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

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

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

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

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㈢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标准: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3个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实际,区分以下3类情况分别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⒈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按月由个人交纳:2元/人·月。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

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

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

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

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西安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

西安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

西安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西安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是指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条例,结合城乡居民生活垃圾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清运费是由城乡居民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用于支付生活垃圾的清运、转运和处理费用,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举措。

一、生活垃圾清运费的计算方式。

西安市生活垃圾清运费的计算方式主要根据居民单位的人口数量和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 按人口数量计费,根据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每户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照每人每月固定的标准收费。

2. 按垃圾容积计费,对于一些单位较大、人口较多的居民区,可以根据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容积进行计费,按照每立方米的垃圾容积收取费用。

二、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收取方式。

西安市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收取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由物业公司代收,对于一些小区或居民社区,可以由物业公司或居委会代为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然后统一交纳给相关部门。

2. 由居民自行缴纳,对于一些独立居住的居民,可以自行前往指定的缴费点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也可以选择通过线上支付的方式进行缴费。

三、生活垃圾清运费的使用范围。

西安市生活垃圾清运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活垃圾的清运和转运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生活垃圾的日常清运和转运费用,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的良好状态。

2. 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包括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维护费用、垃圾焚烧处理费用等。

3.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用于支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包括垃圾箱、垃圾桶等设施的购置和维护费用。

四、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管理和监督。

西安市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城市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监督检查,确保生活垃圾清运费的使用合理、透明。

五、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意义和作用。

生活垃圾清运费的征收和使用,对于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远2019年4月28日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资金投入,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政策分析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政策分析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政策分析作者:陈敏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8年第09期【摘要】西安市为了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种政策、法规,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为垃圾的多样化处理提供了可能,政策的方向也要随之改变。

1、逐步完善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体系和规划;2、加快垃圾处理机构和处理设施的建设;3、完善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4、加强垃圾分类回收;5、加强垃圾分类回收的宣传教育。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政策分析西部大开发时期是西安市加快城市化发展步伐的重要历史时期,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必将带来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日益增多。

因此,积极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开展综合利用,既有利于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又能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一定的资源,可谓意义深远。

一、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目前,西安市城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为3500吨左右,年产生约180万吨。

90%都可回收利用。

每天仅从中回收的塑料就达200吨左右。

其中60%约为果皮、蔬菜垃圾,30%为废纸、塑料,约4%为玻璃,其余则为金属、布类等。

西安市目前生活垃圾处理通常采用卫生填埋、堆肥和焚烧发电三种方法。

西安市现已建成1个垃圾填埋气发电厂、1个综合处理厂(堆肥和焚烧)和2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

城区绝大部分垃圾清运到江村沟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江村沟垃圾填埋场是西安市最大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灞桥区,距市中心约18公里,可堆放垃圾容量为4950万立方米。

整个工程计划分为两期,一期工程占地240亩,垃圾容量为282万立方米,1994年6月投入运营;二期工程规划总占地1100亩,垃圾堆放容量为4900万立方米。

据了解,规划还提出西安市将新建11座垃圾处理厂。

其中6座将在近期兴建:六村堡以西建一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000吨,负责处理莲湖区全部、未央区部分及纪阳组团的生活垃圾。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减量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饮经营场所、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

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

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

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

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㈢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标准: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3个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实际,区分以下3类情况分别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⒈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按月由个人交纳:2元/人·月。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

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

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

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

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

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

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

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
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

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㈢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标准: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3个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实际,区分以下3类情况分别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⒈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按月由个人交纳:2元/人·月。

物业小区内发生的卫生保洁、清扫等物业管理费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西省陕价费发〔2004〕72号)的有关规定,另行交纳。

⒉由单位交纳的(原市容环卫运输管理体制不变):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等除按下列“3款”执行的单位,均按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由单位按月交纳:1元/人·月。

⒊由经营者交纳的(原市容环卫运输管理体制不变):⑴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区分5个收费标准实行累进计收(不足10㎡按10㎡计):
50㎡以下:元/㎡·月
51—100㎡:元/㎡·月
101—500㎡: 1元/㎡·月
501—1000㎡元/㎡·月
1001㎡以上元/㎡·月
⑵旅店业按床位数结合实际床位使用率,由单位按月交纳:3元/床·月。

⑶集贸市场按摊位由摊主交纳:零售摊位为1元/摊位·天;批发摊位(含批零兼营)为2元/摊位·天。

⑷其它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大小区分6个收费标准实行累计收(不足10㎡按10㎡计):
50㎡以下:元/㎡·月
51—100㎡:元/㎡·月
101—500㎡:元/㎡·月
501—1000㎡:元/㎡·月
1001—5000㎡:元/㎡·月
5001㎡以上:元/㎡·月
⒋垃圾场(厂)收费的标准:垃圾处理场(厂)向倾倒垃圾的单位和车辆收取的费用为元/吨,对市容环卫部门的专业环卫车辆收费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优惠政策
对中小学校的学生、幼儿园的幼儿、福利院中的福利对象等暂不征收;对大专院校及成人高校等在校的学生减半征收(元/人·月),由学校缴纳。

根据国家政策,对我市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凭有效证件暂时免征。

三、有关要求
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鉴于目前收费主体是市容局和开发区等实际情况,因此收费仍使用财政部门确定的专用票据,收费金额要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㈡执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场(厂)收费的所有单位(包括代收单位、垃圾处理厂、环卫企业等)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㈢西安市其它7个区县,考虑其生活水平、垃圾处理成本、地域等因素,其垃圾处理收费价格水平应低于城6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区县物价部门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㈣市市容园林局应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便足额征收,保证整个清扫、收集、处理流程的正常运转。

附件: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注:1、凡由经营者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再按职工人数收取.
2、垃圾场(厂)收费仅限于垃圾处理场(厂)向倾倒生活垃圾的车辆或单位收取,对市容环卫部门的专业环卫车辆收费仍按原办法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