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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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202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202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2021)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各分中心按照公积金中心授权具体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工作。

缴存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条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7家银行(见附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

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咨询、账户设立、汇缴、催建催缴、补缴、提取、转移、封存、启封、信息修改、基数变更、比例变更、托收协议签订、网上业务开通等业务。

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公积金中心设立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略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登记第四条单位缴存登记。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城镇个体工商户可比照上述单位办理。

(二)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单》(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的原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2、经办人身份证。

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步完成,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信息后完成账户设立手续。

第五条单位职工缴存登记。

(一)单位应当为下列在职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3、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与职责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包括:(一)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二)审核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申请;(三)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四)指导和监督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行政执法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取证,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五)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追缴违法所得等处罚。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特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视情节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强制办理。

第三条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

管理中心内设住房公积金稽查执法科室,专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是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依法为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单位不依法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托管等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单位拒绝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取消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一、高投诉量与资源短缺的矛盾。

近年来,随着公积金制度的普及和完善,公积金管理部门面对的投诉量逐年增加。

然而,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执法资源有限,往往难以应对大量的投诉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难以界定准确的执法标准。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缴存比例、提取条件等,而这些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执法人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来确定执法标准,这就给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部分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隐蔽性。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如虚报工资、超缴保险费等。

这些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使得执法人员难以发现和取证,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针对以上难点,可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强执法力量建设。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行政执法力量的投入,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并提高执法人员的培训质量,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其他执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形成震慑效应,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公积金制度。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和完善公积金信息库和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

同时,可以通过加强与税务、社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执法效率和精确度。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面临一些难点,但通过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对策,可以有效应对这些难点,提高执法效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项目编号:行政处罚1号服务电话:6898211办理地点:凤凰东路50号住房公积金办公大楼四楼监督投诉电话:6839648(市公开办) 6898207(市公积金中心监察室)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项目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1号法定时限:3日承诺期限:3日服务电话:6898246办理地点:凤凰东路50号住房公积金办公大楼一楼业务大厅监督投诉电话:6839648(市公开办) 6898207(市中心监察室)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项目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2号法定时限:15日承诺期限:15日服务电话:6898248办理地点:凤凰东路50号住房公积金办公大楼一楼业务大厅监督投诉电话:6839648(市公开办) 6898207(市中心监察室)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转移、封存流程图项目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3号服务电话:6898246办理地点:凤凰东路50号住房公积金办公大楼一楼业务大厅监督投诉电话:6839648(市公开办) 6898207(市中心监察室)(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流程图(2)住房公积金转移流程图(3)住房公积金封存流程图对逾期不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处理流程图项目类型:其他行政执法权项目编号:其他行政执法权1号服务电话:6898211办理地点:凤凰东路50号住房公积金办公大楼四楼监督投诉电话:6839648(市公开办) 6898207(市公积金中心监察室)组织人事权流程图(1)人员录用流程图监督投诉电话:6898207(市中心监察室)(2)人员调动流程图监督投诉电话:6898207(市中心监察室)(3)人员任职流程图(4)人员奖惩流程图监督投诉电话:6898207(市中心监察室)(5)人员考核流程图监督投诉电话:6898207(市中心监察室)财务处置权流程图(1)经费管理监督投诉电话:6898207(市中心监察室)财务处置权流程图(2)物资采购分配。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具体流程是哪些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具体流程是哪些

住房公积⾦⾏政执法具体流程是哪些公司在给我们购买了住房公积⾦之后,就需要我们每个⽉缴纳⼀定的公积⾦费⽤。

如果⼤家因为缴费或者是使⽤的问题,导致账号异常的话,我们就需要申请⾏政执法。

下⾯的内容,店铺⼩编具体的跟⼤家说⼀下,住房公积⾦⾏政执法具体流程是哪些?⼀、住房公积⾦⾏政执法具体流程是哪些(⼀)受理。

案件承办部门依据职责或职⼯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中⼼通知等途径发现单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的⾏为,应当指定受理⼈员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

(⼆)核查。

案件承办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确定执法⼈员作为案件承办⼈。

执法⼈员初步核查单位及其职⼯是否属于《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建应缴范围。

执法⼈员核查过程中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催告。

单位属于应建应缴范围的,执法⼈员应当按照催建催缴⼯作程序进⾏政策宣传,督促单位按期改正、协调单位即时纠正。

(四)⽴案。

单位经催告、协调拒不改正,能建不建、应缴不缴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依据案件材料,制作《案件⽴案审批表》予以⽴案。

《案件⽴案审批表》报市公积⾦中⼼分管主任审批。

⽴案时间以签批时间为准。

⼆、住房公积⾦⾏政执法依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六条第⼀款:缴存住房公积⾦的职⼯,在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住房公积⾦贷款。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受理申请之⽇起15⽇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办理贷款⼿续。

以上的内容就是店铺⼩编给⼤家整理的,住房公积⾦⾏政执法具体的办理流程。

需要办理,可以按照上⾯的流程,去办理⾏政执法⼿续。

关于其他省份的具体办理内容,⼩编没有做过多的介绍。

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直接找⼩编进⾏法律咨询。

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完善工作。

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完善工作。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职工权益。

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2. 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从而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3. 增强政府公信力。

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研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2. 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组织体系。

改革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组织体系。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领导和协调,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技术手段。

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技术平台。

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4. 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提供优秀的人才支撑力量,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5. 深化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

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改革创新,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保障措施1. 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一、总则二、行政执法权限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的主体为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应当负责搜集、核实和掌握与执法对象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查封、扣押、调取相关资料、证据等措施,同时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

三、行政执法程序(一)接到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出动,实地核实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则进入行政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程序一般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1.执法准备:包括核实投诉举报情况、查明当事人、调取相关资料等。

3.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应进入当事人的现场进行勘验,并与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

当事人在现场调查中有拒绝配合的情况,可以依法进行强制调查。

4.聆听当事人的申辩:执法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

5.作出处罚决定:在依法确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执法权力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

6.复查和应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查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或者扣押财务会计账簿、物品等。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根据执法依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决策,并在处罚决定中明确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方式及期限等内容。

(三)行政处罚的程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轻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四)当事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或者妨碍正常执法的,执法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六、监督和执法责任(一)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和评估,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南京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南京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目录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 (2)1.1 浏览器设置 (2)1.1.1 关于浏览器版本 (2)1.1.2 浏览器设置 (2)1.1.3 禁用保护模式 (2)1.2控件安装 (2)1.3证书用户登录 (2)二、归集业务 (2)2.1 单位基本资料变更 (2)2.1.1 功能描述 (2)2.1.2 操作流程 (2)2.1.3 办理规定 (2)2.2单位比例变更 (2)2.2.1 功能描述 (2)2.2.2 操作流程 (2)2.2.3 办理规定 (2)2.3 基数调整 (2)2.3.1 功能描述 (2)2.3.2 操作流程 (2)2.3.3 办理规定 (2)2.4 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 (2)2.4.1 功能描述 (2)2.4.2 操作流程 (2) 2.5 个人开户 (2)2.5.1 功能描述 (2) 2.5.3 办理规定 (2) 2.6 个人开户取消 (2) 2.6.1 功能描述 (2) 2.6.2 操作流程 (2) 2.6.3办理规定 (2) 2.7 个人资料变更 (2) 2.7.1 功能描述 (2) 2.7.2 操作流程 (2) 2.7.3 办理规定 (2) 2.8 个人封存 (2)2.8.1 功能描述 (2) 2.8.2 操作流程 (2) 2.7.3 办理规定 (2) 2.9 个人启封 (2)2.9.1 功能描述 (2) 2.9.2 操作流程 (2) 2.9.3 办理规定 (2) 2.10 个人补贴开户 (2) 2.10.1 功能描述 (2) 2.10.2 业务流程 (2) 2.10.3 办理规定 (2) 2.11 个人转移 (2) 2.11.1 功能描述 (2) 2.11.2 业务流程 (2) 2.11.3 办理规定 (2) 2.12 个人转移撤销 (2) 2.12.1 功能描述 (2)2.12.3 办理规定 (2)三、缴存业务 (2)3.1 单位汇缴登记 (2)3.1.1 功能描述 (2)3.1.2 业务流程 (2)3.1.3 办理规定 (2)3.2 个人补缴登记 (2)3.2.1 功能描述 (2)3.2.2 业务流程 (2)3.2.3 办理规定 (2)3.3 打印汇缴入账凭证 (2) 3.3.1 功能描述 (2)3.3.2 业务流程 (2)3.3.3 办理规定 (2)四、查询业务 (2)4.1 单位明细查询 (2)4.1.1 功能描述 (2)4.1.2 操作流程 (2)4.1.3 办理规定 (2)4.2 单位分户查询 (2)4.2.1功能描述 (2)4.2.2 操作流程 (2)4.2.3 办理规定 (2)4.3 单位下个人分户查询 (2) 4.3.1 功能描述 (2)4.3.2 操作流程 (2)4.3.3 办理规定 (2)4.6 单位汇缴试算 (2)4.6.1 功能描述 (2)4.6.2 操作流程 (2)五、单位改密 (2)5.1 单位改密 (2)5.1.1 功能描述 (2)5.1.2 操作流程 (2)5.1.3 办理规定 (2)六、凭证重打 (2)6.1 凭证重打 (2)6.1.1 功能描述 (2)6.1.2 操作流程 (2)6.1.3 办理规定 (2)6.2 个人明细信息查询 (2)6.2.1 功能描述 (2)6.2.2 操作流程 (2)6.2.3 办理规定 (2)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1.1 浏览器设置1.1.1 关于浏览器版本为了确保系统功能正常使用,请使用IE8或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模板】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壮族自治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法【2019】35号)文要求,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一)事前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服务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

(二)事中公示: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

(三)事后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示卡等方式发布。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需要在网站公布的,由中心相关科室、管理部提供公示内容,交由中心办公室按相关规定上传至网站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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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和如实作证的义务。

被调查人应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并负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管理中心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执法机构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以下简称稽查支队)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并协调、组织分中心开展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管理中心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系统),用于行政执法日常管理。

第六条管理中心成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组(以下简称案审组),由中心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案审组主要对下列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讨论审定:(一)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心拟对其实施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含)的;(二)涉及面较广的国有改制企业内退、托管人员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三)行政执法案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四)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案情复杂,需要提交案审组讨论审定的。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通过检查、信访、举报、单位或个人柜面投诉等途径发现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业务处室(分中心)都应当受理。

业务处室(分中心)按相关流程处理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由经办人在行政执法系统中录入案件移交审批内容,经业务处室(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移交稽查支队处理。

第八条稽查支队对受理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属于管理中心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报《立案审批表》,经中心领导审批后,予以立案。

经初步调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稽查支队终止调查,将受理材料返回业务处室(分中心)办理。

第九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节立案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查处:(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三)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四)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五)单位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六)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七)单位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八)单位出具虚假材料(含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等)使职工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九)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十)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十一)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三节调查取证第十一条案件调查取证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三)制作《调查笔录》。

第十三条《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四节审查决定第十四条调查终结,稽查支队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经稽查支队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分管主任、主任批准,作出如下决定:(一)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单位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单位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单位设立时间在六年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五个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五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五十个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2、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3、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4、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中介机构提供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渠道的,一经发现,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公安部门举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案审组集体审议决定。

案审组审核案件时,应当制作《案件审核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稽查支队应当制作限期整改文书,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当事人超过整改期限未予改正、属于本细则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八)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稽查支队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管理中心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管理中心应当采纳。

管理中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告知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陈述申辩,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稽查支队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经稽查支队负责人审核,报中心分管主任、主任批准后,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指定账号;3、行政处罚缴款起始日期;4、行政处罚款项性质与金额;《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开具的罚款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南京市罚没收入专户;款项到账后,当事人将印盖代收银行签章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和银行凭证回执复印件送往管理中心(分中心)。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超过整改期限未予改正、属于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稽查支队制作《行政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履行缴存义务的,经案审组集体审议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对当事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管理中心应当继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节送达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采取以下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及有关法律文书:(一)直接送达;(二)邮寄送达;(三)留置送达;(四)转交送达;(五)公告送达。

第六节听证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管理中心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管理中心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管理中心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管理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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