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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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 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 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 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

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原则和制度
减量化原则
要求采取合理的管理和技术措 施,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资源化原则
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 工、再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 资源化利用。
无害化原则
要求采取合理的技术和措施, 确保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后不 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有害影 响。
谢谢您的观看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
行政责任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03
刑事责任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将依法追究刑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2-24
目录
•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5修订)
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 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
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
根据水环境状况和水污染趋势, 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 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 措施。
建立水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对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和 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防范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

道路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法规

道路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法规

道路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法规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道路施工也成为许多城市的常态。

但是在道路施工过程中,环保问题是必须要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针对道路施工中的环保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本文将从环境保护法规、施工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施工结束后的环保手续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环境保护法规在道路施工过程中,环保法规是施工单位必须要遵守的规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备,其中,主要的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环保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以及各种环境污染的监测、评估和管控规定。

二、施工过程中的污染控制1.噪声污染控制道路施工过程中,车辆、机械的作业会产生噪声,大大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甚至会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为避免这种问题发生,施工单位应当采用静音机械和封闭机房等措施,减少噪声的发生和传播。

2.粉尘污染控制道路施工中,PM10等细小粉尘是一种常见的污染源。

因此,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双层防护措施,如水雾降尘等,有效地抑制粉尘的扩散。

3.水污染控制道路施工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因此,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严格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将废水跟踪排放,并进行监测,确保废水排放符合排放标准和相关规定。

4.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在道路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和废弃物,需要妥善处理。

为了将固体废物消纳和处理到规定的处置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固废运输和处置计划,严格遵守有关的管理规定,保障环境卫生和居民的健康。

三、施工结束后的环保手续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是道路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的一项环保审批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方案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及评估、影响监控、环保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以证明道路施工的环境影响是可控和可管理的。

2.水土保持方案备案道路施工结束后应当备案水土保持方案,以确保当地土壤的有效保护。

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扰民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扰民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扰民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的防治,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

二、施工单位责任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明显的噪音污染警示标志,告知周边居民施工期间可能产生的噪音污染。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使用低噪音施工工艺和设备。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或者居民休息时间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夜间施工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提前通知周边居民。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内的噪音污染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噪音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局建设工地,减少施工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噪音污染防治水平。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时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物料堆放等造成的噪音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场地法律法规

污染场地法律法规

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经济发达或快速发展地区的工业企业搬迁呈现出普遍的趋势。

特别是污染企业的搬迁成为快速改善城市环境和促进企业升级改造,以及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举措。

与此同时,随着工业企业的搬迁或停产、倒闭,遗留了大量、多种多样、复杂的污染场地,涉及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墙体与设备污染及废弃物污染等诸多十分突出的问题,成为工业变革与城市扩张的伴随产物。

如何有效监管、安全处理处置或可持续开发利用受污染的场地,确保城乡人居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的监管问题,也是我国科技界亟须开展科技创新研究与应用实践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论述,通过对我国现有污染场地的现状、问题及制度的分析,以及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污染场地防治制度的研究,汲取先进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国情,以期完善我国污染场地修复体系。

一、污染场地的概念美国环境保护局(USEPA)定义“污染土地(contaminated land)”为:被危险物质污染需要治理或修复的土地,污染场地包括被污染的物体(例如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土地(例如土壤、沉积物和植物)。

世界各国对污染场地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本质上均指特定的空间或区域(包含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所含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环境背景值,并对此空间或区域的人体健康及自然环境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中国的场地修复主要是集中在土壤和地下水修复。

二、我国土地污染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目前,中国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有关的法律法规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如《宪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例如,《宪法》只是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土壤污染的粗放原则。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以下是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标准汇总

HJ 350-2007
?作废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332-2006
土壤质量监测方法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4-1997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1997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5-1997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HJ 25.5-2018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部令 第3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部令 第42号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部令 第46号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72号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
HJ 695-2014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滴定法
HJ 658-2013
土壤 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 电位法
HJ 746-2015
土壤 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5-2012
土壤 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873-2017
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污染地块修复技术指南-固化/稳定化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阻隔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964-2018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
已经出
土壤质量评价标准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333-2006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由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2月5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3日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2月5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装卸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保洁、矿山开采、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生产加工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机制,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环保法规有哪些

环保法规有哪些环保法规是指为了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确保人类和自然生态得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主要的环保法规,并细化每一个章节的内容。

一、大气环境保护法规1.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等内容。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了严格控制和划定标准。

二、水环境保护法规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2.水污染排放标准:针对不同类型水体和污染物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保护水环境的质量。

三、土壤环境保护法规1.土壤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责任主体和管理措施。

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针对不同类型土壤和污染物设定了合理的质量标准,保护土壤生态系统的健康。

四、固体废物管理法规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处置和利用,保护环境免受固体废物污染。

2.危(wei)险废物管理办法:针对危(wei)险废物的采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五、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1.自然保护区条例:规范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管理和监督,保护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

2.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非法猎捕和贸易活动。

六、环境影响评价法规1.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在环境上的可持续发展。

2.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定: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和技术指南,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七、核与辐射安全法规1.核安全法:确保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防止核事故和核辐射污染。

2.辐射防护法:保护公众、从业人员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规定了辐射防护的措施和标准。

八、生态环境监管法规1.环境保护税法:对污染排放单位征收环境保护税,激励节能减排和环境友好型生产。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监测的要求和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整理)天津文明施工法律法规

文明施工一、施工现场围挡、扬尘、泥土带出现场法律依据:1、《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建筑、拆迁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防治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围挡施工现场周边,铺装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密闭储存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采取喷淋、遮盖或者密封等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对施工过程中堆放的渣土,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清理、平整场地。

市政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并采取喷淋、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及时清运工程弃土,尽快修复破损路面。

在外环线以内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施工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者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围挡材质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有基础和墙帽。

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二)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干道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三)围挡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四)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工地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五)拆除工程应当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挡,拆除完成后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挡。

第十九条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采取喷淋措施。

法律责任:1、《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施工扬尘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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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经济发达或快速发展地区的工业企业搬迁呈现出普遍的趋势。

特别是污染企业的搬迁成为快速改善城市环境和促进企业升级改造,以及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举措。

与此同时,随着工业企业的搬迁或停产、倒闭,遗留了大量、多种多样、复杂的污染场地,涉及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墙体与设备污染及废弃物污染等诸多十分突出的问题,成为工业变革与城市扩张的伴随产物。

如何有效监管、安全处理处置或可持续开发利用受污染的场地,确保城乡人居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的监管问题,也是我国科技界亟须开展科技创新研究与应用实践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论述,通过对我国现有污染场地的现状、问题及制度的分析,以及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污染场地防治制度的研究,汲取先进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国情,以期完善我国污染场地修复体系。

一、污染场地的概念美国环境保护局(USEPA)定义“污染土地(contaminated land)”为:被危险物质污染需要治理或修复的土地,污染场地包括被污染的物体(例如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土地(例如土壤、沉积物和植物)。

世界各国对污染场地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本质上均指特定的空间或区域(包含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所含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环境背景值,并对此空间或区域的人体健康及自然环境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中国的场地修复主要是集中在土壤和地下水修复。

二、我国土地污染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目前,中国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有关的法律法规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如《宪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例如,《宪法》只是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土壤污染的粗放原则。

《刑法》则对一些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规定固体废弃物是指一般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而并没有具体指出污染土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掘、塌陷、压占等活动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35 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条款还指出了当事人的义务和费用承担方。

然而,与污染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不一致性,并且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土壤污染法规。

而且现有的法律规定还非常笼统,尚缺乏具可操作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

对于土壤污染中具体的控制和预防要求及措施,这些文件的指导作用及约束力还远远不够。

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环保部正在力争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中去。

三、污染场地修复的趋势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在土地再开发过程中,因土地污染而引发施工工人中毒的事故。

这些事故的报道并非个例,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多发趋势,这种现象不仅吸引了公众的注意,也引起了政府的注意。

例如,2004 年在北京市宋家庄地铁的施工工程中发生施工工人中毒事件,成为我国重视污染场地的开端和催化剂。

宋家庄地铁工人中毒事件报道发生后的当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发布《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中首次提出在企业搬迁,并且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时,需要对原址土地进行环境监测,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依据环境监测报告制定土壤修复的实施方案,最终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土壤修复工作。

2008 年环境保护部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首次从土壤污染防治的层面,较为全面的就相关工作给予了要求和意见。

其中,最为引人注意的是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机制和修复机制,强调应对住宅用地的评估,企业搬迁后的修复以及掌握污染场地资料、建立网络监管等事项。

2009 年在环境保护部的牵头下,编制并发布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并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这些标准包括《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和《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首次系统的将污染场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整治、验收这一套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暂行办法》还就上述程序所应适用的范围、修复资金承担者等问题也作出规定。

对于场地保护的系列标准,他们为场地的评估与治理修复不仅提供了统一的标准,而且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和数据信息。

2011 年 12 月 15 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规划将土壤的环境保护单独列出,并提出专门要求。

根据“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开始启动污染场地修复试点项目,为以后大范围的推广场地修复做铺垫。

规划还要求所有的污染场地在经过评估和无害化修复之后方可投入流通领域,经评估属严重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应立即开展修复措施,防止污染的扩大。

同时,规划对住宅开发要求最高,明确指出“受污染的土地禁止住宅开发”。

从地方层面上看,一些省市纷纷采取行动开展污染场地的修复,如北京、上海、重庆、武汉、沈阳和浙江。

例如,针对2010 年上海世博会会展场馆,上海市发布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这是中国首次出台此类标准,同时,此次上海政府成功的修复了世博会中的污染地块,为其他省市的土壤修复行动提供了很好的借鉴;除此以外,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也曾于2007 年制定了《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场地环境评价导则》;2011年,重庆大学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共同研究的《重庆市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对策研究项目》顺利验收,重庆市政府正以此为借鉴起草和制定《重庆市污染场地环境监督与管理办法》;浙江省环保局现正在大力开展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项目和修复技术项目的示范,通过项目的实施拟制定《土地污染防治与修复管理框架》;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三方联合印发了《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为当地的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虽然,上述《通知》、《意见》、征求意见稿或是地方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且规范相对原则性与政策性,但从发文的内容来看,明显得出我国当局已注意到土壤污染已成为严峻的问题,需加强土壤的治理,重视污染场地的修复。

鉴于我国还没有正式和系统的污染场地修复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运用和创新,成为了一门不容忽视的必修功课。

四、美国超级基金体系研究美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该法案因其中的环保超级基金而闻名,因此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案,超级基金主要用于治理美国全国范围内的闲置不用或被抛弃的危险废物处理场。

超级基金法案中规定的责任主体对治理费用承担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且责任溯本追源。

超级基金法案授权联邦政府采取行动,控制可能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危险物品的释放。

超级基金法案自其实施以来已逾25年,在实施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据统计,自实施以来,共清理有害土壤)废弃物和沉淀物1亿多立方米,清理有害液体、地下水、地表水13亿吨。

到2003年已有1518个污染场地列入“国家优先名单”,已成功修复污染场地800余处,平均每年修复40处。

同时还为数万人提供了饮用水源。

虽然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但超级基金仍不失为一部有效且较完善的污染场地的治理法案。

超级基金能实施25年并且能取得一定的成就,这与其有效的管理是分不开的,如超级基金设立专项治理资金,对责任主体规定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对污染场地建立应急反应机制等在国际上也是个先例。

同时超级基金非常注重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为了保证治理效率,每两年制定一个行政年度计划。

超级基金的管理理念及模式给我国的污染场地治理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五、以超级基金体系为借鉴完善我国污染场地修复体系(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若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污染场地修复体系,必须有一部相关法律作为支撑,即使国外的判例法国家也已拥有成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因此,为了填补我国土壤防治方面的法律空白,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势在必行。

该法专门用以规定土壤污染中遇到的问题,并辅以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制度措施,共同服务于土壤环境的保护,同时也为污染场地修复的后续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从而更好的保护我国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1、《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表现形式“法律”应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表现形式。

《土壤污染防治法》作为环境法领域专项文件,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位于同一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并共同作为整个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该法以“土壤”作为单独的保护对象,填补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立法空白。

2、土壤修复的指导思想应为效益主导模式土壤修复的最终目的是让土地重新获得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得以再开发和再利用。

对于土壤修复的整治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环境主导模式”,是指在修复中,完全以土壤质量为考量点,倾向于将污染场地完全修复,试图将污染场地完全清洁;二是“效益主导模式”,是指在修复中,将“土壤质量”与“土地用途”两者共同作为考量点,要求依据土地未来开发的用途来决定将土壤修复到何种程度,在土壤的修复和再开发中寻求一个利益最大化的点。

美国在超级基金实施的初始阶段,其主要目的为清除污染物及永久修复,即“环境主导模式”,然而,受限于高昂的修复成本、修复技术,也为了振兴棕地的再开发,促进地方再发展的目标,而逐渐选择了“效益主导模式”,通过污染场地与再开发相结合,不仅达到了土壤修复的目的,而且复兴了地方经济,获得了显著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

同时经过国外多年的土壤污染修复实践也表明,以将来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同而区别性的选择修复方式和修复标准,是经济效益最高的,也是未来场地修复的发展趋势。

如果采取“环境主导模式”,不仅耗时长、工作量大,而且耗资巨大,对于我国本就在环境领域投资不多的政府或企业来说,负担太重,无力承担,而且根据美国棕地闲置的教训,如果修复资金过高,反而更不利于土壤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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