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济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内容全部落实,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消防工作责任制普遍得到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建立火灾及灾害事故综合救援体系,城市抵御火灾事故的综合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地方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消防经费投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发展。
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经贸、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广电、工商、质监、安监、旅游、公用事业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
要明确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消火栓建设规划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对消火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对消火栓的审批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安装、维护。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建设市政供水管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时设计、安装公共消火栓及防护设施,并负责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工作,其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或单位投资建设供水管网,按照规划要求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其建设资金由开发或投资单位承担,其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设公共消火栓间距不得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第七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公共消火栓距路边不得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第九条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消火栓,确需拆除、迁移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公共消火栓周围10米内严禁堆物,禁止私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
发现消火栓被埋压、损坏、圈占等问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8.济政发(86)72号,《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增加第三款为“罚款的数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80301(颁布时间)
19980301(实施时间)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文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24.市政府20号令,《济南市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删去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以下条款顺延。
25.市政府27号令,《济南市市区山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擅自扩大占用范围、超期开采、变更场地的,责令其停止开采活动,限期拆除设施,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山岭占用许可证》”;第(三)项修改为“擅自买卖、出租、转让、抵押被批准占用开采场地的,责令违章双方立即停止占用开采,收回《山岭占用许可证》,并处以非法所得5-1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四)项修改为“无故拖欠或者拒缴山岭维护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应缴山岭维护费金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或者开采活动,并收回其《山岭占用许可证》”。
为了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对我市“两清理”工作中清理出的42件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手册(用)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
一、消防控制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每个班次不应少于2人,并实行岗位操作责任制;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六、要积极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完成消防部门和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自觉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二、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健全队伍。各单位要按照61号令和《山东省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专职消防队执勤条例》的要求,成立专兼职和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通过防火、灭火知识培训,熟悉单位的器材设施,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宣传培训、检查巡查、灭火疏散等工作,积极为消防安全工作创造条件。
二、制度建设
(一)建立制度。按照61号令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单位消防管理规范化工作高质高效的完成,提供严格的制度保障,并根据单位实际将制度上墙。
2、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巡查记录由防火巡查人员每班分别填写,对巡查的部门、部位、时间和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记录详实,并由防火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签字。
谈商业“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进 队 员 迅 速 掌 握 该 类 场 所 火 灾 扑 救 的 战 术 运 用 ,强 化 灭 火 救 援 准 备 ,最大限度地减轻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
1)
行业部门对单位的监管存有漏洞。由于安监、住建等部门3 . 6 严 肃 追 究 各 级 责 任
对商业“三合一 ”场所的监督管理存在死角和盲区,放松和疏忽了
文献标识码:A
〇 引言
商 业 “三 合 一 ”场 所 ,指 的 是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食 宿 为 一 体 的 沿 街 商 业 用 房 。近 几 年 来 ,各 地 区 个 体 私 营 企 业 经 济 的 蓬 勃 发 展 ,商 业 “三 合 一 ”现 象 已 延 伸 到 城 乡 的 每 一 个 角 落 ,相 对 规 模 小 、经 营 成 本 低 、条 件 简 陋 、消 防 安 全 条 件 差 已 成 为 商 业 “三 合 一 ”的 共 性 特 点 。此 类 场 所 火 灾 事 故 频 发 、伤 亡 惨 重 , 例 如 : 2 0 1 4 年 2 月 2 3 日,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中
帘门和铁栅栏门。
3 . 4 从源头上对建设工程把关
2)
多数场所,建筑耐火等级低,装修材料不能满 足 防 火 要 求 , 在 新 建 、改 建 、扩建建筑时务必严格执行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检查时发现,多 数 场 所 吊 顶 采 用 PVC塑 料扣板。经 营 、储存与住 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和要求,更不能打擦边球任意放宽消防安全技
消防管理重在经常,也 难 在 经 常 。从 2 0 1 2 年 开 始 ,济南市历 城区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 理 ,每年区政府专门召开区长办公 会 研 究 通 过 消 防 安 全 “网 格 化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将 这 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模 式 写 人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列 为 每 年 政 府 重 点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加 以 推 进 。全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将商业“三合一”场所作为重点全 面排查整治。 3 . 2 形成联合执法的机制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防火宣传,管理和维护本单位所属的灭火器材,检查火险隐患和组织整改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
2、加强全体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火意识的遵守消防法规的自学性,明确“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做好防火工作。
3、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班会课广泛宣传消防法和防火安全知识。
4、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安全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5、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教师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拨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学生疏散,每位老师都要熟悉各班、各功能室的学生的疏散线路。
使每个教师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校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
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6、每条安全通道装上标志牌,每人每个部室配置灭火器,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7、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每天值日教师把检查楼梯、通道、安全出口等工作作为值日重点工作之一。
9、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丢入垃圾桶,严禁在校内烧废纸杂物。
10、各场所要做好通风排气工作,有利于降温、防爆。
11、每学期做好两次消防设施检查工作,做到及时维修、及时保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3、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车间、科室负责人批准,报生产技术部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
济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最新

济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最新近日,济南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
根据最新得到的调查报告,我们将深入分析这起火灾事故,并就事故原因、防范措施等问题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背景介绍济南市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人口众多,经济繁荣。
然而,由于城市规模扩大、建筑数量增加等各种因素影响下,火灾风险也在不断上升。
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在一个位于市中心的商业楼宇内。
据初步统计,共有10名工作人员在火灾中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二、事故调查结果经过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相关证据收集后,我们提交了详细的调查报告:1. 火源渠道:经初步判断,本次火灾是由电器设备引发的。
目前尚在进一步分析具体原因。
2. 消防系统问题:调查发现,在该商业楼宇内并未配备良好有效的消防系统,并没有及时提供足够的火灾警报和灭火设备。
这可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以及无法迅速控制火势扩散。
3. 疏散通道不畅:另一方面,疏散通道被大量的障碍物所堵塞,这使得工作人员在紧急时刻无法快速撤离,增加了伤亡的风险。
4. 缺乏消防培训:我们调查还发现,在该商业楼宇内并未进行定期的消防培训,缺乏对火灾应急情况下合理行动方式的指导与演练。
三、改进建议鉴于此次济南火灾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了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我们向相关部门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建议在商业楼宇等高密度人员聚集场所配备完善有效的消防系统,并按规定检修和维护设备。
同时,要求每年进行必要而高质量的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
2. 制定严格消防管理条例:需要加强对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定更严格的消防管理条例。
加强对违规拆除、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的检查和打击。
3. 强化员工培训:商业楼宇及高层建筑应该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火灾自救和紧急疏散知识的掌握程度。
4.优化疏散通道设计:督促相关单位合理设计疏散通道,确保通道畅通,并设立指示牌引导人们快速、有序地疏散。
5. 加强社会宣传: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火灾防范知识宣传的力度,提高公众对火灾风险和应急处理方法的认知度。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济政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济政发〔2017〕3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特制定本通告。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二、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各县区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以及《禁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一律禁止然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途经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五、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家庭剩余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市民可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将家庭剩余的烟花爆竹置换为生活日用品、纪念品等物品。
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七、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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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
发生火灾后,公安消防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的消防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
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消防规划要求设置公安消防站(队),配备相应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志愿者消防站(队)。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等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等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在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指导下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社区宣传栏、画廊、公益广告箱、治安亭等宣传设施,针对不同季节、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社区内应当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如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及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房屋产权单位对其所属的房屋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房屋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共同管理的房屋,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第十九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禁止使用可燃或者有毒材料进行装修、装饰,在营业期间禁止进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
第二十条人员密集的学校宿舍、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安装的防盗设施,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不得影
响灭火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作业:
(一)本人无操作证,又无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作业的;
(二)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或焊割物内部情况的;
(三)装过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未经清除,或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五)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未采取消除危险性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在认定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所需费用由起火单位承担。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认定通知之目起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所需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