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健事业健康发展,保护患者及其亲属、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格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的追溯期是指为确定本公司承保的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个日期。
第四条本保险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条本保险的患者代理人是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书面委托从事医疗事故索赔的人。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限终止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导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患者或其代理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四)火灾、爆炸。
第十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三)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使用伪劣的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制品;(六)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七)被保险人实验性的诊疗护理工作;(八)被保险人对患者实施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治疗,除非这种手术或治疗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免永久性伤残必需进行的; (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医疗保险条款

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1.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意外或其他保险责任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1.2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否则将无法享受保险赔付。
二、保险期间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2.2 被保险人需在保险期间有效保持本合同,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保险责任范围3.1 本保险合同涵盖以下医疗费用:a)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费用;b) 门诊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费用;c) 住院期间的其他费用:如陪护费、美容费等;d) 特殊治疗费用:如放疗费、化疗费等。
3.2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明进行核实,并在符合保险责任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四、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本合同设定免赔额,即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才会进行赔付。
4.2 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赔付限额,不同的赔付限额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
五、保险赔付申请5.1 被保险人在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5.2 赔付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证明文件,包括病历、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等。
5.3 保险人在接到赔付申请后,将根据相关程序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及时进行赔付。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6.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6.2 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可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退保金额。
七、争议解决7.1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7.2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3 若协商不成,可由双方共同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等。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作废等变更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8.2 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4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4篇篇1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一、保险责任1、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1)医疗责任保险: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执业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住院费等基本医疗费用。
(2)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负责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的情况下给予医疗费用的直接赔偿,具体金额根据合同约定。
2、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限制在合同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保险金额受到以下限制:(1)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事故的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XX万元。
(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伤害或疾病超过XX次时,保险金额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自然增加。
二、免赔额和赔偿范围1、免赔额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为XX元,即被保险人因医疗责任造成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低于XX元起赔。
2、赔偿范围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住院费等基本医疗费用,但不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整容手术费用等非必要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险人提交医生开具的伤病证明及费用清单,保险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即可赔付保险金。
三、保险期限及保费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XX年。
2、保险费用为XX元/年,被保险人每年需缴纳保险费用,保费的缴纳方式为XX。
四、保险责任的取消1、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1)被保险人有故意不肯定事实的行为。
(2)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或有欺诈行为获得本保险合同的签订。
(3)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4)被保险人多次发生重大事故,且违反治疗医嘱。
2、保险人在解除合同后,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他约定1、本保险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业务惯例执行。
2、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均经过被保险人仔细阅读和理解,对于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及时向保险人提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本文介绍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1.1 基本信息受保单位:被保险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主要业务为生产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承保机构为x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的具体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
保险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
保险费: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双方签署的保险费保险单为准。
1.2 保险责任本合同以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对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损失的赔偿为目的。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第二章医疗费用责任2.1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本人及其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具体责任范围如下:2.1.1 住院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确需住院治疗的,按照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进行赔付。
2.1.2 门诊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门诊治疗的,按照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进行赔付。
2.2 赔偿限额2.2.1 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X元。
2.2.2 门诊医疗费用:每年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X元。
第三章免赔额和免赔期3.1 免赔额对于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低于免赔额的损失金额。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人民币XX元。
3.2 免赔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为XX小时,对于发生在免赔期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理赔程序4.1 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信息。
4.2 理赔材料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应提交以下材料:4.2.1 理赔申请书4.2.2 身份证明文件4.2.3 医疗费用发票和明细4.2.4 诊断证明书4.2.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4.3 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后,将在X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赔付。
如有需要,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额外的资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3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1甲方(医疗机构或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或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对乙方开展的医疗责任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与责任期限本合同规定的医疗责任保险旨在覆盖乙方因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保险承保的医疗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人体试验等。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针对每次医疗事故,乙方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以及甲方的审核结果确定。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支付方式为_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四、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因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第三方责任等。
2. 除外责任:对于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2)乙方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3)患者自身疾病或自然原因导致的损害;(4)保险合同签署前已经存在的医疗事故或已知的患者损害;(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与理赔程序1. 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材料。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理赔程序和要求,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应及时审核并处理理赔申请。
3. 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篇1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险合同编号:XXXXXX甲方(投保人):地址:电话:乙方(保险公司):地址:电话:鉴于甲方向乙方提出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申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条款如下:第一条保险责任1. 本合同内容是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险责任。
2.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因投保事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等相关医疗责任。
3. 乙方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负责,但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乙方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1. 乙方承担的医疗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2. 乙方不承担的医疗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患有未经甲方告知的慢性病或存在其他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非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等。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合同保险期限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
2. 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保险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第四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保险费率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包括一次交清、分期付款等多种方式,甲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流程1. 甲方发生医疗责任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乙方通知,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审核,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甲方进行相应的赔付。
第六条保密义务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涉及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解除前,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赔处理。
2. 本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以上为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具体内容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本文为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说明。
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权益,同时为患者提供赔偿保障。
以下将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1. 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1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人承担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患者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1.2 用人单位责任:保险人承担用人单位因聘用医务人员而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1.3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人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患者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1.4 运送责任:保险人承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运送患者而引起的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医务人员执业经验、医疗水平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3. 保险费用与期限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范围、从业年限、历史事故记录等。
保险费用一般按年度支付。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合同到期前需提前续保,否则保险保障将会终止。
4. 免赔额与免责条款医疗责任保险中的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在每一次责任赔偿中不承担的金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医疗责任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赔偿的情况,例如故意伤害、患者在未得到医生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操作等。
5. 拒保和解约保险公司有权在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下拒绝承保。
同时,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标准操作等情况下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 理赔与投诉处理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满足理赔条件的将按约定进行赔付。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告知理赔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要点
本文本为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格式条款,包含保险责任、责任的免除、责任期限、保险人义务、投保人义务等内容。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
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
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
1. 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2. 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3. 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述1、2、3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
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
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
2.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3.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4.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5. 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 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六、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2. 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3.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4.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5.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后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6.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7.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9. 被保险人从事的美容整形业务(治疗性与功能恢复性的整形除外);
10. 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因被保险人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
1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列举的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医疗意外。
七、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2. 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3. 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4. 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 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6. 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 患者的故意行为、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造成的伤害;
8. 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9. 患者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10.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1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 )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