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科技视域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转型——兼议《金融控股公司监

金融科技视域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转型—兼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郑丁灏(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1)摘要:以“金融科技”为核心的金融创新正在微观层面变革传统的金融模式,既可能是对金融机构主体布局的重塑,也可能是对金融产品功能的优化。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金融科技的运用在提高其效率和拓展其业务的同时,也相互层叠其固有风险,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建议从监管对象及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进行监管转型,构建并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从而对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的规制,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信息披露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0.02.010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20)02-0066-08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金融与科技的结合正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由信息技术创新赋能的金融创新,称之为“金融科技”(“Fintech”)。
金融科技作为金融创新与互联网信息技术变革的产物,催生了以区块链、智能投顾、数字货币等新兴事物为代表的“数字革命”。
自金融科技进入3.0时代以来,金融机构在信息技术的“助力”下,将其业务流程及服务产品进行数字化,已然是大势所趋。
在诸多类型的金融机构之中,作为金融业务集合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不仅顺应了“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金融发展趋势,也正尝试在金融科技领域扩张自己的版图。
基金项目:本文系福建省社科规划法学专项课题“金融科技的勃兴与监管科技运用的法律路径”(FJ2019TWFB05)阶段性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19-11-27作者简介:郑丁灏(1994-),男,福建福州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制定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中至少为两个不同的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鄂金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4日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增信服务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纳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情况,综合分析评估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合规情况和经营情况,依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成都市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成委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委发〔2011〕21号)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28日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市属金融类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骨干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四川省关于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总体目标推进市属金融类企业战略重组,提升市属金融类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金融总部商务区建设,形成以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加快形成金融产业发展高地,努力实现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目标。
第二条要求与目标(一)通过改革重组,培育若干家主业突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市属骨干金融类企业,争取更多金融牌照,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二)通过深化改革资本补充机制、法人治理机制、选人用人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把市属金融类企业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创新能力强、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企业。
(三)通过建立健全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金融类国有资产布局,提高金融资本配置效率,进一步发挥金融类国有资产在服务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市属金融类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市属金融类企业或其各级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金控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为基础,按照全面、持续、穿透的原则,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
《金控办法》的实施,继续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风险交叉传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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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
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20
•【文号】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形成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0日附件1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4章】中级银行管理20个必背考点(新教材)

【1-4章】中级银⾏管理20个必背考点(新教材)经济发展新常态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增长的形态、结构、增速、动⼒都开始发⽣转变,济增长形态将更⾼级、分⼯更复杂、结构更合理, 经济增速正从⾼速增长向中⾼速增长转变,经济发展⽅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转变,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向调整存量、 做优增量并存转变,经济增长动⼒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我国经济政策体系⾯对新常态,我国必须按照"五位⼀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战略布局,牢固树⽴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改⾰开放,坚持稳中求进⼯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防风险,实⾏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保持经济运⾏在合理区间,战略上坚持持久战,战术上打好歼灭战,着⼒加强结构性改⾰,在适度扩⼤总需求的同时,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重点任务,提⾼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提⾼投资有效性,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改造提升传统⽐较优势,增强持续增长动⼒,推动我国社会⽣产⼒⽔平整体改善。
新时代⾦融⼯作的总体要求1、加强党对⾦融⼯作的领导2、加强清廉⾦融建设3、把握⾦融⼯作的重要原则4、做好⾦融⼯作的三⼤任务5、推到⾦融业⾼质量发展财政政策财政政策是⼀国政府为实现⼀定的宏观经济⽬标⽽调整财政收⽀规模和收⽀平衡的指导原则以及相应措施,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进⾏经济调控的重要⼿段之⼀,主要包括财政收⼊政策和财政⽀出政策 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和调节收⼈分配⽅⾯具有重要的作⽤。
中国⾦融监管的历史沿⾰⾦融监管的探索:改⾰开放初期⾄1992年;分业监管的形成:1993年-2003年;⾦融监管的专业化:2003年12⽉30⽇对中国银⾏和建设银⾏注资;2001年加⼊世界贸易组织强化监管协调:2007年全⾯开放⾦融市场,2020年9⽉,⼈民银⾏发布《⾦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办法》,⼀定程度上填补了⾦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空⽩.国际组织银⾏监管改⾰《巴塞尔协议》的变化2010年9⽉通过《巴塞尔协议Ⅲ》;修改资本定义,强化监管资本基础;建⽴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率缺陷;建⽴宏观审慎资本要求,反映系统性风险;建⽴量化流动性监管标准。
全国金融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全国金融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工会•【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全国金融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金融系统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民主管理制度,推进行(司)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全总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金融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坚持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行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工作格局,各级工会积极推动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
第三条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金融系统各级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行(司)务公开,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为适应金融企业集团化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都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形成集团内多层级职代会体系。
第四条企业应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驶管理职权,积极有效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金融工会负责指导和帮助各总行(会,司)工会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省级金融工会依据职能负责指导和帮助各省行(司)工会、及省内地方法人会员单位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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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说明如下:
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必要性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
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
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为此,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许可
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
银行实施监管。
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进行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严格股东资质监管
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办法》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股东和最终受益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等。
从负面清单看,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三)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
一是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法人、自然人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而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
三是建立集团整体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
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
(四)明晰股权结构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财子公司等。
《办法》实施前已存在、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制定股权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
《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五)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
理人员,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三是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
(六)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声誉影响相适应的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覆盖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
允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
(七)设置过渡期
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于存量,即《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尚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设置过渡期,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三、征求意见情况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征求了相关部门、企业代表、金融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采纳。
同时,我们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五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提高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