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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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天津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天津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背景作为一线城市之一的天津,其经济实力非常强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而劳动合同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法律,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了解天津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本文将梳理天津地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签订程序、条件和期限等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基本原则在天津地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签订自愿原则。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需要尊重劳动者的意愿;2.实行平等就业原则。

任何歧视性的用人单位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应该先征得劳动者同意,并尊重其人格尊严;3.实行公平竞争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录用人员;4.实行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

用人单位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5.实行因劳动有酬原则。

劳动者应当依据所完成的劳动项目、工作时间、工作量、性质和质量等获得相应的报酬。

签订程序在天津地区,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如下:1.用人单位与拟录用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2.确定录用人员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录用人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的劳动标准。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明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的名称、用人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和联系方式;2.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3.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试用期的条件。

条件和期限在天津地区,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期限如下:1.合同期限的原则是不得超过3年。

但是,有下列情况的除外: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提供岗位培训的;使用欠薪劳动者的;参加社会保险的;2.在完成用人单位委托的一定期限或者一定工作任务后需要解除的完成期限或者任务的劳动合同;3.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有合理的理由;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

天津市劳动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劳动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劳动法实施细则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天津实施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天津劳动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报酬;(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或者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者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条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开始工作日期;如未约定,则以签订合同的日期为开始工作日期。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一、总则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规范和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主要内容。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1. 用人单位的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的义务1)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和生产秩序。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1.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根据《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可以发生以下解除情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法定解除的情形等。

2. 解除程序1)如果劳动合同需要解除,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书面达成解除协议。

2)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守解除程序,依法依规处理相应事务。

五、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根据《规定》,劳动合同争议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双方权益。

结语《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合同的健康、稳定发展。

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着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谐的劳动环境。

【人力资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天津)

【人力资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天津)

中国劳动保障报 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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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的分段计发的政策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 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 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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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的14种具体情形
1、协商一致的;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通过出资、 控股、合伙等方式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中的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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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
试用期:不得定 合同期限:不得约定完成一定任务合同 用工方式:不得定非全日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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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的退回
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被 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外,用工单位不得 将派遣期限未满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 位。 附: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 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天津市关于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天津市关于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天津市关于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天津市相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同的目的与适用范围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甲方合法用工,乙方依法享受劳动权利。

② 本合同通过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③ 本合同的签订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甲乙双方的所有劳动活动。

④ 任何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b. 适用范围①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雇佣乙方从事具体工作的所有劳动活动。

② 乙方在甲方单位内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及工作环境都由本合同进行明确界定。

③ 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及责任,适用于双方在合同期内所有的工作关系。

④ 合同的执行应遵守所在地区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c. 法律依据①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订立。

② 本合同同时遵守天津市地方性劳动法律法规。

③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冲突,应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④ 本合同各条款若与上级法律或行政法规相冲突,应依照上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需提前通知乙方。

②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并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

天津市劳动合同(附续订、变更劳动合同)

天津市劳动合同(附续订、变更劳动合同)

签约须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本合同应当按照企业工资结构(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具体工资数额,且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并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6.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应当认真遵守。

7.填写劳动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

要求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8.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乙方不得由他人代签。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签约人基本情况(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二)、劳动者基本情况:乙方(劳动者)姓名:家庭住址(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二、合同期限(三)、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款(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始。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四)、本合同试用期为月(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上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

(六)、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七)、乙方的工作职责是:1.2.3.。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八)、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岗位的特点实行工时制度。

天津劳动合同法

天津劳动合同法

天津劳动合同法天津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具体实施和细化。

天津作为直辖市,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遵循国家法律的框架,同时结合天津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有明确工作期限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长期稳定的工作岗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于项目性或季节性的工作。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期限;- 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三种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发生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解散等情形。

经济补偿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通常与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有关。

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首先尝试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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