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私募基金扶持政策1、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基金管理规模(以申报时刻计算,不得追加)的1‰给予落户补贴;视企业品牌和行业地位,可考虑适度增加。

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发放,超过30万元的分三年按补贴总额的40%、30%、30%发放;后两年补贴是否发放视该机构的实际贡献而定,贡献以企业税收、行业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2、对新引进的企业,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不超过600平米),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视企业品牌和行业地位,可考虑适度增加。

3、对新引进的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含营改增)、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给予不超过50%经济贡献度补贴;对有一定品牌和行业地位的企业,可考虑适度增加。

4、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含)、管理规模10亿(以申报时刻计算,不得追加)以上(含)的企业,或符合《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重点引进的国际知名对冲基金的高管人员给予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原则上申请落户补贴的时效性为企业正式工商注册的两年以内。

5、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1)给予高管其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40%的补贴。

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投资总监职务的人员。

(2)给予专业骨干人员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20%的补贴。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是指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务的人员。

企业享受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湛府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府办规〔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6日目录第一章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第二章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要求第四章附则湛江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完善金融产业结构,促进湛江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撑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第一条对新进驻金融机构给予落户奖励。

(一)对新设立或迁入湛江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迁入湛江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一次性5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进驻湛江的其它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落户奖励。

第二条对新进驻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对新进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落户奖励。

对在湛注册并已获法定机构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湛江非上市企业累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连续持股超过2年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融资租赁实施方案

融资租赁实施方案

融资租赁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

融资租赁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还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融资租赁实施方案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二、目标确定1.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融资租赁,实现企业资金的最大化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降低资金压力:通过融资租赁,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3. 拓展融资渠道:通过融资租赁,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三、实施步骤1. 融资需求分析:首先,企业需要对自身的融资需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用途等方面的需求。

2. 融资方式选择: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方式,包括直接融资租赁、回租融资租赁等不同方式。

3. 合作伙伴选择: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进行深入合作,确保融资租赁的顺利实施。

4. 资产评估与选择:对企业需要融资租赁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选择符合要求的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

5. 合同签订与执行:在选择合作伙伴和资产后,进行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并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融资租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 资金使用监管:对融资租赁所得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最大效益。

四、风险控制1. 市场风险:对融资租赁资产所处市场进行全面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2. 合同风险:严格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合同风险。

3. 资金风险:对融资租赁所得资金进行严格监管,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五、总结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科学合理的融资租赁实施方案,可以帮助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压力,拓展融资渠道,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融资租赁实施方案,确保融资租赁的顺利实施和良好效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1日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为加快建设济南产业金融中心,促进济南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精神,以及我市推进十大千亿产业振兴和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税收属地、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若干扶持政策如下。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关于《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制发情况的说明

关于《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制发情况的说明

关于《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制发情况的说明现就《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新“金九条”)制发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过程2016年6月24日,市政府出台了《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简称原“金九条”)。

2016年10月10日,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实施细则》。

随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及产业金融中心建设的加快推进,原“金九条”在政策力度和补贴范围上与打造产业金融中心、加强“双招双引”以及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需要进行充实完善。

同时,《实施细则》于2018年10月10日到期,目前有效期已过,需要明确新的执行期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南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策驱动效应,加快建设济南产业金融中心,促进济南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金融办牵头对原“金九条”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金九条”。

修订过程中,借鉴了深圳、青岛等城市的经验,广泛征求了相关市直部门及金融业界专家的意见建议,在初稿完成后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了本文本。

二、会议审议情况2018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听取了新“金九条”起草情况的汇报,并原则同意了汇报意见,确定由市金融办负责,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以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特点新“金九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力度更大。

将法人金融机构最高补助金额由1亿元提升至1.2亿元。

将外资银行、省外城商行一级分行补助金额由40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

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金额由20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

同时,将股权投资企业最低补助金额由10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最高补助金额由1500万元提升至2000万元。

《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重要精神,抢抓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带来的发展机遇,充分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综合政策优势,大力推动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发展,全面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全球知名的国际航运中心,特制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促进前海合作区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扶持资金支持在前海合作区从事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等的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机构属于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2.机构需在前海合作区实地经营。

3.机构的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其他奖补政策中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四)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五)申报主体单一年度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申请“1.船舶租赁出租方支持”的申报主体最多仅可选择其中1个项目,且不得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

二、具体措施(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1.船舶租赁出租方支持。

(1)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单笔业务合同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者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津规资详发〔2022〕113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助力社会经济发展,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8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新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规划用地性质。

适用于园区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含三类工业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不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以下简称物流仓储用地)和为制造业服务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商务用地(以下简称其他商务用地)。

本细则中所指园区,是指经国务院、市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高新区,经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业园、都市产业园,以及市政府批复的新设园区。

(二)产业类别。

适用于产业类别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并符合我市工业布局规划等相关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产业。

二、支持政策(一)用地性质合理转换园区内产业类别为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类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其他商务用地,按以下要求开展转换的,视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不再履行控规修改程序。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发布时间:2017-04-10 编辑:晓玲手机版中国的四大自贸区大家了解融资租赁政策?下文就是相关的政策详细解读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四大自贸区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异同政策(一)相同的政策1、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2、跨境租赁实行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二)不同的政策相关分析上海自贸区1.自贸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5.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6.自贸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8.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9.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若干措施》扶持奖励对象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由市金融监管局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落户奖励。

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一)项的落户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公司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
(四)股东情况说明;
(五)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附件2)。

第四条购租房补贴。

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二)项的购租房补贴,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二)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售或转租承诺函(附件3)。

第五条增资奖励。

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四)项的增资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增资情况以及是否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说明。

第六条业务奖励。

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五)项的业务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能真实反映年实际租赁额及缴纳税费情况,企业所得税应按所属期统计,其他税收按入库期统计;
(二)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附件4);
(三)购入租赁物的合同及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物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
(四)租赁业务的合同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业务的合同及经开户银行盖章的租金进账单)。

第七条《若干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落户奖励、增资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请购租房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若干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年实际租赁额和业务奖励金额时,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间以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或租金进账单日期为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度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享受业务奖励。

(四)《若干措施》到期后,购租房补贴还未全部兑现的,可继续享受政策至补贴支付完毕。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奖励或补贴,应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在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109.244.108:8888/),经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审核、报市金融监管局复核后给予兑现落实。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符合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追溯。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中相关扶持政策执行期限按《若干措施》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