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安置计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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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78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企业,省属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兰州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带动”作用,优化兰州老城区城市布局,加快兰州新区产业聚集发展,提升兰州市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水平,现就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制定以下意见: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预借5亿元、2011-2015年每年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兰州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搬迁企业”)向兰州新区搬迁创造条件。
加快推进兰州至中川铁路专用线建设,争取将兰州新区外围高速公路网建设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二、实行土地配置优惠搬迁企业建设用地享受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企业用地政策。
兰州新区负责做好工业用地基础工作,确保达到“七通一平”,实行净地出让。
搬迁企业用地不分摊界外公建及绿化面积。
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搬迁改造项目中涉及控制性单体工程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直接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三、支持原址土地开发兰州市政府对所有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现行用地情况进行摸底,并在征求搬迁企业意见基础上,于2011年底前逐一制定搬迁企业现行用地的建设控制性详规。
搬迁企业在按规定交纳原址土地用途变更费用的基础上,可自主进行开发。
搬迁企业不进行原址土地自主开发的,可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竞得人要及时按规定向兰州市财政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兰州市财政局要在一周内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省财政厅要按“即缴即返”的原则,将土地出让收入的85%部分及时返还搬迁企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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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2005年9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一)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驻湘西州中央属企业

驻湘西州中央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驻湘西州中央和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供水、供气和物业管理(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改组〔2014〕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致办发〔2014〕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总揽,坚持市场化方向,实现政企分开、企社分开;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经济合算、运行可靠;坚持中央和省属驻湘西州国有企业统筹平衡,成本合理分担;坚持属地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实现平稳过渡。
(二)工作目标。
2017年起已全面启动驻湘西州中央、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国有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力争2018年底基本完成中央和省属驻湘西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等工作。
2020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分离移交总体范围和内容中央和省属驻湘西州国有企业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分离移交给企业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管理;企业社区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给企业所在地政府,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自办社区及其办公用房,公共服务附带的设备设施、场地、建筑物等分离移交给属地县市区政府;原企业代管的城市道珞、绿化、消防、灯饰等设施移交给属地县市区政府管理。
(一)水电气分离移交1.企业“供水分离”。
改造范围是从企业总计量表起至各居民用户的原户内水表后接口止(含小区消防、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及附属设施、出户水表之后的管道入户等),其生活和生产用水分开计量,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改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云政办发[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企业。
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五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
负责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破产工作的领导,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和解决所属企业破产及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市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所指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相关设备设施,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主要包括:(一)驻我市中央、省属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二)我市市属和区县属国有企业(含中央下放及省属下划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企业为责任主体。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要针对自身的不同特点,理清工作思路、创造条件、因企制宜、因企施策、分类处理,积极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3•【字号】湘政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的通知(湘政发[2003]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1997年国家实施政策性破产以来,一批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序退出了市场,对促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和加快工业化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及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下划的范围已列入全国破产工作计划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的企业,以及资源枯竭和符合破产条件经批准依法破产的省属企业。
二、企业下划的操作程序(一)企业列入国家破产工作计划后,原企业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企业下划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负债、经营等情况;(2)职工安置方案;(3)破产费用测算方案,中央在湘企业、中央下放企业还需出具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就破产费用的审查意见;(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同意破产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5)其它必要材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xx-07-0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xx〕30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年6月26日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部署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xx〕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提出以下方案:一、实施范围在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争取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稳妥推进,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实施。
(三)发扬民主、充分协商。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化解风险矛盾,实现平稳过渡。
四、阶段步骤(一)前期准备(7月20日前完成)。
1.建立工作机制。
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转制单位的转制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2.做好资产清查准备。
主管部门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相关人员,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研究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做好业务培训、会计资料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3.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转制相关工作,统筹安排对转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4.测算转制成本费用。
转制单位要严格按照鲁办发〔xx〕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测算转制相关成本费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扬府办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7日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从2017年1月开始推进,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地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施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基本完成。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积极支持移交企业自主选择“三供一业”职能的接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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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刚 赵庆林 土木工程专业
计划数 单位名称 正团 副团 其他 1.具有部队大 医院从事医务 工作经历,有 全科医师资 格,熟悉济南 各大医院的医 疗流程; 2.熟悉消防法 规和消防行业 标准,在部队 从事消防管理 工作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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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计划数 单位名称 正团 副团 其他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1 1 1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3号楼 济南市二环东路5746号山航大厦 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号 67710072 85698662 67720877 马贵昌 李连强 宫学东 土木工程专业 (路桥方 向),本科以 上学历,中级 以上职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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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臣 鞠 刘 邵 强 燕 烽
杨晋兴 康 王 刘 关 杨 涵 慈 波 震 洋
须
知
符合进济南市区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可于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在2017年中央、省属驻济 企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内,根据本人专长和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双方自主联系、协商,达成意向 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并由军转干部本人在接收函上签字,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盖章,以此 确定安置单位;签订的接收函由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于11月6日16:00前送省军转办,逾期不再受 理。 每名军转干部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接收函,签订后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