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气减函〔2016〕65号)
气象灾害和洪涝普查实施方案

气象灾害和洪涝普查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气象灾害普查、中小河流洪水和地质灾害普查业务工作,根据省气象局《2022年省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实施工作方案》、《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省2022年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技术方案》和《市气象局气象灾害和中小河流暴雨洪涝普查实施方案》等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市实际出发,以气象灾害普查、中小河流洪水和地质灾害普查为重点,以气象监测为主要手段,以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为目的,根据市局要求,在全市7个乡镇街道开展12种气象风险普查,在通济南河和新建河开展洪水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在薛埠镇茅东茶场村委会和薛埠镇大石门矿山开展地质灾害普查,初步建立普查数据库和预警指标,为全面推进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化打好基础。
二、组织管理(一)、成立市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二)、业务分工气象台:负责市区12种气象灾害普查资料、中小河流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地质灾害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和上报,每月向市局上报工作情况报告,负责普查工作总结。
办公室: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督查时间进度,负责交通、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
三、主要工作内容(一)、12种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针对台风、暴雪、寒潮、连阴雨、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共12类气象灾害风险进行普查,调查细化到乡镇街道一级。
调查内容包括:每次灾害过程出现时间、强度、路径、出现区域、频率、影响的行业、损失情况和原因等。
没有出现灾情(如死亡、经济损失等)的灾害性天气类别不统计。
(二)、中小河流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根据市局要求对通济南河、新建河开展灾害风险普查,普查到流域乡镇一级。
调查内容包括:中小河流基本信息、水文资料、社会经济和人口数据、土地利用、历史洪涝灾情、已有预警指标和临界雨量、防灾措施、历史暴雨洪涝灾害发生情况、隐患点。
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规范

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以下简称“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提升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水平,增强山洪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
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八条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根据《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气减函〔2013〕36号)要求,组织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普查山洪沟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
2.对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第九条致灾阈值确定根据《暴雨洪涝灾害致灾临界(面)雨量确定技术指南》(气减函〔2013〕113号)的方法和要求,依托风险普查数据库和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结合各地区山洪灾害实际影响程度和已有技术方法,开展致灾阈值指标确定工作,内容包括:1.建立逐条山洪沟不同等级(漫堤(沟)、淹没预警点0.6米、1.2米、1.8米四个等级)的临界(面)雨量阈值数据库。
地质灾害区域气象风险预警技术规程

地质灾害区域气象风险预警技术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目标任务、技术方法、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对象为降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其他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预警和其他类型的地质灾害预警可参考。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工作,蓟州区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0112-20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61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 000)QX/T 52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8部分:降水观测QX/T 61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7部分:自动气象站观测QX/T 487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T/CAGHP 039-2018 地质灾害区域气象风险预警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meteorological early warning of geological hazard risk基于前期过程降水量和预报降水量,开展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成灾风险的预警预报工作。
3.2预警等级 early warning grade未来一定时段内,某区域发生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的一种量度。
3.3预警区域 early warning area未来一定时段内,达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的区域。
3.4预警区划 early warning area mapping根据历史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孕灾背景、气候特征及人类活动等因素,选取定性、半定量或定量评价方法,对工作区开展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评价及预警区域划分工作。
3.5预警模型 early warning model基于区域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气候条件、人类活动、降水与地质灾害关系等分析研究,建立的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分析评价模型。
全国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

暴雨洪涝灾害风险区划技术规范2009年2月目录总则 (1)一、定义 (1)二、数据资料 (2)三、暴雨洪涝灾害风险的概念框架和技术流程 (2)四、暴雨洪涝灾害风险区划 (4)附录 1 规范化方法 (11)附录2 加权综合评价法 (11)附录3 百分位数法 (11)附录4 自然断点分级法 (11)附录5 区划等级命名 (12)附录6 山洪灾害孕灾环境指标及防灾减灾能力指标说明 (12)附录7 城市暴雨内涝灾害风险评估指标说明 (13)附录8 流域暴雨洪涝灾害致灾因子危险性分析与评估 (15)总则气象灾害是制约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由于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和天气气候的特殊性、复杂性,属气象灾害多发区,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经济总损失的70%以上。
由于全球气候变暖,一些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发生频率可能会增加,各种气象灾害出现频率也将会增加。
因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是各级政府关心的问题,也是气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暴雨洪涝灾害风险区划工作是基于灾害风险理论及气象灾害风险形成机制,通过对孕灾环境敏感性、致灾因子危险性、承灾体易损性、防灾减灾能力等多因子综合分析,构建暴雨洪涝灾害风险评价的框架、指标体系、方法与模型,对暴雨洪涝灾害风险程度进行评价和等级划分,借助GIS绘制相应的风险区划图系,并加以评述,提出相应的防御措施。
本项工作是防灾减灾的一项基础工作,在减灾规划与预案制定、国土规划利用、重大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灾害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也是科学决策、管理、规划的重要内容。
一、定义气象灾害风险:指各种气象灾害发生及其给人类社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孕灾环境:指气象危险性因子、承灾体所处的外部环境条件,如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分布等。
致灾因子:指导致气象灾害发生的直接因子,如暴雨、干旱、台风等.承灾体:气象灾害作用的对象,是人类活动及其所在社会中各种资源的集合.孕灾环境敏感性:指受到气象灾害威胁的所在地区外部环境对灾害或损害的敏感程度。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等10项气象行业标准的通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等10项气象行业标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2018.11.30
•【文号】气发〔2018〕97号
•【施行日期】2018.1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
《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等10项
气象行业标准的通告
气发〔2018〕97号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管理总局、中国盐业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批准《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等10项气象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等10项气象行业标准目录
中国气象局
2018年11月30日附件。
中国气象局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中国气象局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二○○七年六月十二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第三条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山岳型景区旅游气象预报预警业务参考规范

附件2山岳型景区旅游气象预报预警业务参考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山岳型景区旅游气象预报预警业务,加强对山岳型景区旅游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的组织管理,提高旅游气象预报预警针对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精细天气预报业务规范》和国家旅游局与中国气象局联合签署的《关于联合提升旅游气象服务能力的合作框架协议》,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各级气象部门所开展的山岳型景区旅游气象预报预警业务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三条山岳型景区旅游气象预报预警业务内容包括充分利用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闪电定位仪、大气电场仪等多种探测资料和数值预报产品,综合运用多种预报技术和方法,开展山岳型景区预报预警,及时制作发布山岳型景区预报预警产品(具体产品见附件2—3)。
具体业务可分为常规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第四条山岳型景区旅游气象常规预报业务内容包括精细化天气预报、旅游气象指数预报和景观预报三类。
山岳型景区精细化天气预报指对景区内各主要景点的天气现象、降水、最高最低气温、风向风速、相对湿度、能见度等气象要素的滚动预报。
根据预报时效分为短时、短期精细化天气预报和中期天气预报。
短时精细化天气预报:分景点的未来3小时和未来12小时天气现象、降水、最高最低气温、风向风速预报;根据需要可增加相对湿度、能见度预报。
短期精细化天气预报:分景点的未来72小时内逐日上午、下午、夜晚的天气现象、降水、最高最低气温、风向风速预报。
中期天气预报:景区未来7天逐日天气现象、降水、最高最低气温预报。
山岳型景区旅游气象指数预报指根据人们的旅游需要,结合天气状况、气温、湿度、风、空气质量等气象条件进行分析研究,作出的旅游气象服务指标预报。
主要包括旅游出行适宜度指数、人体舒适度指数、紫外线强度指数、穿衣指数、空气质量指数等指数预报。
山岳型景区景观预报指对景区日出、日落、云海、佛光、积雪、雾凇、雨凇、瀑布等景观可见度预报,以及对景区花期、秋景等的预测。
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标准

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标准附件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以下简称“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业务,提升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水平,增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是在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临界雨量和风险等级指标基础上,根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确定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面向各级决策部门、社会公众开展的气象预警服务。
第三条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工作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当地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各级气象部门从事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五条根据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更新灾害风险资料,包括:中小河流水利水文资料、山洪沟和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地理信息数据、经济社会与灾情资料等信息,制定数据格式规范,建立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六条加强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典型案例收集与分析,按照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有关技术方法,研究确定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致灾临界雨量指标体系。
第七条结合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影响程度,研究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标准,确定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指标体系。
气象风险等级按四级划分,即W级(有一定风险)、川级(风险较高)、□级(风险高)、I级(风险很高)。
第八条开发制作满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精细化定量降水估测、定量降水预报产品。
第九条以SWAN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系统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业务需求,融合本地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本地化预警预报技术等进行二次研究开发,建立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本地化平台,并在辖区内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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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
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八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实时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根据《泥石流、滑坡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普查地质灾害灾情点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实时调查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规模、具体地点、受影响的村镇、户数和人口、死伤人数、经济损失、致灾降水量,发生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地质环境等信息。
2.对普查和实时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第九条致灾阈值确定依托风险普查数据库和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结合各地区地质灾害实际影响程度和已有技术方法,开展致灾阈值指标确定工作,内容包括:1.建立地质灾害点(主要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进行风险级别划分,按照发生概率95%、75%、50%、25%以上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的临界(面)雨量阈值数据库。
—2—2.地质灾害发生后,由所在省级气象部门根据规范和实地调查信息,组织检验致灾阈值指标的可用性,及时修订数据。
另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阈值变化的情况时,应及时更新阈值数据,并通过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修订内容。
第十条精细化降水估测(QPE)和预报(QPF)制作适应业务需求的QPE和QPF指导产品,内容包括:国家级、省级定时制作下发不同时间间隔的QPE产品和不同预报时效的QPF指导产品。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分四级(有一定风险(Ⅳ级)、风险较高(Ⅲ级)、风险高(Ⅱ级)、风险很高(Ⅰ级)),通过结合精细化降水预报技术,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2.国家级、省级制作不同时效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根据需要组织或参加业务会商,制作和发布预警服务产品。
第十二条业务检验预计或发生地质灾害后,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地质灾害临界(面)雨量指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准确率,并根据检验结果及时修订相关指标。
第十三条效益评估预计或发生地质灾害后,及时评估气象风险预警在防灾减灾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应包括因预警提前安全转移的人数、减少的人员伤亡数量和减少的财产损失等)。
—3—第三章业务分工第十四条国家级业务主要由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省级业务主要由各省(区、市)气象台(或流域气象中心)、气候中心、信息中心、气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承担。
(一)国家级业务分工1.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地质灾害灾情实时上报(直报、实时采集等)、信息收集和系统建设运行;负责制作国家级QPE和QPF产品;负责组织业务会商,国家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技术开发及指导产品制作,与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共同做好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开展预警服务以及组织业务检验。
2.国家气候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修订;负责组织开展实时和历史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服务应用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致灾阈值确定业务,及时与省级协调更新修订阈值并每年更新提供给国家气象中心。
3.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与国家气象中心共同做好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风—4—险预警服务产品的服务效益、服务需求等的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开展预警服务效益评估。
4.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国家级下发、省级上传数据产品的集中汇总和定向传输(附件3);负责保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会商;负责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等。
(二)省级业务分工负责按照国家气象中心要求及时上报地质灾害灾情数据,根据国家气候中心要求开展辖区内实时和历史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服务应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数据的入库、质量控制、维护更新工作;组织完成辖区内地质灾害致灾阈值确定业务,并及时检验修订阈值;负责调阅国家级QPE和QPF指导产品,制作并下发本省QPE和QPF产品;制作并下发和上传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实时跟踪监测各种观测资料,当预计有地质灾害时,组织业务会商,制作省级预警服务产品,开展预警服务以及组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和效益评估。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五条精细化降水估测(QPE)和预报(QPF)业务流程(参照中央气象台的格点化降水业务流程)—5—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流程(流程图见附件1)(一)国家级业务流程1.国家气象中心每日07:30、17:00制作下发国家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08:00和20:00起报的24h预报)。
2.国家气象中心每日15:45前将实况降水、20:00起报的未来24小时预报降水数据传送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16:20—16:50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经与国家气象中心会商分析,确定并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
其中,当预警等级达到Ⅱ级及以上时,由国家气象中心依据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提供的最终预警产品及相关数据文件,于当日17:30前制作相关图形和文字产品,传送并通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天气预报》节目中播出。
3.预计或发生地质灾害时,国家气象中心在全国早间天气会商时组织相关省(区、市)气象局进行会商,指导相关省级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紧急情况下,国家气象中心可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专题会商。
4.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每日收集各省(区、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产品,并传送到国家气象中心,由国家气象中心在此基础上制作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拼图。
(二)省级业务流程1.省级气象部门每日(07:45、17:15)定时制作并上传对内的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08:00和20:00起报的24h—6—以内逐12h和24h预报)。
2.实时跟踪监测各种观测资料,分析各类监测和预报产品,当实况或预报雨量达到本地地质灾害临界(面)雨量指标时,与国土部门开展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不定时制作下发对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1h、3h、6h时效)并上传国家级业务产品库。
3.省级气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情况,或已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且预计地质灾害影响仍将持续时,应及时向相关决策部门开展气象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业务检验1.发生地质灾害后,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审核各省(区、市)上报的灾情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国家级、省级业务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
2.发生地质灾害后,省级气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并于30日内完成检验报告上报国家气象中心。
3.每年1月20日前,省级气象部门完成本省年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报告并上报国家气象中心。
4.每年1月31日前,国家气象中心汇编完成全国年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报告。
5.预警准确率用命中率、漏报率和空报率表示,检验时以县级区域和单点(滑坡、泥石流)为检验对象。
具体方案如下:—7—— 8 —%100⨯++++=ND NC NB NA ND NA TSR %100⨯+=NC NA NC PO %100⨯+=NBNA NB FAR 命中率:漏报率:空报率:式中,NA 为预警服务产品发布正确次数、NB 为空报次数、NC 为漏报次数、ND 为无预警服务产品预报正确次数。
5.1针对区域的检验方案(1)NA 、NB 的确定:如果预报某时段某地质灾害点的预警等级为Ⅳ级以上,而包含该点的县级区划内,在该预报时段内任意一点出现了地质灾害,则记录为一次预报正确。
如果在上述区域,该预报时段所有的地质灾害点都未出现地质灾害,则记录为一次空报。
(2)NC 、ND 的确定:如果在某预报时段内,某个点出现了地质灾害,则在包含该点的县级区域内,首先检查该区域内是否有预报正确的地质灾害点,如果有预报正确的点,则参照上面第(1)条;如果该区域没有预报正确点,则记为漏报一次。
另外,出现地质灾害的任意两个地质灾害点所影响的县级区划可能会相同。
因此评定好该预报时段的所有漏报后,需要对重复记为漏报的点做去重复处理,只记一次。
如果预报地质灾害点无预警,同时也未出现地质灾害,记为预报正确一次。
5.2针对单地质灾害点的检验方案如果预报某条地质灾害的预警等级为Ⅳ级以上,而该点出现地质灾害,则记录为一次预报正确;如果无地质灾害,则记为空报一次;如果未发布预警等级,则记为漏报一次;如果预报某地质灾害点无预警,同时也未出现地质灾害,记为预报正确一次。
6.预警提前量:指首次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信号发出时间提前量。
第十八条效益评估1.发生地质灾害后,国家气象中心及时分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提供的最新地质灾害灾情等相关数据。
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及时组织省级业务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效益评估,指导省级业务单位完成效益评估报告,并收集汇总省级业务单位上传的效益评估报告。
2.发生地质灾害后,省级气象部门应于30日内完成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效益评估报告(含地质灾害气象服务基本信息表,附件4)并上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