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者:来源:《珠江水运》2015年第16期关于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我国有《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两部上位法对之进行规定。
交通运输部据此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并颁布实施,相继制定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港口安全设施目录》、《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规范》、《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导则》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部分发达省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性港口危险货物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当地的安全监管工作。
例如,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管理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标准《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石油化工码头及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和技术要求》,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
针对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O)等也对之进行了规定。
此外,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二者同时兼有的,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名词解释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识》(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直装: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码头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资料清单

码头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所需资料清单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港口经营许可证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4.海域使用权证书5.建设工程码头总平面图(竣工图)、码头立面图(竣工图)、码头断面图(竣工图)、码头水深图(竣工图)、供电系统、消防系统布置图6.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与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7.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8.岸线使用的批复9.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文件10.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11.初步设计说明书备案文件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文件12.设计重大变更说明13.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沉降观测记录14.装卸工艺流程图、交通组织流程图15.预评价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16.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建构筑物质量鉴定报告、工艺设备安装专项验收报告17.码头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主要技术参数18.消防备案凭证或消防验收意见19.特种设备和强制检定设备检验检定报告20.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及合格证21.趸船船检报告22.职业卫生检测报告23.工程试运行记录24.工程试运行的有关批复文件25.供配电系统试运行试验记录26.港口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建设情况的总结报告27.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或通航环境安全影响论证资料及审查意见28.通航安全核查意见29.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的批复30.河港、河口港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估资料及审查意见31.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32.日常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33.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配置清单及发放记录3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危险货物管理及作业人员培训证书35.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3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演练记录37.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8.安全投入明细表39.工伤保险缴纳证明。
(整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日期:2007-12-19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人劳发[2004]462号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建议的一种安全评价。
实际上就是在项目建设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评价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海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有色金属冶金及压延加工业,船舶制造业,武器弹药、烟花爆竹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火力发电、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水利水电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港口业,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电信及信息传输服务业,商贸业,旅馆业等。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预评价程序为: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
前期准备工作应包括: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收集并分析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相关事故案例;对类比工程进行实地调查等内容。
辨识和分析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作用的途径及其变化规律。
评价单元划分应考虑安全预评价的特点,以自然条件、基本工艺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布及状况、便于实施评价为原则进行。
根据评价的目的、要求和评价对象的特点、工艺、功能或活动分布,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497-87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预评价收费标准规定

(二)管道运输基本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长度 km
项目
1-5
5-20
20-50
50-100
100以上
预评价报告
6-8
8-15
15-25
25-35
40以上
验收评价报告
8-10
10-16
16-28
28-36
50以上
注:管道不能明确计算长度,可参照表二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相应标准执行。
安全预评价收费标准规定(总12页)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2010年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价市场体系,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服务水平,针对四川省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规划,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字[1999]2255号)、《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价费[2003]156号)四川省安监局川安监【2003】94号文对中介机构收费的有关规定,对《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川职安协评【2005】3号)进行修订。
(三):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深度km
项目
1以下
1-2
2-3
3-5
5以上
预评价报告
8-10
10-12
12-15
15-20
20以上
现状评价报告
9-11
11-14
14-18
18-22
22以上
验收评价报告
10-12
12-15
15-20
20-25
25以上
注:1. 含硫气井在本标准基础上,按系数执行。高含硫气井按系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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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以下简称安全预评价)的基本要求、前期准备、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建设方案安全评价、事故危险性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评价结论等相关要求,以规范指导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和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
2.2 事故危险性评价
运用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预测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事故状态下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泄漏扩散、火灾爆炸等事故危险的程度。
2.3 港口安全设施
在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 基本要求
3.1 评价程序
安全预评价的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因素,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做出安全预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
安全预评价程序框图见图1。
前期准备
辨识与分析危险因素 划分评价单元 选择评价方法
定性定量评价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做出安全预评价结论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图1 安全预评价程序框图
3.2 评价范围
3.2.1 安全预评价范围应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内容、项目实施情况等确定。
3.2.2 安全预评价范围应明确评价对象的具体作业范围、作业方式和作业货种范围(集装箱和包装危险货物载明到类别和项别、其他危险货物载明到品名)、联合国危规号(UN号)、包装方式等。
3.2.3 安全预评价的地域范围包括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所含陆域和水域。
陆域范围包括码头、引桥及项目建成后的其他陆域部分。
水域范围包括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
3.3 评价内容和评价单元
3.3.1 安全预评价内容包括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建设方案安全评价,事故危险性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评价结论等。
3.3.2 安全预评价单元根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危险因素类别及安全特点等划分。
3.3.3 安全预评价单元包括建设方案安全评价和事故危险性评价,并根据需要划分评价子单元。
评价单元及评价子单元可参照表1进行划分,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评价子单元。
表1 评价单元划分表
评价单元评价子单元
建设方案安全评价
选址安全评价
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
装卸储运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评价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安全评价
消防系统安全分析
供配电系统安全评价
其他主要配套及辅助生产设施安全评价
事故危险性评价
火灾、爆炸危险性评价泄漏扩散危险性评价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
评价单元评价子单元
装卸作业伤亡事故危险性评价
机损货损事故危险性评价
3.4 评价方法
3.4.1 安全预评价应根据评价的目的、要求和评价对象的特点选择适用的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的选择应符合充分性、适用性、系统性、针对性、合理性原则。
3.4.2 安全预评价的定性评价方法可根据项目实际选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PHA)、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风险矩阵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法(FMEA)、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法(HAZOP)、专家系统评分法或统计分析法等。
3.4.3 安全预评价的定量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实际选用概率风险评价法(PRA)、事故后果计算法、事故树分析法(FTA)、事件树分析法(ETA)、危险指数评价法和火灾爆炸泄漏模型方法等。
3.4.4 对构成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安全预评价应按有关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其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3.5 安全预评价报告
3.5.1 安全预评价报告包括前言、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概况、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建设方案安全评价、事故危险性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
安全预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参见附录A。
3.5.2 安全预评价报告文字应简洁、准确,可同时采用图、表和照片,评价结论应清晰、明确。
4 前期准备
4.1 资料搜集
4.1.1 安全预评价应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搜集下列资料:
1)相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国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文件以及标准、规范;
2)评价对象所在地港口规划相关资料;
3)评价对象的工程可行性研究资料、项目申请报告以及相关图纸资料;
4)作业货种的理化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