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
完善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

完善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法治保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建立健全的法治社会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以确保法治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加强法制建设在完善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法制建设是首要的任务。
法制建设不仅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还包括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使法治成为社会生活的准则和规范。
二、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还需要健全法律服务体系。
法律服务体系包括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提供全面、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三、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还需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执法监督是确保执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加强执法监督可以防止执法者滥用职权、违法乱纪,同时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智慧法治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智慧法治建设成为完善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方向。
智慧法治建设包括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推动法治保障的现代化。
通过智慧法治建设,可以更好地应对社会治理中的各种挑战和问题。
五、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合作对于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法治经验,提高我国法治水平,同时也可以促进国际法治事业的发展。
六、加强对法治的宣传教育完善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还需要加强对法治的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法治的理解和支持,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提高法律透明度完善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还需要提高法律透明度。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人社部门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人社部门司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国家机构的人社部门,承担着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责,必须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以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本文将从加强法治意识、完善法规制度、规范程序执行、加强监督执纪等方面阐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人社部门的重要性和对策。
一、加强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人社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必须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履职。
首先,领导干部应树立法治思维,坚决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个人意志替代法律,不得滥用职权,误导和干预正常的法律程序。
同时,要推动全体工作人员树立法治观念,加强法律教育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只有树立起全员法治意识,才能确保人社部门依法行政,有效履行职责。
二、完善法规制度法规制度是司法体系建设的基石,也是人社部门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人社部门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
同时,要注重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法律协同机制,共同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人社部门职责范围的界定,明确权力边界,避免滥用职权和错位行使职责的情况发生。
三、规范程序执行执行程序的规范是保证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
人社部门在执行职责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特别是在涉及社会保障、就业、劳动关系等重大事项中,要加强审核程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切实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督执纪监督执纪是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
同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密切合作,深入开展执纪审查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执纪工作,才能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础,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
结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人社部门是加强社会管理、保障民众权益的重要举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人社部发〔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12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以下简称法治人社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人社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四章 社会保障法治与管理

申诉:行政机构
政府作为与不作为
复议:上级机构
公务人员道德风险
诉讼:司法机构
参保人逃避责任
个人经济欺诈
三、社会保障司法
(三)社会保障司法制度
当公民无法实现社会保障权益时,向法院、仲裁 机构和其他具有公断权的机构提出请求,以维护合 法权益。分为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诉的途径:(1)向具有司法判决权力的法庭起诉,包括向专业法庭起 诉,公民基本诉求。(2)向具有判决权力的非司法途径的申诉,即公民基 本诉求的补充形式。(3)向其他具有公断权力的机构提出申诉,公民基本 诉求的补充形式。源自保障CONTENTES
目录
01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02 社会保障法治与管理服务体系 03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机制和组织 04 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有法可依
立法
执法
守法
司法
• 基本原则 进入宪法
• 制度安排
• 硬法执行 • 软法执行
进入基本法
如《社会保险法》
• 利益相关人 • 制约与共赢
国家法定社会保障责任
重要里程碑
1601年英国《济贫法》,标志着政府具有举办临时救济项目的责任; 1883年德国《雇员医疗保险法》,标志政府具有举办长期社会保险计划的能力; 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标志着政府要将社会保障社会化; 1955年新加坡《公积金法》,标志政府具有经营社会保障计划的能力; 1980年智利《私营养老金》,标志政府具有规范社会保障私营化的能力; 1991年澳大利亚《超级年金法》,标志政府具有打造社会保障运营机制的能力
三、社会保障司法
(一)社会保障权益
权益即有权获益,涉及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客体。 例如生存权,公民在遇到风险时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 得保障待遇,实现基本生活安全。
2024年人社法治建设工作方案

2024年人社法治建设工作方案
1.健全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
-成立或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各科室、单位负责人都参与到法治政府建设中来。
-制定和完善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加强人社系统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和纠纷。
3.聚焦重点业务领域的法治保障
-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核心领域,提供完善的法制服务和保障机制,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运行。
-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严格规范用工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监察力度。
4.创新法治宣传和服务方式
-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载体,开展多元化、互动性的法治宣传活动,普及人社相关法律知识。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线上线下一体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透明度。
5.实施评估与持续改进
-建立法治建设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法治建设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优化工作计划。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听取公众意见,推动形成法治人社建设的社会共治格局。
加强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建设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加强法治建设旨在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加强法治建设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和方法。
一、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建设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现代方式,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效果的执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将国家的权力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
只有依靠法治,才能有效消除社会不平等现象,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加强法治建设的路径和方法1. 法律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加强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政府应该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同时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2. 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和审判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权的独立性。
加强法官和律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3.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职权和不正当干预。
同时鼓励公民参与执法监督,增加阳光执法和公众参与的透明度。
4. 公平正义的实现:加强社会公平正义的落实,通过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解决贫富差距、教育、医疗等领域的不平等问题,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法治建设带来的好处1. 安定社会秩序:法治的建设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通过依法处理纠纷和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2. 保护公民权益:法治的建设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公民在法治的保障下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得到公正的司法保障。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建设能够消除社会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保社会资源和福利的合理分配,减少社会阶层的分化。
4. 提升国际形象:法治的建设能够提升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和竞争力。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宁人社[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2012〕131号)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要对各自承担的任务负责,认真制定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任务尽快落实,确保法治机关建设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二О一二年四月五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和市政府《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宁政发〔2011〕234号),根据市委关于全面提高“法治南京”建设水平的要求,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法治南京”建设的各项要求,以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为主线,以增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不断开创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新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主要目标。
不断优化各项政策制度,力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体系有新完善;进一步增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体人员的法治意识,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上取得新突破;深化权力阳光运行,力求规范权力行使有新进展;通过深入扎实的依法行政工作实践,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求依法行政上有新进步;进一步增强广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劳动者等服务对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力求在推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形成上取得新成效。
建设法治社会保障人民权益

建设法治社会保障人民权益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治社会的核心就是保障人民的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正和平等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围绕建设法治社会保障人民权益展开讨论。
一、法治社会的重要性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治的实施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而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更加强调法治社会的建设,以保证公平正义。
首先,法治社会可以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依法惩治违法行为,法治社会可以制止和打击犯罪行为,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法治社会可以促进公平正义。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象征,只有在法治社会中,人民的权益才能得到公正的保护。
法律上的平等意味着不分贵贱,无论任何人、组织,都要遵守法律的制约。
最后,法治社会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法治不仅适用于个人的权益,也适用于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依法行事,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谐的发展。
二、建设法治社会保障人民权益的途径建设法治社会保障人民权益需要多种途径的努力。
以下是一些可行方法的讨论。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
政府应加大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力度,确保每一个领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普及法律知识对于建设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学校等渠道,加大法律宣传,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三,强化法律监督机制。
法律监督机制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构,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第四,推动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一环。
政府应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都能受到公正对待。
第五,加大执法力度。
执法力度直接关系到人民权益的保障。
政府应该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建设法治社会面临的困境和解决方案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困境和挑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现代世界各国都将社会保障看作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确定了社会保障是基本框架的五大支柱之一(注1)。
我国宪法明确地规定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注2)。
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既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也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键时期。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内容体系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是现代社会普遍使用的一个词。
也有人译为社会安全。
美国在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中最早使用了这个词。
以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也沿用了这个名称。
我国50年代的民政工作文件也使用过“社会保障”这个词。
在当代,社会保障对世界各国来说已经不仅是一个名词,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经济发展阶段、价值取向、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社会保障的项目内容体系各有差异。
有的国家社会保障项目非常庞杂,包括十几种甚至上百种。
但概括起来,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等几大内容体系。
我国1982年在国家“七五”计划中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
社会保险又称职工社会保险,也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是指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职业中断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法强制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国家对因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致于无法正常生存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提供生存保障的制度。
社会福利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生活水平的制度。
优抚安置也称社会优抚,是国家和社会对军人或其家属提供一定生活水平的救济金、伤残抚恤、退伍安置及其他社会优待的制度。
我国多年来研究社会保障内容体系,主要是对这四个方面内容的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的范围和内容已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纲要》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是:“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的内容体系今后还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
现在有人研究社会保障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甚至将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也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包括进来。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是重点部分,是整个体系的支柱。
我国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城镇劳动者。
将这部分作为重点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实现工业化、现代化首先重点在城市。
城市经济发展状况,也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
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是刚性的,需要严格依法执行。
而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带有一定的弹性,如救灾、慈善事业中款物的使用等等。
社会保险资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资金。
在整个社会保障资金中占有最大比例。
如1995年我国离退休资金支付额1522.4亿元,加上在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占整个社会保障的70%以上。
因此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点。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最早的社会保障法,可以追溯到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当时规定通过征收济贫税;对无力谋生的贫民发放救济。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各国工业革命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19世纪30年代英国颁布实施了新的《济贫法》。
新《济贫法》与工业化前的旧《济贫法》不同,工业化之前的立法带有传统的慈善事业特征。
而工业化之后的立法,将社会救助确定为公民的合法权利,确认人人有生存的权利,救济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项义务。
德国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在“铁血宰相”俾斯麦当政时期,为防止社会矛盾,在1883年至1889年先后颁布了疾病、工伤、老年三项法案。
德国以社会保障中三个重点项目为基础建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其他各国有比较大的影响。
美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罗斯福当政时期,为了缓解失业、老年等社会矛盾,于1935年正式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案》,主要包括失业保障、老年保障及其他各种津贴。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在恢复经济的过程中,为了减少社会冲突,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也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立法。
比较有影响的是英国伦敦学院院长和劳工介绍所所长贝弗里奇,受政府委托起草《社会保障和有关福利问题》的报告,该报告主张享受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受保者按统一标准缴费;按统一标准领取津贴和救济;发放津贴或救济以保证正常生活的需要为标准等等。
这个计划原则上被政府批准,历史上被称为“贝弗里奇计划”。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有了一个长期的基本的和平环境,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西欧北美一些国家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或“从胎儿到天堂”的福利政策。
当代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现在已经有160多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当代各项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三)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社会保障制度的真正实施,需要有一整套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为前提条件。
我国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非常广泛而复杂。
包括国家、用人单位、职工、公民、社会保障各种承办机构、各种社会互助组织、以及社会保障中的其他受益人等等。
各个主体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义务的履行是法律强制性要求的。
社会保障各项具体制度都是依据法律而设定的。
因此一般通称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各项法律制度,就其总体来讲,所规范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或相对应的。
即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法律,也没有只有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法律。
但每一部门法,就具体内容来讲,有的法律主要规范的内容是权利,或者其中权利规范的内容多,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等。
社会保障法属权益保障范围。
社会保障法涉及全体公民的经济利益,从某种意义上,它保障的是我国公民的生存权。
它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特别是社会保障法中以下四种保障权: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就人们一生中的风险来说,老年风险是最普遍的,是人人都存在的。
我国也和世纪许多国家一样,要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目前全国人口中超过60岁的老年人已占9.7%,到本世纪末将会超过10%.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将进入老龄化社会。
现在争取权利的口号中除了反对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等等之外,提出了反对年龄歧视的老权口号。
失业保险:任何国家的任何历史时期,因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存在失去工作的人。
法定的失业保险是长期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口500多万,下岗人员1000多万,农村剩余劳动力1亿多。
预测2000年以后,我国失业率将达到7%以上。
失业保险无疑是我国的另一个立法重点。
医疗保险:有的国家还具体分为一般医疗保险和老年医疗保险。
我国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
疾病风险是每个职工一生中都将不同程度的遇到并需要保障的,也是人的生存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弊端很多。
近几年来,在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管理、支付标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医疗保险也是急需完善的法律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法律保障是社会保障安全网中面积最大的最后保障。
为使社会各种成员因为各种原因遇到经济风险不致坠入深渊,主要靠这道最后的安全网。
(四)社会保障的功能及健全社会保障法制的原则社会保障的功能或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多种功能。
概括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1.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有保障的、正常的、健康的生活要求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愿望。
但各种社会制度下,由于种种主观的、客观的原因,总是存在自然灾害下需要救助的群体,贫困地区需要救助、伤残人员的特殊救助、劳动者因年老、失业、疾病、生育、工伤等情况下需要的物质帮助等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这些弱者群体的物质帮助,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一项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也是对社会贫富差别所进行的社会补偿,是一种收入再分配。
虽然这些物质帮助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或维持最低水平为标准的,但是如果没有这种社会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将无法正常运行。
这是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功能。
市场机制的首要作用是有效地配置各种资源,在一切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
如果把劳动力资源束缚在不能发挥作用的单位中,是人力资源的最大浪费。
如我国纺织行业,60年代要发布票,而现在产品积压,卖不出去,全国棉纺锭4170万锭,估计全国12亿人口再加上出口,最多3000万锭就够了。
多出的人和设备再继续生产下去,无效劳动造成的损失将是惊人的。
现在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战略性改组,必须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作后盾。
没有社会保障,多出的劳动力就不敢进入市场,因为他们感到离开了企业就找不到社会依托,下岗人员即使进入再就业中心,也不愿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就是不愿意脱离企业。
如果有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解除了后顾之忧,人们就不怕流动,因为统一的社会的社会保险可以作到“劳动力流到哪里,社会保障跟到哪里”。
因此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推进器。
社会保障中另一个经济功能是一部分积累性或储蓄性社会保障基金,如果依法可以投入市场运营机制的话,可以起到投资、融资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中的基金尚处在短缺情况下,运营中的这种作用是很难发挥的。
2.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是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哪种制度,社会上总是存在老、弱、病、失业、灾害等需要救助的人。
各国政府都把社会保障当作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政策。
社会保障已被普遍认为是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大量事实证明,经济性贫困是导致社会动荡、反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70年代盛行起来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现在虽然遇到了困境,但这些国家的社会政策,却对稳定社会政治秩序起了作用。
有的国家在某一时期,虽然有很高的失业率,但社会秩序比较稳定。
几乎西方各国的竞选活动中,都在消除贫困、充分就业等社会政策上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