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立法法修改解读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名师解读】重大修改。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由“较大的市改为设区的市”。
扩大地方立法权。
目前有282个设区的市。
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3个。
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务以及其他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名师解读】重大修改。
明确了自治州相当于设区的市的级别,并且赋予立法权。
第七十四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法律法规更新记录

法律法规更新记录模板文档编号:生效日期:最近更新日期:一、更新记录序号日期版本号更新内容更新人二、法律法规列表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法规类别生效日期最近更新日期三、法律法规注释1. 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地方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 法律:是由全体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者授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3. 法规:是经过立法程序通过、发布并执行,用于规范国家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社会公共事务活动和公民与法人的行为活动,对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4. 部门规章:是中央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了贯彻执行法律和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5.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务院规章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和决定,维护本地区经济、科技、文化、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正常秩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 法律法规更新记录是对企业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新记录的一份文档。
它可以让企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及时了解最新变更的内容,以便做好相关工作。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最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确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工人阶级和泛博劳动群众为自己争取和保障劳动权益的根本法律,旨在调节劳动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制而颁布的一部法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部法律。
2019年药品管理新法与旧法的对比

完整版《药品管理法》新旧对比本文为最新版《药品管理法》完整内容与2015年修正版本对比,而非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35年前(1984.9.20)首次制定、18年前(2001.2.28)首次修订、后经6年前(2013.12.28)和4年前(2015.4.24)的两次修正,终于昨天(2019.8.26)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版《药品管理法》共12章、155条、20666字。
文章内容红色字体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蓝色字体的含删除线的为已删除的内容。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活动,必须遵守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修订与修改变更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修订与修改变更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规定也需要不断修订和修改,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修订与修改变更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知识。
一、修订的定义与目的修订是指对现行法律的条文、规定或者程序进行修改或改进的过程和结果。
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法律的时效性与适应性,以确保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保障公正。
二、修订的法律依据修订的法律依据通常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政府决定、部门规章等。
在修订法律时,需要依据上述法律依据进行程序上的规范和合法性的保障。
三、修订的程序和流程1. 立法机关的提议和讨论:修订法律的提议通常由立法机关的成员或政府机关提出,并在立法机关进行讨论和审议。
2. 社会公众的参与:修订法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与修订法律相关的各方利益相关者。
3. 专家咨询和研究:修订法律需要充分听取各方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相关的研究和评估,确保修订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法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修订法律时,需要起草相应的法律草案,并依据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5. 立法机关的表决和通过:修订法律的最终结果需要由立法机关进行表决和通过,确保修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修订的注意事项1. 尊重法律的连贯性:修订法律时需要考虑到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避免对现行法律的重大影响和破坏。
2. 突出问题导向:修订法律时应当突出现实问题的导向,着重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期待。
3. 公正和公平原则:修订法律需要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利益失衡和不公。
4. 适度完善与保持稳定:修订法律既要注意适度完善,也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贯性,避免频繁修订带来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五、修订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修订的法律规定一旦通过并正式公布,在法律适用中具有相应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修订的法律规定可以涉及到法律的适用条件、行为规范、程序要求等方面。
法律规章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章制度将更加注重人权、公正和人性化。同时,通过更加完善的 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法律规章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读性。
与科技更加融合
未来的法律规章制度将更加注重与科技的融合,借助科技的力量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效率 和公正性。例如,区块链技术可以用于提高法律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法律规章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法律规章制度概述 • 法律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 • 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 法律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 法律规章制度执行与监督 • 法律规章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01
法律规章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法律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 行的规则、程序和原则的总称,旨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 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全球化和国际合作
未来法律规章制度将更加注重国际化和全球合作,推动国际法律规章制度的统一和发展。 这将有助于解决跨国法律纠纷和促进全球贸易和合作。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起草修改案
立项通过后,由相关单位或个 人负责起草修改案。
公布与实施
修改后的法律规章制度公布后 ,按时间要求开始实施。
法律规章制度的解释与适用
解释权限与程序
法律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立法机关所有,一般按照制定程序进行解释。
适用范围与条件
法律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广泛,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04
法律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 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的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新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安全法是指中国国家安全法,于2015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2017年6月27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新安全法的修改。
新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增强国防安全意识。
新安全法规定,国家应当发展军事力量,加强军事准备,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同时,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高军队战斗力和综合素质。
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新安全法规定,国家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同时,规定了网络安全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强化对网络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3.加强反恐怖主义和反间谍工作。
新安全法规定,国家要加强反恐怖主义和反间谍工作,坚决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等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强化对特殊行业和地区的安全管理。
4.加强外国间谍活动防范。
新安全法规定,国家要加强对外国间谍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保护国家安全。
同时,加强国家安全机关的人员培训和技术配备,提高反间谍工作的能力。
5.加强对国家安全的保护。
新安全法规定,国家要加强对国家安全的保护,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安全。
同时,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强化对特殊行业和地区的安全管理。
总之,新安全法的修改旨在进一步加强中国国家安全的保障和管理,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以及决算和其他预算管理活动,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
“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互相衔接。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中央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七、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历次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历次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自2001年11月,广告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与完善。
本章主要介绍广告法的历次修订内容。
第二章广告主体广告法第二章主要围绕广告主体的规范进行修订。
1. 阐明广告主体的范围2015年修订后,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广告主体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强化广告主体的责任义务为保护广告受众的权益,广告法规定广告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
同时,广告主体还需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得误导、欺骗或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章广告内容广告法第三章主要围绕广告内容的规范进行修订。
1. 规定广告内容须真实合法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欺骗性的信息。
广告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负法律责任。
2. 禁止特定广告行为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特定广告行为,如使用不符合事实的宣传手法,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此外,禁止利用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并规定了违法广告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广告发布广告法第四章主要涉及广告发布的规范。
1. 强化广告发布者责任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负责。
同时,广告发布者还需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得发布虚假、夸大或者欺骗性的广告。
2. 完善广告监管机制广告法修订后,加强了对广告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规定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广告监督检查,对违法广告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广告促销广告法第五章主要关注广告促销活动的规范。
1. 强调广告促销的合法性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促销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不得虚假宣传或搞虚假降价等诱导消费行为。
2. 加强广告促销的监管广告法规定广告促销活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对于违法违规的广告促销行为,将追究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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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应对新建船舶实 施本篇规定。
国内海船安全技术要求与国际公约/规则要求总体比较
• I 级客船
与国际短程航行客船要求基本相当
• B类高速客船
与国际航行B类高速船要求基本相当
•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 、油船
与国际航行船要求基本相当
• 其他船舶
按划分原则,有层次低于国际航行船要求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制”的船舶按遮蔽航区的船舶要求(* 设计、检验)。
影响
上述修改有利于加强船舶安全措施、有利于本法规今后的改进。 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航运公司和船舶检验机构应注意总则的修改,实 施相应的规定。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2篇 吨位丈量
背景
船舶吨位涉及安全要求的确定和国家经济政策。各国对由于改装或改 建影响吨位变更需重新丈量的范围各不相同(有±1-10%)。根据国 内09年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情况,同时考虑到本法规是适用于20m 以上船舶,且吨位计算本身存有一定的误差,原法规对计算误差定为 ±1%,有必要作适度调整。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4篇第2-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修改背景
SOLAS 2009 II-1章全面修订了分舱与稳性要求,对 国内航行海船法规要求相应进行了修改。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4篇第2-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1 分舱与稳性(1)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计、建造、检验、航运公司)。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4篇第2-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影响
船用产品制造厂、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 公司应对船用产品和新建船舶实施本章规定。
注意:1、新增了对6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要求设置双层底 和边舱双壳结构的要求(见第5篇第2章);
法规再版需求
• 完善关于“责任”、“事故”、“申诉”等涉及
法律方面的规定。
• 必需的追溯要求处理。
• 法规基本上是考虑船舶航行中的安全要求
,对工程船,作业状态的安全要求,需要 作必要的补充。
• 各类特殊用途船舶有必要根据其业务特点
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总则
明确了“免除”需相应提供技术评估资料的要求(* 设计、检验); 新增“事故”的规定,明确了对法规而言,对事故的调查只考虑本法
规需要的修改,不涉及事故的责任(* 检验、航运公司); 对“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新增附注,明确“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
新增了对可能导致进水的门设置指示器和报警器的要求(* 设 计、检验);
新增了30m以下船舶门槛和围板高度可减小的规定(* 设计 、检验);
对40m以下的高速船其舷窗的安装高度(距设计水线)允许 降低至0.6m(* 设计、检验)。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3章 舱室布置与脱险措施
法规再版需求
• 国家政策的体现:
n 老旧船舶的管理 n 单壳油船的淘汰 n “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措施 n 安全设备的强制性配备要求 n 环境保护等
• 用户的反馈 • 事故调查报告分析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
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部分公式主要是上个世纪80年代根据国内船舶(主 要是小型船舶)统计回归得到的,随着船舶工业的发 展,船舶渐趋大型化,已经不能适应大型船舶的发展 要求,根据审图实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3篇 载重线
新增内容(影响方面)
关于可以采用可拆移的门槛的规定(* 设计、检验); 关于锚链管和锚链柜的密性要求(* 设计、检验); 关于凸形甲板区域内干舷甲板露天部分装设栅栏栏杆的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3篇 载重线
影响
船舶设计/建造单位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实施修改内容和新增 内容。
注意:1、新船实施锚链舱柜的水密要求和船首高度等新 增规定;
2、液货船如干舷核定为B型干舷,则该船为B型船; 3、本篇适用范围中的船舶包括所有船舶类型,例
如工程船。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新增了与避碰有关的首部舱室布置的要求(* 设计、检验)。
第6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参照第4篇第3章的内容,补充救助艇与救生艇的互兼条件,包括 : - 救助艇若符合救生艇的要求,其额定乘员人数可计入本条要求 的救生艇容量中。 - 符合救助艇要求的救生艇可替代救助艇,其额定乘员人数也可 计入本条要求的救生艇容量之中。 (* 设计、检验)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回顾
国内海船法规体系- 安全技术要求
• 20m及以上常规船舶
客船(客滚船)- 按 I、II和III级、载客人数划分 客船以外船舶 - 以航区、船舶类别、有人/无人、吨位划分
• 20m及以上高速船
按航区营运限制划分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回顾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将经改装或改建,影响到吨位变更超过原有总吨位±1%的船舶需重新 丈量,现调整为±2%(* 设计、建造、检验)。
影响
对改装或改建船舶重新丈量吨位的要求相对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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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3篇 载重线
背景
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修正案MSC.143(77)的相关条款 新增和修改了部分内容;
• 特殊类型船舶法规
敞口集装箱船 ……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回顾
国内海船法规体系- 船舶类别
• 20m及以上船舶
常规船舶 - 客船、客滚船 客船以外船舶 - 货船、工程船 - 自航船舶 非自航船舶 - 有人驳船、无人驳船
高速船 -客船、货船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统、客船公共广播系统的要求(* 设计、检验); 补充了客船和货船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登乘布置的要
求(* 设计、检验); 补充/调整了船上培训与授课、乘客上船告知和演习的
内容(* 航运公司); 另列并补充了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检查的要求(*
航运公司); 调整了救生艇筏急救医药药品的规定(* 设计、产品
2、船舶结构5.1.5只适用于油船,且实施时5.1.5 (1)可不予要求。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Nhomakorabea第4篇第3章 救生设备(1)
背景
本章为对船舶安全救生体系的要求,相对原法规,本次 修改,从救生设备的配备、性能、布置和管理等方面全 面地补充、完善了相应的规定。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补充了勘划作业吃水标志工程船的稳性要求(* 设计检验)。
影响
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应对新建船舶实施本章
规定。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6篇 高速船
背景
需要与IMO HSC 2000相适应; 使用反馈意见。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第2章 浮力、稳性与分舱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4篇第3章 救生设备(1)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明确了客船撤离时间的含义(* 设计、检验); 新增了远海航区货船和无配员但作业状态有人非机动船的救生设
备配备要求(* 设计、检验); 明确了配备的气胀救生筏不要求配备降落设备的条件(* 设计、
检验); 调整了船长小于45m近海航区货船救生设备配备要求(* 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法规[2011]392号)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相对2004版法规及其修改通报 主要修改内容介绍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总则
背景
使用反馈意见; 完善法规安全管理规定。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通过对“船长”的定义,明确了本法规对排水型船舶、无舵柱船舶、 箱型船体船舶和高速船适用范围的界定(* 设计、检验);
换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2004法规及其修改通报对我国“四客一危”船舶安全提
供了技术保障。
* “四客一危”船舶:系指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 和危险品运输船。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回顾
国内海船法规体系
• 沿海小型船舶法规 • 20m及以上船舶法规
常规船舶 高速船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4篇第7章 完整稳性
背景
完整稳性计算要求需要细化; 适应海上运输多样化; 适应工程船作业需要。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调整了型宽与型深之比超过2.5的装载甲板货的干货船的稳性要求 (* 设计、检验);
新增了自由液面影响可按静力学方法精确计算的规定(* 设计检验 );
检验); 补充了载运闪点不超过60℃液货的非机动船舶配备救生筏的要求
(* 设计、检验); 补充了近海供应船、工程船、浮油回收船和浮船坞的救生设备配
备要求(* 设计、检验);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4篇第3章 救生设备(2)
补充了降落站、救助艇降落装置、船上通信与报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