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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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天津市滨海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天津市滨海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天津市滨海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津滨政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天津市滨海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17号)工作要求,按照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模式,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苗宏伟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副主任:孙家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聂满水区公安局副局长委员:于学民区安监局副局长周云明区建设交通局副局长陈云山区文广电局副局长李金成区教体委副主任丁连军区财政局副局长吴秀山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曹西志区商务委副主任李晓辉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张庆生区环境局副局长李东海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吴建明区司法局副局长刘建军区气象局副局长郭富良区规划国土局副局长王广臣区农委副主任王在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金树成天津港公安局局长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陈强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局长成员:臧卫交警塘沽支队支队长张春华交警汉沽支队政委王伟交警大港支队支队长董奎天津港交警支队支队长刘伟港南治安分局副局长各管委会、街镇按照新区做法,进一步完善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报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属地交警大队领导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全面做好辖区交通安全工作。

同时,各管委会、街镇要设置交通安全管理员1名(行政人员兼职)负责具体工作;招聘交通安全宣传员2名,协助交通安全管理员工作;业务经费由各管委会、街镇财政列支。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津政办发[2007]113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 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教委、市建委、市农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提高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以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精神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经认真研究,现就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为把天津建成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二)总体要求:继续深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实现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津政办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和道路通车里程的迅猛增长,道路交通事故进入高发期,成为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问题。

据统计,2008年我市共发生交通死亡事故1099起,造成1225人死亡,占全市安全生产死亡人数的89.35%。

对此,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借鉴云南省"政府重视,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的经验做法,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等方面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区县实际出发,完善区县、街道(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严密工作机制。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应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情况,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区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8•【字号】津政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13号二00一年三月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二00一年二月六日)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监控系统、交通信息诱导系统、交通通讯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隔离物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相关的辅助设施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责任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交通安全设施和协助查处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按照国家标准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部门,应负责该设施的养护、维修、调整,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需拆改、增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流量及道路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因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津政发[2003]85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通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

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历来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我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仍存有薄弱环节,一些地区和单位的领导忽视交通安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致使我市重大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特大交通事故屡有发生。

今年6月份,我市车辆连续发生两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7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为我市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促进“三步走”战略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区、县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市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做好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要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3]44号)部署和要求,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活动,全面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平安大道评价指标体系》(公通字[2002]47号)和公安部、建设部印发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公交管[2002]35号)及《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推进我市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进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国庆和十八大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国庆和十八大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国庆和十八大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津政办发[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国庆和十八大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中秋、国庆长假临近,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两节"和十八大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国庆和十八大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2〕8号)精神,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大局,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确保"两节"和十八大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稳定党的十八大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维护十八大期间及召开前后社会大局安全稳定至关重要。

中秋、国庆既是我国重要节日,也是生产、运输、经营和旅游的旺季,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全市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当前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把确保"两节"和十八大期间安全稳定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深入研判安全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要严格落实主要领导挂帅、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逐级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分头负责、专人负责的要求,把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人,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规行为,确保"两节"和十八大期间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环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津政办函〔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5日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大整治工作,从严管理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出行和第十三届全运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借鉴先进地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经验,举全市之力、汇全市之智,以坚定的信心、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作风和超常规的管理措施,大力开展为期3年的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道路安全畅通。

具体目标为:2017年底前,全市重要迎宾线、重点道路和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科技管理设施齐全有效,全市高速公路、国省道和中心城区主干道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文明交通行为明显减少,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全市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坚决不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较整治前下降20%以上。

2018年底前,全市道路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科技管理设施基本齐全有效,全市主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减少,交通秩序规范有序,全市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明显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较整治前下降30%以上。

2019年底前,全市道路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科技管理设施齐全有效,交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市民交通文明素质、自觉遵法守法意识明显提升,全市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大幅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较整治前下降40%以上。

天津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天津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天津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3]24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5.23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的通知
(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3〕248号)
各公路管理部门:
现将《天津市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2013年5月23日
天津市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治超),规范公路路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治超执法行为,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路政执法单位可在公路设施、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的检测(查)站和流动稽查时实施路面治超行政执法。

第三条路政执法人员进行治超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本市或者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佩带胸牌、标志。

第四条路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采取卸载措施消除违法行为,收取赔(补)偿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超限重未超过5%,车货总重5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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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年发布) 津政发〔2013〕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 〔2012〕21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做到防事故、保安全、保 畅通,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生产条件审核关。不断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 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严禁客运 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把企业交通安全管理 及其所属车辆、驾驶人的安全行车状况纳入诚信考核内容,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 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 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抗风险 能力。 (二)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管 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工作投入。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 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 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加强客运班线监管,合理安排营运线路、车型 和时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停止运营。积极推动长途客运车辆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 或接驳运输等做法。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夜间限速和严禁夜间通行危险路段等要求,恶劣天气 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建立客运线路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 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严格落实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和驾驶 时长要求。加强客运车辆的运营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任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 罚。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研究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落实"两客一 危"(长途客运、包车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校车按标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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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加强对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的监督,对未落实动态监管的相关企业和车辆,要 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 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法制化。落实机 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增加客货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培训考试内容。将大客车驾驶 人培养纳入我市职业教育体系。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加强 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在道路交通客货运输汽车驾驶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 建立起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对应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加快道路交通客货运输企业驾驶技能人才 培养,提高客货运输汽车驾驶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 (六)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 槛。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 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 (七)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建立客货运驾驶 人信息共享平台,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督促企业每月对驾驶人进行交通违法"清零", 对准驾车型或营运资质不符、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记满12分、发生严 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毒瘾未戒除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处罚并解除聘用。将长期在本地经营的 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要纳入安全管理,并全面推行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八)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 产品。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标 准,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地方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 增设车辆安全装置。进一步增强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 车辆座椅要全部配置安全带。 (九)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落实和完善我市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注册登记、使 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加强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积 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未按规定办 理前置审批手续的电动汽车企业和不符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有关规定的电动汽车销售企业,不 予办理注册登记。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 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我市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加强对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严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 车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 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十)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 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电动自行车 生产的行业管理,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 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

【法规标题】 天津市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年发布)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 【发文字号】津政发

〔2013〕17号
【适用区域】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3-06-04
【生效时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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