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市场准入
经济法解读市场准入法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经济法解读市场准入法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是一个国家对外资企业进行约束和规范的过程,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在经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解读市场准入法,探讨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过程中所需满足的条件。
一、市场准入法的背景和作用市场准入法是为了保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而制定的法规。
通过市场准入法,国家可以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注册资本要求:市场准入法规定了外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具体金额因行业而异。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确保外资企业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正常运营和承担相应的风险。
2. 商业计划书:外资企业设立前需要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书,该计划书应包括企业的发展目标、业务模式、财务预测等内容。
这样的要求有助于评估外资企业的可行性和稳定性,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 经营范围:市场准入法规定了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在设立时需明确经营的业务范围和领域。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防止外资企业搞虚假投资或逐利行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
4. 人员要求: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过程中需要配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确保外资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违法行为。
5. 税务要求:市场准入法规定了外资企业的税务义务和纳税要求,外资企业需按照法律规定按时缴纳各项税费。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保证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为国家财政提供必要的财政收入。
三、市场准入法对外资企业的诸多限制市场准入法对外资企业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行业限制:市场准入法规定了一些行业对外资企业开放的限制,特定行业可能需要满足更高的准入条件或获得特殊审批。
2. 地域限制:市场准入法也对外资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地域做出了限制,某些地区或特定区域可能对外资企业的进入设置了更高的门槛。
经济法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竞争法律制度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陈宏寿制作
2.1.3
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特殊市场准入制度采用行政审批许可制 度。
1.审批许可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审批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和其 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 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立法特许——专项审批——许可证。 ——专项审批——许可证 立法特许——专项审批——许可证。 个人的审批许可制度——企业审批许可制度。 ——企业审批许可制度 个人的审批许可制度——企业审批许可制度。 设立审批—— ——经营许可审批 设立审批——经营许可审批
1.工商登记的概念和实质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 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 通过注册登记, 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 , 通过注册登记 , 确认申请 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 使其获得实际营业 权和各项活动的总称。 工商登记的实质, 一方面, 权和各项活动的总称 。 工商登记的实质 , 一方面 , 是政府对经济主体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可 行为; 另一方面, 行为 ; 另一方面 , 工商登记又是一切主体合法从 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必经程序。 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必经程序。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陈宏寿制作
2.工商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
其基本功能有: 通过工商登记, 其基本功能有:①通过工商登记,保证市场经 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 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 ; 通过工商登记, 建立市场经营主体档案, ② 通过工商登记 , 建立市场经营主体档案 , 掌握市 场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场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 保证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 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工商登记, 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 ③ 通过工商登记 , 公开市 场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场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 有利于保护消费和其他市 场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 场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
《经济法概论》第3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概述

3、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本形式 (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 活动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 (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市场 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条件和程序规则。 (3)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 件和程序规则和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 场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
2、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1)自由放任模式 国家对主体进入市场采取不干预政策,任 何人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都不被法律禁止。 (2)特许主义模式 由专门法律或命令的方式准入主体进入市 场。主要用于通过设立企业进行市场。
(3)准则主义模式 由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的必要条件,只要按照 法定条件设立企业,不必经过行政批准,企 业即可登记成立。 (4)核准主义模式 企业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才能设立。 (5)混合模式 根据市场主体的性质或市场主体拟从事的市 场经营活动的类型,分别采取核准主义和准 则主义。
第二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指调整国家在控制、协调和维护市场交易及 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 2、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 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生 产关系。
(2)营业登记的一般条件 –营业范围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营业场所 –有明确的负责场所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或其他条件 5、登记机关 工商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登记程序 申请与受理 审查 核准 发照
三、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制度 1、审批许可制度的概念 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直接设立企业 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经济法视角下的市场准入

经济法视角下的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指企业或个人进入某个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也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经济法的视角来看,市场准入包括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经济法视角探讨市场准入的法律原则、市场准入的立法和监管机制以及市场准入的影响和挑战。
一、市场准入的法律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下,不同的主体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国家应该确保公平的机会条件和规则,避免因特定条件或政策对市场准入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2. 优先原则优先原则是市场准入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针对国家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社会需求,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入特定领域,以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和结构调整。
3.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市场准入应该依法进行,国家应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法律体系,明确准入条件、程序和法律责任,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和可预期的经营环境。
二、市场准入的立法和监管机制1. 准入条件的设定根据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
这些条件和标准可能涉及企业资质、技术要求、经济实力、资金条件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准入者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2. 监管机构的设立为了有效管理市场准入,国家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准入条件的审核、准入许可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监管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独立的监管地位,履行好对市场准入的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3. 信息公示和反馈机制为了保证市场准入的透明和公正,国家建立了信息公示和反馈机制。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公示渠道获得市场准入的相关信息,同时可以提供对准入条件和程序的反馈意见,以促进准入政策的改进和完善。
三、市场准入的影响和挑战1. 经济发展的支撑市场准入的合理规制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合理设定准入条件和标准,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素质和竞争力,促进产业的优化和升级,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对企业经营的约束与规范

经济法对企业经营的约束与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数量的增加,经济法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经济法不仅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还规范了企业在市场中的交往方式和行为准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经济法对企业经营的约束与规范。
一、市场准入与经营许可首先,经济法对企业经营的约束体现在市场准入与经营许可方面。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进入市场前需要进行市场准入申请,并获取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这一过程中,经济法为企业经营的行为设立了明确的法律框架,确保企业在市场中的合法经营。
二、合同制度与经营交易经济法对企业经营的约束还体现在合同制度方面。
合同是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经营交易的基础,同时也是规范交易行为的重要手段。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与合作伙伴签订合法的合同,并遵循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权利。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经营规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公司治理与法人责任经济法对企业经营的约束和规范还体现在公司治理和法人责任方面。
公司作为企业的法律主体,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运营,在经营决策、内部组织、财务披露等方面遵循法律规定。
经济法为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权责分明的管理框架,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的法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驱动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驱动对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
经济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解决纠纷的程序,同时也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应用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
五、市场监管与经营合规最后,经济法对企业经营的约束与规范还体现在市场监管和经营合规方面。
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管,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经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
经济法解读投资法的市场准入条件

经济法解读投资法的市场准入条件投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
其中,投资法作为重要法律之一,对于投资市场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本文将对投资法中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市场准入条件的基本要求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市场准入条件的基本要求,旨在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市场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登记要求:投资者在进行市场准入前,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这一要求旨在确保投资者的身份合法、真实,并能够接受相关监管。
2. 资金实力要求:市场准入条件通常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以确保其有能力承担投资风险,并能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3. 技术能力要求: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还会对投资者的技术能力提出要求,例如高新技术产业和敏感行业的投资,需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和专业知识。
4. 经营条件要求:市场准入条件还会对投资者的经营条件进行规定。
例如,对于特定行业的投资,可能需要取得相关执照或资质,以确保投资者有能力开展相关业务。
以上是市场准入条件的基本要求,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投资还会有具体的细化要求。
二、市场准入条件的具体规定1. 银行业对于投资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我国投资法规定了以下要求:a. 注册资本要求: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稳定运营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b. 银行长期经营能力要求:投资者需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c. 银行业务资质要求:投资者需要取得相应的银行业务资质才能开展相关业务,例如存款、贷款等。
2. 互联网金融业对于投资互联网金融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投资法规定了以下要求:a. 注册资本要求: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运营和资金风险的可控性。
b. 风险管理要求:投资者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和权益。
经济法解读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政策

经济法解读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政策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为目标的法律体系,而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政策。
本文将对经济法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进行解读。
一、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资源,对于创新者来说,保护知识产权是实现技术转化和商业化的基础。
经济法为创新者提供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通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手段,确保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经济法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惩罚,并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加强了维权渠道。
这些法律政策为科技创新提供了稳定、安全的环境。
二、创业支持创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而经济法为创业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
例如,经济法规定了科技型企业的减税政策,降低了创业成本;设立了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制定了技术入股政策,鼓励企业引进创新技术。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和资金支持,助力创新者实现其创业梦想。
三、市场准入和竞争保护市场准入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经济法规范了市场准入的程序和标准,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上市提供了保障。
同时,经济法还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这些措施旨在为科技创新提供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创新者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创新产品的准入率。
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而经济法为科技创新提供了金融支持政策。
例如,经济法规定了创新型企业融资的便利化措施,简化了融资程序,加快了融资速度。
另外,经济法还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支持,为创新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
这些金融支持政策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科技创新是全球性的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对于创新的推动和发展至关重要。
经济法鼓励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创新者提供了便利条件。
例如,经济法规定了知识产权跨境保护的政策,加强了与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经济法还规定了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政策,鼓励优秀的科技人才来国内工作和交流。
北语 19春《经济法》作业_1234

19春《经济法》作业_1一、单选题( 每题4分, 共15道小题, 总分值60分)1.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中,()是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A. 某个体摊贩在其出售的商品上没有明码标价B. 某商店在店内贴一告示:请认真选购,离开柜台概不退换C. 某干洗店在给顾客开具的取衣条上注明:衣服若有损坏,按照干洗费的5倍赔偿D. 张某租赁某服装超市的柜台,但是没有作任何标记。
答案:A 代做QQ:80-500-92612.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 广告经营者B. 广告制作人C. 经营者D. 发布广告的媒体答案:C3.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A. 该县公安局B. 该派出所C. 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 某市人民政府答案:C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折扣的行为属于()。
A. 行贿行为B. 受贿行为C. 给予折扣的正常经济行为D. 支付佣金的正常经济行为答案:C5.下列法律关系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是()。
A. 经济管理法律关系B. 行政法律关系C. 经济竞争法律关系D. 经营协作法律关系答案:B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召集A. 董事长B. 董事会C. 出资最多的人D. 章程规定的人7.中外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是()。
A. 董事会B. 监事会C. 股东会D. 董事会或监事会8.某商场柜台写明“售出商品概不退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A. 保障安全权B. 自主选择权C. 公平交易权D. 获得赔偿权9.不属于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亡的事件是下列各种中的()。
A. 地震B. 战争C. 海啸D. 拒绝履行10.下列()有“经济宪法”之称A. 税法B. 经济法C. 财政法D. 反垄断法11.商业银行接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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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市场准入源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之后达成的《服务贸市场准入的含义在适用过程中也是不断变化的,易总协定》。
因为市场准入的范围和程度要经过缔约方政府的允许,受到缔约方的控制,因而在国内法使用这个词的时候往往是与“管制与开放”概念联系在一起的。
市场准入一般是指政府(或国家)为了维持经济秩序,根据本国经济状况制定的允许市场主体、货物、服务、资本等要素进入某个国家、地区或领域市场的法律规范。
它是国家对市场基本、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
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与社会根源,表现为:1、短缺经济时代的结束,要求对进入市场设置必要的门槛。
在短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生产都是为了尽快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由于供给短缺,难以形成来自市场的进入约束,市场进入门槛较低甚至不存在。
即使有也很难有效的监管和执行,这是市场机制不成熟的表现。
短缺经济结束之后,有效竞争初步形成,这对新进入厂商或新投资形成了一定的约束,抬高了进入的门槛。
2、随着技术的进步,对特定行业、产品、服务提出了特殊要求,必须加强监管,保障消费安全,形成有效率的市场秩序。
受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的特定领域,或是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不强,或是从技术、安全、环境等角度考虑,均须要政府的市场准入制度来加强管理。
3、维护经济公平与公正的需要。
它是经济法的精神和最高指导原则之一。
所谓经济上的公平,是经济法确保进入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
经济机会均等,即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有进入市场并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公平和公正的观念也应该有一个转变,即从注重“结果平等”。
经济平等,指市场竞争条件相同,包括市转向注重“机会均等”场经营主体负担合理,取得受益的条件相同,因而在竞争性的条件下有必要建立和发展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对经济实施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准入制度的合理与否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制度的松紧程度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成本和难易程度,完善市场准入是建立完善市场经济,扫除各种壁垒,建立统一的国内大市场的重要环节。
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义市场准入是政府对经济实施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主要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政策,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并有能力从事经营活动进行审查核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经营事项和范围给予批准和许可的一系列具体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所规范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
1我国原有的以审批制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最初主要是为国家掌握税源而产生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式建立,市场主体加入者的多元化和交易方式的复杂化,进入管制的重点逐步偏重于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保护、对滥用主体资格的行为加以监管纠正。
随着资源及市场开发的不平衡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对某些资源和市场的保护,又被纳入了政府管制者的视野。
总之,在一切被视为“市场失灵”的地方,都可以看到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
而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包括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
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属于微观管制,但它却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千千万万个市场进入者与政府打交道的“第一道门。
从有长期市场经济传统的国家来看,往往强调企业的自主地坎”位和市场的自发调节,允许申请人依照法律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通常很少设立审批程序。
它们多采用程序性审查为主的、调控能力强的行政许可,而很少使用实质性审查的、管理职能强的审批制。
市场准入的目的是根据市场的需要控制进入市场主体的数量、资质和品位,既要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即成为一个理想的可竞争市场,又要控制竞争秩序,以避免其滑向恶性竞争的深渊。
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必须依靠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职能,作出行政行为,实现对市场的监控,而行政机关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所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时应该是一个冷静的旁观者,分析市场的竞争环境,预测市场竞争的动向,鼓励市场竞争,而不是亦不该成为市场自由竞争的障碍。
三、行政许可在构建市场准入制度中的价值表现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考查,无,都意味着当事人获得了某种资格论是“解禁说”还是“赋权说”或权利,而这种地位的获得是其从事特定行为获得利益的前提和保证。
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政府与市场的调整是最基本的问题。
划分政府经济干预权与市场主体经济权利各自作用的领域和范围,并努力在政府的经济干预权与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之间创制一种可行的平衡,从而既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又保证政府有能力及时纠正市场的失灵,便成为构建市场准入制度的重中之重。
(一)行政许可是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标尺。
行政许可法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构架,既是一部调节和管理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经济运行、交易秩序的经济法律,也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尤其是经济管理行为的行政法律。
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功能,直接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公权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这三大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三大关系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主要的、基础性的关系,它直接蕴涵着和体现为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同时又延伸和派生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因此,把握和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理解和把握行政许可法的关键和要旨。
政府和市场是最重要的资源配置力量,它分别体现了私权的自主活动、公权管理活动及其双方的互动关系,由此而形成了产权形式、竞争机制、交易秩序、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体制等等。
因此,可以说行政许可活动及行政许可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双向桥梁”---既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表达的彰显,又是政府公共权力对市场实行管理、调节的职能体现。
(二)行政许可法确定了市场准入的宗旨和原则。
法律作为经济发展中的制度性要素应当规范和平等保护市场主体资格,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和促进市场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w t o 的根本目标是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大市场准入。
这对我国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包括:增强法律与规则制定与实施的透明度、法律的统一性、行政行为的效率化和合理化等。
行政许可法很好的体现了上述要求,构筑了市场准入制度的框架。
1、市场准入的公开性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这是透明度原则的体现。
透明度原则基本内容是世贸成员各方应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公开其法律、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以便世贸成员各方能随时获取相关信息。
国内的市场准入活动当中,也更应当坚持透明度的要求,凡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程序、判决等都应当公布,并保证方便可得,甚至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杜绝暗箱操作。
这是增加行为的可预期性,减少不确定性,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减少交易费用的重要途径。
同时为贯彻这一原则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制度:如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对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
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尤其是资源开发的许可,原则上要进行公开拍卖等。
2、市场准入的公平性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还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凡是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这是市场准入的非歧视原则的体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不因为身份的差异而区别对待。
不同市场主体进出同一市场时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市场准入制度应规定正当的、公平的法律程序,允许每个成员或企业自由地进出市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和退出市场。
3、市场准入的效率性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便民只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一个方面。
市场准入制度存在制度成本,这不仅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还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给市场主体行为带来的成本以及给社会造成的成本。
所以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必须是经济的,收益要实质地高于成本。
同时企业的目标在于利润最大化,企业市场进入行为的在于追求企业财富增值。
因此,市场准入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也应体现经济效率的价值取向。
市场准入制度上的效率原则不仅体现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效率,同时也包括管理机构的效率。
因此,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应体现“效率优先”的取向,应在保证基本安全的前提下,明确、统一市场准入标准,简化登记程序,提高效率,降低进入成本。
4、市场准入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表明了政府在市场准入方面公正、负责的态度,这些对于完善社会信用,促进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得到了集中、完整的体现,行政许可是市场准入制度的载体,市场准入制度是行政许可的目的,两者从不同学科角度共同实现自由竞争与有序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