求该房屋只能归本单位职工所有,故诉争房屋的50%应为吴珏的财产,剩余50%为吴勇的遗产;2、吴珏对吴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当多
分遗产,吴琣、吴莲仅应分得30%。

吴琣表示同意原判,不同意吴珏的上诉请求。

主要理由为:1、吴勇为单位离休干部,自己完全有能力购买诉争房屋;2、吴琣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吴珏虽尽过赡养义务,但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不同意吴珏多分遗产。

吴莲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涉案房屋由吴琣继承。

2、吴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珏房屋折价款130000元。

3、吴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莲房屋折价款130000元。

4、驳回吴琣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诉争房屋是否为吴勇的遗产,遗产分配是否适当的问题。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原系吴勇承租的公房,2006年5月取得涉案房屋
产权证。

在购买该房屋的票证上,购买人均为吴勇。

吴珏虽称购房款均系其出资,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因诉争房屋系吴勇之妻王菲死亡后购买,故原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系吴勇的遗产。

对吴琣将两次装修的装修款应从诉争房屋价值中先行析出的主张,首先因装修系添附行为,不便析出,其次对第一次装修应认定为亲属间的赠与行为,对第
二次装修,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也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具体装修花费,并考虑到诉争房屋一直由其居住使用的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吴珏主张房屋系其借钱购买,但未提交充足证据,并考虑到吴勇的收入支出全部由其管理的情况,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诉争房屋虽原系王菲去世前吴勇承租的公房,但系吴勇在王菲去世之后购买,并登记在吴勇名下,故应属吴勇的个人财产,系本案遗产范围。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遗产分割,双方均主张折价补偿,本案诉争房屋按照折价补偿处理。

诉争房屋价值,按照双方均认可的每平方米单价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吴琣长期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户口均在此处,且近期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法院酌定由吴琣继承,由其向吴珏、吴莲折价补偿。

吴琣合理诉讼予以支持,不合理、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对吴珏主张的诉争房屋的房租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吴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裁判。

关于遗产分配问题,吴珏上诉称其对吴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吴勇长期与吴琣共同居住,且生活起居一直由保姆负责,生活费用均由其本人工资支付,吴珏虽尽到了赡养义务,但吴琣、吴莲也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

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吴珏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对于遗产份额予以平均分配并无不当,法院应予维持。

关于诉争房屋,因吴琣一直在此居住,原审法院本着维护遗产效用的原则,将诉争房屋判归吴琣所有,并判决吴琣向吴珏、吴莲支付房屋折价款,亦无不当,法院应予维持。

关于吴珏上诉称吴勇单位称只能将房屋所有权判归该单位职工一节,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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