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 详细版
律师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律师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会计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适用于律师会计事务所的所有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财务资产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第四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加强财务信息披露,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五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和更新。
第六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定期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送。
第八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定期编制年度预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律师会计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全面负责,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第十四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凭证管理制度,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加强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第十七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往来款管理制度,规范往来款的收付和核对。
第十八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控,确保银行账户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九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加强对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税务管理第二十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4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1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1)xxx%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2)xxx%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3)xxx%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4)xxx%为医疗基金;(5)xxx%为业务培训基金;(6)xxx%为储备基金;(7)xxx%为主任基金;二、财务管理权限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
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
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2)工资、提成、奖金;(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机构,为了规范、高效地进行业务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财务职责与权限1. 财务职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部门负责全面管理、监督和执行财务工作,包括财务决策、账务核对、预算编制等方面的工作。
2. 财务权限2.1 归集与支付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归集和支出支付应通过财务部门进行,确保款项安全和流转的合规性。
2.2 预算控制财务部门根据事务所的经营计划和目标,对费用预算进行合理安排和控制,确保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3 费用审批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各项费用支出需经财务部门审批,确保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4 借款和投资律师事务所的借款和投资决策需要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风险的可控性和合规性。
三、财务流程管理1. 会计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核算科目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资金管理2.1 资金收付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专门的资金收付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转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2.2 费用支付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确保费用支付的合理性和及时性。
2.3 资金监控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进行监控和分析,预警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风险应对策略。
3. 预算管理律师事务所应根据经营计划和目标制定年度预算,财务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四、财务监督与审核1. 财务监督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独立的财务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 财务审核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核结果应及时向事务所的合伙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五、财务报告及披露1. 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的需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报表,确保其真实、准确。
律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范本

一、总则1.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下属企业。
二、会计核算1. 会计核算原则(1)真实性: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经济业务。
(2)完整性: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完整地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活动。
(3)一致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
(4)可比性: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便于不同会计期间和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对比分析。
(5)谨慎性: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予以充分估计。
2. 会计科目设置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1)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负债类:应付账款、应交税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
(3)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4)损益类: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3. 会计核算方法(1)收入确认: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
(2)费用确认:按照费用准则的规定,确认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
(4)无形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法或产量法。
三、会计凭证和账簿1. 会计凭证: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制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会计账簿。
3. 会计报表: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
四、财务报告1. 财务报告编制: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财务报告。
2. 财务报告内容: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 财务报告审核: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doc

第1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一)会计员:(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8条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
(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
(5)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 财务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业务,保障财务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适用于该事务所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包括财务收支管理、财务决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预算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监督,预防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工作,并按照本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财务管理。
第二章财务结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财务结构包括收入结构和支出结构。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主要包括律师服务费、诉讼代理费、法律咨询费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支出、办公费用支出、宣传费用支出、业务拓展费用支出等。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收入和支出,并及时进行财务决算,确保财务稳健运行。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财务结构,明确财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财务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程序和内容,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支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财务预算制度,合理安排各项收入和支出,加强管理预算和执行预算。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财务核算制度,确保收入和支出的准确核算,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务安全。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财务情况,提高透明度和诚信度。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财务责任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忠实履行职责。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精选4篇)在当下社会,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1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
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
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
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
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第1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一)会计员:(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第8条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5)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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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第1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一)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
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8条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
(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
(5)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0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由本所主任监交,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由主任,移交人和接管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11条会计核算的计价单位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入有外币现金时,外币应按收款日外汇牌价折合成本币记帐,同时按外币种设置,登记外币现金日记记帐。
第12条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核算对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做到服务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第13条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14条会计帐簿设置为总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必要时应设置三级明细分类帐。
总分类帐簿和日记帐须采用订本式帐簿,明细分类帐采用活面式帐簿,年度终了时,须将明细分类帐的帐面按顺序编写。
第15条各种帐簿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记帐凭证记帐,记帐凭证须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取得时或填制时,应有责任经办人,本所主任和会计人员签字。
第16条会计凭证,帐簿的数字更正时必须按照规定由会计人员进行。
第17条本所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全部资产归合伙人所有,未经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18条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予付款项及低值易耗品。
第19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物具。
低值易耗品应设卡登记,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摊入费用。
第20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的物具及设备。
固定资产应设三级明细帐,按全部原价入帐。
第21条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使用年限,彩直线法计提折旧列入费用。
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的次月份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的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计折旧。
第22条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数与账面数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会计处理。
第23条本所流动负债,包括各种应付款项,予收款项和予提费用。
第24条本所投资者权益实有资本是指本所人员集资筹集的作为注册资本,处理的款项以及盈余公积金等。
投资人撤股,必须经集体决定后由本所主任签字批准。
第25条本所收入包括明细项目设置相应会计科目。
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费、刑事辩护费、民事代理费、经济案件代理费。
其他收入主要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第26条业务收入的实现必须以取得实际收入并以开出的财务收据数为准。
财务开出的收据必须是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律师业专用收据,不准任何人以本所名义私自收费。
第27条本所成本费用指在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兼职律师的酬金。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用。
(五)管理费用,包括:房租,水电,取暖,运输,推销及零星购置的费用消耗。
(六)业务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市内交通差旅费,教育费,培训费及其他业务性开支。
(七)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税金。
(八)交际应酬费。
(九)上交市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登记费,公告费等。
(十)各项保险费用。
(十一)其他应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28条专职律师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聘用合同规定的标准的按月支付。
第29条兼职,特邀律师的酬金按规定的比例从其收入中提取。
第30条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有关费用提取比例是: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
教育基金按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
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
交际应酬费按业务收入的____%提取
待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按有关规定提取
上述各项费用按年度提取后专款专用不得再从成本费用中列出。
第31条本所利润按月计算,年度内季用表结法;年度终了季用帐结法,其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其他收入净额。
营业利润=业务收入-营业税费-营业费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32条利润总额应按税务部门规定调整为应税所得额后按规定比例解缴所得税,能源基金和调节基金等。
第33条本所总帐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现金2.银行存款
3.应收收款4.其他应收帐款
5.待摊费用6.固定资产
7.累计折旧8.待处理财产损益
(二)负债类
1.应付帐款2.其他应付帐款
3.应付工资4.应付福利费
5.应交税金6.其他应交款
7.应会利润
(三)损益类
1.营业收入2.营业成本
3.营业费用4.营业税及附加5.管理费用6.财务费用
7.营业外收入8.营业外支出
(四)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4.本年利润
5.利润分配
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4条本所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报送周期为:
1.资产负债表月报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2.财务收支明细表月报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3.损益表月报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
4.利润分配表年报年度终了后15日报出
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般每年随年终决算报表同时报出。
会计报表报出前,须由本所主任签字。
第35条本所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机构合并,分离,撤销和分步制时必须进行会计业务清算,包括清理债务。
严禁任何人借机构变动私分变卖,转移集体财产。
会计清算业务应有清算报表,由清算人和本所主任共同签字存档。
第36条本所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收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
第37条会计档案由本所专人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或损坏。
保期限为:会计凭证,帐簿和月报至少保存15年,年度会计报告,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等重要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第38条会计档案期满销毁时应列出清单,报告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报告批准书及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第39条机构变动时会计档案应造册登记,办理移交手续。
第40条本制度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执行中如与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相低触时,执行国家和上级规定,并相应修改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