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 婚前协议、婚前财产公证是退步
辩论赛 婚前协议、婚前财产公证是进步

随着经济的发展,男女已经能各自独撑一片天了。
独立的个性不允许女性还存在着“丈夫是天”的陈旧观念,而作为“自古男人为大”的男性,也能从诸多的社会现象中认清自己所谓的定位。
婚前财产公证如同买保险。
这种保险不仅不会影响婚姻的质量,反而会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夫妻之间争取个体上的独立人格可以使夫妻之间增加彼此尊重的砝码。
让他们既是夫妻又是朋友,形成21世纪所崇尚的新型的夫妻关系。
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规避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功利性质的婚姻。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阻止婚姻欺诈,降低犯罪。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加强双方的了解,检验爱情的牢固与否。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我们更好的掌控自己的爱情,在爱情中做到理性。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首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定义。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券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
因而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对彼此的债券和经济状况的了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在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即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局限于对双方婚前财产数量的认定,还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赠送以及共有。
再来谈谈“婚姻”。
婚姻和爱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爱情在很多时候只是一种感觉,但婚姻却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更涉及到两个家族及社会的和谐。
这里我们所指的家庭并不单单是男女双方所组成的家庭,还应包括男女双方各自以前所归属的家庭。
因而我们今天辩题中的家庭和谐,旨在婚姻而并非爱情!那么为什么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呢?原因有三:第一,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家庭的负责。
结婚是爱情升温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是两个人渴望关系得到法律保障的行为,而婚前财产公证恰恰是一种法律意识和观念的体现。
婚前财产公证不仅能使双方了解彼此财产,债务等情况,更是协商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途径。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
首先,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纠纷往往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可以依据公证文件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无法解决的纠纷。
其次,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婚姻中的经济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婚姻关系而损失了大量财产,甚至陷入财务困境。
通过公证财产,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婚姻中所拥有的财产,一旦离婚,可以按照公证文件进行财产分割,避免出现经济上的不公平。
最后,强制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婚姻关系中出现财产纠纷,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生活,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公证财产,可以有效减少婚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
首先,强制婚前财产公证会增加婚姻的经济成本。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人来说是一种负担。
其次,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破坏婚姻关系的信任。
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要求双方进行财产公证,可能会让双方产生猜疑和不信任的情绪,从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
最后,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婚姻是一种自愿的选择,如果要求强制进行财产公证,可能会让一些人望而却步,从而限制了婚姻自由的权利。
综上所述,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在保护财产权益、减少经济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其积极作用。
而在增加经济成本、破坏婚姻信任、限制个人自由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允许双方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财产公证,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正如某名人所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如果财产问题成为婚姻的绊脚石,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必要的。
而某经典案例中,因为没有进行财产公证,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解决,最终双方陷入了长时间的纠纷之中,可见财产公证的重要性。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逐渐发生变化,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就各自婚前财产的权属、份额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一种法律行为。
然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社会各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从正反两方面展开辩论,探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与弊。
二、正方观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于婚姻稳定1. 明确财产权属,避免婚后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权属,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纠纷。
在婚姻生活中,财产问题是夫妻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的地方。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导致的婚姻破裂。
2. 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双方在婚姻中的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信任。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双方在财产问题上达成共识,增强信任感,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3. 促进公平正义,实现财产分配合理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实现财产分配的公平正义。
在婚姻中,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往往存在争议。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确保财产分配的公正性,使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三、反方观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利于婚姻稳定1. 影响夫妻感情,加剧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影响夫妻感情,加剧矛盾。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往往需要相互信任和包容。
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一方感到被束缚,从而影响夫妻感情。
2. 削弱婚姻基础,导致婚姻不稳定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削弱婚姻基础,导致婚姻不稳定。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开始,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一方认为婚姻只是经济利益的结合,从而削弱婚姻基础。
3. 增加法律纠纷,浪费时间和精力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增加法律纠纷,浪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需要关注彼此的情感需求,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双方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法律纠纷中,影响婚姻质量。
四、总结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婚姻稳定方面具有两面性。
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辩论立论(大全5篇)[修改版]
![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辩论立论(大全5篇)[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47d0c849960590c69fc376f4.png)
第一篇: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辩论立论婚姻的法学概念它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
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
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社会心理学中有个“预言的自我实现”定律,意思是说,一旦你认定或断言某种结果,最终必然导致那种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出现。
而我们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极有可能给日后婚姻的感情埋下阴影,那它便会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你,甚至婚姻出现危机。
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防止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但是却忽略了一点,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减短婚姻的寿命。
因此,我方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下面,我方将以三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第一,从个人情感方面看,两人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
本已坚定风雨同舟,却要在此时为爱情标上价码,布署好撤退路线,这总有点伤害感情吧。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还没结婚就已经想好离婚后的事情,这是明显地对婚姻缺乏信心。
或许,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公证呢?第二,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上看,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这神圣的婚姻物质化,让夫妻之间分清你我,这实在有悖我国的传统美德。
婚前_财产公证_辩论(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和争议性,社会各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从正反两个方面展开辩论,探讨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1. 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界定的一种法律行为。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避免婚后因财产归属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许多人在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界定双方婚前财产,为婚姻生活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 保护女性权益,消除性别歧视在传统观念中,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以平等协商,确保女性在婚后享有与男性相同的财产权益。
3. 促进家庭和谐,降低离婚率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感,降低离婚率。
通过公证,双方对彼此的财产状况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减少了婚后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矛盾。
这种透明度有助于增进夫妻间的信任,为家庭和谐创造条件。
4. 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双方利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因财产问题而损害他人利益。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以对债权债务进行梳理,确保婚后财产的合法流转。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争议性1. 侵犯隐私权婚前财产公证涉及到双方的财产状况,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
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不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
2. 影响感情,加剧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使未婚夫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分歧,影响感情。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财产问题而产生矛盾,甚至导致分手。
3. 法律效力有限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关的审查可能存在疏漏,导致公证结果不准确。
此外,婚后财产的增减变化也可能导致婚前财产公证失效。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
首先,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以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很多夫妻因为财产纠纷而最终走向分居甚至离婚。
通过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以让双方在婚前就对各自的财产进行公开,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纠纷,保护双方的财产权益。
其次,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以减少婚姻中的经济矛盾。
在婚姻中,经济问题往往是夫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双方在婚前就对财产进行公示,可以避免在婚后因为经济问题而发生矛盾,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最后,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以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财产进行公示,可以增加夫妻之间的信任和透明度,避免因为财产问题而产生猜忌和矛盾,有利于夫妻之间的和睦相处。
反方观点,不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
首先,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会侵犯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的财产情况都是私人信息,强制公示会对个人的隐私造成侵犯,违反了个人权利的原则。
其次,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能会增加婚姻关系中的矛盾。
在婚前就对财产进行公示,可能会让双方产生猜忌和不信任,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
相反,如果双方能够在婚后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财产问题,可能会更有利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最后,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能会增加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如果要求所有的婚姻双方都进行财产公示,需要大量的行政资源和人力物力来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且还可能会增加社会的不信任和矛盾。
综上所述,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权,增加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并且增加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因此,不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
名人名句:“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法国作家巴尔扎克。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是坟墓里也有一些幸福的。
”——法国作家巴尔扎克。
经典案例: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财产纠纷而导致的离婚案件。
夫妻双方在婚前未进行财产公示,导致婚后因为财产问题产生矛盾,最终走向离婚。
婚前协议辩论反方稿子大全

婚前协议辩论反方稿子大全反方稿
尊敬的仲裁员,女士们先生们:
我代表被申请人就本案提出反驳。
我们认为,婚前协议是一份合法的协议文书,但我们认为本案中的婚前协议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经过真正的协商
我方认为,在婚前协议的制定过程中,双方的协商并不充分。
据我方调查,这份协议并非出自双方的真正意愿,而是申请人一方强迫另一方签署。
这不仅违反了婚前协议的自由意志原则,还损害了婚姻自由和抵制人口走私等行为的基本原则。
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婚前协议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但本案中的婚前协议条款违反了中国的《合同法》、《家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该协议规定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得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且一旦离婚就必须把共同财产均分。
这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并且不符合中国的家庭法律法规。
三、不公平和不合理
婚前协议应该公平和合理,但是本案中的婚前协议条款极不平等和不合理。
协议规定申请人一方将会在婚后获得相当数量的财产,而被申请人一方则不会,这明显违反了夫妻相互尊
重和平等相待的原则。
此外,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分配也不公平,且不符合中国家庭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本案中的婚前协议存在上述问题,不仅不符合夫妻双方公平自愿的原则,也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希望仲裁员能够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
首先,婚前财产公示可以有效避免婚后财产纠纷。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矛盾,而婚前财产公示可以让双方在婚前就清楚地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避免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婚姻矛盾。
其次,婚前财产公示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有权知晓对方的财产状况,以便在婚姻关系中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婚前财产公示可以让双方在婚前就知道对方的财产情况,从而避免因财产问题而导致的不公平对待。
此外,婚前财产公示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往往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通过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以有效地减少婚姻关系中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是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因此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
反方观点,不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
首先,婚前财产公示会侵犯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会让个人的财产情况公之于众,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其次,婚前财产公示可能会增加婚姻关系中的矛盾。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可能会因为财产问题而产生矛盾,而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能会加剧这种矛盾,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
此外,婚前财产公示也会增加婚姻关系中的不信任感。
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可能会让双方产生不信任感,认为对方是出于不信任而要求公示财产,从而影响婚姻关系的和谐。
综上所述,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会侵犯个人隐私权、增加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不信任感,因此不应该强制实行婚前财产公示。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是法国作家阿尔弗雷德·德·米斯塔尔的名言,意味着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往往会成为夫妻关系的一大障碍,而婚前财产公示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
另外,近年来不乏因为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例,如中国知名演员范冰冰与男友李晨的分手纠纷,其中财产问题成为了分手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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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承认这是制度的进步,更好地解决纠纷、避免冲突
但是是道德的退步
产生的原因:个人信用降低,社会信任度下降,不愿意自己吃亏他人春获利、人际关系单薄、预先设定感情破裂的处理、情感过于丰富少受甚至不受羁绊、感情套上了物质的枷锁、其实质是让道德伦理更趋于随意自由,任意而为,其结果是导致人们的自我约束不断降低底线、突破底线
对比过去:离婚率高了、热心人少了、邻里关系更冷漠,人与人之间的怀疑猜忌变多了,信任变少了
《婚前协议》是一种人们对婚姻的不确定性的忧虑和恐惧。
婚姻大家都在说是以爱情为基础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一种没有生命的婚姻,但是人们在真正面对婚姻的时候,往往会有很多的人首先想到的是,如果婚姻破裂,面对财产的分割和很多的物质分配如何的界定的问题。
人们对于任何事情的信任度开始迷茫了,开始不再理想的婚姻了。
爱情是爱情,婚姻是婚姻,这是很多人在涉及婚姻问题的时候,常说的一句话。
爱
如果两方当事人都要坚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话,这就表明了双方对彼此的婚姻没有把握,至少没有足够的把握。
一个人既然对自己的婚姻缺乏足够的信心,那么双方又何必结合在一起呢?
虽然现在这个社会“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有的人结婚动机不纯,“傍大款”、“吃软饭”等现象也都存在,而且将来会怎样谁也说不准;虽然婚姻本身就是一份契约;虽然婚前财产公证能够增强双方彼此的透明度,客观上它又确确实实可以避免婚姻上的一些不必要纠纷,但是我们可以试着想像一下,当我们生活的周围处处都变成契约化、制度化形式,出生要持医生声明,上学要订合约,打工要签劳动合同,看病要带单位证明,出差要意外设保,住房子要看房产证,婚前要结婚登记,生孩子要出示夫妻双方结婚证明,死后要立遗产遗嘱……甚至连双方山盟海誓的情话都要去公证,你会觉得这个社会可爱吗?你会乐意生活在这个极端现实的社会吗?因此,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我个人觉得这是一种悲哀,这是现代人类文明朝前发展的共同悲哀,我只能表示遗憾
婚前不应该财产公证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便是一种针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行为。
它的产生就是基于现实社会中个人信用度的下降。
这是双方不信任的表现。
这种不信任则会对未婚夫妻双方的感情造成不利影响。
所以,婚前财产公证不利于日后婚姻情感的稳定。
其次,根据《2010婚姻品质调查报告》,我们得知保证婚姻品质的关键因素是真诚与信任。
而婚前财产公证则是在一定的程度上损害了双方间的信任,质疑了双反的真诚。
导致婚姻破裂的行为都是偶然的,偶然不是必然,不能因为偶然的行为,来指引现在的行为
对正方的驳论:
1.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规避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驳论:当代中国收入阶层分级是金字塔型的。
所以,婚前有巨大财产差额的夫妻双方是金子塔尖的少数。
同时当代中国结婚的主力军是青年人所以大多数夫妻则是金字塔底层的。
由此我们得知,大多是的夫妻婚前是不存在许多的财产差额的。
据《2010年全国婚恋调查报告》显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财产纠纷主要发生在婚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上,而不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上。
所以,即使婚前财产公证,也不可能完全规避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只能解决离婚时纠纷极少的婚前财产分割,而不解决共有财产的分割。
所以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2.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功利性质的婚姻。
驳论:首先,何为功利性质的婚姻。
是不是只要通过婚姻的结合,使得一方的物质条件得以改善,那么就可以断定这是功利性质的婚姻了呢。
那么灰姑娘和白马王子的婚姻是不是功利的呢。
其次,我们不能就一点来判断婚姻的性质。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有时也可能是两个家庭的事,但绝对不是大众的事。
大众总是会从自己的立场出发,主观臆断他人的婚姻和爱情的性质。
我们不是当事人又岂能代替当事人进行判断。
就像杨振宁82岁时娶了28岁的妻子。
所有人都说这是充满功利性的。
但是当事人却觉得很幸福,因为他明白,这中间不可能没有功利的推动,但是他们分得清什么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爱与信任。
功利可能是结合的一个原因,但是只要双方看重的还是他们的感情,双方愿意在一起,那么我们大众为什么还要为人家的财产操心呢?
3.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阻止婚姻欺诈,降低犯罪。
驳论:对方认为,今天有人利用虚构财产进行婚姻欺诈,就要在大家结婚前都进行财产公证。
那么是不是说今天有个精神病人用水果刀杀了一个人,那下次卖水果刀时,每个人都要去做一个精神正常的证明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婚姻欺诈本质上是犯罪。
而真正能降低犯罪的是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制体系,以法律来震慑,降低犯罪率。
所以,仿制婚姻欺诈的关键是健全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框架,从源头出发,而不是仅仅一叶障目,仅看眼前。
在婚姻上发生的问题就通过与婚姻有关的手段解决。
4.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加强双方的了解,检验爱情的牢固与否。
驳论:婚前财产公证本身就是带有保护性质的。
它旨在保护夫妻双方自己的财产。
本身就是一种不信任的行为。
了解的方式有很多种,为什么偏偏要选择伤害的方式?同时,若是信任的,又何来的检验一说呢?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夫妻双方的不信任,才需要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对自己的爱情缺乏信心,才会要去检验爱情是否牢固。
5.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我们更好的掌控自己的爱情,在爱情中做到理性。
驳论:爱情本身就是一种情感的交流,本身就是感性的。
你不能强求所人有在爱情中做到理性,而且现实中,大多数人在爱情中是不理性的。
所以不应该用所谓的理性的公证来掌握自己的爱情,反而应该是用感性的信任和付出来掌控自己的爱情。
因为只有真爱才能打动人。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第一,从个人情感方面看,两人从初恋、热恋到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
本已坚定风雨同舟,却要在此时布署好撤退路线,这总有点伤害感情吧。
现代的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还没结婚就已经想好离婚后的事情,这是明显地对婚姻缺乏信心。
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公证呢?况且,婚前财产公证还不一定起到对婚姻的保障作用。
对大多数的婚前财产公证者,他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婚姻,可是这种方式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用一个功利性的方式来保障婚姻不发生功利化,这难道不是一个不合逻辑的事情吗?
第二,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上看,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这神圣的婚姻物质化,让夫妻之间分清你我,这实在有悖我国的传统美德。
我们不否认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一定程度保障两人婚后生活的理性化,可是如果这样的理性确有很可能使我们所追求的互帮互助,相互扶持的婚姻被自私与自我保护的利己行为而摧残。
第三,从法律角度看,目前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条文还不完善。
一,在公证时并没有第三方清查以及跟踪调查的手段,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具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二,如果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钻取法律漏洞,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从时间的角度看,当夫妻两人决定离婚,必然从结婚到离婚会经过一段时间,如何能保证婚前财产
公证的结果到离婚时仍旧符合那时的现实?是否仍旧合理?是否仍是公平的呢?在这种情况下,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又有多少呢?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
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婚姻和爱情变得更为现实
有时候,我们说让幻想中的人或事变得现实些是一件好事,但太现实的东西让人感到悲哀和痛苦。
笔者认为,爱情和婚姻无疑是人世间最美好的东西,无数的青年人幻想着美好的爱情能在自己的身上降临。
当然,很多人都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美好的爱情,但是婚姻让这些美好的爱情变得很现实,然而婚前财产公证让婚姻变得更为现实。
婚前财产公证使人们意识到婚姻并非简单的两人结合,而更多的是两个人的财产的结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得不将两人的财产分的清清楚楚,让现实的婚姻变的更加现实。
这种过分的现实也许并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更不是人们真正向往的那种和谐美满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