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三工业片区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

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表一)
备注:
1.列入本计划内的城市更新单元,仅获准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更新单元规划审核通过,符合相关要求并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后,方可实施。
2.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将按照年度进行调校。
本计划内的更新单元,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将予以清理。
3.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
4.本计划内的“申报单位”仅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主体。
城市更新单元改造主体须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经相关程序予以确定。
5.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及用地规模,以获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准。
6.本计划内城市更新单元,经发现不符合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该更新单元将从本计划中取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017年5月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1、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3、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5、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7. 《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城市更新单元内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权利主 体委托 单一市 场主体申报 企业街道 原旧工业区 升级改造试 点项目结转 为更新计划 项目申报 实施主体确认 计划与规划草案同时公 示,区政府审批通过计 划后,进行更新单元规 划审批 规划及竣工验收 办联合申报 (含部分旧 住宅区) 1、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向 区更新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实 施主体资格确讣。
【规划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更新局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 2、区更新局:核查申报材料幵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物业办(区产经促局)不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区更新局:汇总幵处理 规划草案公示意见 申报主体:向区更新局申报计划同时,可同步申 报专项规划及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竣工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 请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用地行政许可区领导小组 审批情形 建环委审 批的情形 1、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向区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区更新局:初审不合 格的,书面答复申请 人幵说明理由 区更新局:初审合格 的,征求各职能部门 意见 区更新 局:符 合图则 强制性 内容的, 在计划 批准后 报区领 导小组 审批 项目监管 3、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职能部门: 1、区更新局:将项目 搬迁补偿方案及实施监 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 地产预售审批部门。
深圳市宝安区共和第三工业区及周边城市更新片区-筑博设计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06(局办公会)深圳市宝安区共和第三工业区及周边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项目区位凤凰山森林公园铁岗-石岩水源自然保护区前海中心宝安中心宝安机场大空港石岩水库南沙珠江口立新水库长流陂水库☐地理位置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西望大空港、长安新区,与东莞长安镇一河之隔。
☐交通区位外环高速(在建)横穿片区在松福大道设出入口,距离穗莞深城际铁路海上田园站2公里。
该片区距大空港和长安新区约2公里,距宝安机场约10公里沙井街道长安新区深南大道滨海大道南坪快速留仙大道外环高速(在建)海上田园湿地公园松岗公园siteSITE0.89平方公里规划范围规划研究范围依据图则及现状权属划定,由松福大道、沙井西环路、帝堂路和德和街围合而成,规划面积约0.89平方公里。
范围内建成度高,以工业园区为主,东侧和北侧主要为城中村,西接茅洲河,衙边涌从片区中部穿过,景观资源优越。
衙边涌茅洲河共和村上下围创业工业园蚝一村共和第三工业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编制原则●原则一:以法定图则为编制基础,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原则二:反映意向更新项目的合法合理诉求,科学划定范围●原则三:将社会责任与开发利益捆绑,统筹平衡各方诉求有据务实平衡●原则四:在同一更新单元内,通过腾挪置换优化用地布局优化工作重点产业优化城市升级更新策略实施指引优化产业空间完善产业服务空间布局优化城市服务升级明确更新潜力确定规模配套划定更新单元明确捆绑责任以加快产业转型、促进城市升级为导向,以城市更新为抓手,探索产业片区更新统筹的方法和路径,本次规划工作重点为:汇报内容01 现状分析02 发展定位03 规划方案04 实施指引01现状分析1.1 现状空间条件1.2 现状产业条件1.3 更新潜力分析片区以普通工业用地为主,沙井西环路两侧有少量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现状土地利用效益低下。
规划总用地89.22公顷,其中普通工业用地为52公顷。
2013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

《2013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草案)一览表
本次公示期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9日。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填写公众意见征询表的方式对公示计划草案提出意见。
公众意见征询表反馈地址:
罗湖区: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69号,联系电话:83139024。
福田区: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69号,联系电话:83139024。
南山区: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联系电话:26978475。
宝安区: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293号,联系电话:27812379。
龙岗区: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联系
电话:28906001。
坪山新区: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龙坪路6号,联系电话:28297941。
大鹏新区:市规划国土委滨海管理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路10号,联系电话:25363263。
1.深圳市宝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pptx

二〇一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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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土地利用目标 ....................................4
第24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向 1. 农用地结构调整方向 本轮规划期间,农用地面积有所减少。至 2015 年,宝安片区农 用地面积将减少至 17178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 30%;至 2020 年, 宝安片区农用地面积将减少至 17083 公顷,农用地占宝安片区土地 总面积的比重下降至 29%。 2.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方向 本轮规划期间,宝安建设用地需求主要通过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 发途径解决。至 2015 年,宝安片区建设用地面积将增加至 34498
第14条 西乡街道用地调控指标 至 2020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120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 低于 68 公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 5372 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 地不超过 3928 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 40 公顷,土地 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 56 公顷。
第15条 福永街道用地调控指标 至 2020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32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 低于 20 公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 4937 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 地不超过 2925 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 22 公顷,土地 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 11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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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 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207 号)
8.《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 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1-2009) 10《.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5-2010) 11《.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2-2009) 12. 《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送审稿) 13. 《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 14.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送 审稿 ) 15.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与本规划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划。
1.深圳市宝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深圳市宝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二〇一三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目标 (5)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5)第二节主要调控指标分解 (7)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11)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1)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2)第四章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 (15)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15)第二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与管制规则 (19)第五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23)第一节新增建设用地控制 (23)第二节存量建设用地循环利用 (24)第三节建设用地清退 (25)第六章农用地保护 (27)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27)第二节其他农用地保护 (28)第七章土地整治工程与近期用地安排 (30)第一节土地整治 (30)第二节近期用地规划 (31)第八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34)附表 (36)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好地统筹宝安片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7.《关于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207号)8.《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1-2009)1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5-2010)11.《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2-2009)12.《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送审稿)13.《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14.《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送审稿)1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与本规划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划。
深圳宝安沙一拆迁规划

深圳宝安沙一拆迁规划
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旧村片区城市更新单元位于深圳市宝安区
沙井街道福和路与嘉和路交汇处东北侧,拟更新方向为居住等功能。
项目已列入《2015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二批计划》,更新单元范围用地面积52097.3平方米,拆除范围用地面积44991.0平方米,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为17872.8平方米,规划容积率7.8,规划容积139400平方米。
其中住宅89380平方米(含保障性住房6260平方米),商业、办公及旅馆业建筑35100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含地下)14920平方米(含12班幼儿园建筑面积3960平方米、独立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社区管理用房30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100平方米,便民服务站4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2000平方米,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400平方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000平方米,社区级公共配套用房2600平方米,公交首末站2100平方米,邮政所150平方米,小型垃圾转运站300平方米等)。
2021年6月29日,项目规划草案公示,整体由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公园绿地及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用地构成,配建一所幼儿园及大型公园。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四批计划》的公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四批计划》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四批计划》的公告《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四批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附图:1.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工业区B107-0009地块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略)2.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生活区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略)3.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圳酒店区域(扩大范围)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略)4.罗湖区东晓街道金威啤酒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略)5.南山区南山街道华联B区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略)6.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第一工业区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略)7.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松山片区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略)8.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万丈坡片区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略)9.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田龙新片区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略)10.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汽车站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略)11.大鹏新区大鹏街道第二工业区A区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略)12.大鹏新区大鹏街道第二工业区B区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略)13.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华润三九片区更新单元(范围调整)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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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陈述如下:
(纸张不够,可自行增加)
《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三工业片区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公众意见征询表
您可在此表上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提出对《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三工业片区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草案)的任何意见。凡与此草案内容相关、符合填写规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意见,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将集中审议,以决定是否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