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新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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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4•【文号】发改高技[2008]2544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54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

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部署的新任务要求,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宁政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2日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统筹推动政务信息化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部门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实施(新建、改造和升级)的全市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运用信息技术支撑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要突出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数据共享、安全可靠等要求,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价值发挥。

第四条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全市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扎口管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计划、验收评估、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督促提高预算绩效。

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

第五条市大数据管理局基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善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优化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性文本,为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前期、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验收评估等工作提供服务。

国家发改委第号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日

国家发改委第号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日

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和发展趋势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和发展趋势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和发展趋势摘要:社会发展进入信息化时代,政府工作也需要随之进行调整,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我国始终重视政务信息化发展,如今我国政务信息化已经实现了“从概念到现实,从争论到实施,从含混到清晰,从割据到统一”的转变,取得众多成就。

而相较于2007年发布发改委《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55号令的时代背景,如今的形势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原先的指导方案对于信息建设效能管理不足,统筹管控力度欠缺,而落后的制度也无法与新兴起的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相匹配,同时在日渐复杂的国际趋势下,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对于后续工程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围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与发展趋势进行简单探讨,希望能够为有关单位提供帮助与参考。

关键词: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历程;发展趋势引言:自2020年1月21日起正式颁布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又称发改委第57号令,吸取了十多年来的电子政务工程管理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我国不断变化与发展的信息与经济内外部形势,针对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提出的新要求,对于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的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起到重要指示作用,强化项目管理,提升工作绩效,有利于业务协同,实现信息共享与共同监督。

一、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就已经提出OA办公自动化,建立办公网络;而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九五”规划与“三金工程”的提出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务信息化发展;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我国政务信息化项目发展进入高速发展阶段,2007年颁布了发改委第55号令,2020年正式实行发改委第57号令。

从2007至2020,我国信息化与经济发展形势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发改委第55号令具有深刻的历史作用,但不得否认的是,如今它已不再完全适用。

尤其是在当下,如在“互联网+”的形势下,更加强调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需要依托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实现对海量数据的集约化利用,赋能更强的决策能力,而这些都是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所不能满足的,这也就是发改委第55号令的局限所在,也是第57号令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

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部署的新任务要求,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四、项目建设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应在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告电子政务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建设进度、实施内容、招标投标、概预算执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财库〔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现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12月26日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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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新号令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实施。

我理解,《办法》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政务信息化创新发展的要求,提出的九个方面的改革和发展要点值得高度关注。

一、统筹管理的领导架构
《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的并联管理和协商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确需建设或保留,但不能进行信息共享的项目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保留;财政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二、简政放权的审批环节
《办法》提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审批环节,在执行中可结合实际情况简政放权。

一是简化审批程序。

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因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情况紧急的,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

二是简化审批流程。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涉及新建土建工程和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三、共享开放的信息机制
《办法》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要实现跨部门共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要实现共享开放,政务信息系统目录要实现统筹管理。

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现跨部门共建。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现中央和地方的共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

三是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数据目录。

明确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共享开放数据目录。

四是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分析篇。

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

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四、建设单位的重要职责
《办法》提出,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实施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

一是强化实施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是强化网络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三是强化集约化管理。

建设单位应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四是强化监理管理。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五、建设投资的有效机制
《办法》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概算调整管理、运维资金管理、建设结余资金管理。

一是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二是预先下达资金的管理。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

对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建设单位可在可研报告批复后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批准。

三是加强概算调整管理。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由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将调整文件送审批部门备案。

四是加强运维资金管理。

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内或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六、项目验收的约束机制
《办法》提出,加强项目的验收时间管理、验收申请管理、验收内容管理、验收后续管理。

一是验收时间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审批部门组织验
收。

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的应当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二是验收内容管理。

项目验收包括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

三是验收后续工作。

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审批部门备案。

七、网络安全的综合制度
《办法》提出,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密码保障系统的定期评估、安全可靠产品的管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测评,保障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一是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二是密码保障系统的定期评估。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

三是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当具有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内容。

四是加强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

八、绩效考核的建设机制
《办法》提出,要加强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

一是强化绩效管理。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指导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绩效考核。

有关部门自行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备案文件中,应当包括绩效内容。

三是强化绩效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对绩效进行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审批部门提交。

四是强化绩效评价和后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审批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九、重视实效的监督管理
《办法》提出,加强国家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共享、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加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的处理处罚。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四是强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的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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