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人体成份分析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合集下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人体成份分析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人体成份分析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人体成份分析等医疗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6.08
•【字号】津价综[2010]88号
•【施行日期】2010.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人体成份分析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
准的复函
(津价综〔2010〕88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0]82号)收悉。

经研究,对人体成份分析等15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函复如下(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人体成份分析等15项新增医疗收费标准
二O一O年六月八日附件:。

天津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价格

天津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价格

天津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核磁共振(MR )检查项目
造影项目收费
照像项目收费
透视项目收费
手术费说明
1.手术费包括:常规消毒、酒精、碘酒、龙胆紫、红汞、盐水及手术包内器械、手术床、床单、孔巾(非一次性)、空调、冰箱辅助设备、水、电等业务消耗。

2.手术材料费:手术材料费均按手术等级标准的20%收取。

其材料费包括:纱布、脱脂棉、缝合线、
绷带、口罩、帽子、手术单等。

麻醉费
监护费
抢救费
特需医疗服务费
住院费说明
一、病床配备
1.普通病床:褥、床棉(棕)褥、床单、枕头、枕套、棉被、被套、床头柜、椅(凳)子、毯子、四季服装、脸盆、暖瓶。

并保证洗浴,不准收取费用。

2.干部病床:
天津市各医疗机构住院费
门诊费说明
1. 针灸、理疗、放疗、换药等连续治疗者按规定标准收取挂号费,第二次以后治疗者均减半收取挂号费。

2. 镶牙、配眼镜、安假肢全部过程只收一次挂号费,如中途需要治疗,需另行挂号收费。

3. 一次处方连续注射,取化验结果均不再收取挂号费
4. 体检:包括内、外、五官科检查,如需透视、化验或需做其他项目检查,均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体检不再收取挂号费和诊查费。

5. 会诊费:指院际之间会诊,院内各科之间会诊不允许收取会诊费
6. 咨询门诊不再收取诊查费。

7. 访视费:指产后及地段传染病访视8.70 岁以上患者持身份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医药[2003]26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5.29
【实施日期】2003.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3]266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3]74号)、《关于对医大总医院等几家医院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3]86)、《关于儿童医院几项医疗项目申请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3]108)收悉。

经研究,同意本市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按附表执行。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表:。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天津市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5.28
•【字号】津价综[2010]80号
•【施行日期】2010.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综[2010]80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重新审定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593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市级每例3500元,区(县)级每例3000
元。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24小时胆汁反流监测等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24小时胆汁反流监测等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24小时胆汁反流监测等医疗项目收费
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津价医药[2009]12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6.05
【实施日期】2009.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24小时胆汁反流监测等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9〕125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8]449号)收悉。

经研究,对新增的24小时胆汁反流监测等4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09年6月10日起执行。

附件:24小时胆汁反流监测等4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附件:
24小时胆汁反流监测等4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建华医院精神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建华医院精神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建华医院精神科医疗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8.30
•【字号】津价综[2010]145号
•【施行日期】2010.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建华医院精神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
准的复函
(津价综〔2010〕145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天津建华医院精神科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0]263号)收悉。

经研究,今后我市医疗机构经你局批准新开展的精神科医疗服务项目,有收费标准的,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再另行批复;没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其中,收取首诊精神病检查费的不再收取诊查费。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全自动细菌鉴定等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全自动细菌鉴定等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全自动细菌鉴定等部分检验项目收
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1.28
•【字号】津价综[2011]110号
•【施行日期】2011.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全自动细菌鉴定等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的复函
(津价综〔2011〕110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部分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1]389号)收悉。

经审核,对全自动细菌鉴定等4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全自动细菌鉴定等4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
全自动细菌鉴定等4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停止部分医疗项目收费的复函-津价医药[2005]27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停止部分医疗项目收费的复函-津价医药[2005]27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停止部分医疗项目收费的复函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停止部分医疗项目收费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5〕270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停止部分医疗项目收费的函》(津卫财函[2005]232号)收悉。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5]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下列收费标准自2005年8月5日废止。

一、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每次80元(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1999年版][简称红本,下同]P119-10)。

二、血液稀释动态平衡治疗每次200元(红本P27-80)。

三、等容稀释治疗高粘血症每次80元(红本P32-123)。

四、氧透射载体治疗(氧疗)每次30元(含输氧康)(红本P32-116)。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人体成份分析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
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津价综[2010]8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6.08
【实施日期】2010.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人体成份分析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综〔2010〕88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0]82号)收悉。

经研究,对人体成份分析等15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函复如下(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人体成份分析等15项新增医疗收费标准
二O一O年六月八日附件:
人体成份分析等15项新增医疗收费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