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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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意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均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本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和生效应当符合合同编的有关规定。

担保合同除了包括本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外,还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

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

担保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从这个意义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物权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民法典物权编继承了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

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

根据担保关系。

如何正确认识担保的法律性质

如何正确认识担保的法律性质

如何正确认识担保的法律性质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担保是一个常见的概念。

然而,对于担保的法律性质,很多人可能并没有一个清晰和准确的认识。

正确理解担保的法律性质对于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担保是什么。

简单来说,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具有从属性。

这意味着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比如说,A向 B 借款 10 万元,C 为 A 提供担保。

如果 A 和 B 之间的借款合同因为违法而无效,那么 C 的担保合同通常也无效。

担保还具有补充性。

它是对主债务履行的补充和保障。

当债务人自己能够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

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这就像是给债务上了一道“保险”,但这道保险只有在主债务出现问题时才会发挥作用。

担保的种类有很多,常见的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债务人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比如,某人向银行贷款买房,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处置该房屋以收回贷款。

质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与抵押不同,质押需要转移占有。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一、引言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定义、特点、效力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定义及特点(一)定义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

(二)特点1.担保责任的无限性: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全部债务,担保人应当无条件履行。

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3.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担保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有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三、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成立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自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之日起成立。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担保人、债务人及债权人三方签字或盖章。

(二)合同生效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人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同终止1.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消灭。

2.债权人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3.担保人死亡、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1.第十八条:担保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当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十九条: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第二十条: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

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

担保合同的⽆效与责任承担关于担保合同的⽆效情形以及责任承担,今天店铺⼩编就为⼤家整理了有关⽂章,欢迎⼤家阅读了解!担保合同的⽆效与责任承担1.担保⽆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才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2)董事、⾼级管理⼈员违反《公司法》第⼀百四⼗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3)以法律、法规禁⽌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融机构、⽆外汇收⼊的⾮⾦融性质的企业法⼈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2006年1⽉1⽇起施⾏。

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什么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对第三方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方式,它在各种商业交易和借贷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担保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指在一份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与债务人的责任是从属关系。

也就是说,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违约行为会导致担保人的责任产生。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担保合同的一项重要特点,它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1. 从属性决定担保人的责任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是从属于债务人的责任的。

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未履行或违约的情况下,担保人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的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它与债务人的责任相关联,不能独立存在。

2. 从属性使得担保人成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债权人的债务人。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益,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从属性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益,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

这样,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债务风险和损失,同时也增强了合同的可执行性和信用性。

4.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主债权利息息相关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主债权息息相关,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对主债权的履行。

只有当债务人未能履行主债权时,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才会发生作用,担保责任才会产生。

因此,在担保合同中,主债权和担保责任是互相关联的。

结论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担保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它决定了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从属关系。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使得担保人的责任与债务人的责任相关联,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违约行为会导致担保人的责任产生。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减轻了债务风险和损失,增强了合同的可执行性和信用性。

担保法讲义精选全文

担保法讲义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担保法讲义一、概述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

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1. 引言2. 担保合同的主要责任担保合同的主要责任是担保人对债务的追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担保人应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违约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而不必先追偿债务人。

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承担了债务的保证责任,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其义务,都要履行其担保责任。

3.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有从属性。

从属性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担保人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时才需要履行其担保责任。

常见的从属性包括条件担保和限定担保。

3.1 条件担保条件担保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担保人才需要对债务进行担保。

这些条件可以是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违约行为,也可以是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事件发生。

例如,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履行其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3.2 限定担保限定担保是指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责任的限定。

担保人只需要对债务的一部分或特定范围进行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责任将受到限制,只有在特定范围内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例如,担保人可以只对债务的本金部分进行担保,而不承担利息或滞纳金的责任。

4. 从属性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并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从属性可以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在后续的合同变更中进行约定。

从属性的存在对担保人和债务人都具有一定的利益保护作用。

对于担保人而言,从属性可以降低其追偿责任的风险,使其对债务的担保更加可控。

对于债务人而言,从属性可以减轻其债务的压力,降低对担保人的依赖程度。

5. 结论从属性是担保合同中常见的属性之一,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限制担保人的追偿责任。

条件担保和限定担保都是从属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合法性和法律效力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担保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使担保责任更加可控和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从属性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并通过合同的具体条款明确约定从属性的条件和范围,以减少争议的发生和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一、引言在商业活动中,担保合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保障。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即为担保合同的特点和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旨在加深对于担保合同的理解和运用。

二、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建立起的法律关系,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提供了担保,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合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了债权人对于债务履行的信心和保障。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从属性1. 保证性担保合同具有保证性的特点,即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后,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追偿,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2. 附属性担保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即担保合同的效力存在于主合同之中。

只有在主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担保合同才能生效。

一旦主合同解除或无效,担保合同也相应失效。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存在和效力是相互依存的。

3. 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以债务为基础的,担保人的责任是建立在债务人的债务存在的前提下。

只有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担保人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因此,担保合同的存在与债务密切相关,担保人的责任是从属于债务的。

4. 转让性担保合同的性质使得其具有转让性,即在债权人的同意下,担保合同可以被债权人转让给第三方。

这样一来,即使债权人无法继续向债务人追讨债务,转让后的担保合同仍然会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增加了债权人的灵活性。

四、担保合同的作用与意义1. 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合同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及时履行。

一旦债务人违约或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从而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 提高借贷双方的信心担保合同的存在增加了借贷双方之间的信任和信心。

借款人能够通过提供担保来增加债权人对于借款人信用的认可,从而获得更好的借贷条件。

而债权人则因为有担保的存在而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更加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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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

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物权法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

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

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本条第一款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

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基于此,本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

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问题,有不同意见。

有的认为,应当允许。

主要理由是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同自由的需要;二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有效。

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物权法应当尽量与担保法的规定一致。

有的认为,担保合同严格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允许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定就破坏了这一原则。

建议禁止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定。

我们认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债务而存在,没有主债权债务,就没有担保物权。

法律如果允许当事人做出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约定,那么,即使不存在主债权债务,担保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这不但对担保人不公平,而且可能导致欺诈和权利的滥用,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担保法调整的范围除了包括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方式外,还包括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担保法允许约定的情形是针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保证合同。

物权法只调整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不在物权法中作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虽然不存在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但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并非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样的道理,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

例如,担保合同无效完全是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导致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造成的,则过错完全在债务人,责任应完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只是原因之一。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有可能无效。

例如,担保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无效,担保合同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恶意串通而无效,等等。

也就是说,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仅以主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有效为标准,还要看担保合同本身是否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也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情况下,不发生问题,只是主债权失去担保,其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第三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但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其对债务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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