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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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签发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湖南省农业厅印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各留存一份。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农种生申字()第号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邮编




生产地点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子生Biblioteka 产条件注册资本
万元
种子晒场
平方米
种子检验人员

生产技术人员

种子检验室
平方米
检验仪器
仓库面积
平方米
烘干设备
申请单位
审核机关意见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月日
负责人(章)
年月日
负责人(草)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根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一)申办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3、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具有相应的生产、检验设施;4、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有种子烘干设备;5、有必要的仓储设施;6、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7、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程序1、生产常规种大田用种子的,由市农业局审核,申办程序为:(1)申请者向市农业局提交以下材料:①主要农作物大田用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到市农业局领取);②注册资金证明材料(正本及复印件);③《中国种子检验员证》和《种子生产技术员证》正本及复印件;④检验设施和仪器清单、照片及所有权证明;⑤种子晒场情况或种子烘干设备及所有权证明;⑥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⑦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⑧生产品种介绍;⑨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2)市农业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查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由市农业局审核,报省农业厅审批。

申办程序为:(1)申请者向市农业局提交申请材料(与申请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相同)。

农业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查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 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3.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4. 公司章程原件一份;
5. 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6.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一份;
7.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8.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9.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10. 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一份;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及实景照片一份;
11.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一份(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2.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13.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一份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14.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
申请企业提供。

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1、提交材料申请者按要求在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四楼办证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初审办证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前将申请材料交初审小组,第10个工作日前初审小组完成初审工作初审不合格及时退回办证窗口,由办证窗口在收到退回材料的2个工作内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初审合格者在第10个工作日前提交审核小组审核。

3、审核审核小组在第15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审核认为有必要的在第15个工作日前可对生产、经营地点、晾晒烘干设施、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等条件进行实地考察或调查。

不符合条件未通过的,退回办证窗口,由办证窗口在收到退回材料的2个工作内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4、签发符合条件审批通过的,由副站长签发,交办证窗口打印许可证,工作人员在第18个工作日前打印好许可证,交由站长盖章,第20个工作日前完成所有工作。

5、领证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提交材料的第21个工作日到办证窗口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示意图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两证办理人员及要求办证窗口人员:艾尼瓦尔.吐汤伟李治伟任务:负责两证的受理、打印及中间流程;两证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工作制:工作时间八小时在岗制。

即:八小时工作时间必须有人在岗,连续三次不在岗,则调岗。

要求:无条件受理,打印自动生成编号。

初审人员:种政科任务:负责两证的初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

工作制:过期越过制。

即:因人员等因素在当天内无法完成初审的,可越过初审直接进入审核程序。

要求:无论任何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初审工作的,视为初审通过。

审核小组人员:卢守文任奇查春宏高翔艾克拜尔艾尼瓦尔.吐(临时抽取至少三人组成)任务:负责两证的审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工作制:投票通过制。

即:审核人员半数以上通过。

要求:无论任何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审核工作的,视为审批通过。

现场抽察或调查人员:种政科、检验科、品审办抽取至少三人组成任务:负责实地考察、抽察或调查。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住所变更申请书;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住所所在地产权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原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单位名称的,需以新的单位名称重新提交办理经营许可的全部材料。
*变更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注册地种子管理机构领取);
2、变更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授权书;
3、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包括成立时间、资本构成、公司规模、业务开展等内容);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3)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股东资料(如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公司需提供该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计量的检验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6、加工设施设备:
(1)加工厂房情况说明(包括面积、详细地点等内容);
(2)加工厂房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加工厂房实景彩色照片(要求包括厂方内部、外部照片至少各2张);
(4)加工设备清单(要求包括加工设备名称、数量及规格型号);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备照片与发票要一一对应,并要求与清单上的设备顺序一致);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015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其中,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2名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1名以上)、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加工、包装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具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主要包括烘干、基本清选、比重清选、计量、包装等机械设备),具有仓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具有仓库面积50平方米以上。

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要求见附件1.三、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聘用证明(复印件)。

4.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子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仓库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审查工作细则填报单位:县农委环节出具的文件及时限岗位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式判断标准注意事项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性质数量1受理出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受理通知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7个工作日)办理人(A岗)周宗萍职务:主任科员电话:办理人(B岗)周兴职务:科员电话:1、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盖公章)申请人窗口提交原件2份符合规范书面审查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申请材料目录》2、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室内平面图;检验仪器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图片;加工设备图片。

设施设备应附清单(盖公章)申请人窗口提交复印件各2份符合规范书面审查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申请材料目录》(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 1 -- 2 -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3、房产证(审原件)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2份符合规范书面审查 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申请材料目录》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审原件))申请人窗口提交 复印件2份 符合规范书面审查 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申请材料目录》5、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证件(审原件)申请人窗口提交复印件2份符合规范书面审查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申请材料目录》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6、审定品种、登记品种、授权品种证书或材料(审原件)申请人窗口提交复印件2份符合规范书面审查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申请材料目录》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农业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或县农业委员会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递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法定申办材料;
二、申请材料审查与受理
县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资质审核
县农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县农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证核发
核发机关(省农业委员会或县农业委员会依法定职权)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

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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